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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1942535 上传时间:2018-08-29 格式:DOC 页数:25 大小:4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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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鹿 寨 县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职 责 规 定 ( 试 行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改 善 环 境 质 量 ,强 化 生 态 环 境 和 资 源 保 护 责任 ,牢 固 树 立 绿 色 发 展 理 念 ,切 实 推 进 鹿 寨 县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加 快 推 进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的 意 见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公 厅 关 于 印 发 环 境 保 护 督 察 方 案 (试 行 )的 通 知 中 共 中 央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2、于 印 发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生 态 环 境 损害 责 任 追 究 办 法 (试 行 )的 通 知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环 境 保 护条 例 自 治 区 党 委 办 公 厅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的 通 知 、柳 州 市 党 委 办 公 厅 、柳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的 通 知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和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县 实 际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全 县 各 级 党 委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依 照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履 行 环 境 保 护 责 任 ,按 照 本 规

3、 定 抓 好 各 项 工 作 任 务 的 落实 。第 三 条 环 境 保 护 坚 持 保 护 优 先 、预 防 为 主 、综 合 治 理 、公 众 参 与 、损 害 担 责 的 原 则 ,实 行 最 严 格 的 环 境 保 护 制 度 ,坚持 党 政 同 责 、一 岗 双 责 、权 责 一 致 、齐 抓 共 管 ,按 照 “谁 主 管 、谁 负 责 ”“谁 决 策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建 立 职 责 体 系 及 问 责 制 度 。2第 四 条 全 县 各 级 党 委 、政 府 对 本 级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负 总责 ,党 委 、政 府 主 要 领 导 是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4、的 第 一 责 任 人 ,对 环境 保 护 工 作 负 全 面 领 导 责 任 ;分 管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的 领 导 对 环境 保 护 工 作 负 综 合 监 管 领 导 责 任 ;其 他 有 关 领 导 成 员 在 职 责范 围 内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考 核 问 责 办 法 按 相 关 制 度 实 行 。第 五 条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对 本 行 政 区 域环 境 保 护 工 作 实 施 统 一 监 督 管 理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在 各 自 职 责范 围 内 履 行 相 关 职 责 。第 二 章 党 委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职

5、责第 六 条 各 级 党 委 要 切 实 加 强 对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的 领 导 ,统 筹 推 进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主 要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一 )贯 彻 落 实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以 及 上 级 党 委 关 于 生 态 环境 和 资 源 保 护 的 方 针 、政 策 和 决 策 部 署 ,推 动 树 立 和 落 实 绿色 发 展 理 念 ,大 力 推 进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加 强 环 境 保 护 政 策 法规 保 障 ,依 法 推 进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二 )将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责 任 考 核 和 工 作 履 职 情 况 作 为

6、领 导班 子 和 领 导 干 部 政 绩 考 核 的 重 要 内 容 ;(三 )建 立 健 全 生 态 环 境 和 资 源 损 害 责 任 追 究 配 套 机 制 ,加 大 生 态 环 境 和 资 源 保 护 纪 律 责 任 追 究 力 度 ,完 善 生 态 环 境和 资 源 保 护 工 作 考 核 和 评 价 体 系 ;(四 )加 强 生 态 环 境 和 资 源 保 护 宣 传 教 育 ,提 高 全 民 生 态3环 境 和 资 源 保 护 意 识 ;(五 )加 强 生 态 环 境 和 资 源 保 护 机 构 以 及 队 伍 建 设 。第 三 章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职 责第 七

7、条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主要 承 担 以 下 职 责 :(一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环 境 质 量 和 环 境 安 全 负 责 ,采 取 有效 措 施 ,改 善 环 境 质 量 和 保 障 环 境 安 全 ,协 调 县 区 和 部 门 之间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二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和 自 治 区 的 生 态 环 境 和 资 源 保 护 法 律法 规 以 及 相 关 制 度 规 定 ,制 定 和 完 善 本 行 政 区 域 有 关 生 态 环境 和 资 源 保 护 的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及 措 施 ,将

