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颁布机构:外汇局 质检总局 2003-11-18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 2003131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 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 门、宁波市分局;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完善外汇监管,提高国际收支统计 数据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和标识的统一性,解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的赋码问题,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外汇业务中全面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标识的通知(汇发200224 号)的规定,
2、将 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的特殊机构赋予代码。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制定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 规程,见附件) 。现将该规程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该规程实施后,银行自行为特殊机构 编制的代码、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 “外汇局分支局 ”)自行为特殊机构赋予的代码一律停止使用,特殊机构应当按照规程的规定申领特殊机构代码。二、请各外汇局分支局做好特殊机构新旧代 码的对照表,以便于特殊机构申报信息的前后衔接。三、各外汇局分支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代码工作机构应积极配合,做好特殊机构代码的申领、赋码
3、和管理工作。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将此文转发辖 内支局和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外 汇 局 质 检 总 局 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 网址:http:/- 3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外汇业务工作中全面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标识的通知( 汇发 200224 号 )精神,切实完善外汇监管、提高国际收支统计监测数据质量,保证申报主体基本情况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和标识的统一性,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委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办理特殊机构代码赋码工作。国家外汇管
4、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以及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以下简称 “外汇局分局 ”)负责代理辖内特殊机构代码的申领、管理等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全国特殊机构代码申领和赋码的协调工作,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统一负责特殊机构代码的赋码、防重、查错等工作,并负责安装、维护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系统(以下简称 “赋码系统 ”)。第三条 本规程所指的特殊机构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目前不属于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赋予正式组织机构代码范围的、确因办理收支业务需要统一标识的申报机构,包括部分境内机构(军队、武警等 ),以及在境内 银行有收支业务的境外机构( 包括香港、澳
5、门、台湾的机构,以下简称 “境外机构 ”)、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等。特殊机构代码是指全国组织机构代码 管理中心向特殊机构统一赋予的、仅供该机构在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时使用的专用代码。该代码不作为认可特殊机构为有效机构的证明。第四条 办理涉外收付业务的银行,对首次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机构,需查验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简称 “代码证 ”),并核验其有效性。(一 )如果 该机构无代码证,但属于本规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军队、武警的境内机构、境外机构或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应当按以下流程办理特殊机构代码:1.该机构应当向银行出具包含其准确、完整、 规范名称的有效证明或其主管部门的批
6、文或证明,银行应当审核该申领机构的名称,确保该机构名称与开户档案资料中的名称或预留印鉴一致,并留存该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或批文的复印件两年备查。银行应于当日按照 “特殊机构代 码申领表 ”(表 1略)的格式将需要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信息通知相应的外汇局分局或者已安装赋码系统的所在地外汇局支局。2.外汇局分局/支局收到 “特殊机构代 码申领表 ”后,于 1 个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 网址:http:/- 5 -工作日内通过赋码系统向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申领特殊机构代码并留存相应的申领表。3.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根据外 汇局分局/支局提交的申领请求进行审核、查重后,通过赋码系统实时赋予特
7、殊机构代码并返回相应的外汇局分局/ 支局。4.外汇局分局/支局收到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赋予的特殊机构代码后,于本工作日内打印出 “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按 银 行) ”(表 2略)和 “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 ”(表 5略),并通知相应的银行。5.银行收到外汇局分局/支局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表 2和表 5)后,应留存 “特殊机构代码赋码 通知(按银行) ”。同时应在本工作日内通知申领机构前来领取 “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 ”。(二 )对于 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经失效的境内机构、无组织机构代码证且不属于军队、武警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以下业务操作流程办理特殊机构代码:1.办理涉外收付业务的银行
8、应填写 “特殊机构代码申领协办单 ”(以下简称 “协办单 ”,见表 3略)中的 “银行填写 ”栏,并要求该机构自行填写 “机构填写 ”栏后,前往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码工作机构办理代码证。2.如果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 码工作机构核实,该机构属于其赋码范围,则该机构应按规定申领组织机构代码;如果不属于其赋码范围,则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码工作机构应于本工作日内填写协办单中的 “代码管理中心意见 ”栏,并通知该机构凭该协办单前往所在地外汇局分局/支局办理特殊机构代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码工作机构应留存协办单的复印件,以便于日后筹办机构转为正式组织机构时进行核对。3.已安装赋码系统的
9、外汇局支局收到 协办单后,应于 1 个工作日内通过赋码系统向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申领特殊机构代码并留存有关协办单;未安装赋码系统的外汇局支局收到协办单后,应于 1 个工作日内将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清单汇总并填写 “境内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表 ”(表 4略 )后,将该申领表递交所属的外汇局分局,并留存有关协办单。4.外汇局分局收到辖内支局提交的 “境内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表 ”或代码工作机构出具的 “特殊机构代码申领协办单 ”后,应于 1 个工作日内通过赋码系统向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申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 网址:http:/- 7 -领特殊机构代码,并留存相应的申领表或协办单。5.全国组织
10、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根据外 汇局分局/支局提交的申领请求进行审核、查重后,通过赋码系统实时赋予特殊机构代码并返回相应的外汇局分局/ 支局。6.外汇局分局/支局收到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赋予的特殊机构代码后,应于本工作日内打印出 “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 ”(表 5)和 “境内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 ”(表 6略 ),并通知申请机构或辖内相应外汇局支局。7.未安装赋码系统的外汇局支局收到外 汇局分局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后,于本工作日内通知申请机构前来领取 “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 ”(表 5)。第五条 协办单和申领表的留存期限为两年。第六条 对由特殊机构转为符合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赋码范围的机
11、构,应重新按照组织机构代码的申领要求,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码工作机构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该类机构在申领组织机构代码时,应当向代码工作机构出示其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以确保机构代码的唯一性。第七条 已安装赋码系统的外汇局分支局应当将赋码信息制作备份并定期对赋码信息和赋码系统进行维护。第八条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将所办理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情况,于每月后 5 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定期将特殊机构及其代码情况在外汇局系统内部网上发布,供各分支局查询,以减少重复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负担。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应做好数据备份工作,并定期将特殊机构及其代码情况提供给各地的代码工作机构,便于其核对和管理组织机构代码。第九条 本规程自 2003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