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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市公交公司管理制度.docx.docx

上传人:微传9988 文档编号:2051658 上传时间:2018-08-31 格式:DOCX 页数:31 大小:40.3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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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小城市公交公司管理制度小城市公交公司管理制度 1 近年来,随着国家拉动经济、扩大内需、增加固定资产投资及基础设施建设等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实施,城市规模迅速扩大,体现城市文明程度的公交企业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着日益开放的市场所带来的种种挑战。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大环境下,城市人口出行需求成倍增长,促使公交企业迅速发展。营运规模扩大及设备更新需要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合理使用,需要管理理念和机制的协调发展。车辆是公交企业运营的基本物质条件,维修及维修管理系统的运作质量决定着车辆的整体综合技术性能,而车辆的整体综合技术性能又是决定公交企业两个效益的重要因素。目前,中

2、小公交企业车辆技术管理水平较为落后,运作了数十年的保修制度和技术管理模式已无法适应纷繁变化的市场经济管理体制和日新月异的现代汽车技术。廉颇老矣,尚能饭否?一、维修管理系统的任务中小公交企业车辆维修及维修技术管理系统,包括内部各级技术管理部门、各级保养厂及保修车间等。其主要职能是对营运车辆及生产设备进行综合管理。主要任务就是管好车、修好车、指导驾驶员用好车,提高车辆的完好率、降低事故率、降低运行消耗,保障运营生产正常进行,同时要搞好技术开发和改造,促进企业科技进步。二、现状分析1、缺乏科学、完善、规范、统一的管理规范,车辆保修制度亟待更新。目前,一些公交企业特别是中小型公司仍沿用“计划预防保养制

3、度”对车辆实行强制修理、大拆大卸。此制度的核心是“定期维护,计划修理” ,按车辆行驶里程制定硬性计划,不管性能好坏对车辆进行强制修理,其特征是修理作业的强制性、计划性,管理粗放,脱离实际。由于车辆运行条件、使用、维修因素各异,即使车辆行驶同样的里程其技术状况也各不相同,执行同样的计划性的强制修理作业往往会造成脱离实际的过度修理或失修。对于车况尚且良好的车辆进行强制修理,无异于画蛇添足,对未到里程的需修车不及时修理,又会造成消耗增加和性能恶化。老制度要求按保养规范进行维修作业,不管车辆实际状况如何,同级别的保养即进行同样的作业,且必须完全分解、检查、消除隐患,此规定是配件紧缺的情况下,针对可靠性

4、较差的老旧车型制定的。对可靠性越来越好的现代汽车来说频繁的大拆大卸只会造成零件变形、变位,使原有配合不断改变,导致技术性能和使用寿命的下降。例如, 国产 CA151D4 客车底盘配装 CA6102 汽油发动机、六速机械操纵式变速器、双级主减速器的公交大客车,在定期维护、正确使用前提下运行达 20 甚至 30 万公里无发动机大修(中间酌情附加换活塞环等小修项目)已绝非少见。在执行三级保养制度的企业中,若按每 35000 公里进行一次三级保养,一台新车在一个大修间隔期内就要将发动机、变速器、前后桥、方向机等大总成强制拆散 6 到 8次;按年平均运行 6 万公里计,新车投入使用的第一年就要进行一到两

5、次三保。实践证明,这其中的前几次强制分解几乎是破坏性的、毫无必要的。维修人员经常是迫于规范要求而对明知良好的总成进行无谓的拆装,不仅造成人力、物力、时间的浪费,在配件质量及维修工艺水平不高的情况下,各总成装配精度亦难以保证,经多次拆装后,车辆总体性能明显下降,漏油、漏水、异响等故障纷至沓来。加之装配时难免带进一些污物,或形成磨料,或堵塞油道,加剧了车辆的早期损坏。有的公司车辆保修制度实行双轨制,新旧混用,规范不统一、不具体,造成大量扯皮。对实行保养费用定额包干制的维修车辆,各内部送修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为节省小修费,对即将进厂保养的车辆千方百计拖延修理或进行不负责任的应急破坏性修理,造成车辆性

