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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全县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2105746 上传时间:2018-08-31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30.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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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第一次全县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 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751 号)精神,为指导开展全县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制订本方案。普查工作目标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 污 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 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建立全县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

2、。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 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提高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县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二、普查时点、 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点。普查时点:2007 年 12 月 31 日。时期资料:2007 年度。2(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污染源普查对象为全县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1.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 4 个行业)

3、外 39 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重点污染源范围是:(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11 个重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 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3)16 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

4、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规模以上企业。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2农业源。主要普 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农业源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茶果类及中药材种3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是人工饲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淡水养殖场。3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

5、镇居民生活污染。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三)普查内容。1工业源。(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

6、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 水、固体 废 物的设施,以及 这些设 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4(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 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2.农业源.(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等;(2)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 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 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

7、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物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3生活源。(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2)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放污染情况等;(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治理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四)普查污染物种类。5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

8、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 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 、氰化物;造 纸、 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 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 5)。2废气:烟尘、工 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 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 、放射性 废渣等类别。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

9、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 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一)普查技术路线。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61对工业源中属于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对 其 他 工 业 源 ,采 用 分 类 抽 样 监 测 的 方 式 ,核 对 物 料 衡 算与 排 污 系 数

10、测 算 的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对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小 、排 放 形式 简 单 的 ,也 可 以 用 排 污 系 数 法 直 接 计 算 排 污 量 。2、对 农 业 源 ,采 取 面 上 调 查 和 分 类 抽 样 实 地 监 测 相 结 合 的方 式 ,结 合 全 县 农 业 普 查 结 果 和 有 关 农 业 统 计 资 料 ,测 算 全 县的 农 业 面 源 污 染 情 况 。3、对 生 活 源 ,第 三 产 业 中 的 调 查 单 位 采 取 面 上 对 基 本 情 况进 行 调 查 ,结 合 分 类 抽 样 监 测 与 排 污 系 数 测 算 的 方 法 核 定 污

11、染物 排 放 量 。居 民 生 活 污 染 调 查 根 据 统 计 人 口 、生 活 用 水 量 、能 源 结 构和 消 耗 量 ,通 过 排 污 系 数 测 算 污 染 物 的 排 放 量 。(二 )普 查 步 骤 。1、准 备 阶 段 (2006.10 2007.12):这 一 阶 段 的 主 要 工 作安 排 是 :(1)成 立 第 一 次 全 县 污 染 源 普 查 领 导 小 组 。组 建 污 染 源 普查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并 开 展 工 作 。(2)确 定 国 控 和 省 控 重 点 污 染 源 ,启 动 全 县 污 染 源 普 查 监测 工 作 。按 照 国 家 普

12、查 办 颁 布 的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建 立 和 整 理 污 染源 单 位 排 污 台 帐 和 原 始 记 录 。7(3)召 开 县 政 府 第 一 次 全 县 污 染 源 普 查 领 导 小 组 会 议 ,审定 我 县 实 施 方 案 并 印 发 全 县 各 级 政 府 实 施 。召 开 全 县 污 染 源 普查 工 作 会 议 ,进 行 全 面 动 员 和 部 署 。(4)分 级 开 展 培 训 工 作 ,包 括 普 查 技 术 规 范 、普 查 手 册 、普查 软 件 的 使 用 、普 查 表 格 填 报 等 培 训 。(5)普 查 对 象 清 查 ,包 括 清 查 普 查 对 象

13、 的 名 录 ,整 理 原 始 记录 和 台 帐 ,核 查 主 要 生 产 设 备 的 状 态 和 生 产 能 力 等 情 况 , 普查 员 入 户 对 填 报 表 进 行 指 导 。(6)制 定 全 县 第 一 次 污 染 源 普 查 宣 传 方 案 ,开 展 第 一 轮 宣传 报 道 活 动 。2、全 面 普 查 阶 段 (2008.12008.7):对 排 污 企 业 和 单 位 进行 清 查 ,组 织 填 报 普 查 表 ,完 成 审 核 录 入 工 作 ,建 立 污 染 源 档案 ,进 行 审 核 验 收 等 。2008 年 6 月 底 前 ,县 普 查 领 导 小 组 办 公室 负

14、 责 将 本 地 区 污 染 源 普 查 数 据 汇 总 ,报 市 污 染 源 普 查 领 导 小组 办 公 室 。3、总 结 发 布 阶 段 (2008.82009.7):建 立 全 县 污 染 源 数 据库 ,对 污 染 源 普 查 数 据 进 行 加 工 、分 析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规 定 ,编制 并 发 布 怀 宁 县 第 一 次 污 染 源 普 查 报 告 ,开 发 利 用 普 查 成 果 ,总 结 验 收 普 查 工 作 。四 、普 查 组 织 及 实 施(一 )基 本 原 则 。8全 县 统 一 领 导 ,部 门 分 工 协 作 ,地 方 分 级 负 责 ,各 方 共 同