8、 环 境 保 护 和 生态 建 设 工 作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加 快 生 态 文 明 建设 ,实 现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与 环 境 保 护 相 协 调 ;(三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主 要 污 染 物 减 排 工 作 负 责 ,严 格 执行 重 点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制 度 ,落 实 污 染 减 排 目 标 责 任 ;(四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污 染 综 合 防 治 工 作 负 责 ,组 织 开 展环 境 污 染 防 治 行 动 和 生 态 建 设 ,加 强 大 气 、水 、噪 声 、重 金 属 、土 壤 及 固 体

9、 废 物 等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五 )依 法 组 织 实 施 关 闭 、拆 除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内 设 置的 排 污 口 和 违 规 建 设 项 目 ;依 法 依 规 清 理 整 顿 各 类 违 法 违 规开 发 项 目 ;4(六 )负 责 组 织 本 行 政 区 域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的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成 立 相 应 的 应 急 机 构 和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储 备 充 足 的 环 境 应 急救 援 物 资 ,提 高 政 府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的 能 力 ;(七 )组 织 编 制 本 行 政 区 域 生 态 环 境 和 资 源 保 护

10、 规 划 ,建立 健 全 生 态 环 境 和 资 源 保 护 制 度 ,加 强 环 境 保 护 能 力 建 设 和 机构 队 伍 建 设 ,加 大 改 善 环 境 质 量 、防 治 污 染 和 其 他 公 害 的 财 政投 入 ,制 定 和 完 善 有 利 于 节 约 资 源 和 保 护 环 境 的 经 济 、技 术 政策 ;(八 )严 守 生 态 保 护 红 线 ,加 大 自 然 生 态 系 统 环 境 保 护 力度 ,组 织 实 施 农 业 和 农 村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开 展 生 态 建 设 和 农村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九 )加 强 生 态 环 境 和 资 源

11、保 护 宣 传 教 育 ,依 法 公 开 环 境信 息 ,引 导 公 众 参 与 生 态 环 境 和 资 源 保 护 ;(十 )实 行 生 态 环 境 和 资 源 保 护 目 标 责 任 制 、考 核 评 价 与激 励 制 度 ,将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完 成 情 况 纳 入 绩 效 考 核 内 容 ,每年 向 同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或 者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报 告 环境 状 况 和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完 成 情 况 ,并 接 受 人 大 和 社 会 监 督 。第 八 条 各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应 督 促 指 导 本 辖 区 企 业 事 业

12、单位 和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者 落 实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配 置 必 要 监 管 人 员 。主 要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一 )落 实 监 管 网 格 的 环 境 监 管 责 任 ,加 强 隐 患 排 查 ,发现 环 境 违 法 问 题 及 时 向 县 人 民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二 )协 助 上 级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妥 善 处 置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5配 合 相 关 部 门 妥 善 处 理 环 境 污 染 纠 纷 和 环 境 信 访 舆 情 ,制 止环 境 违 法 行 为 。(三 )组 织 本 辖 区 内 各 单 位 和 居 民 开

13、 展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加强 畜 禽 水 产 养 殖 等 农 业 面 源 污 染 防 治 ,抓 好 家 庭 生 活 垃 圾 分类 处 置 、生 活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加 强 农 村 饮 用 水 源 和 耕 地 保 护 。(四 )负 责 辖 区 内 农 业 秸 秆 禁 烧 工 作 。(五 )加 强 环 保 宣 传 阵 地 建 设 ,面 向 公 众 组 织 开 展 多 种 形式 的 环 保 社 会 宣 传 活 动 。第 四 章 党 委 有 关 部 门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职 责第 九 条 组 织 部 门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职 责 :建 立 健 全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14、实 绩 考 核 评 价 制 度 ,将 党 委 、政府 及 有 关 部 门 贯 彻 落 实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法 规 和 方 针 政 策 情 况 ,以 及 资 源 消 耗 、环 境 保 护 、生 态 效 益 等 纳 入 党 政 领 导 班 子 和领 导 干 部 实 绩 考 核 评 价 体 系 ,作 为 奖 惩 任 用 的 重 要 依 据 。会同 有 关 部 门 建 立 健 全 生 态 环 境 和 资 源 损 害 责 任 追 究 各 项 配 套制 度 。将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法 规 纳 入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内 容 。第 十 条 宣 传 部 门 环 境 保 护 工