6、能恶化,单车总维修成本上升。保养时隐瞒故障蒙混进厂,进厂后对维护作业和修理作业项目不加区分,保养和总成大修项目不分,二级维护以外的附加作业项目(即修理项目)尽量不给附加工材费。而出厂时“只要进了厂,就得给我修好,不然不接车” ,此类现象已司空见惯。交车时的大量扯皮使修理厂有苦难言。另外,车辆管理粗放,不注重车辆整体性能,满足于能“跑得动、停得下、能上线” 。对表面看似可有可无实则关系机件寿命、性能和安全的附件如:节温器、真空提前装置、曲轴箱通风单向阀、硅油风扇离合器、气泵松压阀、油压及气压报警器、起动继电器等附件一经损坏即随意拆除,使发动机综合性能和使用寿命下降,燃润料消耗增加、故障率上升。另

7、外车厢内噪音大、粉尘多、废气量大也成为影响营运质量的重要因素。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技术管理理论的不断丰富和完善,维修制度改革成为必然,在原有计划预防原则基础上通过检测诊断对车辆实施“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是维修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也是现代公交企业车辆管理现代化的客观要求。2、企业保修及管理系统技术水平和设备装备水平低。客观上,保修厂大多没有被完全推向市场,长期吃企业大锅饭,因无竞争压力往往不思进取,习惯于按定额、计划修车。公司有什么车就修什么车,而公交车辆车型号单一的特点限制了车辆保修技术水平、设备装备水平提高。主观上思想保守,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认识适应能力不足,不愿主动地探索引

8、进并用于生产,甚至存在畏惧心理有意回避、消极对待,面对变革缩手缩脚。 “用了几十年的老规范早已轻车熟路得心应手,怎舍得轻易丢弃呢?”殊不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在飞速发展, “因特网”已将地球变成一个“小村庄” , “全球通”把世界装进了口袋,电脑控制的现代汽车在我们的身边已比比皆是。 “GPS”、“IC”卡应用系统已被各大公交竞相采用。在新世纪,五花八门的电子产品将使现代公交汽车朝着智能化、更加节能、环保和安全的方向发展。映着新千年的第一缕曙光,以网络信息服务为主体知识经济已款款走来,科学技术已不容置疑地成为第一生产力。一个企业的技术管理部门是企业科技进步的领导者,若故步自封、不思进取、敝帚自

9、珍、抱残守缺会导致企业技术素质长期维持不前,终会品尝被社会淘汰的苦果。4、投入不足中小公交受客流量小、实载率低、票价定位低、车辆陈旧等因素影响,营运成本较高经济效益多半不好,加之政府补贴不到位,企业资金经常捉襟见肘。企业领导因长期为钱所累,难以统筹兼顾,早在计划经济时期就形成的“重运行轻维修”观念依然存在,大多狠心地将维修系统划为“二线” ,甚至将其当成包袱。为降低车辆的维护、修理成本,盲目增加维护间隔里程,甚至根本就不搞一、二级维护。有的驾驶员为完成一定经济指标不惜以牺牲设备寿命为代价,带故障上线。拖保、失修使车况恶劣,维修总成本增加,车辆完好率下降,新车早期损坏严重。维修人员收入低,特别是

10、保修厂职工收入偏低,工作环境差、设备陈旧,劳动强度较大,职工心理失衡,缺乏职业自豪感,干工作学技术的热情和动力不足,导致维修厂人心涣散,在物质、精神双重匮乏的情况下,工艺精度难以保证。5、缺乏系统的指导和管理。公交企业,就其主营业务而言,是从事城市客运的交通运输企业,它具备了交通运输业的全部特征。与其它专业汽车运输企业不同的是,其隶属城建部门,且在各地多是独家经营的孤家寡人,长期脱离于交通技术管理部门管理之外,而城建部门对公交企业中专业性较强的车辆技术管理又无暇顾及。因此,一些由交通部门推广的车辆使用与维修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的管理方法,在公交行业不能得到及时推广,交通运输行业强制或推荐实

11、行的技术标准在缺乏行政监督情况下不能得到贯彻执行。各企业内部技术管理部门由于缺乏监督指导,工作自主性强,随意性大,维修管理制度多是东拼西凑、五花八门。不规范的管理和不统一的标准必然造成低水平、低效率和大量扯皮。这也是造成公交企业维修系统技术及管理水平发展缓慢的通病之一。三、对策1、完善资金管理,建立保修专项基金并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车辆维护、修理、更新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证保修人员合理收入,杜绝各种以节约材料维修费用为目的、以降低车辆效能和寿命为代价的短期行为,为实施各级维护修理提供资金保证。2、制定科学、实用、统一、完善的车辆维修管理规范,努力推行新制度。方案一,执行新维护制度,与交通部门规范

