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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1897945 上传时间:2018-08-29 格式:DOC 页数:41 大小:457.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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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姓名:张旭鹏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硕士指导教师:唐永忠2011华 中 科 技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摘要民事执行是实现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重要手段,其是否能够实现,关系到当事人或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和法律制度的公平公正。当前由于法律监督制度的不完善,民事“执行难”和“民事”执行乱“问题广泛存在,致使权利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救济,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进一步降低,进而影响到了社会的稳定,成为近年来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主要诱因。其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在民事执行领域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没有得到

2、重视,本文以探索构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最佳途径为出发点,对现有的理论研究做了梳理,在进行例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应当明确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执行进行监督。本文分为四个部分,首先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体制进行了概述,介绍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概念、特征和作用,并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理论研究现状做了简要论述。其次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现状及制约因素作了分析,对当前我国民事执行领域检察监督的现状做了考察,分析了造成民事执行领域检察监督不理想的原因。再次阐述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指出在民事执行中引入检察监督制度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最后提出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这部分是本文的重点所在,

3、对民事执行中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分析,在考察现有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关键词: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权力制约检察监督I华 中 科 技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AbstractCivil Enforcement is the important means to achieve the court judgments andorders in force. If can be achieved, related to the legal rights of the parties or the ThirdParty, also related to the authority of jud

4、icial decisions and the fair of legal system.Since the imperfect system of legal supervision, a widespread problem is the difficultand arbitrary of Civil Enforcement, so resulting in the parties or the Third Partywhose rights are prejudiced without an effective remedy, and the peoples trust injustic

5、e to further reducing, and then affect social stability, all that can be the maincauses in groups events in recent years. Traced is the lack of inspection andsupervision is an important reason for the current phenomenon of arbitrary of CivilEnforcement. This article according to explore constructing

6、 the best way for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of Civil Enforcement as the starting point, compiled theexisting theoretical research, based on case study, proposed China should make clearthe prosecution have the right to supervision of Civil Enforcement.This article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first is

7、 an overview of the inspection andsupervision of Civil Enforcement system, introduced the concepts, characteristics androle of the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of Civil Enforcement, and also briefly discussesthe system of associated. Followed is the status and analysis of the constraints, inspecton Ch

8、inas current situation, analyzed the reasons for the unsatisfactory result. Then isthe analysis of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pointing out that construct system for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of Civil Enforcement has practical operability. Finally isthe constructing of system for the inspection a

9、nd supervision of Civil Enforcement ,this is the focus of this paper, analyse a range of issues in Civil Enforcement ,and putforward my views based on the existing research.Key Words: Civil action Execution Power Constraints Inspection andSupervisionII独创性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

10、除文中已经标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日期: 年 月 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华中科技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保密,在_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本论文属于不保密。(请在以上方框内打“ ”)学

11、位论文作者签名: 指导教师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华 中 科 技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引言近年来,民事执行领域“执行难”、“执行乱”问题层出不穷,权力寻租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有愈演愈烈之势。随着越来越多的判决裁定的不当执行,民事执行程序成为众矢之的。民事审判仅仅是对民事权利进行确定的过程,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并不能保证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只有在当事人主动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的情形下,其之间的纠纷才能够得到有效解决,但是现实中由于各种原因,很多当事人故意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此时,只有依靠法院的强制执行才能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如果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不依法行使权利,则生

12、效的裁判就无法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因此可以说民事执行与民事审判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执行程序部分进行了修改,但是这种修改只是加强了法院的内部监督,而对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却并未提及。笔者认为,解决当前民事执行领域存在的问题,仅仅依靠法院的内部监督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自己监督自己永远存在着逻辑上的悖论,因此需要引入民事执行外部监督来对法院内部的自我监督进行强化,然而我国现行民事执行外部监督却处于一种虚弱化状态,在实践中往往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是由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对民事执行进行的一种外部监督,因此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在我国民事执行内、外监督制度尚

13、不健全,民事执行权的运行得不到有效规制的背景下,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可以完善现有民事执行监督体系的内容,从而确保民事执行权在阳光下规范行使。本文首先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现状进行了分析,然后论证了在我国构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必要性和现实性,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检察院如何对民事执行进行监督,这是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焦点和难点。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构建这一部分中,笔者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原则、范围、管辖、监督方式等进行了探索,其中对检察监督的方式的分析是本文的重点所在。本文希望通过构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引入外部监督机制,使民事执行的内外监督1华 中 科 技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机

