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人人平等享有养老保障是现代社会保障理论的共识,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实现人人都能老有所养,是中国政府向人民作出的郑重承诺,而建立覆盖全民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人人老有所养的基础性条件。只有养老保障制度覆盖全民,才能免除全体公民的老年后顾之忧,保障老年人分享社会发展成果,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因此, “统筹城乡、全民共享”是我国基本养老保障体系发展的方向。我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从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开始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是一项与就业相关联的制度,只覆盖城镇职工,这就是说,只有在城镇正规就业的人才能参加养老保险,广大农民基本上依靠家庭养老,长期被排斥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未就业的城
2、镇居民也不能参加养老保险。1997 年我国建立了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覆盖范围初步扩大到城镇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XX 年,进一步完善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XX 年,我国新农保试点,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有了制度保障。截至 XX 年 5 月底,全国27 个省、自治区 838 个县(市、区、旗)和 4 个直辖市的大部分区县纳入试点范围,其中有 9 个省区市实现了制度全覆盖。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制度上覆盖了城镇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制度基本覆盖了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而新农保制度的试点和推广使亿农村
3、居民成为参保人,5170 万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能够按月领取养老金。但是,与一些福利国家的全民福利养老保障制度不同,我国实行的缴费型养老保险制度,强调责任分担和权利义务的对应,一些人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参加或者中断了养老保险关系,从而被遗漏于养老保险制度之外,这部分没有被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居民如果不能享受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的“安全网”就会有缺漏。目前,全国尚有 5000 多万城镇居民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中 60岁以上的老人大约有 XX 多万,解决他们的养老保障问题,既是应对我国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而带来的家庭养老功能持续弱化,需要加强制度化的社会养老挑战的需要,也是弥补基本养老
4、保险制度的缺漏,实现社会公平,消除社会排斥,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XX 年通过的社会保险法第 22 条规定了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法于 7 月 1日起实施,其中关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非常原则,需要进一步细化,国务院发布了指导意见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资金筹集、待遇水平、领取条件和试点进程等内容提出了指导意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 基本制度和主要政策与新农保基本一致。依据国务院的指导意见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有以下要点:年满 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
5、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16 周岁为我国劳动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的起始就业年龄,达到这一年龄的城镇就业人员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即具有稳定的劳动关系,应该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已年满 60 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无需缴费即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根据人保部社会保障研究所的相关调研,目前无保障的城镇居民主要有 7 类:(1)由旧体制遗留下来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职工;(2)由于企业经营不善,破产倒闭或改制等原因,未纳入社保或中断养老保险的人员;(3)养
6、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前离职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被开除的人员;(4)无固定收入、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大龄城镇居民;(5)因收入低、无力参保或被迫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6)没有养老金的 60 周岁以上的城镇老年居民。(7)城市化进程中,失去土地和农村户籍的农转非居民或转为城镇户籍的农民。以上几类城镇居民,既无法被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所覆盖,又不符合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的条件,由于其家庭收入往往在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之上,他们也不能享受社会救助,在没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时,只能依靠家庭赡养。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建制以后,他们可以被纳入社会养老体系,获得制度化的养老保障,摆脱单纯依靠家庭赡养甚至老无
7、所养的困境。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新农保制度为借鉴,筹资方式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1、个人缴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是这项制度成为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特征,也是其区别于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的主要标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中没有用人单位,责任由个人及家庭、政府两方分担。个人获得保障的基本前提是承担缴费义务。根据指导意见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参加该项制度,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 100 元1000 元,10 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这种多档次缴费制度设计,充分考虑了
8、我国各地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缴费能力和养老保障需求,给地方和城镇居民更多的选择权,体现了制度的弹性原则和灵活性。2、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包括养老金支付补贴和缴费补贴。支付补贴(补出口)即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缴费补贴(补入口)既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 30 元;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政府补贴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有了保证,体现了政府在该项制度中的保基本、扶贫弱的职责。与新农保制度不同之处在于,城镇居民没有集体经济组织,因此不存在“集体补助”的资金来源
9、,但是指导意见规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制度存在很多相似性,制度框架基本相同。两者都没有用人单位缴费,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新农保有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没有采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模式,而与新农保的“统账结合”模式基本相同。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帐户实行实帐管理,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这种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统账结合”的制度模
10、式比较简单,责任明确,便于管理。特别是中央财政补贴水平与新农保的水平相同,体现了城乡居民社会保险权利的平等。依据指导意见规定,城镇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 55 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参加城镇居
11、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无论男女,只要年满 60 周岁,就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 60 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这项制度其实带有老年津贴或老年人福利的性质,即对于 60 周岁的老年人,符合一定条件的,无需个人缴费,而由政府为老年人发放养老金,帮助他们较好地安度晚年,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对于距领取年龄不足15 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 15 年;距领取年龄超过 15 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 15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需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