12、接轨,从实际出发,改革“计划预防,强制修理”为核心的旧保修制度,根据交通部 1990 年 13 号部令发布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 JT/T201-95汽车维护工艺规范 ,根据公交企业车辆实际状况,制定一套坚持“预防为主,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以“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合理改造、适时更新和报废”为主要内容的维修管理规范。可先在一定范围内试行,积累经验并逐步推广。实行了数十年老保修制度早已根深蒂固,新保修制度实施不可能一蹴而就,首先要加强对其的认识。这一制度是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经过国家汽车技术权威部门多年反复研究论证,并完成大量前期准

13、备工作后才在全国运输业中推荐实施的,是有科学和实践根据的,并不是凭空臆想的,它的先进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已被各运输企业广泛认同,并受到维修一线、科研院所、维管部门的广泛推崇。然而,公交企业对这一制度的态度过于消极,公交企业与其它运输企业的车辆装备大同小异,虽不隶属交通部门,但在自身研发能力不足的条件下借鉴和学习别人先进管理制度无疑是一条捷径。其实, “定期检测”“视情修理”制度早已深入人心,试问哪位精明的公司经理会出于节约和爱惜而对自己座下的“奔驰” “凌志”按计划、定期进行全面分解,查找隐患呢?方案二,总结老制度的不足之处,在其基础上进行改革。取消三、四级保养中一些存在过度修理的项目,对掌握

14、摩磨损规律的车型,在性能良好情况下尽量减少对发动机、变速器等大总成的强制拆解检查。对燃材费用大幅超标,性能低下的车辆即使不到保养里程也应通过人工或设备检测及时视情修理。在维修过程中,人员要改变过去单方面追求技术性能而不顾维修成本做法,坚持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做好技术决策工作。通过大胆实践,探索一种适合公交行业特征的现代化的维修管理模式。无论采用哪一种制度,都必须做到制度的合理、统一、完整,并正确执行。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灵活的去执行。机械、片面的“严格认真”也会导致错误。保证车辆处于最佳效能的同时降低维修总成本、降低占厂日,提高工作车率,提高效益是我们维修管理工作最高境界

15、,而以增加维修成本、延长占厂日、牺牲工作车率为代价,片面追求高精度的做法,其实只是质检人员怕担责任的一种表现而已。3、建立一支强有力的专业技术队伍,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主观能动性。4、把工作重点由修理转移到维护上来。保证正常的维护可以大大降低故障率,使车辆经常保持良好状态,做到防患于未然,又可减轻小修压力,避免大的解体。首先,应增设检测设备和专职人员,有条件的最好是组建一个小型的车辆性能检测站,以做好车辆二级维护进出厂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结合人工分析确定附加作业项目。另外还可为公司各单位提供车辆检测诊断技术服务,这既能提高设备的利用率,避免检测设备闲置,又能实现专业化,

16、提高设备使用水平。其次,要充分认识车辆检测诊断工作的重要性,在二级维护检测中发现隐患并及时排除,对于多发故障要及时分析研究,查找原因、掌握不同车型的故障规律、调整维修方案,争取在故障显现并造成损失之前及时排除,使车辆始终保持最佳技术状况。5、引进技术,更新保修设备,提高维修质量及效率,增强竞争力。从生产实际及资金能力出发,增加一些实用的保修设备,特别是能大幅提高工艺质量和生产效率的保修机具这样可以提高工效又可减轻工人的劳动强度。 6、培训自己的专业人才,提高企业整体技术素质,缩小与社会同行业间的差距,搞好对内服务的同时拓展社会市场,努力扩大对外维修业务,谋求自我发展之路,以适应企业的不断改革和

17、发展。维修及维修管理系统是公交企业的后勤保障,良好的车辆装备素质是创造良好营运效益的前提。加强维修技术管理、提高车辆维修及使用水平,是提高装备素质的关键,是增强企业发展后劲的必由之路,是企业长期发展、良性循环的重要保证。小城市公交公司管理制度 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改善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城市公共交通活动,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包括城市中供公众乘用的公共汽车(含大、中、微型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等交通方式。第三条城市公共交通

18、属市政公用事业,是城市交通的主体,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相适应。城市公共交通推行公司化、规模化经营,逐步形成以公共汽车为主体,出租汽车等其他交通方式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第四条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在规划、建设、管理和资金投入等方面建立保障体系,并优先扶持发展公共汽车,建立合理的运行机制和价格机制。鼓励社会资金进入城市公共交通领域,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公共交通监督管理,其所属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