14、制能够相得益彰,在两者的共同监督制约下,对民事执行权的运行进行有效的规制,进一步的能够对解决现阶段存在的执行问题有所裨益11 1 Merry,Sally Engle(1988),“Legal Pluralism”,22Law and Society Review 869-896.2华 中 科 技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1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概述1.1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概念 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然以权力来制约权力”。2任何一个现代法治社会,要使权力的运行符合

15、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就必须对权力进行制衡和监督。民事执行权是法院的一项职能,是实现生效判决、裁定的重要途径,其运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能否实现,进而关系到司法判决的公信力。因此,对民事执行进行监督是应有之义。民事执行监督是指“具有监督权的机关认为受其监督的民事执行机关在执行程序中做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者存在错误,要求受监督的民事执行机关予以矫正的法律制度”3民事执行监督根据监督主体不同可以分为权力机关监督、党政机关监督、新闻舆论监督、法院自身监督、检察机关监督等,尽管存在着多种形式的监督,但是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的检察监督才是其中最有效的监督,是民

16、事执行监督的根基。检察机关的监督一般被称为检察监督,是指享有检察权的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在执行程序中的执行实施行为和裁判行为进行监督的行为,从而规范民事执行权合法有序运行的法律制度。1.2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特征 1.2.1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具有事后性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作为一种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只有在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执行行为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之后才能发挥作用,因此是一种事后监督。具体说来,先有执行机关对执行权的滥用,才会有检察机关对执行行为的制约。但是,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事后性并不意味着检察监督必须在执行机构的执2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 译,商务印书馆 1961年版,第

17、 154 页。3 谭 秋桂:民事执行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第 266页。3华 中 科 技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行行为侵害了权利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后才能启动,只要当事人或案外第三人认为执行机关在执行过程中的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他就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启动对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事后监督仅是检察监督的一般性规定。1.2.2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具有法定性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作为一种国家公权力,其运行的目的在于对私权进行救济,由于国家公权力运行过程中容易发生滥用的情形,因此其运行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作为公权力的一种,它的行使必须有具体的法律对其运行的主体、程序、范

18、围等做出规定。1.2.3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具有补救性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作为一种救济性权力,在发现法院的执行行为存在着不合理或违法行为时,有权要求法院改正错误,从而使相关利益人遭受侵害的权利得到补救。1.2.4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具有程序性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建立是为了减少法院执行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作为一种监督机制,其不具有对民事执行的实体权利作出处分的权利,检察院在发现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时,可以要求法院改正,但是最终的决定权仍然在法院手中;其次,由于民事执行程序的特殊性,检察机关在对其进行监督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从而保证法院的执行活到在合法的轨道上进行。1.2.5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目的具有多元性一

19、是要通过纠正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出现的错误来规范民事执行权的运行;二是通过要求法院对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执行行为的改正来维护权利遭受损害的当事人的利益。4华 中 科 技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1.3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作用 1.3.1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机关的违法执行行为会给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进行监督,可以保证民事执行权在合法的轨道上运行,从而间接维护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1.3.2促进法院执行人员素质的提高,规范民事执行权的行使现阶段执行中出现的错误或违法执行行为大部分是由于执行人员自身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不高造成的,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进行检察监

20、督,用法律手段指出或纠正执行过程中执行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对执行机关工作人员起到警示作用,促使他们主动提高自身的各项素质,进而对法院执行机关整体执行水平的提高起到有效的促进作用。1.3.3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促进司法裁判的公平民事执行活动中出现的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执行行为,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权威性造成损害,导致法律公平性得不到体现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进行监督可以及时纠正法院执行程序中的不合理或不合法行为,保证法院的执行工作在合法的轨道上运行。另外,对于现阶段的“执行难”和“执行乱”现象,检察院介入和监督执行工作,与法院相互配合,可以增强执行权的抗干扰能力,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现

