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白银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28 号)和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民承包土地(指耕地,下同)而导致失去全部或部分承包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留有集体机动用地的村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从村集体预留机动用地中(包括新开垦耕地)给
2、予调剂,调剂后使原有承包土地面积没有减少的,暂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市、县区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财政、农牧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实行县区级统筹,实行完全个人账户模式,与今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衔接,由社会2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建账,单独核算,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单独管理。完全失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以本办法实施后新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人群,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重点对象,统
3、筹兼顾,稳妥进行。第二章 保障范围第六条 征收土地时年满 16 周岁(含 16 周岁)以上、个人承包土地被征用的比例(以下简称被征地比例)在 20%(不含 20%)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其中被征地比例在80%(不含 80%)以上的 视为完全失地农民(情况特殊的县区可以按照最低人均占有耕地数量确定),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转为城镇户口,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比例在20%80%之间的, 视为部分失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被征地比例在 20%(含 20%)以下的暂不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待再次征收土地时累计计算,并按本办法执行。第七条 被征地比例在 80%以上,剩余土地能
4、够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也可自愿选择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3第八条 被征地比例 =被征地面积(亩数)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个人承包土地面积(亩数)100%。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养老保险保障范围:(一)土地被征收后,村集体组织对承包土地进行了调整,达到占补平衡的;(二)土地被征收后,政府已对被征地农民采取了就业安置,并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三)土地被征收后,政府已组织移民安置的;(四)土地被征收后,已领取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且户口已迁往白银市以外地区或出国(境)定居的;(五)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费用筹集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包括完
5、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参加养老保险的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采取在征收土地时一次性趸缴的办法缴清。其中,个人承担 40%,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抵缴;政府承担 60%,属于土地出让方式的,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解决;属于行政划拨方式的,由同级财政承担。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应预先留足养老保险费用。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农民的缴费标4准,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缴费额,并通知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将被征地农民的个人缴费划入财政专户,财政专户管理机构负责向国土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据收款凭证。政府依据社会保险经
6、办机构提供的缴费数据,将承担部分的资金划入财政专户,并将划入凭证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财政部门提供的缴费凭证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在国家统一规定前,暂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存款利率计息。第四章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第十三条 以县区为统筹单位为部分失地农民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最低缴费标准以本县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照每 10%划分一个缴费档次,共分30%、40%、50%、60%、70%、80%等六个档次,依据被征地比例对应确定缴费总额。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参保时超过 60 周岁的,每增加 1 岁个人少缴个人
7、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75 周岁以上的个人不缴费。第十四条 部分失地农民按本办法规定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发给参保人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册,手册准确记录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况,作为参保人员缴费凭证。第十五条 部分失地农民参保时已年满 60 周岁及其以上,5或参保后年龄达到 60 周岁时,由本人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劳动保障部门审定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除以计发月数(见附件)计算养老金,按月计发。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后,可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继续参保
8、缴费,个人账户连续记录,达到待遇享受年龄时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达到待遇享受年龄,从到龄之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金;参保时已达到或超过待遇享受年龄,从缴清费用之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金。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年龄确认以最初参保时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在享受待遇前或之后死亡,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或余额中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凭有效证件,一次性领取。无法定继承人或无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或余额并入统筹基金或调剂金。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间死亡的,发给
9、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1200 元和抚恤费 800 元。所需资金由各县区财政部门安排。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在不同时段分别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6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分险种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十一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金、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抚恤费调整机制。调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土资源、农牧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基金增值收益和统筹基金积累情况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五章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十二条 完全失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
10、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 60%为基数,按 20%的缴费比例乘以 15 年计算应缴费总额。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补助全部记入统筹基金。参保时男超过 60 周岁、女超过 55 周岁的,每增加 1 岁个人少缴个人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男满 75 周岁、女满 70 周岁以上的,个人不缴费。第二十三条 完全失地农民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管理。参保缴费时男已年满 60 周岁、女已年满 55 周岁及其以上,或参保后年龄达到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7参保缴费时未达
11、到待遇享受年龄的,本人可自愿选择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继续缴费,个人账户连续记录。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时,由本人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劳动保障部门审定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第六章 参保登记第二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由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名单,填报被征地数量、涉及人数等情况,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 2/3 以上成员或者 2/3 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在本村(社区)范围内张榜公示 7 天无异议后由所在乡镇
12、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分别报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符合规定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第二十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或村(居)民小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后,负责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信息资料的增减变更及养老金申报等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村(居)民委员会或村(居)民小组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审核,为缴费单位和参保人员建立档案,长期保存。8第七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权限进行管理、督促、指导。第二十八条 县区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
13、户,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财政专户用于储存政府补助资金和个人缴费资金及其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支出户用于支付到达待遇享受年龄人员的养老金。第二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管理、预决算管理、审计监督按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核算体系,健全财务制度,严格财经纪律,加强基金管理,做好基金预算决算、财务核算分析和收支稽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致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未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9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各县区结合本县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白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白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待遇享受年龄 计发月数 待遇享受年龄 计发月数55 170 63 11756 164 64 10957 158 65 10158 152 66 9359 145 67 8460 139 68 7561 132 69 6562 125 70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