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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 产品类别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对产业政策的要求 提交的申请材料规定 补充规定 人造板产 品(省级 发证) 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中密度纤维板项目、单线 3万立方米/ 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项目属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限制类项目,在《促 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令)发布日(2005年12 月2日)之后建设的项目,不予受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企业涉及产业政策的,需提供企业所在地 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企业符合产 业政策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特别说明:根据2010年桂政发48号的要 求,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生产企业也要提交 2010 年5月5日以前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或核准的项目证明,2010年5月5日以后的自 治区发改委的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 2010年桂政发 48号规定年产1万 立方米以下的胶合 板和细木工板生产 为限制投资项目 钢筋混凝 土用热轧 钢筋产品 (总局发 证) 根据《关于制止钢铁行业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3]103 号)规定,国家和各地原则上/、再批准新建钢铁联合企业和独立炼铁 厂、炼钢厂项目,确有必要的,必须经过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 的准入条件充分论证和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审批。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规定,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冉实行审批制,区别不 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其中,《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04 年本)»规定,已探明工业储量 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 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 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政府核准的投资 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根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 (国发[2005]40号)和《产业 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规定,属于 淘汰类中的落后工艺生产装备有: 1. 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 2. 15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3. 1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美要求的建设项目 (生产线)的有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换 证并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除外)。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 建设项目竣,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 许可证。 根据《关于制止钢铁行业盲目投资的若小 意见》(国办发[2003]103号)及《国务院批转 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 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 知》(国发[ 2009] 38号)规定,提交合法的用 地手续复印件。 (详见《关于钢筋混 凝土用热轧钢筋产 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执行国家产业政策 的后关规定》) 2010年桂政发 48号规定1、功效 容积1000立方米以 卜或1000立方米以 上、未同步配套煤 粉喷吹装置、除尘 装置、余压发电装 置,能源消耗、新 水耗量等达不到标 准的炼铁高炉项 目;2、公称容量120 吨以卜或公称容量 4 . 15〜20吨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2005年) 5 . 20吨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2006年) 6 . 10〜20吨电炉(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 (2005年) 7 . 20吨电炉(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 (2006年) 8 .复一重线材轧机 9 .横列式线材轧机 10 .横列式小型轧机 11 .三辐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 (2005年) 注: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淘汰期限为 2006年是指应 于2006年底前淘汰,其余类推;有淘汰计划的条目,根据计划进行 淘汰;未标淘汰期限或淘汰计划的条目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 立即淘汰。 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 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9] 38号) 规定,充分利用当前市场倒逼机制,在减少或不增加产能的前提下, 通过淘汰落后、联合重组和城市钢厂搬迁, 加快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 推动钢铁工业实现由大到强的转变。不再核准和支持单纯新建、扩建 产能的钢铁项目。严禁各地借等量淘汰落后产能之名, 避开国家环保、 土地和投资主管部门的监管、审批,自行建设钢铁项目。重点支持有 条件的大型钢铁企业发展百万千瓦火电及核电用特厚板和高压锅炉 管、25万千伏安以上变压器用高磁感低铁损取向硅钢、 高档工模具钢 等关键品种。尽快完善建筑用钢标准及设计规范,加快淘汰强度 335 兆帕以下热轧带肋钢筋,推广强度400兆帕及以上钢筋,促进建筑钢 材升级换代。2011年底前,坚决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30吨及 以下转炉和电炉, 碳钢企业吨钢综合能耗应低于 620千克标准煤,吨 钢耗用新水量彳氐于 5吨,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低于 1.0千克,吨钢二氧 化硫排放量低于1.8千克,二次能源基本实现 100%回收利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10] 7号)规定,钢铁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 120吨及以上、未同 步配套煤气回收、 除尘装置,能源消 耗、新水耗量等达 不到标准的炼铁转 炉项目;3、公称容 量70吨以卜或公称 容量70吨及以上、 未同步配套烟尘回 收装置,能源消耗、 新水耗量等达不IIJ 标准的电炉项目为 限制投资项目。 炼铁高炉,淘汰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和电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0年第122号公告附件 《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2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 (2010年本)》 的规定,属于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有: 1.3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 2 . 