21、阶段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困难。1.4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理论评述 在理论界,对于检察院是否可以对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到进行监督存在着分歧,有两种不同的看法。部分学者认为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进行检察监督有其合法性和正当性,因此对其持赞同态度;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检察机关不应当全面介入民事执行程序,有些激进的学者甚至认为应该把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民事检察取消。否定者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理由:1、现行民事诉讼法把审判程5华 中 科 技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序和执行程序作为两编分别做出规定,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进行监督,但是在执行程序中并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可以进行监督,这表明执行活动和审判活动存在着异质性

22、,执行活动属于行政行为,审判活动属于司法行为,而且最高人民法院也曾数次发文对人民检察院的民事执行监督权进行否定,因此检察机关对进行民事执行进行监督于法无据。2、法院内部监督制约体制的相对完善以及执行救济制度的建立已经可以有效规范民事执行行为,因此没有必要再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进行监督。3、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查处执行中4的职务犯罪进行监督,没有必要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再规定其他检察监督制度,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再过分强调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的监督问题,可能会影响民事执行程序的效率,与民事执行程序的价值追求相悖。 4、域外没有民事5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目前尚无资料证明有国家真正实行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23、常常被提及的法国和俄罗斯根本不存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法国只有协助的义务而没有监督权力。俄罗斯关于民事执行监督的规定在 1997 年被修订,其原民诉法中涉及到的检察长对民事执行的监督权已经被执行程序法、司法警察法及新的民诉法典的有关内容所取代,实际上已失效,因此俄罗斯现在也不存在对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赞同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学者认为,应当确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1、应当对民事审判作广义的解释,民事执行作为审判工作的一部分是对民事审判的延续,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应当包括从起诉前到裁判后。2、执行权既包括执行中的程序问题,又包括执行中的实体问题,兼具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双重属性,因此

24、应当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检察机关对执行行为进行监督合乎法理。3、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拥有刑罚执行监督权,既然检察机关对刑罚的执行有进行法律监督以保障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必要,那么民事、行政执行应该也不例外。4、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职责是监督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民事执行3崔伟、廖中洪“.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价值、根据与立法完善”【J.现代法学,2008,(3):175一 181.4王 嘉 “构建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体制的理性探索”硕士论文 库 20086华 中 科 技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活动固然有其自身规律,较之民事审判活动具有一定的特殊

25、性,但其特殊性并不足以排斥检察机关依法对其进行监督。正是因为理论界对是否应该进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存在认识上的分歧,从而导致了实务操作的混乱,一些地方坚持现行法律的规定,拒绝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进行监督,而有些地方在实践操作中却早已突破了现行法律的规定,在个别案件中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因此在目前情况下,应该对民事执行监督问题有一个理论上的统一,明确授予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建立以人民检察院为主体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体制,最终形成“三位一体”的执行权规范体系,即以人民检察院为主体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体制、以人民法院为主体的执行权自我监督制约体制、以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为主体的执行救济体制。7华

26、中 科 技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2 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现状及制约因素2.1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现状 从法律渊源上看,我国现行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可以分为三个层面:(1)宪法层面。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规定从根本上确立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地位。因此检察机关的职能就是监督法律的执行和遵守情况,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统一。据此宪法原则,我国的三大诉讼法都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体现了维护国家公权力对私权予以救济的精神。据此,人民检察院组织法6第5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这两项法律规

27、定构成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根基性依据。(2)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实行法律监督”,并在分则第 185至 188条中对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实行法律监督的范围、方式和相关程序进行了规定,这是到目前为止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监督最具体同时也是仅有的 5条规定。对于能否把上述规定作为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依据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一部分学者认为现行民诉法将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分别作出规定,在审判程序中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而在执行程序中却没有做出相似的规定,这表明执行活动和审判活动存在着性质上的差别,检察机关进行

28、监督的对象是民事审判活动,而不包括民事执行活动。另一部分学者认为,对于民事审判应该做广义的解释,其不仅包括从立案到做出判决裁定的环节,还包括民事执行环节,民事执行活动属于检察监督的范围。(3)司法解释层面。由于对检察监督的认识检法两家存在分歧,最高人民法院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排斥检察机关对其进行监督,曾多次单方面发布司法5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也对宪法的这一原则作了相应的规定,但具体内容却差别较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29、政诉讼法第 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8华 中 科 技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解释,这极大地制约和阻碍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开展。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在执行程序中做出的裁定,不属于抗诉的范围。1996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检察机关对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理问题批复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出先予执行裁定,因案件尚未审结,不涉及再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于法无据,如其坚持抗诉,人民法院以书面通知形式将抗诉书退回抗诉的人

