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九王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东资格界定及股权管理办法(2010 年 6 月 7 日修改)本社股东资格的界定和股权管理办法,是实行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的经济联合社,对本社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实行股份化改革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社实际,现制定如下管理办法。第一章 配股办法和股东资格界定日一、配股办法符合本办法股东资格的股东按照股东人数分配,不分年龄大小,统一配股份额(10 股)。但每个持股人持股量不能超过总股份数的 0.5%。股份联合社对符合配股规定的股东发给股权证,作为股东享受权利、领取分红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股权证按“一人一证”制发。二、配股原则本社
2、将股权一次性配置给股东,按照“依据法律、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 的原则,股份固化期 为 15 年(即 15 年内生不增死不减,户口新迁入不增迁出不减),且不允许抽资退股,三、股东资格界定日的规定股东资格界定日为 2010 年 07 月 31 日 24 时正。在此时点前在册的户籍人口并享受福利分配的村民为股东(不分户籍性质),之后迁入或出生的不再配股。第二章 股东资格界定股东资格的界定,要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公平合理” 的原则,以在册户籍村民(原享受本社集体分配)和履行村民义务等情况为基本依据进行。具体可划分几种类型进行界定:一、享受配股分红的人员在确权截止时间 2010 年 07
3、 月 31 日 24 时前,凡符合下列资格的人员,均可同时获得配股和分红:1属本社在册户籍户口,享受本社集体福利分配的村民;2结婚后户口仍在本社并履行村民义务的农村妇女、及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所生且户口属于本社户口的子女;3 嫁入本社且户口迁入本社的村民,及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所生且户口属于本社户籍的子女;4本社现享受集体分配的村民依法收养的已入户本社户籍的子女;5、本社在部队现役的士兵可配股分红。6、本社村民在确权时间内正在各大、中专院校、军校就读的学生(含当年毕业的)可配股分红;但毕业后一年内未迁入户口的,不再分配。二、享受配股但暂不分红的人员在确权截止时间 2010 年 7 月 31 日 2
4、4 时前,凡符合下列资格的人员,可获配股但暂不分红:1.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计划外生育的夫妻及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在确权截止时间 2010 年 7 月 31 日 24 时前,已经按照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缴清社会抚养费和已落实节育措施的,计划外生育的夫妻及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可以配股但暂不分红,按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停发期满后,可正常享受分红。2. 违反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超生壹个子女的的夫妻及超生的第一个子女,从缴清社会抚养费、落实节育措施、办理入户后,停止分红 14 周年。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 14 周年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停止分红。3. 如有瞒报生育者,由生育之日起停止
5、夫妻双方的股红分配,已领取的股红分配全部退回给股份组织;拒不退还者,可在以后应分配的股红中扣除,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的按计划生育条例及本办法相关条款扣罚。4按照规定开始享受分红后,但没有定期接受查环查孕,每漏查一次,按照本社村规民约的规定,给予暂停分红及处罚,直到履行计生规定后于次月才能给予股份分红;5确权前,正在服刑(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监外执行)、劳动教养或强制戒毒期间的村民,只配股权,不享受股红分配,其股权证由股份社托管,股红分配划归本社集体公积公益金。刑满释放或停止强制戒毒后到本社报到并经本社核实,于次月恢复享受股红分配。6确权后,因涉嫌犯罪潜逃被公安机关通缉者,暂停其股红分配,不
6、得继承或赠与。经认定无罪者,恢复其被停的股红分配(不计利息)。因违法犯罪被送劳教、强制戒毒、被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劳教、强戒或服刑期间取消其股红分配,直至期满或刑满释放后,到本社报到并经本社核实于次月才能享受股红分配。被判无期徒刑、死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股权收归集体所有,不能继承和赠与(以上第 4、第 5 点以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为准)。7可享受配股的村民逃避兵役的,停止其 12 个月的股红分配;8本社户口在部队现役的士官,及其非本社户口的配偶和子女可享受配股,但暂不分红。待其退伍后,本人、配偶及子女户籍迁入本社户口的,于次月才可享受分红;9. 在股权确认截止时间前,已登记结婚但未及时办理
7、入户的新媳妇,可带备相关的有效证件到本社进行登记,在 2011 年 06月 31 日前将户口能迁入本社后(以派出所户口薄时间为准),于次月纳入确认股权分红。如没有特殊情况,1 年内未入本社户口的(按 2010 年 8 月 1 日至 2011 年 7 月 31 日计算),视为自动放弃股权。10本社户口的子女 2010 年 07 月 31 日 24 时前出生的,其家属必须在 2010 年 10 月 31 日 24 时前到本社登记,可配股但暂不分红,其父或母应履行计划生育有关条例规定结扎、上环,办理入户手续后按其(孩子)出生日期于次月开始享受分红。如没有特殊情况,1 年内未入本社户口的,视为自动放弃
8、股权。11.在 2010 年 7 月 31 日 24 时前,合法收养但未及时办理入户的小孩,且父或母一方已落实一孩上环二孩结扎的计划生育措施,在 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入户本社户口的小孩(以派出所户口薄时间为准),从确权之日起享受股红分配。否则,不再纳入确认股权范围。12股东违反殡改规定的,除按殡改有关规定处罚外,取消该户的股红分配和一切福利待遇,直至纠正为止,次月恢复股红分配,违反期内不得办理继承和赠与。三、不享受配股分红的人员在确权截止时间 2010 年 07 月 31 日 24 时前,凡属于下列情况的人员,不配股不分红:1在确权前因某些原因转入本社户口的“挂靠户籍” 和“回迁
