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建省工会会员评议职工之家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创新发展,加强基层工会群众化、民主化建设,激发基层工会活力,切实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提高基层工会工作整体水平,根据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工作的决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会员评议职工之家活动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基层工会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必须建立健全工会会员评议职工之家制度。第三条 会员评议职工之家是指:由工会会员评议本单位开展工会工作情况、建设职 工之家工作情况以及工会主席(副主席)履行职责情况。第四条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会员
2、评家的基本形式。会员评家应作为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重要内容。第五条 会员评家工作在同级党组织领导和上级工会指导下开展,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议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会 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落实会员(代表)的民主权利。第二章 会员评家的 组织第六条 会员评家每年进行一次。遇有申报上级工会表彰等重大事项,应按上级工会有关规定组织会员评家并作出相关决议。第七条 会员评家应成立工作小组,由同级党组织、本级工会和会员代表等 3 至 7 人组成,具体根据本单位会员人数多少确定,工作小组成员非常任制。第八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是党组织负责人(含党组织正、副书记和纪检书记)的,评议
3、工会主席(副主席)应由不担任工会领导职务的党组织其他领导成员或工作小组中的会员代表主持。第九条 会员评家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1、制定会员评家工作方案;2、主持会员评家工作过程;3、负责将会员评家结果向会员(代表)大会和本单位党组织、上级工会报告;4、处理评议过程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会员评家的内容第十条 会员评议职工之家的基本内容,主要是上级工会关于基层工会工作和建设职工之家的要求。1、健全组织,落 实六有;2、围绕中心,促进发展;3、依法维权,履行 职责;4、帮困助贫,服 务职工;5、工作规范,档案齐全;6、党政支持,夯实家基;7、队伍稳定,文明和 谐。第十一条 会员评议工会主席(副主席),主
4、要内容。1、政治素质;2、工作态度;3、履行职责;4、群众基础;5、岗位业绩;36、廉洁自律。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总工会和省级有关产业(系统)工会根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的主要内容,结合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会员评议职工之家活动的意见及本地区、本产业(系统)实际,制定不同等次职工之家的具体评议内容。第十三条 会员评议职工之家和工会主席(副主席)采取书面的民主测评形式进行, 综合评价可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第四章 会员评家的程序第十四条 会员评议职工之家的主要程序1、评议之前一周, 应将评家内容、 评议标准、 评议方式预告会员,并向上级工会报告;2、工 会 主 席 向 会
5、 员 (代 表 )大 会 作 本 年 度 工 会 工 作 和 建 家 工 作 情 况 报 告 ;3、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测评;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评议结果。第十五条 会员评议工会主席(副主席)的主要程序1、评议之前一周, 应将评议内容、 评议标准、 评议方式预告会员,并向上级工会报告;2、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会员(代表)大会述职;3、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测评;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评议结果。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工会主席是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可与民主评议领导班子工作结合进行,评议结果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第十六条 会员
6、评议职工之家和评议工会主席(副主席)议程可合二为一,列入会员(代表)大会议程。两项评议结果应作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内容,并以书面形式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第十七条 会员评议职工之家和评议工会主席(副主席)后,基层工会要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评议情况进行分析,结合会员群众和上级工会、同级党政的意见,研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并向会员(代表)反馈。第五章 会员评家的 结果第十八条 会员评家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基层工会工作和工会主席(副主席)履职情况及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对获得满意等次 90%以上的基层工会和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作为推荐申报本级或上级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依
7、据;对连续三年以上获得满意等次 90%以上的基层工会和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作为 推荐申报“ 五一劳动奖状”、 “五一劳动奖章” 的依据;对获得满意等次 90%以上的基层工会和工会主席(副主席),上 级工会和本单位可以给予适当奖励。第十九条 在会员评家中,对民主测评结果不满意等次在 50%以上的基层工会,限其一年内进行整改;会员仍不满意的,对其所获得的合格、先进、模范职工之家称号,上级工会予以撤销。对民主测评不满意等次 50%以上的工会主席(副主席),上级工会会同同级党组织在核实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会员评价仍不满意的,应按照工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对工会主席(副主席)进行调整。第二十条
8、 基层单位及其党政领导拟推荐申报工会系统各类评先表彰的,会员评家必须达到满意等次 85%以上。第二十一条 未建立落实会员评家制度的基层工会,不得推荐为上级的先进、模范职 工之家,取消其工会主席(副主席)参加当年工会系统评先的资格;5对未建立落实会员评家制度的省级以上模范职工之家单位,在复查验收中取消其荣誉称号。第六章 会员评家的 领导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在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中,要把会员评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与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常任制紧密结合起来,作为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各设区市总工会和省级有关产业(系统)工会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意见,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分步骤
9、、分阶段、分类型扎 实推进,努力促进全省基层工会基本建立会员评家制度。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会组织要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对会员评家工作的宣传和引导,激 发会员参与评家的积极性,正确把握会员评家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力求实效,防止形式主义,保证会员评家工作的顺利、健康发展。第二十四条 上级工会在考核验收各等级的职工之家工作中,会员评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应作为重点内容检查。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积极探索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逐步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的会员评家制度。第二十六条 考核验收省级以上模范职工之家(小家)的职工认可率要求,按福建省建设职工之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 职工小家应建立相应的评议制度,可参照本细则,具体由各设区市总工会、省级有关产业(系统)工会制定,报省总工会备案。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基层工会组织,由福建省总工会基层组织建设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