15、 参与 。(二 )组 织 机 构 。县 政 府 成 立 第 一 次 全 县 污 染 源 普 查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普 查 的 组织 和 实 施 工 作 。普 查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设 在 县 环 保 局 ,负 责 普 查工 作 的 业 务 指 导 和 督 促 检 查 ,下 设 综 合 协 调 组 、技 术 调 查 组 、数 据 处 理 组 和 农 业 普 查 组 。农 业 普 查 组 由 县 农 业 委 员 会 负 责 组建 ,在 县 污 染 源 普 查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统 一 领 导 下 ,具 体 负 责 农业 污 染 源 的 普 查 工 作 ,县 污 染 源 普

16、 查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主 要 职 责是 :1、组 织 拟 订 全 县 污 染 源 普 查 方 案 ,经 县 普 查 领 导 小 组 审 定后 组 织 实 施 ;2、制 订 和 组 织 实 施 全 县 污 染 源 普 查 各 阶 段 工 作 方 案 ;3、组 织 开 展 全 县 污 染 源 普 查 工 作 的 宣 传 报 道 和 培 训 ;4、对 各 乡 、镇 污 染 源 普 查 工 作 进 行 业 务 指 导 、督 促 检 查 和验 收 ;5、向 县 普 查 领 导 小 组 提 交 普 查 报 告 ,根 据 县 政 府 和 县 普 查领 导 小 组 决 定 发 布 普 查 数 据

17、。(三 )部 门 分 工 。普 查 工 作 在 县 普 查 领 导 小 组 统 一 领 导 下 ,加 强 部 门 分 工 协作 。县 环 保 局 牵 头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开 展 全 县 污 染 源 普 查 工 作 ,负责 拟 定 全 县 污 染 源 普 查 方 案 和 不 同 阶 段 的 工 作 方 案 ,制 订 有 关9技 术 规 范 ,组 织 普 查 工 作 试 点 和 培 训 ,负 责 污 染 源 的 监 测 ,对普 查 数 据 进 行 汇 总 、分 析 和 结 果 发 布 ,组 织 普 查 工 作 的 验 收 。领 导 小 组 其 他 成 员 单 位 参 与 编 制 和 审 议

18、 污 染 源 普 查 方 案 及 各阶 段 工 作 方 案 ,并 按 照 部 门 职 责 分 工 ,负 责 指 导 和 督 促 检 查 地方 污 染 源 普 查 工 作 ,推 动 本 系 统 参 与 污 染 源 普 查 工 作 ,协 调 落实 相 关 事 项 :宣 传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污 染 源 普 查 的 新 闻 宣 传 工 作 ,配 合 办 好新 闻 发 布 会 及 有 关 宣 传 活 动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经 贸 部 门 配 合 做 好 工 业 源 的 普 查 及 污 染 源普 查 成 果 的 分 析 、应 用 ;公 安 部 门 配 合 做 好 机 动 车 排 气 污

19、染 的 普 查 及 相 关 普 查 成 果的 分 析 、应 用 ;财 政 部 门 负 责 普 查 经 费 预 算 审 核 、安 排 和 拨 付 ,并 监 督 经费 使 用 情 况 ;建 设 部 门 参 与 生 活 源 普 查 ,会 同 环 保 部 门 负 责 城 镇 污 水 处理 厂 和 垃 圾 处 理 厂 (场 )普 查 ;农 业 部 门 负 责 农 业 源 的 普 查 ;水 利 部 门 参 与 城 镇 公 共 供 水 及 用 水 单 位 自 备 水 源 污 染 源的 普 查 ;工 商 部 门 负 责 提 供 污 染 源 企 业 的 基 本 登 记 信 息 并 参 与 工 业源 、生 活 源

20、 普 查 ;环 保 部 门 负 责 工 业 源 、生 活 源 和 危 险 废 物 处 置 厂 的 普 查 ;10统 计 部 门 负 责 审 定 污 染 源 普 查 表 ,参 与 普 查 总 体 方 案 设 计 ,协 同 环 保 部 门 做 好 数 据 审 核 、汇 总 与 分 析 工 作 ;卫 生 部 门 参 与 生 活 源 的 普 查 ;县 污 染 源 调 查 大 队 组 织 工 作 人 员 参 与 入 户 调 查 ;(四 )培 训 。实 行 省 、市 分 级 培 训 。力 争 做 到 所 有 普 查 工 作 人 员 都 经 过培 训 。培 训 内 容 主 要 是 :污 染 源 普 查 方