15、 作 职 责 :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筹部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市、县党委、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决6策部署,为环境保护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第 十 一 条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部 门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职 责 :协 调 推 进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完 善 基 层 环 境 保护 管 理 体 制 ,加 强 环 保 机 构 和 队 伍 建 设 ,科 学 核 定 环 境 保 护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第 五 章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职 责

16、第 十 二 条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职 责 :(一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法 规 和 方 针 政 策 ,对 本行 政 区 域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实 施 统 一 监 督 管 理 ;建 立 健 全 并 监 督实 施 环 保 “三 同 时 ”、排 污 收 费 、总 量 控 制 、污 染 减 排 、区 域 限批 、企 业 环 境 行 为 监 管 、机 动 车 排 气 污 染 管 理 等 环 境 保 护 管理 制 度 ;(二 )参 与 制 定 与 环 境 保 护 有 关 的 经 济 、技 术 和 产 业 政 策 ,拟 订 并 监 督 实 施

17、本 行 政 区 域 环 境 保 护 的 管 理 规 定 ;组 织 编 制本 行 政 区 域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拟 订 本 行 政 区 域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组 织 拟 订 并 监 督 实 施 重 点 区 域 、流 域 污 染 防 治 规 划 和 饮 用 水水 源 地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三 )开 展 大 气 、水 、土 壤 等 方 面 环 境 污 染 防 治 监 督 管 理工 作 ,监 督 有 关 单 位 建 立 并 落 实 废 气 、废 水 、废 渣 、放 射 性 物质 、危 险 废 物 以 及 噪 声 振 动 、电 磁 辐 射 等 污 染 防 治 管 理 制 度 ;

18、(四 )督 促 各 行 业 企 业 落 实 污 染 减 排 目 标 责 任 。组 织 制 定7主 要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重 金 属 污 染 综 合 防 治 、大 气 污 染防 治 、水 污 染 防 治 等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制 度 并 监 督 实 施 ,提 出 实施 考 核 指 标 ,督 查 、督 办 、核 查 各 有 关 单 位 工 作 任 务 的 完 成 情况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实 施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责 任 制 、总 量 减 排 和 重金 属 污 染 防 治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水 污 染 防 治 、土 壤 污 染 防 治 等环 境 保

19、护 工 作 考 核 并 公 布 考 核 结 果 ;(五 )编 制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依 法 调 查 处 理 突发 环 境 事 件 ;(六 )负 责 组 织 开 展 环 保 专 项 执 法 行 动 和 环 境 安 全 隐 患 大清 查 大 整 治 行 动 ,查 处 环 境 违 法 行 为 ,调 查 处 置 各 类 环 境 纠纷 信 访 案 件 和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组 织 实 施 排 污 申 报 登 记 、重 点污 染 源 环 境 保 护 信 用 管 理 等 各 项 环 境 管 理 制 度 ;(七 )组 织 环 境 质 量 监 测 和 污 染 源 监 督

20、性 监 测 ;对 环 境 质量 状 况 进 行 调 查 评 估 、预 测 预 警 ;负 责 发 布 环 境 质 量 、环 境 监测 等 环 境 信 息 ;(八 )组 织 、指 导 和 协 调 环 境 保 护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提 高 全民 环 境 保 护 意 识 ,推 动 和 指 导 民 间 环 境 保 护 组 织 工 作 ;(九 )监 督 管 理 医 疗 废 物 收 集 、运 送 、贮 存 、处 置 活 动 中 的环 境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第 十 三 条 监 察 部 门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职 责 :(一 )受 理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对 各 级 政 府