30、民检察院”。200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暂缓执行建议问题的答复中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提出暂缓执行的建议没有法律依据。”如此种种,可以明显看出,这些司法解释几乎排斥了民事检察监督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适用,由此也导致在执行领域法院一家独大的局面,从而助长了执行领域中的权力寻租现象。尽管这些司法解释均存在着违宪之嫌,但是实践中地方各级法院仍以这些司法解释来不断抗衡检察机关的民事执行监督,极大的阻碍了检察监督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的运用,成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效力难以实现的功能性障碍。2.2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2.2

31、.1检察监督制度设计存在缺陷我国现行法律仅从宏观上规定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对于具体的制度设计则缺乏明确的规定。尽管宪法规定了检察院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但是对于检察监督的原则、范围、管辖、启动等则缺少细化的规定。新民诉法仅仅是对法院的审判监督程序及执行程序进行了修改,对于民事执行监督却没有做出实质性的修改,尤其是对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这一重要领域依旧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权力的行使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现行法律的规定的不完善,使得检察机关对于民事执行进行监督陷于两难的境地。9华 中 科 技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2.2.2检察机关监督能力存在缺陷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刑轻民”的思想观念

32、,致使检察机关在监督力量的投入、培养上存在不平衡,把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到了对刑事执行的监督。同时,一些领导干部对提高自身监督能力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缺乏紧迫感和危机感。民事执行监督工作较之于其他执行监督更加复杂,该特点决定了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更强的业务能力,基于职能上的引导,检察机关更熟悉刑事领域,在对民事业务的处理上远比不上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和执行领域的工作已经进行了好多年,有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初步形成了一支高素质的队伍,而检察机关的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由于开展叫较晚,因此在有效开展业务及建立完善的检察监督队伍方面还存在着很大不足。一些检察机关现在仍然把一些业务能力较为突出的人员

33、安排在刑事领域,而把一些业务能力不足的人员安排在民行检察队伍当中。从而导致检察监督往往起不到应有的效果7。2.3当前制约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因素 2.3.1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民事诉讼法第14条也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由于该条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化,并且在分则中未对其具体细化,未规定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措施、程序等,从而导致在实践中检法两家产生了不同的理解。法院认为,审判活动不包括执行,对于执行活动,检察机关没有权利介入监督,据此最高法院出台一系列司法解释限制检察院对民事执行程序进行监督。而检察院认为其

34、对民事执行进行监督有法律上的依据:1、法院审判的范围理应包括从起诉到执行的整个诉讼过程,执行阶段是确保生效判决裁定得以实现的最重要的环节,是民事审判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应该纳入检察院监督审判活动的只能范围;2、检察院认为“裁定”并不限于审理阶段的裁定还应包括执7 Note,Breathing New Life into Prosecutorial Vindictiveness Doctrine 114 Harv .l.Rev.2074(2011).10华 中 科 技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行裁定,故执行裁定也属于检察监督的对象,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3、检察院认为“审判监督

35、程序”的内涵既包括法院内部的审判监督程序,也包括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程序。“对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非法排斥,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地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法律解释,而不是消极地将个案报请各级人大处理,因为这只是治标而非治本的方法。” 82.3.2观念上的障碍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相比,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进行监督面临的最大的困难是观念上的障碍。(1)人民法院方面对来自检察院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抵触。法院认为检察院介入民事执行使得原本已经困难重重的执行工作更加难以开展下去,因此其对检察监督持抵触情绪,在这种抵触情绪的推动下,检法两家的冲突大有愈演愈烈之势,最高人民法院自1995年以来出台一系列司法解释对检察监

36、督进行限制,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排除在了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范围之外。有学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抗衡来自检察机关的民事经济检察监督,左一个解释,右一个批复,对可以抗诉的生效裁判的范围不断蚕食,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从而使来自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频频受阻,其影响是极坏的。” 应当创建一9种新型的检、法平等的冲突解决机制,并上升为法律。 (2)检察院方面由于自身监督能力的限制及职责定位的模糊导致在民事执行中行使检察监督权时“底气不足”。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刑轻民”的思想,各级检察院往往将大多数高学历的业务骨干安排到刑检和反贪侦查部门,民行部门在人员构成、业务水平以及办案条件等方面来说相对薄弱。同时由于

