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 洲 法 研 究 非 洲 国 家 与 国 际 海 洋 法的 发 展 3李 伯 军内 容 提 要 由 西 方 国 家 主 导 确 立 的 传 统 的 国 际 海 洋 法 律 秩 序 不 能 充 分 反 映 非 洲 等 地 区 广大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正 当 海 洋 权 益 。 鉴 于 此 ,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战 结 束 以 来 , 尤 其是 非 洲 国 家 获 得 政治 独 立 以 来 , 为 建 立 公 正 、 合 理 的 国 际 海 洋 法 律 秩 序 , 开 始 全 面 参 与 构 建 新 的 国 际 海 洋 法 律关 系 , 具 体 表 现 在 : 努 力 推 动 新
2、国 际 海 洋 法 律 秩 序 的 确 立 ; 积 极 参 与 制 定 新 的 国 际 海 洋 法 律制 度 ; 履 行 新 国 际 海 洋 法 的 各 项 义 务 。 非 洲 国 家 为 国 际 社 会 最 终 确 立 新 的 国 际 海 洋 法 律 秩序 , 以 及 为 国 际 海 洋 法 的 发 展 作 出 了 历 史 性 贡 献 。关 键 词 非 洲 国 家 国 际 海 洋 法 联 合 国 海 洋 法 公 约 专 属 经 济 区作 者 简 介 李 伯 军 , 湘 潭 大 学 法 学 院 副 教 授 、 湘 潭 大 学 非 洲 法 律 与 社 会 研 究 中 心 研 究 人(湘 潭 41
3、1105) 。员3 依 据 英 国 阿 贝 登 大 学 非 洲 研 究 组 的 研 究 成, 我 们 可 以 得 出 初 步 结 论 : 对 许 多 非 洲 民 族来 说 , 海 洋 在 他 们 的 宇 宙 观 和 经 济 生 活 中 所 起的 作 用 非 常 小 。 但 据 考 古 发 现 , 非 洲 国 家 在国 家 , 其余 都 被 沦 为 西 方 国 家 的 殖 民 地 。 第 二次 世 界 大 战 结 束 后 , 非 洲 国 家 逐 渐 走 向 独 立 。非 洲 新 兴 民 族 国 家 的 建 立 , 为 新 的 国 际 海 洋 法律 秩 序 的 确 立 及 共 同 维 护 发 展
4、中 国 家 在 世 界海 洋 权 益 方 面 奠 定 了 坚 实 的 政 治 基 础 , 也 为 新的 国 际 海 洋 法 律 秩 序 的 确 立 作 出 了 重 大 历 史 性贡 献 。果海 洋 文 化 的 缔 造 方 面 确 曾 有 过 辉 煌 , 古 埃 及 的航 海 文 明 在 全 世 界 具 有 相 当 高 的 水 平 : 早 在5 000年 前 , 埃 及 人 已 能 乘 船 从 海 路 到 达 索 马里 ; 4 500年 前 , 埃 及 人 已 能 制 造 平 底 木 板 船 ;3 000年 前 , 埃 及 就 有 大 型 的 商 船 在 红 海 上 航传 统 的 国 际 海 洋
5、 法 律 制 度 , 以 及 联 合 国 建 立后 召 开 的 两 次 海 洋 法 会 议 都 没 有 充 分 反 映 非 洲 等地 区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海 洋 权 益 。 第 三 世 界 国 家 为 维护 国 家 主 权 、 发 展 民 族 经 济 、 有 利 国 家 安 全 , 迫切 要 求 彻 底 推 翻 建 立 在 强 权 主 义 基 础 上 的 旧 海 洋行 了 。 这 些 事 实 表 明 , 古 埃 及 人 有 很 高 的 航海 水 平 。 不 过 , 由 于 历 史 原 因 , 非 洲 国 家 正 式全 面 参 与 国 际 海 洋 法 律 关 系 、 并 对 国 际 海
