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员纪念品定制、销售、账务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营造学院文化氛围,提升检察培训品位,规范学员纪念品定制、销售及账务管理,更好的宣传学院、服务学员,适当创收,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和学员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纪念品的定制由总务部统一负责。 第二条 纪念品定制前应由总务部 2 人以上考察 3 家以上制作商,并在充分对比价格、质量、样式等因素后,拟写定制纪念品请示,提交总务部主任、总务长、分管院领导、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定制,5 万元以上的经费开支由院党委开会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三条 纪念品购置后,按照办公用品采购程序入库、报销、记账。 第四条 纪念品的销售由学院书店代理。 第五条 纪念品销售前由总务部列
2、出需销售的明细和价格交给书店,待双方签字确认后,由总务部将待销售的纪念品交书店代销。 第六条 纪念品销售价格由总务部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定制价格的 20%,书店不得私自提高纪念品价格销售。 第七条 总务部应定期检查书店定价、销售及学员对纪念品的满意度等情况,发现书店出现违规销售,总务部应及时纠正。 第八条 纪念品的账务由总务部管理,建立流水账,并定期与书店对账。 第九条 书店可以赊账的形式先拿货代销,待纪念品销售完毕后,再以定制价格将钱款交给总务部,由总务部统一交给学院财务部入账。 第十条 本办法中涉及定制、销售的纪念品主要指带有学院院徽、院训、院名等个性商品的设计、制作及销售的物品。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党委会讨论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