1、山东 XX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鲁人社发 14 号等文件精神,凡 XX 年 12 月 31 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列入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范围,执行开始时间为 XX 年 1 月 1 日。目前,调待工作正在紧张有序进行,确保在 4 月 28 日之前,将调整增加的养老金随 4 月份退休待遇一并发放到位。今年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为:1.企业退休人员(不含按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 64 号文件等省有关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参保的人员):一是普遍调整。第一部分按退休人员每人每月 160 元增加;第二部分按退休人员 XX 年 12 月份
2、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增加。二是特殊调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有关人员再适当予以倾斜: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正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 300 元,副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 150元;XX 年 12 月 31 日前,年满 70 周岁不满 75 周岁、年满75 周岁不满 80 周岁和年满 80 周岁的,每人每月分别提高30 元、60 元和 100 元。其中,XX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刚达到 70 周岁、75 周岁和 80 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 190 元、100 元和 200 元。同时具备上述两项以上(含两项)条件的退休人员,可重复享受。2.企业退职人员:一是普
3、遍调整。第一部分按我市退休人员标准的 80%计算增加,第二部分按与退休人员相同的办法增加。二是特殊调整。对符合企业退休人员高龄适当倾斜条件的退职人员,参照退休人员的规定执行。3.“建国前老工人”:根据鲁人社发 16 号文件规定,本次“建国前老工人”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具体标准是:红军时期每人每月 900 元,抗战时期每人每月 800 元,解放战争时期每人每月 700 元。本次增发的待遇,不作为计发1 至 3 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根据鲁人社发 15 号文件规定,符合本次调整范围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每人每月再提高50 元。5.原为“五七工、家属工”等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且按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 64 号文件等省有关规定,办理了一次性补缴参保的人员:按一档标准缴费的(即月养老金为 601 元), 每人每月增加 75 元,调整至 676 元;按二档标准缴费的(月养老金为 492 元),每人每月增加 61元,调整至 553 元;按三档标准缴费的(月养老金为 383 元),每人每月增加 47 元,调整至 430 元。符合此次调整范围的企业退休人员,在 XX 年 4 月份基本养老金发放前去世的,增加的养老金随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费一并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