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池村供水管理办法南池村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将村供水、管水、用水纳入法制轨道,充分发挥村供水在村民生活、生产建设和村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村用水户必须遵守本办法。村委是负责供水的专业管理,具有管理和服务性质,应认真贯彻为人民生活、生产建设服务的宗旨,不断改善设施条件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为本村发展供好用水、管好水。第二章水源第三条水源是村发展的重要资源,必须科学规划,合理安排(与北池村合用,共同开发合理利用,优势互补) 。第四条水源卫生防护应按照国家水源保护及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供水管理第五条自来水的供水范围,
2、主要是本村住家户。灌溉及工业用水自行解决供水。第六条村委在正常情况下保证水质、水量、水压符合国家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供水技术要求,连续、安全供水。如因工程施工、检修造成部分地段临时停水,应及时通知用户。如属无法避免的突然情况例外。第七条用户申请接用村自来水(包括新旧管网改造)应向村委提出申请,经审校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接水手续。第八条基建工程施工用水,必须经村委办理临时用水许可证,方可供水。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有上下水设施的住宅、车间及其它建筑,必须按照节约用水的技术要求进行设计,经批准接水的户(室)外管道部分安装任务必须由村委统一承担,如果安装不能满足工期要求时,村委可委托符合技术标准
3、等级的单位承建。竣工后,由村委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供水。第十条用户变更用水性质、更名过户和停止用水时,应向村委提交书面申请、结清水费后,再行变更、过户和拆表销户,严禁擅自转供水。第十一条任何个人都不得在生活、生产用水管道上擅自安装加压设施。确需安装加压设施的用户,可提出申请,由村委批准并监督安装加压设施。第四章供水设施管理第十二条村供水水厂、水井、泵房、加压站、输配水管道、闸阀、水表、消防栓、排气阀、测压表、供电、通讯线路及专用道路、公共水站等设施,属村集体财产,受法律保护。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闭、改动、侵占和毁坏。第十三条供水管道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周围,严禁挖抗取土、堆放垃圾和建筑材
4、料。第十四条用户需要移动或改造供水设施时,必须报村委审查办理有关手续。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用户负担。第十五条为防止供水管网水被污染,用户的自备水源、储水池及工业管道,一律严禁与村配水管道连接。第十六条凡用户投资和村委合资敷设的户外水管,表前部分均村委管理维修,表后由用户负责管理维修,用户不得私自移改或拆除。在满足用户用水的前提下,村委可进行改装或发展其它用户用水,他人不得干涉。第十七条公共消防栓除火警外不准做其它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闭。建筑物内无水表消防栓,由村委铅封管理。第五章水表及水费管理第十八条村委承担用户水表的校验、检定、修理,实行水表周期强检制度,并按规定收取校、修费用。用户若对水
5、表计量产生疑义,由法定计量检定机关校验水表,按水表误差视其情况调整水费。第十九条单元装表用户,村委以单元水表进行计量,水费由单元户代表按期统一交付。第二十条用户负责表井及水表管理,表井内必须保持清洁,水表铅封由村委统一管理,用户不得人为损坏。用户水量超过水表额定流量或达不到水表的额定流量时,应及时送检或拆换。第二十一条用户水表实际用量长期(半年以上)小于额定流量时,按用户实际用水人口,依据我村设计用水量标准计算水量,并要求用户改小水表口径,用户不得拒绝,费用由用户负担。第二十二条水费收取由村委负责,用户须及时足额交纳。第二十三条用户接到水费收取通知单后,必须按通知限期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者,超
6、期每天加收水费千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三月者,按自行销户处理。第二十四条水表失灵,不能正确计量时,根据用户的用水情况按下列其中一种方式计量收费。1、按上三月平均用量征收。2、暂时按用户最高月用水量计征,待换表后行度三月平均水量多退少补。第二十五条用户用水必须安装水表,对暂无水表的用户,按实有人口数和平均月用水量标准计征水费,并限期安装计量设备。第二十六条收取的水费,全部按期上交村委,由村未按有关规定,统一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免除用户水费。第六章计划用水第二十七条供用双方都必须贯彻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有关规定,努力提高节水意识,加强节水管理。第二十八条村委要加强巡回检查,
7、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种浪费水的行为,坚决杜绝浪费水的现象发生。第二十九条工业、建筑用水应向村委申报一次用水计划,由村委核定用水计划指标,实行计划供水。第三十条新开户和新增用水指标,可持有申请资料向村委申请增容,并按规定缴交增容费。第七章违章处理第三十一条对违章用水的单位或 个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处以 200XX 元罚款、赔偿损失(直接或间接损失) 、没收设备、暂停供水等处理,以至追究法律责任。罚、赔款列入供水专项资金。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违章用水。1、拖欠水费者。2、未经批准私自接用水者。3、未经水表用水者。 1 2 3 4、采用不正常手段使水表停行、滞行、逆行或倒
8、拨表针,破坏水表铅封者。5、浪费水量者。6、对爆管事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修复者。7、擅自动用自来水供水设施者。8、私拆、私装属村委管理的管道者。9、非因火警私自启用消防栓取水或拆除铅封者。10、改变用水性质,未办理变更手续者。11、私自架泵加压者。12、自备水源与村公用管道混装者。13、将两路进水管私自连通使用者。14、未经批准,在供水管线上施工,危及供水安全者。15、未经批准,在供水管线上修建建筑物或埋设地下管线,不符村规范规定者。16、违反本办法其他情况。第三十三条违章用水户还必须按村委发出的违章用水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者,停止供水。重新报装时,按新开户有关规定办理,并交
9、清所拖欠水费、罚款、赔偿、滞纳金和输送费。第三十四条对破坏和盗窃供水设施,严重危及供水安全和造成重大停水事故的责任人,报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五条对拒绝、阻碍供水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第三十六条村自来水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坚守工作岗位,工作失职,造成严重事故者;2、违章操作,造成经济损失者;3、擅自为单位或个人接水者;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用户者;5、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贿赂或敲诈勒索者;6、违反村供水管理办法其它规定的行为。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村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