6、洋 法的 发 展 有 所 贡 献 乃 始 于 20世 纪 。3 本 文 系 作 者 主 持 的 湘 潭 大 学 2008年 湖 南 省 法 学 研 究 基 地开 放 课 题 一 般 项 目“ 泛 非 主 义 与 非 洲 区 域 国 际 法 ” ,以 及年 湖 南 省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一 般 项 目 “ 非 洲 国 际 法 : 成 就 、 问题 与 前 景 ” (08YBB065) 的 阶 段 性 成 果参 见 舒 : 非 洲 与 海 洋 学 术 讨 论 会 , 载 西 亚 非 洲 ,1984 年 第 2期 , 第 90页 。参 见 李 建 辉 : 中 华 民 族 是 人 类 海
7、 洋 文 化 的 主 要 缔 造努 力 推 动 2008新 国 际 海 洋 法 律 秩 序 的 确 立 。在 欧 洲 殖 民 主 义 者 入 侵 以 前 , 非 洲 没 有 国家 领 土 边 界 。 至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战 前 , 整 个 非 洲也 只 有 埃 及 、 埃 塞 俄 比 亚 和 利 比 里 亚 3个 独 立 62者 访 文 化 人 类 学 家 、 民 俗 学 家 林 河 , 载 中 国 民 族 ,2002 年 第 11期 , 第 36页 。 西 亚 非 洲 编 辑 部 版 权 所 有非 洲 国 家 与 国 际 海 洋 法 的 发 展 法 原 则 , 重 新 建 立 公 平
8、合 理 的 新 的 海 洋 制 度 。 第 二 届 会 议 上 , 苏 、 美 两 国 代 表 起初 公 开 反 对 沿海 国 有 权 确 定 自 己 的 领 海 界 限 , 坚 持 领 海 宽 度 不得 超 过 12海 里 , 且 无 理 要 求 让 它 们 的 军 舰 在 属于 沿 岸 国 领 海 内 海 峡 有 “ 自 由 通 行 ” 的 权 利 ,此 举 遭 到 非 洲 地 区 等 第 三 世 界 国 家 代 表 的 有 力 驳斥 。 会 议 最 后 通 过 了 阿 尔 及 利 亚 等 56国 提 出 的关 于 海 洋 法 问 题 的 清 单 作 为 将 来 讨 论 海 洋 法 的 提
9、1969年 2月 , 在 非 洲 地 区 等 广 大 发 展 中 国 家 的推 动 下 , 国 际 社 会 成 立 了 “ 联 合 国 和 平 利 用 国家 管 辖 范 围 以 外 海 床 洋 底 委 员 会 ” (简 称 “ 联 合国 海 底 委 员 会 ” ) , 并 从 1971 年 起开 始 为 召 开 第三 次 联 合 国 海 洋 法 会 议 进 行 筹 备 工 作 。 从1973年 12月 3日 起 , 期间 经 过 9年 共 12次 会 议 的 斗争 与 协 商 , 1982 年 12月 10日 , 在 牙 买 加 蒙 特哥 湾 举 行 的 第 三 次 联 合 国 海 洋 法 最
10、 后 会 议 上 签 署了 新 的 国 际 海 洋 法 公 约 联 合 国 海 洋 法 公约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Sea of 10 December 1982, 下 称 公 约 )。 该 公 约 是 当 代 国 际 关 系 中 最 重 要 的 法 律 文 件 之一 , 共 计 320条 、 9个 附 件 和 4项 决 议 书 。 它 的产 生 是 包 括 非 洲 国 家 在 内 的 广 大 第 三 世 界 国 家 反对 西 方 海 洋 霸 权 和 改 革 不 合 理 的 旧 海 洋 法 律 制 度的 重 大 胜 利 , 非
11、洲 国 家 对 此 作 出 了 应 有 贡 献 。 据统 计 , 非 洲 国 家 已 有 22个 沿 海 国 和 4个 内 陆 国批 准 了 该 公 约 。 目 前 , 世 界 上 拥 有 200海 里 专 属纲 , 从 而 正 式 确 立 了 12海 里 领 海 宽 度 制 度 。 在 公 约 正 式 生 效 前 , 各 国 领 海 宽 度 都 是 自 行 确定 的 。 1981年 5月 , 根 据 当 时 对 135个 沿 海 国领 海 宽 度 的 统 计 , 主 张 12海 里 的 非 洲 国 家 有 阿尔 及 利 亚 、 埃 及 、 扎 伊 尔 、 苏 丹 、 摩 洛 哥 等 国主 张
