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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及申报流程.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1899883 上传时间:2018-08-29 格式:DOC 页数:26 大小:18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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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聚焦“四个第一”,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打造中国人才与科技创新名城的决定的精神,重点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跃升”和“孵鹰”两大计划,构建新型孵化服务体系,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市级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推进以孵化器为核心的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创新创业人才特别集聚区)(以下简称“创业特区”)的建设与发展,

2、组织实施“跃升”、“孵鹰”两大计划,并依照有关规定审核、推荐国家级和省级孵化器的申报。第三条 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科技园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孵化器的具体业务指导与服务工作,在落实创业特区建设计划中,加强孵化器的规划和培育,做好相关加速器的衔接,科学建设配套设施。第四条 孵化器“跃升”计划,主要围绕孵化器服务功能与服务水平的拓展与提升,通过引导与支持孵化器与高校院所结盟、与金融风(创)投机构结盟、与中介服务组织结盟,着力转变孵化2器链接与整合社会资源能力不足、整体服务水准及专业化程度不高、专业技术服务平台缺乏的现状。第五条 孵化器“孵鹰”计划,主要围绕新型孵化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3、通过提高科技企业初创成功率和成长速度,孵化和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科技创业企业,着力转变孵化器孵化成功率、成长速度、自主知识产权产出和品牌效应不高的现状。第六条 各类孵化器,尤其是创业特区都应建有完备的专业技术支撑平台、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和综合公共服务平台;组建“精干、高效、国际化、专业化”的创业服务中心,具体承办创业孵化服务。第二章 孵化器的认定第七条 孵化器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包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大学生创业园,以及国际企业孵化器等,分为综合型

4、和专业型两类。第八条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发展规划,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类别,且符合南京市的产业发展方向和布局要求;3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配有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内部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管理人员应占总人数70%,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 25%以上,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服务能力;3、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其中,提供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 65%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技术检测、会议、展示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设施;4、综合型市级孵化器凡科技

5、型企业均可入住,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不少于 10000 平方米;5、专业型市级孵化器应明确主导产业类型,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不少于 6000 平方米,具有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服务能力,入驻企业的主营业务与孵化器的专业定位一致,主导产业的企业数及占用面积不低于 70%;6、孵化器正式运营不少于半年,运营状况良好,入孵企业不少于10 家,获得民营科技企业资质的占 50%以上;7、孵化器中在孵企业应有 50%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8、孵化器自有孵化资金不低于 200 万元;与金融、风(创)投机构、贷款担保公司等机构建立稳定的业务联系,有条件的建立创

6、业种子基金,共同扶持在孵企业的发展;49、孵化器应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以及技术、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10、专业型孵化器应具备或与高校院所联合具备专业领域的公共技术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公共技术服务。第九条 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自主经营、产权明晰,有与其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2、企业以实现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为主,并符合我市鼓励发展的产业门类,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

7、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3、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技术水平较高,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商品化、产业化前景较好,有一定的市场潜力;4、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 24 个月,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 42 个月(纳入中央“千人计划”、 “南京 321 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 60 个月);5、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 1000平方米;6、在孵企业的负责人应熟悉本企业产品研发,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达到 30%以上;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5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

8、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第十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二条:1、经营状况良好,连续 2 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1000 万元,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2、研究开发的产品进入产业化阶段,主导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3、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第十一条 市级孵化器的认定,实行常年受理申报、分批认定的方法。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的,由申报主体经所在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推荐意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评估、答辩,并形成专家评估意见。第十

9、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专家评估意见,进行研究审批。对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孵化器认定为“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器相应须在建筑物显著位置设置孵化器图文标识。第三章 孵化器的管理第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孵化器实行年度统计、审核和动态管理,定期对孵化器的工作进行考评。各孵化器应按要求定期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作计划、总结和统计报表。6第十五条 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科技园区)要把孵化器发展作为引进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技术升级的中心环节。坚持正确导向、强化目标管理、推动体制创新、促进健康发展。第十六条 各类孵化器要建立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的预孵化制度