21、 和 负 有 环 境保 护 责 任 的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在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中 的 违 纪 违 法 、失 职 渎 职 等 行 为 的 检 举 或 举 报 ;8(二 )对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和 其 他 负 有 生 态 环 境 和 资 源 保 护 职责 的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履 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问 责 ;(三 )参 与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调 查 处 理 ,依 纪 依 法 追 究 行 政 监察 对 象 在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中 的 违 纪 违 法 行 为 ,对 构 成 犯 罪 的 ,及 时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并 对 责 任

22、追 究 落 实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第 十 四 条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职 责 :(一 )将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和 环 境 保 护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展 规 划 ,组 织 拟 订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发 展 循 环 经 济 、能 源 资 源 节约 和 综 合 利 用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的 规 划 、政 策 ,协 调 促 进 生 态 经济 、清 洁 生 产 工 作 ;(二 )落 实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按 照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和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建

23、设 项 目 审 批 、核 准 、备 案 手续 ;(三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主 体 功 能 区 划 以 及 节 能 减 排 、可 再 生资 源 和 可 再 生 能 源 开 发 利 用 管 理 的 综 合 协 调 工 作 。第 十 五 条 科 技 工 贸 和 信 息 化 部 门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职 责 :(一 )落 实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按 照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的相 关 规 定 ,办 理 工 业 改 扩 建 项 目 的 备 案 手 续 ;(二 )负 责 制 定 和 发 布 淘 汰 落 后 产 能 计 划 ,指 导 工 业 企 业节 能 规 范 工 程

24、和 相 关 新 产 品 、新 技 术 、新 设 备 、新 材 料 的 推 广应 用 ;(三 )组 织 编 制 工 业 专 项 规 划 时 ,应 当 根 据 规 划 实 施 后 可能 对 环 境 造 成 的 影 响 ,充 分 采 纳 环 保 部 门 建 议 ,编 写 环 境 影9响 评 价 篇 章 或 说 明 ;(四 )推 进 工 业 领 域 能 源 节 约 、循 环 经 济 、资 源 综 合 利 用和 促 进 清 洁 生 产 ;组 织 推 广 应 用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新 产 品 ,积极 推 进 清 洁 生 产 ,指 导 和 督 促 企 业 开 展 技 术 改 造 ;(五 )研 究

25、解 决 企 业 发 展 工 业 和 污 染 防 治 间 协 调 发 展 的 重大 问 题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按 照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录 关 闭 、淘 汰 不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的 工 艺 、装 备 和 产 品 ;(六 )负 责 工 业 节 能 降 耗 工 作 ;(七 )共 同 开 展 工 业 节 水 工 作 。执 行 国 家 鼓 励 和 淘 汰 的 用水 技 术 、工 艺 、产 品 和 设 备 目 录 ,落 实 上 级 要 求 实 施 高 耗 水 工艺 和 装 备 淘 汰 工 作 。第 十 六 条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环 境

26、 保 护 工 作 职 责 :(一 )将 环 境 保 护 与 城 乡 规 划 相 结 合 ,编 制 城 乡 规 划 时 明确 功 能 区 定 位 ,严 格 控 制 卫 生 防 护 距 离 ;(二 )对 本 部 门 组 织 的 区 域 、流 域 开 发 利 用 规 划 ,应 当 在编 制 过 程 或 审 查 中 组 织 进 行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编 写 该 规 划 的 环境 保 护 篇 章 或 说 明 ,并 作 为 规 划 草 案 的 组 成 部 分 一 并 报 送 规划 审 批 机 关 。(三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城 镇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的 监 督 管 理工 作