9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2013年) 3 . 8平方米以下球团竖炉 4 . 24平方米及以下铭矿、镒矿带式烧结机 5 .环形烧结机 6 .土烧结矿工2 7 .热烧结矿工艺 8 .300立方米及以下的炼铁高炉 9 .300立方米以上、400立方米及以下的炼铁高炉(2011年) 10 .200立方米及以下的专业铸铁管厂高炉 11 .100立方米及以下的镒铁高炉 12.生产地条钢、普碳钢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机械铸造用钢锭除 外);工频和中频感应炉等生产的地条钢、普碳钢及以其为原料生产 的钢材产品 13.2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 14.20吨以上、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2011年) 15.9000千伏安及以下(公称容量 2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 16.9000千伏安以上、15000千伏安及以下(公称容量20吨以上、 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2011年) 17.5000千伏安及以下(公称容量 10吨及以下)高合金钢电炉 18 .复一重线材轧机 19 .横列式棒材及型材轧机 20 .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 21 .三辐横列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 22.30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半封闭直流电炉和精炼电炉 23.I级螺纹钢筋产品 24. n级螺纹钢筋产品(按建筑行业用钢标准和建筑规范要求淘 汰) 冷轧带肋 钢筋(省 局审查, 总局发 证)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 〉 的决 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05年本)》(国家 发改委第40号令)规定,属于淘汰类中的落后工艺生产装备有: 1 .复一重线材轧机 2 .横列式线材轧机 3 .三辐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 (2005年) 注: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淘汰期限为 2006年是指应 于2006年底前淘汰,其余类推;有淘汰计划的条目,根据计划进行 淘汰;未标淘汰期限或淘汰计划的条目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 立即淘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0年第122号公告附件 《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2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 (2010年本)》 的规定,属于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有: 1 .复一重线材轧机; 2 .三辐横列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 。 (不需要提供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 预应力混 凝土用钢 材(总局 发证)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 〉 的决 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05年本)》(国家 发改委第40号令)规定,属于淘汰类中的落后工艺生产装备有: 1 .复一重线材轧机 2 .横列式线材轧机 3 .三辐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 (2005年) 4 .热处理铅浴炉 注: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淘汰期限为 2006年是指应 于2006年底前淘汰,其余类推;有淘汰计划的条目,根据计划进行 淘汰;未标淘汰期限或淘汰计划的条目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 (不需要提供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 立即淘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0年第122号公告附件 《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2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 (2010年本)》 的规定,属于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有: 1 .生产预应力钢丝的单罐拉丝机; 2 .预应力钢材生厂消除应力处理的铅淬火工艺; 3 .普通松驰级别的钢丝、钢绞线; 4 .三辐横列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 。 泵(省级 发证)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 (国发[2005]40 号)的决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05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的要求,B型、BA型单级单吸悬臂式离心泵 系列和F型单级单吸耐腐蚀泵系列均属淘汰落后产品。 (不需要提供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 空气压缩 机(总局 发证)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05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40号),限制新建100立方米及以下活塞式动 力压缩机制造项目、 20立方米以下螺杆压缩机制造项目。淘汰 3W-0.9/7(环状阀)空气压缩机、动力用往复式空气压缩机 1-10/8、1-10/7 型。 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广 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 号)的有 关规定,凡申请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中 的100立方米/分及以下动力压缩机、20立方米 /分以下螺杆空气压缩机产品的,应提供后关产 业政策证明文件 原件。 电焊条产 品 根据《促进产业结构倜整暂行规定》 (国发[2005]40号)、《广业结 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2005)第40号令)限 制新建普通电焊条制造项目。 对属于普通电焊条制造项目的,出具省级 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审核企业符合产 业政策的证明原件。 电线电缆 产品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务 院国发[2005]40 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05年本)》(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第 40号令)的要求,电线、电 缆制造项目(牛1种电缆及 500千伏及以上超高压电缆除外)为限制类 产品。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 632号文的规定提供 有关证明文件。 (注意:企业申请漆包圆绕组单元的有些 产品需要提交企业书面说明) (详见《电线电缆 产业政策相关要 求》及《关于电线 电缆产品严格执行 国家产业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 防爆电气 产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10]7号),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 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 (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公告) 中,YB系列(机座号 63mm 355mm,额定电压660V及以下)、YBF 系列(机座号 63mm 160mm,额定电压 380V、660V或380/660V)、 YBK 系统(机座号 100mm 355mm,额定电压 380/660V、660V/1140V ) 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列为淘汰类产品。 内燃机产 品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 定》(国发[2005]40号卜《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05年本)》(国家发 改委2005第40号令)的要求,限制类单缸柴油机制造项目 (先进的第 二代单缸机除外)和,汰类落后产品 4146柴油机、E135二冲程中速 柴油机(包括2、4、6缸三种机型)、TY1100型单缸立式水冷直喷式 柴油机、165单缸卧式蒸发水冷、预燃室柴油机。根据《国家发改委 办公厅关于先进的第二代单缸柴油机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改办产业 [2008]398号),“先进的第二代单缸机”是指比油耗、比质量、排放、 噪声方面符合条件(在规定限值以内)的单缸柴油机。 涉及单缸柴油机产品的,应提交省级发改 委、经贸委出具的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到期换 证除外); 申请第二代单缸柴油机产品的企业应提交 符合以卜要求的定型试验报告。 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先进的第二 代单缸柴油机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改办产业 [2008]398号)文件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的合格 的第二代单缸柴油机产品的定型试验报告,定 型试验检验报告必须由宿资质的检验机构出 具,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 除第二代单缸柴油机产品外的其他单元定 型试验报告在实地核查时交审查组。定型试验 报告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覆盖 产品单元中的产品规格、起动方式及用途。 农药产品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国家发改委第 40 号令)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2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 (2010 年本)》(工信部公告工产业[2010]122号)规定,氧乐果原药、 甲拌磷 原约、火多威原约、克白威原约、敌鼠钠盐、涅鼠灵原约、澳甲烷、 澳敌隆原药、特丁硫磷原药、杀扑磷原药列入限制类目录;三氯杀蛾 醇原药、百草枯母药、敌敌畏原药部分工艺属于淘汰类目录。文件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埋条例》 (国 务院令第21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 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26号)、《农药 生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改委令 第23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农药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工业 2010年桂政发48号 规定图毒农约原约 生产项目为限制投 资项目 具体内容和实施时间见表 2 (见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16号)、《国 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326号)、《农 药生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改委令第 23号)、《国家发 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工业 [2008]485号)等有关规定,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及制剂企业首上原药时, 应由国家发改委(现为工信部)进行核准。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7号)规定,对于 生产列入表1中标*的品种并且其生产方式为“生产”的企业,应取 得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生产列入表 1中标*的品种 并且其生产方式为“加工”或“分装”的企业,应取得安监部门颁发 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008]485号)等有关规定,2005年1月1日后 新建农药企业及2005年8月1号后制剂农药企 业首上农药原药的,应提供国家发改委 (现为工 信部)的核准文件。其它企业应提供同级别或高 级别有效期内的有效期内任一相同生产类型的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或核准文 件复印件。企业生产场所发生变化的应提供所 在省(直辖市)级(含)以上行业管理部门出 具的同意变更批文复印件。 申请列入表1内属产业政策限制的产品(标 注#的品种)的企业,应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 发展改革委或经委(经贸委)审核企业符合产 业政策的证明 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原件报审查 中心。 水泥产品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要求的建设项目 (生产线)的有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换 证并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除外) 根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 (国发[2005] 40号),列入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05年本)的应淘汰的水泥落后生产工 艺装备和限制新建项目为: (1)限制新建项目:水泥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 法窑;新建日产1500吨及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 (2)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窑径2.2米及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 生产线;窑径2.5米及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直 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 根据《印发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改 运行[ 2006] 609),对于水泥新上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规定如下: (1)新上项目(包括熟料基地、水泥厂、粉磨站)必须根据市场需 求、资源状况和交通运输条件,合理布局,防止盲目。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水泥发展规划报国家发改委备案,并作为水泥项目的核准依 据。 (2)严禁立窑等落后生产工艺新建、扩建和单纯以扩大产能为 目的的技术改造项目。 根据《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 (发改委令第50号),对于新建水 泥项目规定如下: (1)限制新建日产 2000吨以下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建设此 类项目,必须经过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新建水泥粉磨站规模至少为年产 60万吨。