12、 20海 里 领 海 宽 度 的 非 洲 国 家 有 安 哥 拉 ; 主张 30海 里 的 非 洲 国 家 有 尼 日 利 亚 和 多 哥 ; 主 张,50海 里 的 非 洲 国 家 有 马 达 加 斯 加 、 坦 桑 尼 亚 、喀 麦 隆 和 冈 比 亚 ; 主 张 70海 里 的 非 洲 国 家 有 毛里 塔 尼 亚 ; 主 张 100海 里 的 非 洲 国 家 有 塞 内 加尔 ; 主 张 150 200海 里 的 非 洲 国 家 有 塞 拉 利 昂和 贝 宁 等 国 , 而 其中 主 张 12海 里 领 海 宽 度 的 国家 最 多 。 在 公 约 签 署 前 后 ,以 往 宣 布 其
13、领 海 宽度 超 过 12海 里 的 非 洲 国 家 大 部 分 都 按 照 公 约 所确 定 的 12海 里 领 海 宽 度 标 准 进 行 了 修 正 , 如 佛得 角 、 加 蓬 、 加 纳 、 几 内 亚 、 几 内 亚 比 绍 、 马 达加 斯 加 、 毛 里 塔 尼 亚 、 塞 内 加 尔 、 坦 桑 尼 亚 等经 济 区 (或 专 属 渔 业 区 ) 的 国 家 共 有 103 个其中 非 洲 就 有 26个 。 国 际 上 奉 行 群 岛 制 度 的 国,家 共 有 24个 , 其中 就 有 非 洲 的 佛 得 角 、 科 摩 罗 、圣 多 美 和 普林 西 比 , 而 毛 里
14、 求 斯 和 塞 舌 尔 潜 在 性地 拥 护 这 一 主 张 。 世 界 上 拥 有 宽 阔 大 陆 架 的 国 家共 有 45个 , 而 其中 非 洲 就 占 19个 , 在 其中 就 有6个 主 张 200海 里 大 陆 架 或 超 过 这 个 限 度 的 大 陆国 。 1973年 非 统 组 织 第 十 届 首 脑 会 议 通 过 的 关 于 海 洋 法 问 题 的 宣 言 (Declaration on theIssues of the Law of the Sea) 明 确 规 定 : 领 海 宽架 边 缘 。不 是 联 合 国 海 洋 法 公 约 的 缔 约 国 , 其中 非 洲
15、 仅 占6个 , 即 刚 果(金 )、 厄 立 特 里 亚 、 利 比 里 亚 、利 比 亚 、 马 达 加 斯 加 和 摩 洛 哥 。在 沿 海 国 中 , 全 世 界 仍 有 32个 国 家度 为 12海 里 。 而 沿 海 国 在 认 同 与 履 行 上 述 公约 方 面 的 情 况 是 : 全 世 界 共 有 127 个 国 家 主张 12海 里 领 海 , 而 其中 非 洲 就 有 29个 , 而 在 其积 极 参 与 制 定 参 见 卢 绳 祖 : 关 于 海 洋 法 的 几 个 问 题 , http: / /www.新 的 国 际 海 洋 法 律 制 度sass1org1cn /
16、fx/articleshow1jsp? dinji = 135 (2)经济 区 内 的 科 学 研 究 亦 属 沿 海 国 的 专 属 管 辖 范 围 。1973 年 , 非 统 组 织 第 十 届 首 脑 会 议 通 过 的 关于 海 洋 法 问 题 的 宣 言 也 提 出 , 非 洲 国 家 有 权建 立 最 大 限 度 为 200 海 里 的 专 属 经 济 区 或 管 辖范 围 。 1973年 以 后 , 非 洲 15国 等 国 家 纷 纷 提 交了 提 案 , 使 经 济 区 概 念 渐 趋 成 熟 , 并 最 终 成 为 后来 1982年 公 约 制 度 的 组 成 部 分 。 专