27、 。按 照 城 市 排 水 专 项 规 划 要 求 ,推 进 城 镇 雨 污 分 流 工 程 ,完 善 城 镇 污 水 收 集 系 统 ,提 高 污 水 收 集 率 ;负 责 城 镇 生 活 污水 处 理 厂 污 泥 无 害 化 处 理 及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运 营 情 况 的 监管 ;配 合 环 保 部 门 制 定 主 要 污 染 物 总 量 减 排 计 划 ,负 责 制 定10并 监 督 落 实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城 镇 生 活 源 主 要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减排 措 施 ;(四 )负 责 协 调 供 水 部 门 对 环 境 违 法 企 业 依 法 采 取 限

28、 水 、停 水 、断 水 等 措 施 ;(五 )负 责 建 筑 节 能 、绿 色 建 筑 工 作 及 城 镇 节 水 工 作 ;(六 )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七 )负 责 建 筑 工 地 、市 政 施 工 和 城 区 道 路 扬 尘 污 染 的 监督 管 理 ,防 止 道 路 清 扫 过 程 中 产 生 二 次 扬 尘 污 染 ,负 责 对 相关 路 段 进 行 洒 水 作 业 ;(八 )负 责 对 城 市 建 成 区 露 天 场 所 和 垃 圾 容 器 内 焚 烧 垃 圾 、树 叶 或 其 他 废 弃 物 的 行 为 进 行 查 处 ;对 在 本 级 人 民 政

29、府 禁 止的 区 域 内 露 天 烧 烤 食 品 或 为 露 天 烧 烤 食 品 提 供 场 地 的 违 法 行为 进 行 查 处 ;(九 )加 强 建 筑 垃 圾 及 工 程 取 、弃 土 密 闭 运 输 的 管 理 ,牵头 查 处 建 筑 垃 圾 及 工 程 取 、弃 土 运 输 车 辆 的 违 法 行 为 ;(十 )负 责 监 督 、指 导 和 协 调 环 卫 部 门 对 生 活 垃 圾 清 扫 、收集 、贮 存 、运 输 和 处 置 的 管 理 工 作 ,对 规 划 区 范 围 内 沿 街 (路 )或 在 垃 圾 容 器 内 焚 烧 废 弃 物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落 实 生 活

30、 垃 圾 运输 车 辆 遮 盖 、密 闭 措 施 ;负 责 废 弃 食 用 油 脂 等 餐 厨 垃 圾 收 集 、运 输 、处 置 的 监 督 管 理 ;加 强 垃 圾 处 理 场 的 规 范 化 管 理 ,做 好垃 圾 渗 滤 液 处 理 工 作 ,监 督 生 活 垃 圾 和 医 疗 废 物 填 埋 场 正 常运 行 ;11(十 一 )负 责 城 市 建 筑 垃 圾 的 管 理 ,加 强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过程 管 理 ,严 格 建 筑 垃 圾 堆 放 、处 置 等 过 程 的 防 尘 措 施 ;第 十 七 条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职 责 :

31、(一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综 合 工 作 ,对 审 批 权限 内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的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生 产 、储 存危 险 化 学 品 (包 括 使 用 长 输 管 道 输 送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建 设 项 目按 照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文 件 的 规 定 进 行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二)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三 )负 责 职 责 范 围 内

32、 矿 山 和 尾 矿 库 安 全 生 产 相 关 监 督 管理 工 作 ,推 进 尾 矿 库 综 合 整 治 ,督 促 矿 山 企 业 预 防 生 产 安 全事 故 ,消 除 安 全 隐 患 ;(四 )协 助 有 关 部 门 开 展 因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引 发 次 生 环 境 事故 的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第 十 八 条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职 责 :(一 )建 立 健 全 土 地 、矿 产 等 自 然 资 源 产 权 制 度 和 用 途 管理 制 度 ,组 织 保 护 和 合 理 利 用 土 地 资 源 、矿 产 资 源 等 自 然 资源 ;(二 )

