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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讲义.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1804110 上传时间:2018-08-24 格式:DOC 页数:16 大小:68.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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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运输合同讲义第四课 物流法律制度现代物流泛指原材料、产成品从起点至终点及相关信息有效流动的全过程。它将运输、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信息等方面有机结合,形成完整的供应链,为用户提供多功能、一体化的综合性服务。由于物流业涉及到诸多服务领域,但最主要的是运输、仓储和电子商务。 合同法对运输合同、委托合同、仓储合同都有原则性的规定,下面我就这三类合同进行讲解。这三类合同不是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而是提供劳务服务体现其成果,都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运输行为,保管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行为,接受委托进行代理等。第一讲 货运合同1合同特征货运合同(大宗)通常是诺成合同,小宗多是实践合同;双

2、务有偿合同;多为格式合同。应注意几方面的内容:1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合同中的托运人有时就是收货人,但是在多数情况下,另有收货人,收货人是运输合同的第三人,此时,收货人不是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是运输合同中重要的关系人。例:1998 年 4 月 18 日,信达货运公司与付卫华签订了一份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书。约定:川 A 16426 号车为信达货运公司从上海、浙江等地承运鞋底、火花塞和冰柜等货物,目的地是成都。合同签订后,川 A 16426 号车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使信达货运公司托运的货损共计 5万元。此后,信达货运公司了解到刘龙生从事货物运输所使用的车辆营运证等有关手续均由西南农

3、机公司提供,遂信达货运公司将西南农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5 万元损失。法院认为,本案案由为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只有承运方和托运方。刘龙生与信达货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时,除持有本人身份证、驾驶证和川 A 16426 号车的行驶证以外,未能出具任何证明他们有权代表西南农机公司行使签订运输合同行为的有效证件。信达货运公司作为专门从事托运业务的机构,对与之签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应当进行审查;特别是对以单位名义签订运输合同,但是又未持有单位授权有效证件的个人,应当具有较高的识别能力。信达货运公司没有理由相信刘龙生是西南农机公司的全权代表。本案中西南农机公司与运输合同无关,不应当成为运输合同的当

4、事人,对刘龙生在本案中的运输行为,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至于刘龙生与西南农机公司签订分期付款购车合同后是否已付清购车款,车辆是否在管理机关办理过户手续,汽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车主是谁,买卖的车辆是否已经按照约定交付给刘龙生占有使用,都是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因此,以车辆没有过户,西南农机公司是川 A 16426 号车的实际车主,刘龙生以西南农机公司的运输车辆、行驶证等与信达货运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是西南农机公司的经营活动等理由,将西南农机公司确认为本案的当事人,是错误的。本案的运输合同是刘龙生与信达货运公司签订的,刘龙生是实际的承运方当事人,信达货运公司是托运方当事人。运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发

5、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应当由实际的承运人刘龙生赔偿。因此,由刘龙生赔偿信达货运公司货物损失 5 万元。2我国对于铁路、航空、海上运输方式的运输合同,都已有专门法作了规定,例如铁路法 、 民用航空法 、海商法 。但公路运输、内河运输等运输方式的运输合同,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因此公路运输、内河运输等运输方式的运输合同,一般由合同法进行规范。3、我们在掌握合同法分则中有关运输合同的规定与各专门法的关系问题时,应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优先适用各专门法特别规定,只有在各专门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合同法规定。例:如何确定代办运输人的主体地位?代办运输人(下称代运人)与承运人

6、签订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以代运人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另一种以委托人(即货主)的名义签订合同,代运人以自己的名义与承运人签订合同时,代运人为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因此,代运人可基于运输合同向承运人主张权利,如果代运人将债权转让与货主,则货主可直接依运输合同向承运人主张债权,代运人不再作为债权人参加诉讼;如果代运人以货主的名义签订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则货主应直接依据运输合同主张权利。二、托运人的主要权利义务1、变更或者解除运输合同的权利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所谓托运人的

7、变更或者解除权,就是货物运输合同成立后,托运人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种变更或者解除可以不经过承运人同意,承运人也无权过问相对方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原因,只要托运人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均应予以变更或者解除。但是如果因为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赔偿损失,并且还要承担因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而产生的各种费用。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如果托运人的指示不能执行的,承运人应当立即通知托运人。2托运人的这种单方变更或者解除权只能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行使,如果货物已经交付给收货人,则托运人或者提单持有人的这种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就即告终止。但是收货人拒绝接受货物的,或者承运人无法同收货人联系