10、,坚持“创业导师+专业孵化+创业投资”的孵化模式,探索和推动持股孵化及市场化运行机制。第十七条 孵化器应完善对在孵企业的问诊、巡访和毕业企业跟踪制度;配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建立全市孵化器创业导师专家库,参加创业指导培训服务和组织在孵、毕业企业的评价服务。第十八条 孵化器应提高在孵企业毕业率,对毕业企业或到期尚未毕业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迁出孵化器的有关法律和约定手续,并积极协调企业安置,做好延伸服务。第十九条 孵化器应对毕业企业统一制作和颁发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毕业企业证书,并建立毕业企业的登记和跟踪制度,报省、市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确认;同时结合年度工作总结,定期开展孵化企业的毕业典礼和证书颁

11、发活动。第二十条 孵化器应按照全市高新技术产业规划布局,对接科技企业加速器和产业园,构建“创业特区”配套服务链,形成稳定的协作关系,共同为孵化毕业企业提供可持续高速成长的条件与环境。7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和完善孵化器的评价指标体系,建立“星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标识形象,根据孵化器的级别、组织体系、创业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投融资服务、企业成长及日常工作等方面综合情况,对辖区内国家、省和市级孵化器进行指标评价和星级评定,每 2 年评定 1 次,并对获得 35 星级评价的孵化器,给予相应的奖励。第二十二条 对连续 2 年指标审核不合格或 3 次未按期上报统计数据的,取消其市级孵

12、化器资格。凡不合格或运营未满一年的孵化器,将不予推荐申报上一级孵化器资质,并不得参加星级评定。第二十三条 孵化器建设与发展工作列入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科技园区)主要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和年度科技工作考核内容,按时序进度分级考核。第四章 扶持措施第二十四条 对纳入孵化器“跃升”计划的各类孵化器,通过与高校院所、金融风(创)投机构、中介服务组织结盟,实现专业技术支撑、金融服务、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按建设水平与服务质量,每个平台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奖励。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市级孵化器创建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对新评为国家、省级孵化器的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奖励。8第二

13、十六条 对经星级评定获得 35 星级的孵化器,给予孵化器运营管理单位 50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二十七条 对创业特区内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其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区两级专项资金予以补贴。第二十八条 对纳入孵化器“孵鹰”计划的各类孵化器,在孵企业于在孵期间或毕业后 1 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每认定 1 家,一次性奖励孵化器运营管理单位 1020 万元(培育单个企业不重复奖励)。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创业种子(天使)投资专项资金重点资助孵化器内创业企业;优先支持孵化器内在孵化企业申报国家、省和市技术创

14、新基金项目。第三十条 对现有孵化器和新建孵化器内孵化毕业,并跨区域迁移的企业,财税分成兼顾双方利益,以鼓励孵化器的建设与布局。第三十一条 在政府主导规划下,支持高校院所、龙头企业和区县政府、高新区(开发区、科技园区)联合共建孵化器;鼓励各类非政府组织、企业和自然人利用社会资金和闲置房屋等参与孵化器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市区工业企业“优二进三”搬迁后,将一部分存量资产用于孵化器建设。9第三十二条 上述各项扶持措施,向创业特区重点倾斜、优先安排,并在各奖励扶持的基础上,再增加 20%额度。同一主体,不重复享受,以最高标准为限。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科技园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15、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10 月 14 日起施行,原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宁科2008205 号)同时废止。10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流程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包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大学生创业园,以及国际企业孵化器等,分为综合型和专业型两类。1、申报市级孵化器的单位填写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表 ,总结孵化器运营

16、以来相关资料整理成文(材料清单及填写要求附后) ;2、申报单位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交所在区县、国家高新区或所属产业集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3、上述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单位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评估、答辩,并形成专家评估意见;4、市科委依据专家评估意见,进行研究审批,对符合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认定条件的孵化器认定为“南京市科技企业孵11化器”,并列入全省孵化器统计管理范畴。12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申报材料1、 申报单位申请南京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请示;2、 南京市科技企业

17、孵化器申报表 (表 1)一式四份,区县科技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并盖章;3、 申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单位建设工作和运营管理报告;主要反映孵化器建设和运营情况的工作报告和情况汇总,明确孵化器的名称、性质、四至边界、运营管理主体及主导产业;说明孵化器建立背景及概况,主要建设工作、特色及取得的成果(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及知识产权的产出) ;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政策、资金、环境等方面对孵化器建设的支持;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下一阶段的发展思路、目标和任务等。4、 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中心)基本情况表(表 2)5、 孵化器建设规划(经政府规划部门审核) ;6、 地方批准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