33、负 责 组 织 划 定 禁 止 开 采 区 ;依 法 开 展 矿 山 地 质 环 境治 理 恢 复 和 矿 山 土 地 复 垦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依 法 制 止 和 查 处 矿山 非 法 开 采 行 为 ;负 责 调 处 在 查 处 环 境 问 题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矿12业 权 属 纠 纷 和 跨 县 区 土 地 权 属 纠 纷 ;(三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等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办 理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审 批 手 续 ;负 责 建 设 项 目 与 土 地 利用 总 体 规 划 相 符 性 审 查 ,合 理 调 整 土

34、地 利 用 政 策 和 规 划 ,保证 生 态 功 能 区 、自 然 保 护 区 用 地 ;(四 )有 在 地 面 沉 降 、地 裂 缝 、岩 溶 塌 陷 等 地 质 灾 害 易 发 区开 发 利 用 地 下 水 的 ,应 要 求 相 关 单 位 进 行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估 。第 十 九 条 水 利 部 门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职 责 :(一 )负 责 水 资 源 保 护 ,组 织 编 制 水 资 源 保 护 规 划 ,划 定水 功 能 区 划 ,建 立 健 全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对 水 功 能 区 的 水 质状 况 进 行 监 测 ,指 导 水 利 工 程 项

35、 目 做 好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二 )根 据 职 责 分 工 做 好 农 村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工 作 ,建 立巡 查 制 度 ,依 法 查 处 违 法 行 为 ;(三 )合 理 配 置 水 资 源 ,负 责 所 辖 行 政 区 域 内 水 资 源 开 发利 用 及 生 态 用 水 平 衡 ;(四 )组 织 全 县 水 土 保 持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治 理 和 监 督 管 理工 作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编 制 水 土 保 持 规 划 ;组 织 水 土 保 持 监 测 和水 土 流 失 综 合 防 治 工 作 ;(五 )组 织 编 制 河 道 采 砂 规 划 ,

36、负 责 河 道 采 砂 过 程 中 的 河势 稳 定 和 河 流 生 态 保 护 ,查 处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河 道 违 法 采 砂 、设 置 入 河 排 污 口 等 行 为 ,加 强 对 江 河 、湖 泊 新 建 、改 建 、扩 建排 污 口 的 监 督 管 理 和 河 道 采 砂 管 理 ;13(六 )指 导 农 村 供 水 工 程 建 设 与 管 理 工 作 以 及 农 村 饮 水 安全 工 作 ;(七 )根 据 职 责 分 工 组 织 开 展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工 作 。第 二 十 条 农 业 部 门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职 责 :(一 )组 织 编 制 农 业 有

37、 关 专 项 规 划 时 ,应 当 根 据 规 划 实 施后 可 能 对 环 境 造 成 的 影 响 ,编 写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篇 章 或 说 明 ;(二 )指 导 农 业 用 地 、宜 农 湿 地 、农 业 生 物 物 种 以 及 农 业野 生 植 物 资 源 的 保 护 和 管 理 ;(三 )开 展 耕 地 质 量 保 护 、监 测 和 修 复 治 理 工 作 ;(四 )推 广 农 业 废 弃 物 综 合 利 用 技 术 ,扶 持 处 置 农 业 废 弃物 的 相 关 产 业 发 展 ,推 进 农 业 废 弃 物 的 减 量 化 、资 源 化 和 无 害化 ;(五 )负 责 对 农

38、 业 面 源 污 染 防 治 统 一 监 督 管 理 ;推 广 使 用合 理 农 业 技 术 ,指 导 农 民 科 学 施 肥 、安 全 使 用 农 药 。第 二 十 一 条 林 业 部 门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职 责 :(一 )组 织 编 制 林 业 资 源 开 发 专 项 规 划 时 ,应 当 根 据 规 划实 施 后 可 能 对 环 境 造 成 的 影 响 ,编 写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篇 章 或 说明 ;(二 )组 织 、指 导 、实 施 植 树 造 林 、封 山 育 林 等 生 物 措 施 ,负 责 森 林 资 源 保 护 、退 耕 还 林 、湿 地 生 态 系 统 保 护