8、的,托运人可以恢复行使这种权利。3本条的单方变更或者解除权只能由托运人享有,承运人在运输合同成立后,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除非对方严重违约或者发生不可抗力。2、如实申报情况的义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货物的表面情况、包装情况、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申报不实”是指托运人所提供的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合;“遗漏重要情况”是指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一些有关运输的重要情况,却没有提供。 “申报不实”或“遗漏重要情况”往往

9、会造成两种结果:第一种结果是因为托运人的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给承运人造成损失,例如托运人把五吨重的货物误报为三吨,承运人的起重机负荷仅为三吨,造成机毁货损,损及承运人船舶。对于这种情况,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种结果是因为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致使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申报的情况进行运输,结果给托运人造成损失。对于这种情况,理应由托运人自己承担损失,承运人可以不负任何责任。例:强英公司是专业经营电石和其他化学危险品的公司,李某系个体货运车主,李某无承运危险物品的资质。2004 年 5 月 5 日,强英公司负责人打电话与李某联系,约定由李某拉运电石一车,运价按每吨 500 元计算

10、。5 月 9 日,强英公司经工商行向李某异地汇款 8 千元作为预付运费,同日李某装载了包装为编织袋散包装的电石 24.27 吨拉往南通。路上遭逢阴雨天气,李某对承运电石采取了苫布遮盖等措施。5 月 12 日凌晨,李某发现有气体从车厢冒出,即上车检查。检查过程中,电石突然爆炸并起火自燃,将李某掀下车,致脚骨骨折。李某打电话报警,消防队到达后,因交通堵塞,灭火用的砂石等无法运达,无法扑灭火情,致电石全部毁损灭失。现强英公司诉李某赔偿全部电石损失及返还已付运费,法院能支持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合同法第

11、 307 条规定对未按规定妥善包装危险物及未提供书面材料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 。被告李某作为承运人,是否存在一定过错呢?李某仅有普通货物运输资质,其承运危险货物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但从一般的社会衡量标准看,李某作为普通货物运输人,没有法定义务知晓危险货物运输的包装要求等特别规定,也没有证据表明其是隐瞒运输资质和技术条件而明知故犯,违反法律规定从事了危险品运输。运输途中遭逢阴雨天气,李某对承运电石采取了苫布遮盖、随时检查等措施,尽到了作为普通货物承运人应尽到的安全运输基本义务。应该认为,李某在缔约及履约过程中没有过错。强英公司委托不具有从事危险品运输资

12、格的李某运输电石的违法行为及未书面告知危险品名称、性质、防范措施等过错之间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具有重大过错,且预付的 8 千元运费在实际履行中已支出,故承运人不需承担返还运费的义务。强英公司应对电石全部毁损灭失的损害后果负责,承运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对货物履行包装的义务在当事人对包装约定的标准不违反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该条中的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在运输合同中是指托运人根据货物的性质、重量、运输方式、运输距离、气候条件及运输工具的

13、装载条件,使用符合运输要求,便于装卸和保证货物安全的包装。例:甲厂与乙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乙方将货物用汽车运至 A 市,指定收货人为丙公司。乙运输公司将货物运至丙公司处,货物包装完整无损,但货物短缺、变质,丙公司拒收,致使车辆滞留,给乙方造成了损失。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乙运输公司的损失应由下列哪个单位负责?甲厂负责,由于甲厂对货物包装方式和数量统计均存在过错,至丙公司拒收。因此,由此造成的车辆滞留等损失后果应由甲厂负责。三、承运人的主要权利义务1、拒绝运输的权利如果按照规定货物需要包装,如: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需要特殊的包装方式,而托运人违反规定没

14、有进行包装的或者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运输安全需要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对于因此给托运人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此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赔偿损失。2、留置权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承运人在行使留置权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l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 ,包含了两层意思:第一是指当事人如果在合同中约定即使在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没有付清的情况下,承运人不能留置货物的,则承运人没有留置权。第二如果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提供了适当的担保,则承运人也不能留置货物。2本条所指的对“相应的货物”留置货物

