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公务用车改革单位公务交通费发放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改革单位公务交通费发放工作,完善公务用车改革配套制度建设,巩固改革成果,在总结现行工作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市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制定本办法。一、公务交通费发放的原则按职务定额。公务交通费的发放,是以公务人员履行公务发生交通消费为依据,以岗位职务及其公务交通量定额,以发放货币为支付形式,由财政部门按市车改领导小组确定的标准,依据任免通知文件办理审批手续,每月一次发放给在岗履职人员。实行专款专用。公务交通费是公务人员履行职责的必要交通费用,要严格用于公务交通开支,不得挪作他用。鼓励有条件的公务人员购买私家车辆用于公务交通;没
2、有条件购买私家车辆的公务人员,要将公务交通费用于乘用社会公共交通车辆的开支上,不得因节约交通费开支而影响公务工作,更不得因节约交通费将单位执法执勤车辆用于个人非执法公务交通上。坚持随职变动。凡已实行公车改革单位的公务人员,发生职务变动时,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实施领发、增发、停发、减发、扣发。实行责任制。公务交通费发放政策性强,时效性强,及时、准确发放公务交通费是车改单位主管领导及主办人员的职责,是保障执行公车改革制度不走样,财政经费使用不失控的措施。各车改单位的主管领导及主办人员,应对公务交通费发放工作负责,应对违反规定错发、漏发、滥发的行为和损失负责。二、公务交通费发放范围和对象公务交通
3、费发放范围为市已实施公务用车改革的单位。公务交通费发放对象为已实施公务用车改革单位的在职公务人员。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现职厅级领导干部及其司机不列入发放对象。三、公务交通费的标准市直、xx 区、xx 区车改单位公务交通费标准。全市公务交通费标准,由市车改领导小组统一制定,根据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费用变化情况和财政支付能力适时进行调整,各区不得自行调整。四、公务交通费发放的方式公务交通费每月发放一次,由市财政部门统发至各直属车改单位,再由各车改单位发至个人,也可由财政部门直接发放至个人。公务交通费按以下程序办理发放业务: 1、各单位业务主办人员依据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或有干部任免权单位的人事
4、任职任免通知文件,新增人员依据人事编制部门开具的编制使用通知卡,填写由车改部门统一格式的xx 市车改单位公务交通费发放月报表和xx 市车改单位交通费变动审批表。 2、各单位业务主办人员将填写好的xx 市车改单位公务交通费发放月报表、xx 市车改单位交通费变动审批表,并连同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干部任职任免通知文件、新增人员的编制使用通知卡,本单位人事任免通知文件,于每月 20 日至月底送至市车改办统一审批。 3、经由市车改办审批的xx 市车改单位公务交通费发放月报表和xx 市车改单位交通费变动审批表由市车改办送市财政局审核执行,并通知各单位领取,确保各单位业务主办人员及时做好公务交通费的领发、增
5、发、减发、停发、扣发业务工作。 4、公务交通费发放业务承办的各单位各部门,都要建立交通费发放情况登记台帐。及时准确登记交通费发放情况,防止出现错发、漏发、滥发的问题。5、各区公务交通费的发放,可参照上述规定的精神自行制定具体发放程序。五、公务交通费的领发、增发、减发、扣发、停发规定公务交通费领发、增发、减发、扣发,坚持在岗履职者发,不在岗履职者不发的原则,分清交通费与工资津贴不同的特点,严格按照本规定明确的条件、时间办理发放业务。下列情况应予领发或增发 1、新录用、新调入的公务员、编制内职工,凭市编委办制发的编制使用通知卡办理公务交通费申领审批手续。 2、接收安置部队转业干部,凭市委组织部、市
6、人事局、有干部任免权单位制发的人事任职通知,以市军转办组织培训结束后到岗履职的统一时间,办理公务交通费申领审批手续。 3、晋升职务的干部,凭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有干部任免权单位制发的人事任职通知,按新职务相应的公务交通费标准,办理公务交通费申领审批手续。上述三种情况的发放时间为:到岗履职时间在当月 15 日之前的,在当月给予领发或增发;到岗履职时间在当月 16 日之后的,在次月给予领发或增发。 下列情况应予减发 1、正局长或相当于正局长级职务改任调研员的; 2、副局长或相当于副局长级职务改任副调研员的; 3、正科长或相当于正科长级职务改任主任科员的; 4、副科长或相当于副科长级职务改任副主任
7、科员的; 5、撤职、降级的;上述情况的减发,凭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有干部任免权单位制发的人事任免通知文件;纪检监察机关制发撤、降职的处分决定文件,按新职务相应的公务交通费标准,办理公务交通费审批手续,在有关部门作出任免、撤降职的次月给予减发。各区可参照上述规定精神自行制定本区减发的规定。下列情况应予停发 1、退休的,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制发退休通知文件的次月起停发; 2、因伤、因病或其他非公的原因,每月累计有 15 个以上法定工作日不在岗履职的,停发全月交通费,在次月给予停发。其后又恢复上班的,重新办理领发手续,按领发的规定给予领发。 3、因工作调动离开原工作岗位的,以组织人事部门开具的行
8、政介绍信或其他形式的调动报到通知,在其离岗报到时间的次月起停发; 4、因死亡、失踪或自动辞职等原因不在岗履职的,自事实发生的次月起停发; 5、因行政开除、辞退的,以有关单位作出决定的时间起停发; 6、组织选派挂职干部,在挂职单位配备公车使用的,自配车之月起停发;依照xx 市公众举报公务用车改革单位的人员违反公务用车纪律行为奖励办法,被群众举报,经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以纪委监察局制发的xx 市公务用车违纪行为处理通知书,由市财政部门和被处分人所在单位办理扣发业务手续。六、公务交通费发放纪律及责任追究公务交通费发放工作由各单位分工一名领导主管,指定一名人事财务干部主办,负责承办本单位公务交通费的发
9、放业务工作。主管领导和业务主办人员要对本单位正确执行公务交通费发放制度负责,认真做好学习、贯彻和坚决执行公务交通费发放制度工作,认真做好公务交通费领发、增发、减发、停发、扣发的业务工作。各车改单位要严格遵守执行以下纪律规定: 1、要严格执行单位编制职数的规定,不得超出市编委核定编制职数擅自提拔任命干部; 2、要严格按组织任命、调动规定时间及时办理公务交通费发放业务,不得拖延办理领发、增发、减发、停发、扣发业务工作; 3、要实事求是,按章办事,不得瞒报公务人员不在岗履行职务的情况; 4、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得以主办人员不在岗、工作忙等理由延误公务交通费变动业务工作。违反公务交通费发放纪律追究。凡发生虚报冒领,不按规定领发、增发、减发、停发、扣发情况的,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和业务主办人员负责追回冒领、多领金额,不能追回造成公款损失的,视情况的严重程度由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凡因单位主管领导和主办业务人员的失职造成的,从失职领导和主办人员的个人交通费或工资补贴中足额扣回,并视情节追究其工作失职的责任。各单位要把公务交通费发放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内容,凡遇有公务人员交通费变动情况都应及时公开,主动接受干部群众监督。七、本办法自 XX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