37、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民事案件大幅度递增,从而造成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心有余而力不足。事实上作为监督法官工作的监督着,只有在自身的业务8张卫平:“民事行政裁判执行的积极与消极”,人民法院报,2003年 l月 24日第 3版。9王景琦:“司法改革与民事检察监督当议”,法学家,2000年第 5期。11华 中 科 技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水平和能力比被监督者具有更高水平的情况下,才能在实际的工作中提出更具可行性的意见,从而达到良好的监督效果,才能更加有效的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监督权力。(3) 其他群体、老百姓对于检察监督权了解甚少。由于缺乏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了解,实践中老百姓通常不会想到

38、通过检察院在民事执行中维护其合法权益。总之,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法律监督权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各级法院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抵触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进行监督,加之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检察机关在行使监督权时也有所顾虑,更是不可能有太大的作为 。思想10决定行动,只有消除思想观念上的障碍,正确认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才能更加有效的推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建立。2.3.3案件渠道不通畅由于民行业务起步晚再加上宣传不到位,大多数群众的法律意识不强,缺乏对一些基本法律知识的了解,实践中往往把检察机关和反贪、公诉划等号,认为检察院只有这两个业务部门,对于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权知道的很少,因此,相关权利人

39、一旦遇到法院执行机关的违法执行行为时往往不能够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映,而是采取一些过激行为;另一方面,相关权利人不可能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全程跟踪,因此对于执行活动中执行机关是否存在着违法乱纪的行为也知之甚少。特别是涉及到异地执行的案件。在有些案件中权利人即使知道存在着违法乱纪行为,也往往由于没有相关的证据证实,缺少了权利人申诉这一渠道,检察院对法院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就缺乏基础,从而导致许多工作无法进行。2.3.4组织架构方面的原因从立法模式上看我国仍然没有摆脱审判职权主义的构架,过高地估计了审判组织系统内部监督的有效性和公正性。目前部分学者对法院独立审判的过分强调更引出了“审判权的行使排斥外在监督

40、和干预”的观点,认为“加强检察10黎蜀宁.“论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J.现代法学,2003,(6):54一 58。12华 中 科 技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机关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权,将会损害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从而损害司法机关审判权的权威性,危及社会的公平正义”11由此强烈抵触、排斥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乃至民事实体活动的监督。然而,司法不公的事实并不是由于检察机关实施审判监督权的结果,恰恰相反,在法院系统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失灵的情况下,检察监督的缺失才是造成司法不公的根本原因所在。因为,此时的民事审判权事实上没有了有效的制约机制,失去制约的民事审判权因此而产生腐

41、败是不可避免的结果。11黄松有.“对现行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法理思考”N.人民法院2000-05-20。13华 中 科 技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3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构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3.1 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现有的民事执行监督体制既包括法院系统内部的监督,也包括来自外部的监督,这种监督体制看似完美无缺,但近年来民事执行系统内频发的执行腐败案件以及民事执行难、执行乱的现状说明现阶段这种执行监督体制仍然存在着缺陷,缺少一种能够从根源上保证民事执行合法运行的监督方式,因此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作为最有效的一种外部监督方式其创建有着现实的必要性。3.1.1解决民事执行现

42、状的客观需要现阶段我国民事执行中“执行难”和“执行乱”问题尤为突出,执行人员腐败案件大量发生,据调查显示,尽管人数仅占全国法院工作人员总数的十分之一,但执行人员发生问题的却占其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也即执行人员违12法比例是法院平均违法率的三倍以上。另外, 96%以上的案件都受到地缘人缘关系的影响, 而真正因地方领导干预致使案件不能执行的一般在7%以下 。尽 13管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是最根本的原因是制度方面的,即“现行的执行制度存在着执行人员不依法行使执行权的可能性”14民事执行权既包括执行裁判权,也包括执行实施权,因此民事执行主体在执行中既享有实体上的权利,也享有程序上的权利