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 20号, 水泥项目,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 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9] 38号), 水泥行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论证和核 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07] 7号),2012年底前,淘汰窑径 3.0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 产线、窑径2.5米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的除外) 、水泥 湿法窑生产线(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的除外) 、直径3.0米以 下的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以及水泥土(蛋)窑、普通立 窑等落后水泥产能。 依据国家工信部2010年122号公告,淘汰以下设备和工2: (1)淘汰窑径2.2米及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 (2) 2012年底前淘汰窑戏 2.2米以上、3.0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 窑; (3)淘汰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除外) ; (4) 2012年底前淘汰水泥干法中空余热发电窑; (5)淘汰水泥湿法窑(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除外) ; (6)水泥厂淘汰直径 2.2米及以下的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 外); (7) 2012年底前水泥粉磨站淘汰直径 3.0米以下的磨机(西部 省份的边远地区除外)。 建筑防水 卷材产品 根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 [国发(2005) 40号]和《产 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2005)第40号令]: 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200万平方米/年以下改性沥青防水 卷材生产线、100万卷/年以下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 应淘汰的落后产品:米用二次加热复合成型工艺生产的聚乙烯丙 纶类复合防水卷材、聚氯乙烯防水卷材( S型)。 限制新建项目:1999年9月1日后不得新建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 2005年12月2日后不得新建500万平方米/年以下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生产线、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产线;聚乙烯膜层厚度在 0.5毫 米以下的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生产线。 根据工信部2010年第122号公告附件《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 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 (2010年本)»,淘汰以下生产工艺和生 产线: 聚乙烯丙纶类复合防水卷材二次加热复合成型生产工艺;年产 500力平方米以卜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生产线;年产 500力平方米以 下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产线;年产 100万卷以下沥青纸胎油毡 生产线。 1999年9月1日以前新建纸胎油毡生产线 且未及时取证的企业需提交省级发改委(经贸 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和企业未及 时取证的原因说明等文件。 工业硝酸 产品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第40号 令)的规定,2005年12月2日后投产的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装置列 入限制类目录。 申证企业涉及产业政策的,需提供企业所 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企业符 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原件报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硅铁产品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第40号 令)的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50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矿热电 炉项目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类目录;自 2005年12月2日起,单台 2.5万千伏安以下、2.5万千伏安及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 的铁合金矿热电炉项目(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 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单台矿热电炉容量》 1.25万千伏安) 申证企业涉及产业政策的,需提供企业所 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企业符 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原件报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列入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目录。 根据《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国家发改委 2008 年第13号公告)的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新建和改扩建项目 必须符合准入条件。 硫酸产品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第40号 令)的规定,自2005年12月2日起,工业硫酸4万吨/年以下的硫铁 矿制酸生产装置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类目录; 20万吨/年以下硫磺 制酸装置和1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装置列入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 目录。 申证企业涉及产业政策的,需提供企业所 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企业符 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 氯碱产品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国家发改委第 40 号令)的规定,汞法烧碱工艺、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工艺列入淘汰类 目录;新建15万吨/年以下烧碱装置列入限制类目录。 另据《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2007]74 号公告)白规定,2007年12月1日起,新建烧碱装置起始规模必须 达到30万吨/年及以上(老企业搬迁项目除外),同时其产业布局、工 艺装备、能源消耗等均应符合准入条件要求 。 申证企业(加工和分装企业除外)涉及产 业政策的,需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 政策管理部门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 件及两份复印件,原件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染料中间 体产品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2005年 第40号令)的规定,自2005年12月2日起,铁粉还原法生产上2 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类”目录。 