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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2_6705.doc

上传人:涵涵文库 文档编号:19321530 上传时间:2023-03-14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4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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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2青岛市财政局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党员、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坚持标本兼治、注重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关口前移、警钟长鸣,避免和减少违纪现象的发生,形成处室(局)、局属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促进“廉洁财政”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廉政谈话原则(一)经常性原则。要把廉政谈话作为警示教育的手段,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谈话,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二)及时性原则。发现党员、干部、职工违反有关规定或其他事项需要进行谈话时,要及时找其谈话提醒,使其警省自身存在或可能发生的问题,防止违纪现象的发生。(三)保护性原则。从关心、爱护角度出发,

2、诚恳地提出批评和意见,以理服人,平等待人。(四)实事求是原则。谈话要严肃认真,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力求实效。(五)责任制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实行领导谈话责任制,逐级分工负责,抓好落实。第三条 廉政谈话对象(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二)遇有职务变动、岗位轮换、出国或担负重要任务等情况的党员、干部、职工。(三)存在不廉洁行为或违纪苗头,需要进行警示和帮助改正的党员、干部、职工;(四)受到纪律处分后,需要进行帮助教育的党员、干部、职工。(五)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党员、干部、职工。第四条 廉政谈话主要内容(一)廉政责任谈话,是指与廉政第一责任人及直接分管局领导的谈话。谈话重点围绕如何

3、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民主集中制,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如何遵纪守法带头廉洁自律,如何自觉接受监督,如何指导廉政建设等内容。(二)任职谈话,是指对职务、职位变动的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内容包括:任职后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模范践行党的宗旨;要自觉接受监督,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增强“一岗双责”意识,抓好分管工作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对象结合新的工作岗位实际,就廉洁从政做出表态、承诺。(三)警示谈话,是指与在一个时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谈话。发现

4、党员、干部、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时,要及时对其进行谈话:1发现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存在一般性问题,情节轻微的,直接找本人谈话,进行警示教育;2发现某个处室(单位)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与负责人谈话,对其进行提醒、告诫或批评教育;3对可能出现某些不廉洁行为的问题,通过打招呼、敲警钟等形式,做到防患于未然;4对临近退休的领导干部进行提示式谈话,要求站好最后一班岗,保持晚节。谈话内容包括:指出群众对谈话对象的一些不良反映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廉政警示和提醒,重申有关纪律规定,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要求,强化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及廉洁自律意识;局纪委(监察室)认为有

5、必要进行提醒谈话的其他问题。谈话时要在认真客观评价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存在的问题及严重性和危害性,并对今后的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四)诫勉谈话,是指与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或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职工的谈话。党员、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1违反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造成一定事实后果,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2经了解,已构成违纪,但错误行为较轻,认错态度较好,可不予纪律处分的;3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中有失职行为,但未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4违反财政局有关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

6、但情节较轻的;5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违纪问题的;6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7有错误行为,经提醒谈话后仍未改正的;8其他需要诫勉纠错的情况。谈话内容包括:就群众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进行当面谈话询问;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后果及危害;诫勉谈话对象必须写出深刻检查,并在限期内改正。(五)处分后谈话,主要是为使受处分的党员干部认清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真心接受组织处分,并决心改正错误所进行的再教育。以及在解除处分前,对其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给予评价,并对今后的工作提出希望

7、和要求。谈话内容包括:指出所犯错误的性质和程度,分析原因,认清危害,帮助认识错误,提出改正要求;要求受处分的党员干部树立改正错误的信心,消除顾虑,振奋精神努力工作。第五条 廉政谈话方式廉政谈话,采取同志间平等的方式进行,分为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一)与处室(单位)负责人或与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谈话人应拟定谈话计划,提前半个月将谈话的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和要求通知被谈话人。被谈话人应按要求提前做好准备,提供书面汇报材料。(二)任职廉政谈话可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一般安排在干部任命后一周内进行,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进行的,最多不能超过一个月

8、。(三)警示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被谈话人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对提醒的问题认真反思,必要时可以书面形式做出说明。(四)诫勉谈话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由组织人事处或监察室提出意见,报局纪委书记批准。(五)处分后谈话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第六条 廉政谈话组织实施(一)局党委书记负责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廉政谈话;有针对性的选择部分单位负责人谈话;单位第一责任人、新任职人员等特定事项的集体谈话。(二)局纪委书记受党委书记委托,负责同单位负责人廉政谈话;部分风险防控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廉政谈话。(三)分管局领导对责任范围内的机关处

9、室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四)各单位负责人对责任范围内的工作人员要严格管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谈话。(五)局纪委、监察室对本局及局属单位的党员、干部、职工所发生的倾向性问题或较为严重的问题要进行谈话,对风险防控重点岗位、重点人员进行针对性谈话。(六)任职谈话由组织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诫勉谈话和处分后谈话由局纪委(监察室)负责组织实施。第七条 廉政谈话要求(一)实施谈话前,研究拟定谈话提纲,并提前将谈话的内容、要求、时间、地点、谈话人等事项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谈话通知后,应认真进行准备,按时参加谈话,如实汇报情况,自觉接受监督。(二)进行谈话时,要注意方式方法。谈话人既

10、要向谈话对象提出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又要认真倾听谈话对象的解释、说明和意见。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三)谈话要做好记录,形成谈话记录。任前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的谈话记录和有关材料要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备查。对进行诫勉谈话的人员,对其提出的诫勉要求和本人的说明及表态,应当记录清楚,经被谈话人核实后,由监察室留存。(四)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组织实施规定,责任范围内的常规廉政谈话要求每年至少一次;符合本制度第二条谈话条件的,要求按及时性原则适时、实时进行廉政谈话。第八条 其他事宜(一)谈话在局党委领导下,由局纪委具体组织实施。谈话要注意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督查、

11、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结合起来。(二)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廉政谈话工作的领导,既要充分发挥谈话提醒的警示和预防作用,又要慎重使用谈话这种形式。要把廉政谈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之中,主动与机关党委和监察室沟通情况,抓好落实。(三)局纪委和监察室要加强对廉政谈话效果的监督检查,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意见,要及时报告局党委;涉及重要问题或人员的谈话,要加强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的督办;同时,要及时收集信息,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廉政谈话制度。(四)谈话中发现谈话对象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纪律责任,或者谈话对象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应当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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