9、户” 的村民不纳入确 权范围;2、原户口因读书迁出(入)且属原在册户籍的 2009 年毕业的大学生,在 2010 年 07 月 31 日 24 时前尚未办理入户的本社户籍人员;3在迁入本社户口时已明确不享受村集体分配的人员;4迁入户口的人员,在原户口所在地已获配股的;5被判处刑罚的人员,特别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及死刑人员,如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不能配股及分红;6本社有配股权的村民违法收养的子女(注:其养父母同时停发股份分红,经处罚后期满 14 年才可享受分红);7姘居所生育的子女不得享受集体的福利及股红分配;8.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计划外生育的夫妻及计划外所生
10、育的子女,在确权截止时间 2010 年 7 月 31 日 24 时前,未按照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缴清社会抚养费和落实节育措施的,计划外生育的夫妻及计划外生育的子女。9国家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干部职工(含已在其它单位享受待遇的离退休人员);10已转干的军官;11已迁出户口的外嫁女及其子女回迁的;12其他不符合享受集体福利分配的情形;第三章 股权管理股权只配股不兑现,股东以股份组织每年经营收入按比例进行股红分配,股东不得抽资退股,不得转让,买卖、不得用作抵押。擅自转让、卖买、抵押股权均属违反本办法行为,本社不予承认,如发现把该股权收归集体所有。一、股权的继承和赠与办法。股权可
11、继承和赠与,但不得转让,股权的继承及赠与按以下办法处理:1.股权的继承要凭被继承人订立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或按法定继承的规定进行继承。2.股权赠与时,赠与双方必须是直系亲属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或者是本社的股东,赠与人必须向股份组织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到国家公证部门开具赠与(或遗嘱或遗赠)公证书、持双方户口簿、身份证、股权证等有关证件,经本社理事会核准并办理赠与相关手续后方有效。同时,双方必须与理事会签订补充协议,以确保赠与人今后生活来源,防止出现新的五保户。如赠与人在赠与股权后成为新的五保户,受赠与人必须要承担无条件的扶(赡)养义务。3.股权赠与或继承时,原股权持有人或继承人通过有效
12、的遗嘱、遗赠协议或直系亲属通过公证达成有效的书面协议办理。如无遗嘱、遗赠协议又不能达成协议产生纠纷并需通过诉讼解决的,在诉讼期间有股红分配的,本社暂将股红留在集体,直至法院的终审判决正式确权后,将股红无息支付给新股权人,擅自继承或赠与的股权无效。4.禁止以赠与之名逃避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赠与人违法犯罪后在追诉期内赠与无效;赠与人将股权赠与他人后又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取消该股权在赠与人违反计生规定处罚期内所配的股份的股红分配。5.禁止以赠与之名逃避本办法的强制性规定,一切逃避本办法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6.股东犯罪被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的,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股权和股
13、红分配,均不得继承和赠与,服刑期间改判、减刑、假释的可恢复股权;股东畏罪自杀的,自其死亡之日起取消股权及股红分配,不得继承和赠与,其股权划归本社所有。7股份的继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办理。没有法定或指定继承人的,其股份划入股份社集体股。股权的馈赠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同意后才能进行,股权不得转让。二、侵占集体土地处理办法股份固化后,发现股东违法侵占集体土地的,取消该户股权和股红分配,并不得继承和赠与,直至自行纠正后,次月方可恢复股权和股红分配。三、拖欠集体款项处理办法股东拖欠集体款项的,在该户股红分配中扣除拖欠款,直至全部缴清拖欠款后再进行分配,拖欠期内不得办理继承和赠与。四、股权固
14、化后社保处理办法1股权固化后,新生和迁入的人口不再配股,本社可以协助为其购买“ 全征地农转 居社保” ,但费用 为其全额支付。2今后新迁入和新出生的人口,通过继承、受赠的方式成为新股东。股份社今后在经济允许的情况下,将为本社达到规定年龄的股东购买“全征地 农转居社保” ,本社一律不 负责没有股权的人员或通过继承受赠方式成为股东的人员购买社保。3股份固化后,正在购买和已退休的“全征地农转居社保” 的股东,按“ 配股暂不分 红” 原则执行,待其 还清村集体出资部分后方可享受股份分红;但出现中途死亡或退休死亡的,其村集体出资未清还部分,作坏账处理。五、五保户股份处理办法五保户纳入确权范围,但股权证不
15、发至个人,由本社托管,股份收益归集体,用于供养“五保户” ,股 权不能继承、赠与、抵押、变卖等。其本人去世后,股权划归本社集体所有。第四章 附则一、本社经济情况许可的情况下,并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股红分配于每季度初结算兑现。二、因意外失踪 2 年以上和自然失踪 4 年以上的本社人口,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者的确权,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三、本社在股份固化前后,凡经本社核实符合配股的股东,出现异地双重享受的情况,于当月停止配股分红,并追回股份分红,且终生不配股不分红。四、由于虚报、瞒报而获得股权和分红的,经查实后,追回因虚报、瞒报所得分红的本息,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根据实际情况,该办法如需要变更,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下,可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决定。六、本办法在计划生育方面未规定的,按上级的计划生育条例执行。七、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九王庙村的村规民约和村民公约实施执行。八、本办法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九王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2010 年 06 月 0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