申证企业涉及产业政策的,需提供企业所 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企业符 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原件报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碳化钙 (电石) 产品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第40号 令)的规定,碳化钙(电石)列入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为: 1.1.1.1 淘汰类:5000千伏安以下(1万吨/年以下)电石炉及开 放式电石炉和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 1.1.1.2 限制类:2.5万千伏安以下(能力小于 4.5万吨)及2.5万 千伏安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电石矿热炉项目。 1.4.3 根据《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07年修订)》(国家发改委2007 年第70号公告)的规定为: 1.4.3.1 2007年10月12日后新建电石企业电石炉初始总容量必须 达到100000千伏安及以上,其单台电石炉容量》25000千伏安。新建 电石生产装置必须采用密闭式电石炉,电石炉气必须综合利用。 1.4.3.2 现有生产能力1万吨(单台炉容量 5000千伏安)以下电 石炉和敞开式电石炉必须依法淘汰。 2010年底以前,依法淘汰现有单 台炉容量5000千伏安以上至12500千伏安以下的内燃式电石炉。 1.4.3.3 鼓励现有单台炉容量 5000千伏安以上至12500千伏安以 下的内燃式电石炉改造为密闭式电石炉,也可以改造为 16500千伏安 以上的内燃式电石炉。 1.4.4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7号)的规定:电石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以 下矿热炉。 涉及产业政策的申证企业,需提供企业所 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企业符 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危险化学 品包装 物、容器 产品 根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 [国发(2005) 40号]和《产 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2005)第40号令]: 应淘汰的落后产品:陶土塔蜗拉丝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 制品。 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印铁制罐行业中的锡焊工艺。 限制生产能力:2万吨/年以下的玻璃瓶罐生产线。 危险化学 品石油产 品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第40号 令)的规定,自2005年12月2日起,以下项目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淘 汰类目录:(1)安全环保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成品油生产装置, (2) 100 万吨/年及以下生产汽煤柴油的小炼油生产装置 (2005年),(3) 土 法炼油。 以下项目列入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目录: (1) 800万吨/年以下常 减压炼油装置,(2) 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装置、40万吨/年以下连 续重整装置、8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装置、 80万吨/年以下延迟焦化 装置。 申证企业涉及产业政策的,需提供企业所 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企业符 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及两份复印件或立项批 复文件的复印件三份,原件报全国许可证审查 中心; 危险化学 品无机产 品(n类) 产品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第40号 令)的规定,自2005年12月2日起,1000吨/年以卜黄磷生产线、 单线1万吨/年以卜制钙焙烧铭化合物生产线和生产氟化钠的氨钠法 及鼠熔体法工艺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类目录; 2万吨/年以下氢氧化 钾装置、单线2万吨/年以卜或后钙焙烧铭化合物生产装置、 单套1万 吨/年以下无水氟化氢(HF)生广装置(配套自用和电子图纯氟化氢 除外)列入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目录。 另据《黄磷行业准入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2008年]第17 号文件)的规定,自 2009年1月1日起,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符 合准入条件要求。 申证企业涉及产业政策的,需提供企业所 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企业符 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原件报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危险化学 品油墨产 品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第40号 令)的规定,自2005年12月2日起,300吨/年以下的油墨生产装置 (利用高新技术、无污染的除外)项目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类目录。 申证企业涉及产业政策的,需提供企业所 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企业符 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原件报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危险化学 品有机产 品(n类)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第40号 令)的规定,以下列入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项目: (1)合成脂肪醇项目(含琰基合成醇、齐格勒醇,不含油脂加 氢醇); (2) 10万吨/年以卜丙烯睛装置。 申证企业涉及产业政策的,需提供企业所 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企业符 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原件报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危险化学 品有机产 品(I类)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第40号 令)的规定,自2005年12月2日起,以下项目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淘 汰类目录: (1)生产四氯化碳(CTC)生产工艺; (2)氯氟烧(CFCs)生产装置。 以下项目列入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目录: (1) 20万吨/年以卜环氧乙烷装置; (2) 20万吨/年以卜乙烯法醋酸装置、 10万吨/年以下羟基合成 法醋酸装置; (3) 8万吨/年以下的甲烷氯化物生产项目(不包括为有机硅配 套的一氯甲烷生产项目); (4) 8万吨/年及以上、对副产的全部四氯化碳没有配套处置设 施的甲烷氯化物生产项目。 申证企业涉及产业政策的,需提供企业所 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企业符 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 液体无水 氨、鼠氨 化钙产品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第40号 令)的规定,2005年12月2日后,100万吨/年以下氨碱装置、自产 液体无水氨的 30万吨/年以下联碱装置和以石油 (高硫石油焦除外)为 原料生产液体无水氨列入限制类目录。 