43、。由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执行监督的规定不够具体,对民事执行进行监督也就无从做起,尽管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模式,但是这种监督属于法院系统内部的监督,在权利高度集中的情况下,这种监督往往流于形式。尽管也存在着民事执行的外部监督,但这些外部监督由于约束的软化,往往很难对民事执行形成有效的制约,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当前存在的最为有效的外部监督手段,12沈德咏,构建执行工作新模式.人民法院报.2001年7月23日。13景汉朝,卢子娟.执行难及其对策.法学研究 2000年第5期。14张卫平、陈刚: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14华 中 科

44、技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检察监督理所成为民事执行外部监督的首选。3.1.2权力制约理论的需要建立在孟德斯鸠人性恶假设基础上的权力制约理论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已经成为一个普适性要求。“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权力制约理论要15求对国家权力进行分解,使不同的机关行使不同的权力,从而达到权力间的相互制约。分权与制衡是权力制约的最经典的表述,制衡的前提是分权。我国的政体不同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的制度,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职权,全国人民

45、代表大会下设不同的国家机关来行使不同的国家权力,不过在这种制度安排下权利之间的相互制约并不明显。检察权作为由国家最高权力所派生出来的一种独立的法律监督权,其依照宪法规定监督法律的实施,在这种权力构成下,将检察监督权排除在民事执行监督外,会打破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因此,对民事执行进行检察监督是权力制衡原则的必然要求。3.1.3 建立科学民事执行监督系统的需要科学的民事执行监督系统,需要通过建立一种制衡与约束机制来实现相关主体间权力的合理分配和制约,这种监督体制应该是多元化的,不仅应当包括内部自我监督系统,还应当包括外部监督系统,其中后者是保证执行权力合法运行的最重要的保证。我国现阶段对民事执

46、行监督主要是法院内部的监督以及外部的一些软约束性的监督,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党政机关的监督、舆论的监督等。权力机关的监督主要是指人大的监督,法院的权力来自于人大,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这种监督主要是从宏观上对法院的工作进行监督,是一种个案监督,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加之监督手段贫乏,因此在实践中不具有普遍性和经常性;舆论监督主要是新闻媒体的监督,这种监督虽然在近年15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上册) , 商务印书馆出版, 1961 年版, 第154页。15华 中 科 技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来的一些个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新闻立法的落后,加之部分从业人员职业素养较低,这种

47、监督容易异化为个别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因此这种监督发挥作用的空间十分有限;法院内部的监督由于其权力运行处于一种封闭的状态,因此这种监督往往难逃“自家人难揭自家短”的规律。检察监督是在法院之外设置的一种制衡机制来约束法院的执行活动,这种监督较之于其他监督,由于其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因而能更有效发挥其作用,因此将其纳入民事执行监督系统是一种科学的选择。3.1.4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法制建设最核心的内容就是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法律监督是确保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制度保证,法律监督存在着很多形式,监督的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公民个人以及法院自身,但是在这些监督形式中,检察监督由于

48、其监督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是一种最具有效性的监督,因此只有将检察监督纳入到民事执行监督中,才能完善现有的民事执行监督体制,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3.2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可行性 3.2.1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具有法律依据(1)宪法依据。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这项规定表明,只要是国家法律的实施活动,检察机关都可以对其进行监督,从而确保其正确实施,法院的民事执行行为作为一种重要的国家法律实施行为,检察院依职权对其进行监督具有合法性,否定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行为都是违宪的。(2)诉讼法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

49、督,对于这项规定能否成为检察院进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依据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民事审判活动不同于民事执行活动,既然民事诉讼法仅在审判程序上规定了检察监督的内容,那么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就于法无据。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对民事审判做广义的理解,其不仅包括16华 中 科 技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判决裁定的做出,还包括对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因此民事执行活动属于检察监督的范围。由于这种分歧,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多次以批复的形式对检察院的检察监督权进行限制。笔者认为,首先,法院作为我国的审判机关,其进行的一切活动都可称之为审判活动,因此,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当然包括对执行活动的监督。其次,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拥有刑罚执行监督权,既然检察机关对刑罚的执行有进行法律监督以保障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必要,那么民事、行政执行应该也不例外。再次,我国法律规定,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包括对审判人员贪赃枉法行为的监督,根据字面解释,这里的审判人员应当包含有执行人员。最后,鉴于司法实践中法院执行人员贪污腐败案件愈演愈烈之势,刑法修正案(四)规定在刑法第399条中增加了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这进一步说明了民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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