18、主要包括:地方有关编制机构批准设立孵化器的批复,孵化器运营管理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代码证复印件、共建协议等。7、 孵化器运营管理单位财务报表(本年度和近一个月) ;8、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团队机构及人员情况;主要包括:孵化器现有工作人员一览表(表 2) ,孵化器主要领导学历证明复印件,创业中心其他管理人员学历证明复印件,以及相关专业培训的证明。9、 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服务标准流程及支持措施;主要包括:孵化器管理规定、孵化扶持措施及其他服务条款;孵化器的内部机构设置、内部管理制度与职能分工;对在孵企业和毕业企13业的相关管理办法、服务条例以及扶持奖励政策;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的设立及运作情况;公共服

19、务平台建设情况等。10、 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与毕业企业情况;主要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基本情况表(含名称、工商注册信息、入园时间、知识产权情况、主营业务等;表 4) ;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企业基本情况表(表 5) 、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孵化的成功案例。11、 科技企业孵化器现有孵化场地情况及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现有孵化场地情况表(见表 6) 、自有孵化场地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受托管理的孵化场地请提供对方产权证明复印件并提供双方协议证明复印件,租赁孵化场地请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孵化器房屋土地使用证明资料;12、 孵化器自有孵化资金、创业种子基金及金融服务的相关确立材料和使用规定,如有

20、实例,附相关材料;14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条件1 科技企业孵化器命名:南京市区科技企业(专业)孵化器(有限公司)等;2 发展规划:有明确的发展规划,通过相关规划部门的批准,且符合南京市的产业发展方向和布局要求;3 管理服务团队:实行市场化运营方式,有企业或事业性质的单位负责载体的运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团队人员专业分工合理,内部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管理人员应占总人数 70%;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 25%以上,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服务能力(职前培训尚未开展,暂缓) ;4 孵化场地:场地可自主支配,综合型市级孵化器使用面积不少于 10000 平方米,专业型市

21、级孵化器不少于 6000 平方米;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 1000 平方米;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其中,提供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 65%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技术检测、会议、展示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设施;5 运营时间:正式运营不少于半年,运营状况良好;6 入孵企业: 6.1 不少于 10 家,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 24 个月;156.2 获得民营科技企业资质的占 50%以上;6.3 在孵企业应有 50%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6.4 在孵企业的负责人应熟悉本企业产品研发,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

22、达到 30%以上;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6.5 入驻企业的主营业务与孵化器的专业定位一致,主导产业的企业数及占用面积不低于 70%;7 公共服务平台:具有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服务能力,专业型孵化器应具备或与高校院所联合具备专业领域的公共技术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公共技术服务。8 孵化资金:自有孵化资金不低于 200 万元;与金融、风(创)投机构、贷款担保公司等机构建立稳定的业务联系,有条件的建立创业种子基金,共同扶持在孵企业的发展;9 服务体系:

23、创业导师工作机制,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服务体系初步搭建,能够有技术、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规章;管理制度方面,有对在孵企业的问诊、巡访和毕业企业跟踪制度;配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建立全市孵化器创业导师专家库,参加创业指导培训服务和组织在孵、毕业企业的评价服务。初步形成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的预孵化制度,在孵企业管理制度、毕业企业跟踪制度16表 1: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表编号: 机构性质_经济类型_核算形式_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表申报科技企业孵化器名称_ _运营管理单位名称(盖章)_工商注册代码_法人代码_申请单位名称(盖章)_创办

24、主体_类型_主导行业_孵化器负责人_电话_手机_E- mail_孵化器联络员(负责资料整理、信息上报)_电话_ 手机_ E-mail _QQ_通信地址_邮政编码_网址 _传真_填报日期 _ _ 年 月 日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制17孵化器名称办公地址 建筑面积孵化面积孵化场地孵化面积场地拥有方式 经营范围注册资金 资产总额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出资形式资本结构责任人情况 姓名 年龄 文化程度 职务/职称 联系方式孵化器法人业务负责人职工总数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职工总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经过专业培训职工人数 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管理人员 营销人员 服务人员 其他人员孵化器管理团队状况员工结构