39、、森 林 防 火 、陆 生 野 生 动 植 物 资 源 的 保 护 与 监 管 利 用 ;(三 )负 责 公 益 林 的 保 护 、建 设 和 管 理 ,加 强 对 公 益 林 保 护和 管 理 工 作 的 检 查 监 督 和 业 务 指 导 ,逐 步 调 减 桉 树 种 植 面 积 ;14严 格 执 行 森 林 采 伐 限 额 ,依 法 监 督 林 农 对 采 伐 迹 地 更 新 造 林 ;(四 )加 强 对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森 林 资 源 的 保 护 ,合 理 规划 水 源 涵 养 林 的 建 设 ,确 保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植 被 的 生 态 环 境 安全 ;(五

40、)负 责 对 主 管 的 广 西 拉 沟 自 然 保 护 区 进 行 保 护 和 监 督管 理 ,管 理 林 业 生 物 种 质 资 源 、转 基 因 生 物 安 全 、植 物 新 品 种保 护 ;(六 )负 责 依 法 查 处 擅 自 开 垦 林 地 和 改 变 林 地 用 途 的 行 为 ;(七 )积 极 推 进 石 漠 化 治 理 和 农 村 沼 气 建 设 。第 二 十 二 条 卫 生 与 计 生 部 门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职 责 :(一 )指 导 和 监 督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在 医 疗 废 物 收 集 、运 送 、贮 存 、处 置 过 程 中 的 环 境 污 染 防 治

41、 工 作 ;(二 )配 合 环 保 部 门 做 好 医 疗 机 构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和 射 线 装置 防 护 管 理 工 作 ;(三 )加 强 饮 用 水 的 卫 生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四 )配 合 做 好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和 核 与 辐 射 事 故 的 应 急 工 作 。第 二 十 三 条 交 通 运 输 部 门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职 责 :(一 )负 责 在 交 通 专 项 规 划 上 报 或 审 批 前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组 织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并 向 规 划 审 批 机 关 提 交 环 境 影 响 评价 文 件 和 环 境 保

42、 护 部 门 的 书 面 审 查 意 见 ;(二 )对 交 通 类 建 设 项 目 ,严 格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要 求 编 制 环15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报 有 审 批 权 限 的 部 门 审 批 ,未 经 审 批 的 项目 ,不 得 开 工 建 设 ;(三 )负 责 督 促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依 法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水 路 运输 及 运 输 工 具 的 安 全 管 理 ,防 范 货 物 运 输 过 程 中 危 险 化 学 品污 染 环 境 ;(四 )负 责 对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范 围 内 桥 梁 及 公 路 路 段 防撞 、污 水 收 集 等

43、防 护 措 施 的 监 督 和 落 实 ;(五 )加 强 对 公 路 建 设 过 程 中 的 现 场 监 督 管 理 ,减 少 对 生态 环 境 的 破 坏 ,控 制 道 路 施 工 扬 尘 污 染 ,并 按 规 定 做 好 取 土和 地 貌 的 恢 复 工 作 ;(六 )会 同 和 协 助 相 关 部 门 处 理 公 路 、水 路 交 通 安 全 事 故引 发 的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七 )协 调 指 导 公 路 两 侧 声 障 屏 或 其 他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措 施的 建 设 ;(八 )负 责 督 促 城 市 公 交 和 出 租 车 运 营 企 业 按 照 县 人 民 政府

44、 确 定 的 推 广 计 划 购 置 符 合 要 求 的 清 洁 能 源 公 交 车 和 出 租 车 ,并 负 责 指 导 行 业 公 益 环 境 宣 传 和 污 染 减 排 工 作 ;(九 )将 机 动 车 排 气 污 染 防 治 纳 入 对 车 辆 营 运 管 理 工 作 内容 之 中 ,会 同 环 保 部 门 加 强 对 车 辆 排 气 的 监 督 管 理 ,定 期 向社 会 公 布 符 合 资 质 的 维 修 企 业 名 单 ;(十 )负 责 码 头 垃 圾 接 收 、转 运 及 处 理 处 置 设 施 建 设 ,提 高含 油 污 水 、化 学 品 洗 舱 水 等 接 收 处 置 能