17、 属 经 济区 制 度 的 建 立 标 志 着 非 洲 等 第 三 世 界 国 家 在 为 维护 其海 洋 权 益 不 受 侵 犯 、 海 洋 资 源 不 被 掠 夺 方 面取 得 了 历 史 性 胜 利 。言 (Declaration of Principles Governing the Sea -Bed and the Ocean Floor, and the Subsoil Thereof,beyond the Limits of National Jurisdiction) 等 相 关决 议 。 后 来 , 在 联 合 国 第 三 次 海 洋 法 会 议 上 达 成的 公 约 将 国
18、 际 海 底 区 域 制 度 正 式 确 立 为 国际 海 洋 法 中 的 一 项 新 制 度 。 非 统 组 织 于 1973年5月 24日 通 过 的 关 于 海 洋 法 问 题 的 宣 言 也宣 告 : “ 为 了 从 勘 探 和 开 发 海 底 及 其底 土 资 源 获得 利 益 , 非 洲 国 家 和 地 区 应 倍 加 努 力 在 海 洋 科 学与 技 术 的 所 有 方 面 培 训 , 以 及 援 助 他 们 的 人 员 。此 外 , 他 们 还 将 促 使 联 合 国 适 当 的 部 门 , 以 及 技术 先 进 的 国 家 加 速 转 让 海 洋 科 学 技 术 包 括 培
19、训 人员 在 内 的 进 程 。 ” 由 上 可 见 , 非 洲 地 区 等 发 展 中国 家 的 兴 起对 海 洋 法 中 海 洋 技 术 的 发 展 和 转 让 问题 的 提 出 , 起了 率 先 并 具 有 决 定 性 的 作 用 。(四 ) 确 立 了 关 于 低 潮 高 地 的 岛 屿 地 位 问 题低 潮 高 地 是 在 低 潮 时 四 面 环 水 并 高 于 水 面 但在 高 潮 时 没 入 水 中 的 自 然 形 成 的 陆 地 。 1930年海 牙 国 际 法 编 纂 会 议 、 1956年 国 际 法 委 员 会 的报 告 , 以 及 1958 年 领 海 及 毗 连 区
20、公 约 (Convention on the Territorial Sea and the Contigu2ous Zone, 1958) 和 大 陆 架 公 约 (Conventionon the High Seas, 1958) 等 国 际 法 文 件 , 在 界 定岛 屿 时 都 没 有 将 低 潮 高 地 考 虑 在 内 。 也 就 是 说 ,低 潮 高 地 的 法 律 地 位 最 初 主 要 体 现 在 沿 海 国 家 领海 基 线 的 划 定 或 者 沿 海 国 家 领 海 宽 度 的 确 定 等 问题 方 面 。 如 1958年 领 海 和 毗 连 区 公 约 第 十一 条 第
21、 一 款 规 定 : “ 低 潮 高 地 是 在 低 潮 时 四 面 环水 并 高 于 水 面 但 在 高 潮 时 没 入 水 中 的 自 然 形 成 的陆 地 。 如 果 低 潮 高 地 全 部 或 一 部 分 与 大 陆 或 岛 屿的 距 离 不 超 过 领 海 的 宽 度 , 该 高 地 的 低 潮 线 可 作为 测 算 领 海 宽 度 的 基 线 。 ” 而 后 来 在 1973年 联 合国 国 际 海 底 委 员 会 会 议 上 , 非 洲 14国 首 次 建 议给 予 低 潮 高 地 以 岛 屿 地 位 。 1982年 联 合 国 海(三 ) 促 成 了 国 际 海 底 区 域 制
22、 度 的 建 立自 20世 纪 50年 代 以 来 , 由 于 深 海 调 查 技 术装 备 的 改 进 , 国 际 社 会 探 明 了 国 际 深 海 海 底 蕴 藏着 丰 富 的 多 种 矿 物 资 源 。 因 此 , 为 了 防 止 西 方 海洋 大 国 对 国 际 海 底 资 源 的 垄 断 性 开 发 , 在 非 洲 地区 等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倡 议 下 , 联 合 国 国 际 海 底 委 员会 讨 论 与 审 议 了 关 于 深 海 及 洋 底 开 发 和 利 用 问题 。 1967年 8月 17日 , 马 耳 他 常 驻 联 合 国 代 表帕 多 提 出 , 应 当 宣
