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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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汇总 1 2020 年 5 月 29 日 文档仅供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 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规范城市商业银行的财务行为 ,加强对城市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 ,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企业财务通则 >、 <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 >及现行税法等法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融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 第三条 城市商业银行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 >的有关规定 ,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 变化的 (包括迁移、合并、新设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终止清算等), 应按规定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第四条 城市商业银行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 ,应遵循权责 发生制原则 (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 第五条 城市商业银行开办外汇业务的 ,应实行外币分帐制 ,平 时以外币记帐 ,每期终了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 第六条 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应以提高效益为中心 ,建立健 2 2020 年 5 月 29 日 文档仅供参考 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规范财务行为 ,如实反映经营状况 ,依法计算和 缴纳国家税收 ,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权益 ,并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 财务管理。 第七条 城市商业银行财务部门应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做好各 项财务收支测算、计划、控制、分析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权益 第八条 权益分为所有者权益和债权人权益。所有者权益包 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债权人权益即 负债 ,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九条 城市商业银行设立时必须有法定资本 ,法定资本即注 册资本 ,是城市商业银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资本 ,实收资本 (股本 )是指城市商业银行投资者按出资合同、协议规定实缴的出资 额及经营过程中按法定程序转增部分。 城市商业银行收到的投资者实缴的出资额 ,必须聘请中国注册 会计师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城市商业银行据此发给投资者出资证 明。 第十条 城市商业银行的实收资本 (股本 )按投资主体可分为国 家资本金、城镇集体资本金、法人资本金和个人资本金。 (一 )国家资本金 : 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 ,以 国有资产投入城市商业银行形成的资本金。 (二 )城镇集体资本金 : 是指城市商业银行历年积累 (指国家历年 3 2020 年 5 月 29 日 文档仅供参考 减免的税款和法定盈余公积 )按规定转作实收资本形成的资本金。 (三)法人资本金 :是指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城市 商业银行形成的资本金。 (四 )个人资本金 : 是指社会个人 ,如个体户、城市居民、信用社 内部职工等以其合法的财产投入城市商业银行形成的资本金。 第十一条 城市商业银行能够采取吸收现金或者发行股票等 方式筹集资本。 以发行股票方式筹集的资本 ,按股票面值计价。 第十二条 城市商业银行筹集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城市商业银行除原城市信用社股东可将其权益折股转入资本 外 ,向新股东募集的资本和原城市信用社股东新增的资本 ,必须是货 币资金 (现金 ),不得以债权、实物资产、有价证券等折股入资。新投 资入股的资金必须一次募足到位。 第十三条 在经营期内 ,投资者对其投入城市商业银行的资本 , 除依法转让外 ,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投资者可按照投资比例或者 合同、章程规定 ,分享城市商业银行的收益或承担城市商业银行的 风险。 第十四条 城市商业银行对实收资本依法享有经营权。 第十五条 城市商业银行的资本公积包括 :在筹集资本过程中 , 股东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认缴出资额的差额 ;接受捐赠的资产 ;按国 家规定增加的资本公积。 4 2020 年 5 月 29 日 文档仅供参考 资本公积可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 盈余公积包括城市商业银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 积、任意盈余公积和公益金。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 (扣除 未分配利润 )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 50%。 第十七条 负债按承担经济义务的期限长短 ,分为流动负债和 长期负债。流动负债包括 1 年 (含 1 年)以下的各项存款、各项借入 资金、金融机构存放资金、各种应付预收款项以及发行的短期债 券和其它短期负债 ; 长期负债包括 1 年以上的长期存款、长期借 款、发行长期债券、长期应付款 (包括长期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 )和 其它长期负债。 第十八条 各项负债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发行债券按债券面 值计价 ,实际收到的价款高于或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 ,在债券到期前 分期冲减或增加利息支出。发行债券发生的各种费用 ,计入当期营 业费用。 第十九条 负债中的定期存款、发行的债券 ,应按国家规定的 适用利率分档次按季 (或月 )计提应付利息 ,计入成本 ,实际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 ,冲减应付利息。当年提取应付利息的各项负债的实付 利息大于应付利息余额的差额部分 ,以及不提取应付利息的各项负债的实付利息 ,直按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固定资产 5 2020 年 5 月 29 日 文档仅供参考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 (不含一年 )以上 ,单位 价值在 (不含 )元以上 ,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电子设备、运输设备、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当一项固定资产的某组成部分在使用效能上与该项资产相对 独立 ,而且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时 ,应将该组成部分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 城市商业银行因业务需要而购建的大、中型计算网络 (包括硬 件购置费及软件开发费 ),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物品 ,为低值易耗品。 下列物品 ,不论单位价值大小 ,均为低值易耗品 :密押机、点钞 机、铁皮柜、保险柜、打捆机、计息机、记帐机、钞币、印鉴鉴 别仪、压数机、微机、打孔机。 低值易耗品可一次或分期摊入成本。采用分期摊入成本的 ,摊 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 :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 价。 (二)购入的固定资产 ,以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 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企业用借款和发行债券购建固 定资产时 ,在购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 ,计入固定资 6 2020 年 5 月 29 日 文档仅供参考 产价值。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除外 ),按租赁 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 费、安装费、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等计价。 (四)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 ,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 值计价。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 ,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 , 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 ,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 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 (六)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 , 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无发票帐单的 , 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计价。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 ,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计价。 重置价值 ,是指按现行市场价格重新购置某项固定资产所需支 付的金额。 (八 )换取的固定资产 ,是指用本企业的固定资产 ,交换取得其它 企业、单位或个人资产 ,作为本企业的固定资产。 换取的固定资产 ,以重置价值为原值 ,以换出固定资产的合同或 协议确定的价值加上 (或减去 )另外支付 (或收取 )的金额为净值。换 出固定资产的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值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作为当 期损益。 7 2020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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