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34 层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86-10)5809-1000 传真:(86-10)5809-1100 北京市 竞天公诚 律师事务 所 关于 广 东世运电路科技 股 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 东世运 电路 科技 股 份有 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 市竞天公诚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 出席了广东世运电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
2、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 意 见 书 作 为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的 法 定 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 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本所律师根据 股东大会规则 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 次股东 大会 的召集、召 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根 据2018 年9
3、月27 日 召 开 的 公 司 第 二 届董事会2018年第 二次 临时会 议 决议召 集。2018年9 月28日,公司 通过指 定信 息 披露 媒体刊登了 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决定于2018 年10月16日召开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 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其中,现 场会 议按照会议通知所 列明 的 召开时间和 地点于2018 年10 月16 日14 时 在 广东省鹤山市共和镇 世运路8号 公司 三楼会 议室 召 开,由公 司董事 长 佘英
4、杰 主 持;通过上海 证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投票平台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2018 年10 月16 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平台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0月16 日9:15至15:00。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 广东世运 电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二、本 次股 东大会 出席 会议 人员资 格与 召集人 资格(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 据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5、 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提供 的截至 股权 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公司与 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 资格 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 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 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经本所 律师查验,在出席会议 股东(代理人)签名册上签名并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公 司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2 人,代 表 公 司 股 份 数 为264,662,580股,占 公 司股 份总 数的65.87%。上述 人员 均为 公司 董事 会确 定的本3 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 公 司 登 记 在 册的公司
6、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此外,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由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8,929,9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2%。2、除 本所 律师以 外,公司部分 董事、监事 出 席了本 次股 东大会,公 司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 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7、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三、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表 决程 序与表 决结 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 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表决。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 果。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经合并 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议案表决 结果如下:1、关于 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4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 参加网络投票方式 参与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64
8、,202,482股,同意264,199,982股,反对2,500股,弃权0股,同意 的股份占通过现场会议和 参加网络投票方式 参与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91%。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927,402股,占 通过现场会议和 参加网络投票方式 参与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0%;反对2,500 股,占通过现场会议和 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参与 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0%;弃权0股,占 通过现场会议和 参加网络投票方式 参与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法人股东鹤山市联智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
9、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部分 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鹤山市联智投资有限公司 持有公司股份数为9,39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4%,鹤山市联智投资有限公司 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2、关于制定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 参加网络投票方式 参与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64,202,482股,同意264,199,982股,反对2,500股,弃权0股,同意 的股份占通过现场会议和 参加网络投票方式 参与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91%。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927
10、,402股,占 通过现场会议和 参加网络投票方式 参与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0%;反对2,500 股,占通过现场会议和 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参与 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0%;弃权0股,占 通过现场会议和 参加网络5 投票方式 参与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法人股东鹤山市联智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部分 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鹤山市联智投资有限公司 持有公司股份数为9,39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4%,鹤山市联智投资有限公司 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3、关于提请股东大
11、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 参加网络投票方式 参与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64,202,482股,同意264,199,982股,反对2,500股,弃权0股,同意 的股份占通过现场会议和 参加网络投票方式 参与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91%。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 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927,402股,占 通过现场会议和 参加网络投票方式 参与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0%;反对2,500 股,占通过现场会议和 参
12、加网络投票方式参与 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0%;弃权0股,占 通过现场会议和 参加网络投票方式 参与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法人股东鹤山市联智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部分 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鹤山市联智投资有限公司 持有公司股份数为9,39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4%,鹤山市联智投资有限公司 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 没有收到临时提案或新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6 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通过。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四、结 论意 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第一 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