45、力 及 污 染 事 故 应 急 能 力 ;16(十 一 )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对机动车辆维修企业的监督检查。第 二 十 四 条 水 产 畜 牧 兽 医 部 门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职 责 :(一 )组 织 编 制 畜 牧 业 有 关 专 项 规 划 时 ,应 当 根 据 规 划 实施 后 可 能 对 环 境 造 成 的 影 响 ,编 写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篇 章 或 说 明 ;(二 )组 织 、管 理 渔 业 环 境 调 查 、监 测 、监 视 和 评 价 ;负 责渔 业 资 源 、水 生 生 物 湿 地 、水 生 野 生 动 植 物 、渔 业 水 域 生 态 环境 保 护 ;(三 )督

46、 促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畜 禽 养 殖 项 目 严 格 按 照 有 关环 保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编 制 并 报 批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四 )负 责 畜 禽 养 殖 粪 污 综 合 利 用 的 指 导 和 服 务 。督 促 开展 畜 禽 养 殖 废 物 资 源 化 、无 害 化 处 理 ,协 助 做 好 畜 禽 养 殖 业环 境 监 管 工 作 ;协 助 环 保 部 门 制 定 主 要 污 染 物 总 量 减 排 计 划 ,负 责 指 导 畜 禽 养 殖 业 减 排 工 作 ,推 动 畜 禽 养 殖 产 业 转 型 升 级 ;(五 )指 导 做 好 网 箱 养

47、殖 、畜 禽 养 殖 等 养 殖 污 染 治 理 工 作 ,负 责 养 殖 粪 污 的 综 合 利 用 监 管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落 实 畜 禽 养 殖禁 养 区 、限 养 区 的 划 定 和 管 理 工 作 ;(六 )负 责 水 生 野 生 保 护 动 物 的 保 护 工 作 。第 二 十 五 条 财 政 部 门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职 责 :(一 )统 筹 做 好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经 费 的 预 算 安 排 ,保 障 环 境执 法 、环 境 监 测 和 环 保 科 技 支 撑 体 系 建 设 经 费 支 出 ,加 大 城17乡 环 境 污 染 防 治 和 生 态 文 明

48、 建 设 的 财 政 投 入 ;(二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拟 定 和 实 施 有 利 于 环 境 保护 的 财 政 政 策 和 经 济 政 策 ,支 持 和 推 进 环 保 产 业 与 绿 色 采 购 ;(三 )根 据 国 家 和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的 政 策 和 文 件 要 求 ,负责 落 实 财 政 配 套 资 金 。第 二 十 六 条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和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环 境 保护 工 作 职 责 :(一 )依 法 查 处 无 照 经 营 行 为 ,对 因 违 反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法规 被 吊 销 行 政 许 可 的 各

49、 类 市 场 主 体 ,依 法 办 理 变 更 、注 销 登记 手 续 ,拒 不 办 理 的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二 )为环保部门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通道,由环保部门通过该系统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信息归集于企业名下,实行信用约束联动惩戒机制;(三 )依 法 配 合 主 管 部 门 监 督 管 理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企 业 的市 场 经 营 活 动 ;(四 )依 法 配 合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加 强 对 进 入 市 场 的 野 生 动 物或 者 其 产 品 的 监 管 ;(五 )依法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加强药品第一类中的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餐厨废弃物(油脂)处理行为;(六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和要求,依法归集企业环境管理信息;18(七 )负 责 环 境 监 测 设 备 、仪 器 、仪 表 等 计 量 检 定 工 作 ,对生 产 领 域 实 施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管 理 的 环 保 产 品 实 施 监 督管 理 ;(八 )负 责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机 构 检 验 资 格 许 可 和 资 质认 定 ,以 及 环 境 监 测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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