23、布 国 家 管 辖 范 围 以 外 的 海 床 和洋 底 是 “ 人 类 共 同 继 承 财 产 ”。 在 他 的 建 议 影 响下 , 1969年 第 24届 联 大 关 于 国 际 海 底 的 4项 决议 中 , 其中 “ 第 2574D 号 决 议 ” 由 非 洲 等 地 区12个 发 展 中 国 家 提 出 并 获 通 过 。 它 要 求 在 国 际海 底 制 度 正 式 建 立 之 前 , 国 家 和 个 人 均 不 得 对 国际 海 底 资 源 进 行 开 发 , 对 国 际 海 底 区 域 及 其资 源 64李 令 华 : 前 引 文 , 第 12页 。参 见 非 洲 联 盟 官
24、 方 网 站 :http: / /www1africa - union1org/root/au/ index/ index1htm, 2008年 9月 15日 。非 洲 国 家 与 国 际 海 洋 法 的 发 展 洋 法 公 约 第 一 百 二 十 一 条 第 二 、 三 款 反 映 了非 洲 14国 的 上 述 建 议 。 另 外 , 1982年 联 合在 践 行 国 际 海 洋 划 界 方 面 频 频 发 生 争 端 , 如1977年 突 尼 斯 与 利 比 亚 大 陆 架 划 界 争 端 案 、1995年 几 内 亚 比 绍 和 塞 内 加 尔 海 洋 划 界 争 端 问题 、 1998
25、年 喀 麦 隆 与 尼 日 利 亚 之 间 的 岛 屿 主 权与 海 洋 划 界 案 、 1999年 博 茨 瓦 纳 和 纳 米 比 亚 岛屿 划 界 争 端 案 、 2003年 佛 得 角 与 毛 里 塔 尼 亚 海洋 边 界 划 界 争 端 问 题 , 等 等 。 截 至 2002年 6月28日 , 138个 联 合 国 海 洋 法 公 约 的 缔 约 国中 有 33个 国 家 就 公 约 第 二 百 八 十 七条 规 定的 4个 解 决 海 洋 争 端 的 法 律 机 构 作 了 选 择 , 其中有 的 缔 约 国 依 据 公 约 第 二 百 九 十 八 条 对 有 关 争 端国 海 洋
26、 法 公 约 第 十 三 条 第 二 款 也 体 现 了 上 述非 洲 14国 的 建 议 , 即 如 果 低 潮 高 地 全 部 与 大 陆或 岛 屿 的 距 离 没 有 超 过 领 海 的 宽 度 , 则 该 低 潮 高地 可 以 拥 有 自 己 的 领 海 。履 行 新 国 际 海 洋 法 的 义 务(一 ) 海 洋 渔 业 资 源 的 开 发 和 管 理 问 题非 洲 国 家 获 得 政 治 独 立 后 , 非 常 重 视 本 国 自然 资 源 的 开 发 和 利 用 问 题 , 从 而 直 接 促 成 和 推动 了 一 系 列 有 关 争 取 广 大 发 展 中 国 家 经 济 权
27、益的 国 际 法 律 性 文 件 ,如 1962 年 的 关 于 自 然 资源 永 久 主 权 的 宣 言 (Declaration on PermanentSovereignty over Natural Resources) 、 1974年 的 建立 国 际 经 济 新 秩 序 宣 言 (Declaration on Perma2nent the Establishment of A New International Eco2nomic Order) ,以 及 各 国 经 济 权 利 和 义 务 宪 章 (Charter of Economic Rights and Duties of
28、States)等 ,都 确 认 和 强 调 了 广 大 第 三 世 界 国 家 对 本 国 境内 全 部 自 然 资 源 , 以 及 海 洋 资 源 拥 有 完 整 和 永 久的 主 权 , 且 确 认 和 强 调 各 国 对 本 国 境 内 的 一 切 经济 活 动 也 享 有 上 述 相 同 权 利 。 针 对 西 方 国 家 对 非洲 实 行 的 最 贪 婪 的 经 济 掠 夺 , 非 统 在 20世 纪 70年 代 初 举 行 的 第 八 、 九 两 届 首 脑 会 议 上 一 致 通 过了 非 洲 各 国 对 其自 然 资 源 、 特 别 是 非 洲 沿 海 渔 业接 受 强 制 解
