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调研人民陪审员是代表人民群众在人民法院参加合议庭审判活动的人员,是人民群众参加管理,行使审判权,对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的重要体现。积极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制度完善的一项重要内容。全国人大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已三年多的时间了,实施状况如何?效果如何?本人通过对金城江区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调查和分析,探讨了人民陪审员工作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一、 群众参与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基本情况 自全国人大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下发以来,金城江区法院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人大的支持,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在民主推荐良好的效果的基础上,通过推荐、
2、审查、培训等程序,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了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良好的参与,极大的缓解了我院案多人少的困难,取得了一定的效果。XX 年上一届人民陪审员任期已到,经过周密部署,严格筛选,从各个部门重新选任了 26 名人民陪审员。新选任的人民陪审员,他们从事行政管理、劳动仲裁、医疗卫生以及教师等多个行业,呈现了来自不同岗位,专业知识广泛的特点。 (一)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广泛 随着上级法院要求人民陪审员的数量和代表性不断增加,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也越来越广泛。就金城江区人民陪审员来看,经两次选任,现有的 26 名人民陪审员中,14人来自行政机关、 3 人来自妇联、2 人来自教师队伍、2 人来自医院、2 为
3、农民、1 人来自残联、1 人来自工会、1 人来自企业。人民陪审员从单一的政府、社会团体部门中的公务员扩展到了教师、企业职工、农民等,更广泛地代表社会各层次。 (二)女性参与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比例较高 女性参与人了陪审员工作的参率还是比较大的。金城江区人民陪审员来看,26 名人民陪审员中,有 10 名女性人民陪审员,达 38.46%。 (三)人民陪审员文化程度较高 全国人大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为大专以上文化。金城江区人民陪审员的文化程度较高,26 名人民陪审员,研究生 1 人、大学文化 15 人、大专文化 8 人、高中文化 1 人。 人民陪审员的政治面貌呈多元化
4、 一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占一定比例;非党员和民主人士占一定比例。 二、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的基本情况 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的数量较多 XX 年度,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共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刑事、行政案件 547 件,25 人参与了案件的审理,参与审理的案件数为 395 件,人均审理案件 15.8 件,占合议庭审理案件总数的 72.21% 。 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类型多 从 XX 年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的情况看,参与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但因基层法院审理的民商事案件数量所占比例大,人民陪审员陪审的民事案件最多,陪审刑事案件较少,陪审的行政案件最少。XX 年人民陪审员在金城江区法院参与审理民事案件 2
5、92 件、刑事案件 97 件、行政案件 6 件。在陪审的民事案件的陪审中,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所占比例较大;少年犯罪的刑事案件,一般均有陪审参加。 三、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工作发挥作用情况 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问题。目前,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问题,但由于编制问题,不能及时增加人员,而当前各类纠纷案件又呈现上升势头,法院存在案多人少的现象。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间接地缓解了法院这一难题。 发挥专门特长,利于案件的审理。人民陪审员选任时,注重了选任有专业特长的人员,以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如在医疗事故案件中,医生专业的陪审员能在案件的审理中为法官解释一些医疗专业问题,有利于案件的审理。陪审案件的
6、调解率高。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能从社会、伦理中及常识中判断案件,有利于案件的调解工作。特别是妇联工作者,在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等民事案件中,更能从人情、伦理方面做思想工作,并能以案释法,案件调解成功率高。 服判息诉率高。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能从一个普通老百姓的角度去思考和劝解当事人,且当事人看到审判席上坐着人民陪审员,提高了法院的审判公信力,有利于案件当事人服判息诉。 四、人民陪审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思想重视程度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一些陪审员把人民陪审员工作看成是一种荣誉,或是看成了增加一社会头衔,没有意识到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重要性,忽视了陪审员工作应尽的义务。 存在陪而不审的现象 通
7、过调研,发现陪而不审的现象普遍存在。人民陪审员由于业务水平的限制,庭审活动自始至终由法官包揽,有的陪审员只做一些与案件有关的辅助工作,如宣读一些程序材料。案件合议时,一些陪审员也未能认真依照法律,大胆发表自己的意见,仅仅简单同意法官的意见。陪而不审的现象存在较多,在庭审和评议中成为摆设。 陪审员参与庭审活动与本职工作相冲突,影响了案件的审理。 以金城江区法院的 26 名人民陪审员来看,涉及的工作单位包括妇联、工会、政府机关等,大部分是单位的骨干,具有繁忙的本职工作,而案件的审理有特定的审限和程序,陪审员很难保证陪审时间。有的陪审员在初次开庭能按时到庭,但再次开庭或合议时却不能保证到庭。同时,大
8、多陪审员工作太忙,不能庭前阅卷,了解案情,评议时不敢发言。 保障制度不健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人民陪审员的参与积极性。在当前社会经济条件下,陪审员的保障制度还不够健全。如在身份保障方面,人民陪审员的地位和待遇都比较低。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应享受的补助等必须开支由同级政府财政保证,但在具体实践中这一规定却未完全落实。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义务化,不利于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积极性。在任职保障方面,由于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行使国家审判权,但目前,在人民陪审员的人身财产等任职保障方面,尚无具体的规定和可操作行的程序。从而影响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积极性。 对陪审员的监督约束方
9、面还缺乏一些具体措施。陪审员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这些权利一方面使陪审员依法决定案件的审判结果,同时也意味着人民陪审员应当按照法定的时间参与庭审、合议并对出现的错案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目前对陪审员无故不参与庭审及造成错案如何具体追究责任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样难免出现一些不尽人意的问题,影响司法公正与审判效率,违背了人民陪审制度设立的初衷,直接影响了法院的形象。 五、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在社会上提高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重视。 争取社会及人大、政府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重视。人民陪审员工作不是法院一家的工作,而是整个社会的工作,人民陪审涉及人大
10、、财政及人民陪审员所在的工作单位,所以在社会上提高对人民陪审员的重视程度十分重要。同时,要加大社会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在社会上加大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加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责任感和自豪感。 加强对陪审员法律知识的培训。 陪审员在参加庭审过程中必然要运用到一些必须的法律知识,但当前社会瞬息万变,法律不断更新,只靠一次两次的集中培训明显不够,因此法院有必要对陪审员进行不间断的培训和信息联络。此外,为了给人民陪审员一个庭前准备的过程,在开庭前法官应当把起诉书或起诉状、答辩状送人民陪审员一份,让其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或争议焦点。然后由法官引导人民陪审员熟悉相关法律条文,领会有关法律精神等,在审判过程中更好的发挥作用。 进一步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待遇。 进一步争取人大、政府、财政部门的支持,在人民陪审员补助及培训费用上,能够及时拨款到位。 建立健全考核约束机制。 人民法院应当同人大协商制定专门制度考核约束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对无故推脱不参加庭审的人民陪审员及其妨碍陪审工作的单位,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约束。人大还应当对每个人民陪审员在任期内完成的陪审工作进行量化,每年对人民陪审员工作进行综合测评,届满后由人大进行综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