19、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监督管理,其所属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第六条城市公共交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经营权。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经营权人应当与车辆所有权人相一致。第七条鼓励利用高新技术和科学管理方式,推进智能公共交通系统建设。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建设、公安和交通等部门编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按照国家规

20、定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九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明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目标和战略,确定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中的定位、比例和规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措施、线网布局、城市交通与区域交通的衔接方式优化方案等。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各种城市公共交通方式的构成比例和规模、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用地范围、枢纽和场站、线网布局、设施配置以及公共汽车专用道等。第十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所涉及的用地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所确定的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停车场、保养场、线路首末站、调度中心等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任何单位或者

21、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或者变更其用途。第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规划等相关部门,按照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设置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线路、站点、调度中心等。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大型居住区和其他客流集散地等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计、建设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点等设施,有条件的路段应当规划设置港湾式停靠站、公共汽车专用道和公共汽车优先通行的信号装置、标志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和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与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工程的验收。第十二条社会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交

22、通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并向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开放,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政府投资建设的站场和出租汽车停靠站不得收取费用。第十三条未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拆除、占用或者关闭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占用或者关闭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应当予以补建;不能补建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未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上悬挂、架设宣传标语及其他物品。不得污损、涂改、覆盖、毁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禁止在城市公共交通站点摆摊设点及其他妨碍城市公共交通站点使用的行为。第十四条设置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应当遵循出行便捷、换乘方

23、便的原则,并符合行业标准和当地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公共汽车停靠站和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的设置,应当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按照有关规定,结合乘客需要,在条件允许的路段合理设置,并不得影响行人通行。未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公共汽车停靠站和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第十五条经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符合条件的单行道可以允许公共汽车双向通行;符合条件的主要道口,可以设置公共汽车优先通行标志、信号装置。第十六条公共汽车站牌应当标明线路编号、首末班车发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的名称、行驶方向等内容,并保

24、持清晰、完好。第十七条城市公共交通站点以地名、街道名、历史文化景点和公共服务机构名称命名,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确定。不同线路的同一站点应当使用同一站名。第十八条城市公共交通纳入公共财政体系。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场站建设、车辆和设施装备的配置、更新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应当向城市公共交通倾斜。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九条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获得者应当在取得经营权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后 30 日内开始运营。出租汽车经营权获得者应当在取得经营权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后 15 日内开始运营。第二十条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和政府指令性任

25、务。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的支出,由城市人民政府核实后进行补贴。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支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予以补偿。政府指令性任务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应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确定。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营者以承包方式经营的,应当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承包合同加强对承包人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排从业人员的工作和休息。第二十二条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 18 周岁,不超过法定退休年

26、龄;(二)无职业禁忌症;(三)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驾驶的,还应当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与准驾车型相符合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第二十三条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的企业应当取得经营资格证。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城市公共汽车驾驶员应当持有服务上岗证。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车辆应当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运营证,实行一车一证。经营资格证、客运资格证和车辆运营证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第二十四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学习培训制度,对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

27、安全保障、职业道德、服务规范等培训。培训不得收取费用,所需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保障。第二十五条道路、地下管线等城市基础设施施工或者其他原因影响运营安全及畅通,确需调整线路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对运营线路进行调整,并于实施前 15 日向社会公告。公告期满后,经营者应当按照调整的线路运营。第二十六条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应当遵守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经营权未满 2 年或者经营权期限剩余不足 2 年的,不得转让。整体出让的经营权转让的,应当整体转让。违反前三款规定转让的,转让无效。第二十七条设区的市和县、市、特区城市公共交

28、通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经营者的运营服务质量、安全运行等情况进行 1 次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八条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应当符合规定的车型及技术条件。更新车辆的,应当报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核准。非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禁止使用城市公共交通顶灯、专用识别色等标志、标识。第二十九条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和运营车辆设置广告,应当经当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管理规范,不得影响交通安全。第四章运营服务第三十条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加强对运营车辆的检查、保养和维修,保证运营车辆技术性能良好;(二)保持车辆随车服务