29、 决 程 序 作 了 排 除 。 上 述 33国 中 就有 6个 非 洲 国 家 作 了 选 择 : 阿 尔 及 利 亚 只 接 受 国际 法 院 (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 的 管 辖而 且 只 有 在 其与 当 事 国 有 事 先 协 议 的 情 况 下 才 予,( In2以 接 受 ; 佛 得 角 首 先 选 择 了 国 际 海 洋 法 庭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 , 若 未, 可 再 另 行 选 择 国 际 特 别 仲 裁 法 庭 。 但 是 排 除果了 依 据 公 约 第 二 百
30、 九 十 八 条 第 一 款 所 列 举 的 第 二类 有 关 军 事 活 动 及 行 使 主 权权 利 或 管 辖权 的 争 端对 所 选 择 国 际 法 庭 的 强 制 适 用 ; 而 埃 及 选 择 了 国际 仲 裁 法 庭 作 为 唯 一 解 决 海 洋 争 端 的 方 法 ; 几 内亚 比 绍 则 拒 绝 了 国 际 法 院 对 任 何 争 端 的 管 辖 , 而且 在 其对 公 约 强 制 性 声 明 的 例 外 中 明 确 宣 布 不 接受 国 际 法 院 对 依 据 公 约 第 二 百 九 十 七条 和 第 二 百九 十 八 条 规 定 的 争 端 的 适 用 ; 突 尼 斯
31、则 分 别 接 受了 国 际 海 洋 法 庭 和 国 际 仲 裁 庭 的 管 辖 , 其对 公 约强 制 性 声 明 的 例 外 中 全 部 排 除 了 依 据 公 约 第 二 百九 十 八 条 第 一 款 所 列 举 的 3类 争 端 ; 坦 桑 尼 亚 只资 源 拥 有 永 久 性 不 可 剥 夺 的 权 利 的 决 议 。就 海洋 渔 业 而 言 , 尽 管 非 洲 各 国 希 望 大 力 开 发 利 用 海洋 生 物 资 源 , 但 非 洲 大 陆总 渔获 量 仅 为 亚 洲 和 南选 择 接 受 了 国 际 海 洋 法 庭 的 管 辖 。美 洲 产 量 的 1 /5 和 1 /10
32、左 右 。非 洲 国 家 在 开由 此 可 见 , 除 了 上 述 6个 非 洲 国 家 外 , 大 部分 非 洲 国 家 在 不 能 用 自 己 所 选 择 的 政 治 方 法 解 决海 洋 划 界 争 端 的 情 况 下 究 竟 选择 何 种 法 律 途 径 解发 利 用 海 洋 渔 业 资 源 方 面 虽 很 有 限 , 但 其海 洋 渔业 管 理 问 题 却 逐 渐 显 现 出 来 , 并 引 起关 注 由 此 而引 发 的 矛 盾 和 冲 突 也 将 越 来 越 多 。 1971 1973年 ,塞 拉 利 昂 、 尼 日 利 亚 、 刚 果 、 坦 桑 尼 亚 、 马 尔加 什 (现
33、 马 达 加 斯 加 )、 几 内 亚 、 毛 里 塔 尼 亚 、 摩洛 哥 等 十 多 个 非 洲 国 家 先 后 宣 布 扩 大 本 国 领 海 或捕 鱼 区 范 围 。 1973年 非 统 组 织 关 于 海 洋 法 问题 的 宣 言 亦 主 张 , 公 海 内 捕 鱼 必 须 加 以 管 理 ,并 建 议 建 立 国 际 海 洋 渔 业 制 度 和 管 理 机 构 。(二 ) 关 于 海 洋 划 界 争 端 方 面 的 相 关 实 践 参 见 周 珂 、 谭 柏 平 : 谈 谈 海 岛 立 法 的 几 个 问 题 , 载 中 国 海 洋 报 , 2006年 10月 10日 。 参 见