申证企业涉及产业政策的,需提供企业所 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企业符 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原件报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砂轮产品 2010年桂政发 48号规定直径 400 毫米及以下各种结 合剂砂轮制造项目 为限制投资项目 铅酸蓄电 池产品 2010年桂政发 48号规定开市E 通铅酸蓄电池项目 为限制投资项目 相关文件: 自治区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2010 年桂政发 48 号 14 关于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施 <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 > 的决 定》 (国发 [2005]40 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05 年本) 》( 2005 年国家发改委第 40 号令,以下简称“ 《目录》 ” ) ,根据《关于工业产品生产 许可工作中严格 执行国家产 业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质检监联 [2006]632 号) (以下简称“ 《通知》 ” )的精神,现对《目录》涉及发证产 品的生产许可工作做出以下规定(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水泥产品另行 规定) 。 第一部分 对《目录》淘汰类产品的规定 属于《目录》明令淘汰类项目的发证产品的生产许可工作应按照《通 知》要求严格执行。具体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及其淘汰期限 应按照《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 、 《目录》有关要求执行。 《目录》涉 及淘汰类项目的发证产品见《涉及产业政策淘汰类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汇总 表》 (附表 1 ) 第二部分 对《目录》限制类产品的规定 对企业申请办理属《目录》限制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各省级质量技 术监督局要严格执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 ,按照《通知》的有关 条款和本规定进行受理和必要的现场核实。 《目录》涉及限制类的发证产品 《涉及产业政策限制类的生产许可证汇总表》 (附表 2 ) 。 一、新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新申请许可证的企业包括:企业在相关产业政策发布实施前建设的生 产项目,在相关产业政策发布实施后提出办证申请的企业;原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满后因各种原因未按时申领新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 、申请“附表 2 第三栏”中无下划线产品的,企业需提交 1999 年 9 月 1 日以前的工营业执照(需经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 。申请“附表 2 第三栏”中有下划线产品的,企业需提交 2005 年 12 月以前的营业执照 (需经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 ; 2、企业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 策的证明原件; 3、企业一直未取证的原因说明,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无证生产查处证明,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交款发票; 5、原营业执照与现营业执照的企业住所、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企业 搬迁的(指证书未满换证企业) ,除提交上术证明外,还应按本规定“获证 企业名称变更” 、 “获证企业生产场地搬迁”等条款提交有关材料。 二、获证企业名称变更 (一)企业因更名原营业执照收回或作废,换发新营业执照,办理企 业名称变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核准”或“变更登记”证明并 加盖工商部门公章、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或复印 件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 ,证明应明确企业名称变更前后的关系及 原企业执照收回换发的情况; 2、变更前、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企业加盖公章; 3 、 企业更名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文件, 证明企业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 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因改制、重级、兼并等原因,重新设立企业,提出办理企业名 称变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核准”或变更登记“证明并加 盖工商部门公章、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 ,证明应明确企业名称变更前后的关系及有 关注销的说明; 2、变更前、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企业加盖公章; 3、企业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 策的证明原件; 4、企业合并,分立协议等文件及企业情况说明,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 公章; 5 、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申请类别”一栏填写“其 他”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一栏中写明企业新设立的原因。 符合申请受理条件的,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对企业进行实地核实, 必要时由原审查机构配合。应重点核实企业的生产场地、生产线、主要生 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等与上次发证的一政性,由省级许可办公室出具核实报 告。符合条件的换发证书。证书有效期不变。 三、收购获证企业 企业收购因破产、倒闭等原因被注销的获证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 证的,应提交以下材: 1 、企业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 策的证明原件; 2、企业应提供收购等协议和有关法律文件; 3 、 收购企业、 被收购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 企业加盖公章; 4 、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申请类别”一栏填写“发 证”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一栏中写明收购、获证企业注销等情况并附 相关证明。获证企业注销应按照规定的注销程序办理。 符合申请受理条件的,由原实地核查组织机构按产品《实施细则》对 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重点核实企业的发证产品、生产场地、 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等与上次发证的一致性,并出具核实报 告。符合条件的换发证书,有效期为 5 年,许可证证书按新编号发证。 四、获证企业生产场地搬迁 因生产场地搬迁提出办理企业迁址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 、企业所在(或迁入)地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审核企业 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 2、企业所在(或迁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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