21、案 的 内 容 ,普 查 范 围 和 主要 污 染 物 ,普 查 技 术 路 线 ,普 查 方 法 ,各 类 普 查 表 格 和 指 标 的解 释 、填 报 方 法 ,普 查 数 据 录 入 软 件 的 使 用 ,数 据 库 的 管 理 和普 查 工 作 中 应 注 意 的 问 题 等 。(五 )质 量 保 证 。县 污 染 源 普 查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国 家 污 染 源 普 查 领 导 小 组 办 公室 制 定 的 普 查 数 据 质 量 控 制 规 范 和 普 查 工 作 评 价 标 准 ,建 立 污染 源 普 查 数 据 质 量 控 制 责 任 制 ,设 立 专 门 的 质 量

22、控 制 岗 位 ,并对 污 染 源 普 查 实 施 中 的 每 个 环 节 实 行 质 量 控 制 和 检 查 验 收 。省 普 查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统 一 组 织 污 染 源 普 查 数 据 的 质 量 核查 工 作 ,在 各 主 要 环 节 ,按 一 定 比 例 抽 样 ,抽 查 结 果 作 为 评 估全 省 及 各 市 、县 污 染 源 普 查 数 据 质 量 的 依 据 。数 据 质 量 达 不 到规 定 要 求 的 ,必 须 重 新 调 查 。(六 )宣 传 动 员 。县 普 查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要 深 入 开 展 污 染 源 普 查 的 宣 传 工 作 ,1

23、1为 污 染 源 普 查 顺 利 实 施 创 造 良 好 的 舆 论 氛 围 。要 根 据 普 查 不 同阶 段 宣 传 的 重 点 ,加 强 领 导 ,明 确 责 任 ,精 心 策 划 ,落 实 经 费 ,采 取 生 动 活 泼 的 形 式 ,确 保 宣 传 效 果 。要 突 出 主 流 新 闻 媒 体 的作 用 ,适 时 召 开 新 闻 发 布 会 ,组 织 开 展 一 些 有 影 响 力 的 宣 传 活动 ,把 宣 传 动 员 工 作 贯 彻 污 染 源 普 查 工 作 的 始 终 。广 泛 动 员 和 组 织 社 会 各 界 力 量 积 极 参 与 并 认 真 做 好 污 染 源普 查

24、 工 作 。重 点 调 查 产 业 活 动 单 位 应 当 设 立 污 染 源 普 查 机 构 ,负 责 本 产 业 活 动 单 位 污 染 源 普 查 表 的 填 报 工 作 。其 他 各 类 法 人单 位 应 当 指 定 相 关 人 员 负 责 本 单 位 污 染 源 普 查 表 的 填 报 。各 有关 单 位 应 当 积 极 推 荐 符 合 条 件 的 人 员 担 任 普 查 员 。五 、普 查 经 费普 查 所 需 经 费 由 中 央 、省 财 政 和 地 方 财 政 共 同 负 担 。县 人民 政 府 均 应 将 污 染 源 普 查 所 需 经 费 列 入 相 应 年 度 的 财 政

25、 预 算 ,按 时 拨 付 ,确 保 到 位 。县 级 财 政 安 排 经 费 主 要 用 于 :普 查 方 案 制 订 ,组 织 动 员 、培训 ,入 户 调 查 与 现 场 监 测 ,设 备 购 置 ,数 据 录 入 、校 核 、加 工 、检 查 验 收 、总 结 、表 彰 等 。 县 普 查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根 据 普 查 工 作 方 案 编 制 普 查 总 体经 费 预 算 和 分 年 度 经 费 使 用 计 划 ,经 县 财 政 部 门 审 核 后 ,作 为污 染 源 普 查 专 项 经 费 纳 入 财 政 预 算 ,分 别 列 入 各 相 关 部 门 的 部门 预 算

26、中 ,分 年 度 按 时 拨 付 。县 财 政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预 算 编 制 的指 导 和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的 监 督 。12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所 有 污 染 源 普 查 对 象 都 必 须 按 时 、如 实 填 报 普 查 数 据 ,确保 基 础 数 据 真 实 可 靠 ,虚 报 、瞒 报 、拒 报 、迟 报 ,或 伪 造 、篡 改普 查 资 料 的 ,应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处 罚 。此 次 普 查 得 到 的 普 查 对 象 资 料 严 格 限 定 用 于 污 染 源 普 查 目的 ,不 与 其 完 成 “十 一 五 ”总 量 削 减 计 划 挂 钩 ,不 作 为 对 普 查 对象 实 施 处 罚 和 收 费 的 依 据 。2007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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