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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内企业采购2008年新产东北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财务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1980066 上传时间:2018-08-30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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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关于对关内企业采购 2008 年新产东北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财务管理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农惠农政策,切实保护好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东北粳稻价格,经国务院批准,2008 年东北新粳稻上市后,继续对关内企业采购新产粳稻(大米)入关给予运费补贴。为此,特制定本办法。一、补贴对象的确定(一)关内各省(指除关外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三省外的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粮食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委托或组织协调本地区粮食企业,到东北三省采购新粳稻(含大米,下同),运粮入关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销售或充实地方储备的,中央财政给予适当的运费补贴。政策执行主体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办法确定

2、:一是由省级粮食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委托一家企业集中采购;二是省内不限企业数量,实行资质确认办法进行管理,但单个企业补贴期间从东北三省中单省外运粳稻数量必须累计超过 5000 吨(含 5000 吨)。少于 5000 吨的企业建议采取委托集中采购方式,具体由各省粮食局负责组织协调,并商财政等有关部门确定。(二)关内各省享受入关运费补贴的粮食企业需同时具备以下2条件:1、由省级粮食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委托一家企业集中采购的,应具有企业所在地省级粮食、财政部门共同出具的委托收购文件或资质确认证明。2、到东北三省按不低于最低收购价格采购并调运 2008 年度生产的粳稻或由新稻加工的大米。3、企业应依法成立

3、、守法经营,规模较大、资信良好、实力较强,有一定的粮食经营管理能力。(三)关内企业在东北承包土地种粮运回企业所在省自销 5000吨以上,或东北三省粮食企业在关内地区的分支机构,采购东北粳稻入关 5000 吨以上的,也可享受补贴。(四)中储粮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从东北三省采购粳稻调运入关,用于中央储备粮轮换;中粮集团、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从东北三省采购粳稻入关的,中央财政给予同样的运费补贴政策。具体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办法,参照对地方粮食企业的办法研究确定。二、运费补贴标准(四)从黑龙江省购买并外运粳稻的,省间运输为铁路直达的,每市斤补贴 0.06 元;省间运输为铁水联运、公水联运或公路直达运输距离超过

4、 500 公里(含 500 公里)的,每市斤补贴 0.14 元;公路直达运输距离短于 500 公里的,每市斤补贴 0.07 元。从吉林省购买并外运粳稻的,运费补贴暂按以下标准执行:省3间运输为铁路直达的,每市斤补贴 0.03 元;省间运输为铁水联运、公水联运或公路直达运输距离超过 500 公里(含 500 公里)的,每市斤补贴 0.08 元;公路直达运输距离短于 500 公里的,每市斤补贴 0.04 元。从辽宁省购买并外运粳稻的,运费补贴暂按以下标准执行:省间运输为铁路直达的,每市斤补贴 0.01 元;省间运输为铁水联运、公水联运或公路直达运输距离超过 500 公里(含 500 公里)的,每市

5、斤补贴 0.04 元;公路直达运输距离短于 500 公里的,每市斤补贴 0.02 元。本办法所指铁水、公水联运,是指从东北三省内陆地区通过铁路或公路将粮食运至辽宁沿海港口,或直接从辽宁港口收购粮食,再通过海运方式运至关内地区。补贴粮食数量,以到货数为准。其他运输方式无运费补贴。三、补贴政策的起止期限(五)运费补贴期限为 2008 年 11 月 1 日(含 1 日,开始发运)至 2009 年 4 月 30 日(含 30 日,到达)。(六)起始时间指粮食在购粮省份的启运时间,根据合法的运输单据上注明的日期,按以下原则确定:1、省间铁路或公路直达运输的,以粮食启运日期为准,且收货地点必须为关内销区具

6、体地点。2、铁水、公水联运的,以粮食启运日期为准,收货地点必须为东北三省外的具体地点;同时要与联运相衔接,联运后的收货地4点必须为关内销区的具体地点。(七)截止时间指运输到购粮企业所在省份的时间,根据合法的运输单据上注明的日期,按以下原则确定:1、省间铁路直达运输以货到站台日期为准;2、铁水、公水联运以货到接卸码头日期为准;3、公路直达运输以货到接卸目的地日期为准。四、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八)受托企业可以在 2009 年 5 月 15 日前,向省级粮食部门报送补贴申请及有效凭证。申报材料由省级粮食部门汇总、整理后,于 2009 年 5 月 31 日前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九)省级财政部

7、门在 2009 年 6 月 15 日前将有关资料送至财政部驻本省财政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审核。相关省专员办负责依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有效凭证,核实中央财政应补贴的粮食数量。需审核的有效凭证包括:1、采购环节的凭证:从农民手中直接收购的,需提供由税务部门印制的粮食收购单据;从企业采购的需提供合法的购销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收购所在地粮食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新粮质检证明;关内企业在东北承包土地种粮并运回企业所在省自销,没有收购或增支税发票的,须提供合法的土地承包合同、产地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产量证明。2、运输环节的凭证:按不同的运输方式,提供铁路、公路直达运输或铁水、公水联运的正式合法

8、运输单据。53、货款支付凭证:税务部门印制的粮食收购单据或银行汇款凭证。(十)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专员办审核结果,于 2009 年 7 月 15日前向财政部提出补贴申请(西藏地区由省级财政部门自行审核上报)。(十一)财政部汇总审核后,根据审核确定的购运粮食数量(按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的标准品计算),按规定的标准安排运费补贴,地方粮食企业的运费补贴拨付给省级财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承担采购业务的企业;中央企业的运费补贴,由企业总部所在地专员办审核后,直接拨付给中央企业。五、附则(十二)2008 年 11 月 1 日(含 1 日)至 2009 年 4 月 30 日(含30 日)政策执行期间,受托企业在粮食收购调运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自行负担。(十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负责,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资金。一经发现,取消企业享受补贴政策的资格,并通过社会媒体等公开通报。(十四)此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二 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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