29、设施、服务标志齐全完好,车身、车厢、座垫(套)和行李箱整洁卫生,车窗玻璃上不得张贴或者悬挂有碍视线的遮挡物;(三)在公共汽车车厢内的规定位置张贴线路示意图、乘车规则、投诉举报电话、运营价格标准,设置儿童免费乘车标尺、禁烟标志和老、幼、病、残、孕专用座位,在车身前、后及右侧设置规范醒目线路编号,在车身右侧标明停靠站;(四)在无人售票公共汽车内装置投币箱、电子报站等设施,设置验卡设施的,验卡设施应当完好准确;(五)在出租汽车显著位置标明经营单位名称、运营价格标准,使用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车身识别色、安装“出租”和“TAXI”字样的顶灯;(六)按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在出租汽车内装置检定

30、合格的计价器,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七)遵守城市公共交通的其他服务规范。第三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运营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衣着整洁,文明礼貌,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内吸烟,不得随地吐痰,不得向车外抛掷物品;(二)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三)向乘客提供有效的发票;(四)执行有关免费乘车的规定;(五)正确及时报清公共汽车线路编号、走向和停靠站,提示安全注意事项,为老、幼、病、残、孕乘客提供可能的帮助;(六)在规定的公共汽车线路上运营,不得追抢、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不得站外上下乘客、中途甩客、中途调头;(七)随车携带运营证,按照规定放置或者佩戴客运资格证、服务上岗证等有关证件;(八)

31、出租汽车驾驶员空车待客时,应当显示空车标志,夜间亮化空车标志灯和顶灯;(九)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靠站候客时,进站排队,服从调度,按序载客,禁止在临时停靠站停车候客;(十)城市公共交通调度员应当按序按需调度、及时疏散乘客;(十一)遵守城市公共交通的其他服务规范。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敲诈、勒索或者刁难乘客;(二)欺行霸市、强拉强运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三)故意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堵塞交通;(四)聚众滋事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第三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开启空车标志接受乘客招停后,拒绝乘客合理运送要求;(二)空车时,关闭空车标志

32、接受乘客招停或者停车揽客;(三)载客运营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四)无正当理由,未按照预约租车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载客;(五)出租汽车驾驶员未选择捷径路线送乘客到达目的地或者未经乘客允许绕道行驶;(六)计程、计时收费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招揽他人合乘;(七)私自拆卸、调整出租汽车计价器。第三十四条公共汽车运营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及时协调、组织乘客无需二次购票乘坐同线路同方向的车辆,同线路同方向车辆的驾驶员、乘务员不得拒绝。第三十五条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员、乘务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一)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或者影响公共乘车环境物品乘车的;(二)不能辨认自

33、己行为的醉酒者,无人陪同乘车的;(三)携带猫、狗等动物乘坐公共汽车的;(四)乘坐出租汽车出市、县境或者夜间去偏僻地区时,拒绝到就近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五)不承担规定的出租汽车租车费和路、桥通行费的;(六)在禁止停车或者下客的路段要求下车的。第三十六条乘客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乘车秩序;(二)按照规定支付车费,出示月票或者免费乘车证件;(三)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内吸烟、随地吐痰或者乱扔杂物;(四)不得有妨碍他人正常乘车或者影响他人人身安全、健康的行为。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一)不按照规定标准收费的;(二)不提供有效发票的;(三)使用乘车卡乘坐城市公共交

34、通车辆时,验卡设施发生故障的;(四)出租汽车计价器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第五章监督和投诉第三十八条各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上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安全行车、服务质量、车容车貌等方面的标准和规范。第三十九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依法核发资格证、车辆运营证等证件;(二)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三)参与非法运营活动或者为非法运营提供保护;(四)对根据乘客需要跨区域合法运营的出租汽车罚款、

35、扣车;(五)损害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第四十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人员执法时,应当统一标志标识、着装整齐、使用执法专用的示警灯。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活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时应当使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执法文书。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城市公共交通执法人员驾驶执法车辆在城市道路上执法检查时,不得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第四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接受社会监督。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举报

36、、投诉之日起15 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受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 15 日。对实名举报、投诉的,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反馈举报人、投诉人,并对举报人、投诉人信息保密。举报人、投诉人应当提供车辆牌照号码或者车票等有关证据。第四十二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按照规定启动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

37、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 5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运营;逾期不运营的,终止其经营权。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签订承包合同的,责令 15 日内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八条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营者综合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连续 2 年考核不合格的,终止其经营权。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顶灯等专用标志物品,责令改正,并处以 50 元罚款。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或者第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