34、唐 大 盾 : 团 结 反 帝 的 十 七年 非 洲 统 一 组 织的 建 立 及 其 作 用 , 载 西 亚 非 洲 , 1980 年 第 5 期 , 第34页 。 李 令 华 : 前 引 文 , 第 13页 。参 见 吴 慧 : 法 律 方 法 解 决 国 际 海 洋 争 端 的 实 践 分 析 ,载 厦 门 大 学 法 律 评论 , 第 5辑 , 厦 门 大 学 出 版 社 , 2003年 版264页 。参 见 同 上 书 , 第 264 267页 。,第联 合 国 的 公 约 生 效 后 , 非 洲 国 家 之 间 65西 亚 非 洲 2010年 第 5期决 其争 端 , 其态 度 并
35、 不 是 非 常 明 确 。 迄今 为 止 ,非 洲 海 洋 空 间 中 仅 划 定 出 10条 海 洋 边 界 线 , 其中 3条 在 地 中 海 ; 7条 在 非 洲 区 域 。 而 非 洲 区 域的 7条 海 洋 边 界 线 具 有 某 些 共 同 特 征 , 它 包 括 等距 离 与 纬 度 平行 线 系 统 联 合 划 界 法 , 以 便 使 当 事国 能 够 扩 大 它 们 的 向 海 管 辖 区 达 到 国 际 法 所 允 许的 最 大 范 围 。 此 外 , 非 洲 国 家 所 设 想 的 边 界 线 考虑 并 调 整 了 该 区 域 内 其他 潜 在 性 划 界 当 事 者
36、的 利益 。 如 1985年 的 几 内 亚 - 几 内 亚 比 绍 海 洋 划 界仲 裁 案 强 调 地 理 因 素 的 重 要 性 , 并 主 要 基 于 地 理结 论综 上 所 述 , 新 的 国 际 海 洋 法 律 秩 序 的 确 立 是广 大 发 展 中 国 家 与 西 方 发 达 国 家 围 绕 海 洋 权 益 长期斗 争 的 结 果 , 而 非 洲 国 家 在 这 场 长 期斗 争 中 扮演 了 非 常 重 要 的 角 色 , 使 西 方 大 国 再 也 无 法 垄 断其在 国 际 海 洋 领 域 的 各 种 权 益 , 国 际 海 洋 秩 序 力量 对 比 从 此 也 发 生
37、了 结 构 性 变 化 : 非 洲 等 发 展 中国 家 拥 有 了 在 参 与 制 定 海 洋 法 律 制 度 方 面 的 平等权 利 。 而 最 为 关 键 的 是 , 非 洲 国 家 等 发 展 中 国 家从 法 律 上 获 得 了 至 少 200海 里 的 大 陆 架 和 专 属 经济 区 , 不 但 有 力 地 巩 固 和 拓 展 了 自 身 海 防 , 而 且为 其经 济 可 持 续 发 展 奠 定 了 坚 实 的 物 质 基 础 。 不事 实 对 案 件 作 出 了 裁 决 。根 据 这 次 实 践 , 国 际仲 裁 庭 在 未 来 对 西 非 沿 海 划 界 中 , 对 其他
38、潜 在 因素 及 对 当 事 者 的 利 益 将 会 予 以 高 度 重 视 。 上 述 实践 表 明 : 非 洲 国 家 正 把 公 约 视 为 它 们 法 律颁 布 的 基 础 和 决 定 海 洋 事 务 主 张 的 标 准 , 非 洲过 , 从 长 远 来 看 , 由 于 历 史 和 现 实 的 原 因 , 非 洲国 家 正 在 向 公 约 确 定 的 划 界 标 准 靠 拢 。(三 ) 应 对 海 洋 非 传 统 安 全 威 胁 方 面 的 实 践海 洋 领 域 的 非 传 统 安 全 主 要 包 括 海 洋 自 然 灾国 家 自 身 在 维 护 其海 洋 权 益 , 以 及 持 续
39、执 行 海 洋法 公 约 等 方 面 还 存 在 一 定 的 问 题 , 如 有 关 海 洋 渔业 资 源 开 发 和 管 理 、 海 洋 环 境 保 护 , 及海 洋 划 界争 端 等 仍 然 是 非 洲 国 家 比 较 棘 手 的 问 题 。 在 这 种情 况 下 , 国 际 社 会 对 非 洲 在 开 发 海 洋 和 维 护 海 洋权 益 的 资 金 及 技 术 性 方 面 的 援 助 也 就 显 得 非 常 重要 。 第 26届 联 大 曾 声 明 , 需 通 过 能 力 建 设 和 转让 海 洋 技 术 等 途 径 开 展 合 作 , 以 确 保 各 国 、 特 别是 发 展 中 国
