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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最新湖北退休人员工资调整细则
2017 年最新湖北退休人员工资调整细则
据悉,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根据国家的统一部
署进行的,我省调整水平按 2015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
金的 10%确定,调整对象为 2015年 12月 31 日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
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具体办法为:
一、定额调整。对 1995 年 12 月 31 日前退休、退职的人员,每
人每月增加 121 元;对 1996年 1 月 1 日至 2005年 12月 31 日期间退
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111 元; 对 2006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101 元。
二、挂钩调整。按本人缴费年限 ( 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
种换算的缴费年限 ) ,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 3元。
三、倾斜调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
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 30 元 ;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
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25元;1953 年 12 月 31 日前参加革命
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20 元 ; 符合劳社部发〔 2002〕 9 号文件
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 10 元。
同时符合所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增加 一项。
四、对高龄人员, 2015年 12 月 31 日年满 70周岁不满 80周岁
的,每人每月增加 50 元;2015 年 12 月 31 日年满 80 周岁及以上的,
每人每月增加 70 元。
五、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每
人每月增加 10 元。
六、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按照中办发〔 2003〕
29 号和鄂办发〔 2003〕 53 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未达到所在市
( 州 ) 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 ( 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
困难补助 ) 。
七、参加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比照城镇企业 职工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
鄂人社发〔 2015〕 16 号文件明确,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
金,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
金中列支 ; 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继续
由原渠道解决。
省人社厅强调,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 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心,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 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本文件规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 本养老金,不得擅自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要通过扩大基 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提 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确保调整政策落实到位, 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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