38、整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处以 50 元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七项或者第八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 50 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退还车费,处以 50 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处以 50 元以上200 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九项规定的,处以 10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暂扣客运资格证、服务上岗证 1 至 3 个月;情节严重的,暂扣半年至 1 年;情节极其严重的,吊销客运资格证、服务上岗证。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

39、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处以 200 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 500 元罚款,暂扣客运资格证 3 至 5 天;情节极其严重的,暂扣客运资格证 1 至 3 个月,暂扣车辆运营证,停业整顿 2 至 5 日。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退还乘客车费,处以 10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处以 50 元以上200 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未取得客运资格证、服务上岗证的人员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的,责令停止服务,对经营者处以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经营者被处以停业整顿,其车辆在处罚期间运营的,延长停业整顿期限 2

40、至 3 倍,并责令其车辆在指定地点停放。第五十六条在公共汽车站点沿道路前后 30 米内路段停放其他车辆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第五十七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终止其经营权:(一)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聚众滋事、扰乱社会秩序、故意堵塞交通等,被处以行政拘留或者刑事处罚的;(二)参与伪造、变造、改装机动车假冒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进行运营,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三)未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停止运营并拒不整改的。第五十八条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权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没收违法所得,暂扣车辆,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扣留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权从事城

41、市公共交通运营的车辆,应当向当事人开具违法通知书、暂扣凭证。当事人应当在 15 日内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被暂扣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暂扣的车辆在规定期限内因非自然原因造成的损坏,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赔偿。自车辆暂扣之日起超过 15 日,并且经公告 3 个月当事人不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处理暂扣的车辆。第五十九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章附则第六十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是

42、指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保养场、调度室、枢纽、起止站、停靠站、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站牌、公共汽车专用道、公共汽车优先通行信号装置、标志等。经营权,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权。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为乘客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乘务员和调度员。第六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小城市公交公司管理制度 3 为进一步加城市公交运营安全管理,更好的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出行需要,保证城市公交运输安全、优质、有序进行,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加城市公交运营源头安全管理,认真抓好安全教育,落实安全工作各项措施,切实加强公交车辆的安全运营管理。特制

43、定城市公交运营安全管理规定。一、加强对公交营运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公交车运营安全工作的监管,要充分认识加强公交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公交安全工作的责任感,认真履行指导公交安全运营的职责。要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督促公交企业进一步落实政府和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完善市公交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定期研究公交安全问题,保持社会稳定。二、进一步落实公交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交企业是公交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公交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日常安全检查、营运动态安全监管、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追究等

44、相关制度,逐步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三、全面做好公交营运车辆维修和日常保养工作加强对营运车辆技术状况的日常检查和保养,定期检查公交车的转向、制动、传动、灯光、轮胎、悬挂、雨刮、灭火器等装置,建立规范的车辆技术档案,做到一车一档;要制定严格的每天发班前和收班后实行车辆安全例检制度。在交通运输部未出台城市客运车辆维修保养相关规范前,严格遵照城市客运车辆保养通用技术条件(CJ/3052-1995)要求,公交车行驶里程达到 3000 公里,必须进行一级保养;行驶 16000 公里,必须进行二级保养;行驶 50000公里,必须进行三级保养;行驶 110000 公里,必须进行四级保养。公交营运车辆维修,必须

45、在具备资质的汽车维修厂家进行维修,严禁在加油站、加气站检查维修车。四、全面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一要重点检查公交营运车辆超速、疲劳驾驶、行驶中接打手机、吸烟、抢闯信号灯行驶、违章占道及不按规定进站上下乘客等行为,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二要加大对公交车的安全检查,重点是车辆电路、油路等管路设施及安全锤、灭火器、三角架、车门手动应急开关等随车安全设施是否齐备完好。对存在漏油、漏气、漏液和电路、管路老化问题以及没有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安全锤等安全器材的车辆,要责令立即进行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停车整改;三要加强车辆调度工作,科学合理地编制和调配车辆营运班次,改善行车秩序,保持全线均衡运载,正点运行,不断提高运营效能,严禁对驾驶员下达过高的营收指标;四要指派专人在密集的站点维持秩序,疏导乘客,严防拥挤、踩踏等事故发生;五要加强易燃易爆易腐蚀危险化学品检查,加大“三品”查堵力度,严禁“三品”上车,确保我县公交的安全运营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五、强化司乘人员准入和安全教育工作严把公交客运驾驶员准入关。要对驾驶公交车的驾驶员实行严格的技能考核和从业资格审查,在严格资质审查的同时,要对司乘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公交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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