25、状况上年度总收入 上年度缴税额营业税 所得税其中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在高新技术开发区是否在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孵化器现有在孵企业数 毕业企业数高新技术企业 民营科技企业创新型企业 先进型服务业企 业其中 软件企业 上市企业在孵企业拥有专利和专 专利数 专有技术数18有技术情况自有孵化资金 种子资金公共服务平台专利代理法律代理投融资担保银行合作中介机构其他产业园加速器创业基地相关配套载体其他姓名 单位 职务/职称 联系方式创业导师培训基地注册资金 上年度总收入 上年度缴税总额在孵企业经济指标孵化器简介:(请阐述园区特色和竞争优势,可另附页)孵化器未来三年的主要发展战略及长远目标(可另附页)

26、19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管理单位申报说明负责人签章:年 月 日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意见负责人签章:年 月 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处室意见负责人签章:年 月 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核意见及盖章负责人签章:年 月 日 20填 表 须 知 一、本表为孵化器申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重要文字依据,填表单位必须参照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和本表的格式认真如实填写,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资质确认资格。二、 填表说明(如表格栏目空间不够填写,请用附页):1、 孵化器机构性质:(1)企业, (2)事业, (3)其他;2、 孵化器经济类型:(1)国有, (2)集体, (3)中外合资, (4)民营, (

27、6)股份制, (7)其他;3、 核算形式:指独立或非独立;4、 管理运营单位指对孵化器进行日常管理的经济实体;5、 创办主体指政府、高校、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合作共建、其它;6、 类型指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大学生创业园,以及国际企业孵化器;7、 技术人员人数包含同等学历的科技人员在内;8、 主导行业指孵化器承载企业主要属何行业,不超过两个,即:(1)电子与信息、软件;(2)生物(农林牧渔) 、医药技术;(3)材料科学、新材料科学;(4)光机电一体化技术(5)能源科学、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6)环境保护技术;(7)航空航天技术;(8)地球、空间、海洋工程

28、技术;(9)核应用技术;(10)其他高技术;(11)其他非高技术第 10 和 11 类写具体行业,如科学研究及技术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9、 孵化场地指孵化器实体建筑范围;10、 场地拥有方式指自有、租用、分期购买等;11、 经营范围参考主导行业;12、 上年度总收入、缴税额:指孵化器申报前完整统计年销售收入总额,包括技术性收入;缴税额;13、 公共服务平台指孵化器已建的实验室、中试平台、检测平台等名称;14、 相关配套载体指与孵化器有合作协议的产业园、加速器和创业基地等名称;15、 创业导师指开展创业导师制度的导师情况;16、 相关计量单位:金额(万元) 、面积

29、(平方米) 、企业数(家) 、人数(人) 、专利(件)21表 2:科技企业孵化器基本情况表孵化器名称运营管理单位孵化载体范围孵化器性质 注册时间孵化器类别 地方主管部门注册资本 累计总投资法人 学 历管理人员总数 大专以上学历人数累计入驻企业数 累计毕业企业数现有在孵企业数 在孵企业总人数孵化器总面积 联 系 人联系电话 传 真移动电话 邮 编电子信箱 通讯地址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单位:(盖章)年 月 日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意见:(盖章)年 月 日 22表 3:科技企业孵化器现有工作人员一览表单位名称 人员总数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职称 学 历 参加工作 时间 培训情况23表 4:科技企业

30、孵化器在孵企业基本情况表孵化器名称:注册资金序号 在孵企业名称 注册时间 入驻时间入住时 2011 年技术领域 所占孵化场地面积 在职人数 授权专 利数是否民营科技企业是否高校、研究院所科研人员创业是否留学人员或大学生创业表格单位:万元、家、人、件、平方米24表 5: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企业基本情况表孵化器名称:在职人数序号 毕 业 企 业 名 称 注册时间 入驻时间 毕业时间 注册资金毕业时总收入 入住 时 毕业 时技术领域 是否上市企业是否高新技术企业表格单位:万元、家、人25表 6:科技企业孵化器现有孵化场地情况表科技企业孵化器名称: 其中(M 2) 产权情况序号楼 宇 名 称详 细 地 点启用时间在孵企业数(家)进驻率()楼宇面积(M2)企业用服务用办公用其他自有产权受托管理租赁其他复 核 情 况(申报单位不填写)拟申报楼宇面积情况123合计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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