40、 家 , 尤 其是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 小 岛 屿 发展 中 国 家 , 以 及 非 洲 沿 海 国 家 既 能 执 行 公约 , 也 能 从 海 洋 的 可 持 续 开 发 中 获 益 , 并 能 充分 参 加 处 理 海 洋 和 海 洋 法 问 题 的 全 球 与 区 域 论 坛和 进 程 。 也 只 有 这 样 , 非 洲 国 家 在 本 世 纪 才 能 充分 持 续 履 行 新 国 际 海 洋 法 下 的 各 项 国 际 法 律 义害 、 海 洋 环 境 污 染 、 海 盗 恐 怖 主 义 问 题 等 。非洲 国 家 在 应 对 海 洋 非 传 统 安 全 威 胁 方 面 采
41、取 了 注重 国 内 立 法 和 积 极 谋 求 区 域 内 外 国 际 合 作 的 做法 。 如 在 海 洋 环 境 保 护 方 面 , 2008年 6月 5日 ,南 非 在 全 国 新 开 辟 了 5个 海 洋 保 护 区 , 并 计 划 从2008年 10月 起部 署 海 上 巡 逻 船 只 , 并 成 立 更 多的 环 境 法 庭 , 加 大 对 偷 猎 分 子 和 不 法 渔 民 的 惩 处力 度 。 2005年 2月 17日 , 第 二 届 非 洲 石 油 大会 决 定 针 对 海 洋 污 染 问 题 设 立 技 术 委 员 会 , 研 究建 立 海 洋 石 油 污 染 的 多 国
42、 干 预 机 制 的 可 能 性 , 以便 及 时 处 理 在 石 油 运 输 中 可 能 对 西 非 和 地 中 海 沿岸 海 洋 环 境 造 成 重 大 污 染 问 题 。在 打 击 海 盗 行务 , 并 推 动 国 际 海 洋 法 在 各 个 领 域 的 不 断 发 展 。为 方 面 , 根 据 国 际 海 事 局 2003年 的 统 计 , 在 尼日 利 亚 海 域 发 生 的 袭 击 事 件 从 2002年 的 9起增加 到 28起 , 而 非 洲 海 域 以 索 马 里 海 岸 线 最 为 危险 。 近 年 来 , 索 马 里 沿 海 水 域 不 断 发 生 海 盗 和 武装 抢
43、劫 行 为 , 不 仅 破坏 了 索 马 里 的 安 全 局 势 , 还对 海 上 商 业 航 线 安 全 , 以 及 国 际 航 运 构 成 威 胁 。为 打 击 索 马 里 海 域 猖 獗 的 海 盗 活 动 , 应 索 马 里 过渡 政 府 的 请 求 , 联 合 国 安 理 会 于 2008年 6月 2(责 任 编 辑 : 安 春 英 责 任 校 对 : 赵 苹 ) 参 见 袁 古 洁 : 专 属 经 济 区 划 界 问 题 研 究 专 属 经 济区 划 界 与 大 陆 架 划 界 的 关 系 , 载 中 山 大 学 学 报 (社 科 版 ) ,1998年 第 4期 , 第 112页
44、。参 见 李 令 华 : 前 引 文 , 第 12 14页 。日 通 过 了 关 于 打 击 索 马 里 海 盗 问 题 的 “ 第1816 参 见 刘 中 民 : 海 洋 非 传 统 安 全 威 胁 挑 战 人 类 , 载 社会 观 察 , 2005年 第 3期 , 第 26页 。参 见 袁 晔 : 南 非 保 护 海 洋 出 新 招 新 开 辟 5个 海 洋保 护 区 , 新 华 网 约 翰 内 斯 堡 2004年 6月 4日 讯 。参 见 石 油 化 工 环 境 保 护 , 2005年 第 1期 , 第 3页 。号 决 议 ” , 依 据 联 合 国 宪 章 第 七章 相 关 规 定 ,决 议 授 权 外 国 军 队 在 索 马 里 政 府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进入 索 马 里 领 海 打 击 海 盗 及 海 上 武 装 抢 劫 行 为 。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