15、包括两层含义:a对于可分的货物,承运人留置的货物应当合理和适当,其价值应包括未支付的运费、保管费经及其他运输费用加上可能因诉讼产生的费用,而不能留置过多的货物。当然如果承运人根本就没有获得任何费用,他也可以对全部货物行使留置权。b对于不可分的货物,承运人可以对全部货物进行留置,即使承运人已取得了大部分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3、提存权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收货人不明”既包括收货人下落不明,还包括在货物运输终止时,托运人并没有向承运人指明收货人是谁,而承运人向托运人通知请求其作出指示,而托运人逾期没有作出指示的情况。注意以下几点:1如果运输的货

16、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承运人应当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货物,然后提存所得的价款。例如货物是易于腐烂的食品,则承运人就不能直提存该食品。2在货物被提存后,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在收货人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3如果货物在提存后毁损、灭失的,则承运人不承担该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4如果承运人应得的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加上提存的费用没有付清的,承运人可以依照规定留置该货物,以该货物拍卖或者折价后,从中扣除运费和其他各种费用后,再提存剩余的价款或者没有被留置的相应货物。4、及时通知的义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 承运人将货物安全运到目的地后

17、,并没有完成所有的运输义务,其还应当按照约定将货物交付于收货人。这是承运人的一项主要义务。承运人将货物安全运到目的地后,如果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以便于收货人及时提货。但是在有的情况下,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承运人并不知道收货人是谁,而托运人又没有及时告知承运人,在此时,承运人应当通知托运人在合理期限内就运输的货物的处分作出指示。5、货损责任赔偿的义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毁损”是指搬运的货物因损坏而价值减少;“灭失”是指承运人无法

18、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既包括货物物质上的灭失,也包括占有的更新丧失等各种情形。运输行为是风险作业,法律对承运人的保护就体现在免责事由上即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这主要是指由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1)由于托运人对货物包装的缺陷,而承运人在验收货物时又无从发现;(2)托运人自己装上运输工具的货物,加固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或者违反装载规定,交付货物时,承运人无法从外部发现的;(3)押运人应当采取而未采取保证货物安全措施的;(4)收货人负责卸货造成的损失;(5)托运人应当如实申报,而没有如实申报造成损失,导致承运人

19、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造成的等等。承运人要免除赔偿责任的,其应当负举证责任。如果承运人自己不能证明有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的情形存在,其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例 1:某商店与某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由运输公司将一批瓷器从唐山运往北京,商店派一名押运员同行。途中停车吃饭,司机与押运员两人喝了一瓶酒,饭后继续上路。由于饮酒及劳累,司机要求押运员代其开车,押运员亦没有推辞。在一个转弯处,由于车速较快,不慎翻车,车上的瓷器全部毁损。对于该瓷器毁损应当由谁承担责任?运输公司承担责任。例 2:某食品加工厂在外地购得鲜肉 10 吨,急需运回厂里加工。5 月 1

20、0 日该加工厂与某车站签订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火车站于 5 月 11 日将这批肉用快车发送,四天内运到目的地。但是因车站计划不周,5 月 11 日未能成行。5 月 12 日,当地发生铁路塌方,因此火车又耽搁了3 日。最后这批肉在 5 月 19 日运抵目的地,但此时肉开始腐烂。食品加工厂要求火车站赔偿,车站以不可抗力作抗辩拒绝赔偿。此案中食品加工厂的损失应由?车站负担例 3:甲乙签订水果购销合同,约定由甲送货到乙方场地,甲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如期发运价值 10 万元的水果一车。丙送货途中,因洪水冲垮公路,被迫绕道,迟延到达,导致水果有轻微腐烂现象。乙方以逾期交货和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收货物

21、且拒付货款。丙多次与乙交涉无果,发现水果腐烂迅速扩大,当即决定以 6 万元价格将水果就地处理。丙是否赔偿水果的损失?丙处理水果的费用应向谁要求偿付?水果价值减少的损失应由甲承担,乙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乙拒绝受领标的物且有合法理由,标的物所有权仍归甲所有。丙就地处理水果的行为属于为了甲的利益而采取的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的行为,甲应承担丙为此支付的费用。6、相继运输承运人的责任相继运输,就是多个承运人以同一种运输方式共同完成货物运输的一种运输方式。在相继运输中,托运人只与数个承运人当中的某一个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在实践中,主要是与第一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相继运输中,一方面,同一运输方式的运输路线分为

22、不同的运输区段,而完成这一运输过程必须经过若干运输区段、由不同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完成;另一方面,运输关系要求特定的货物运输从起点到终点具有连续性、不能中断、不可分割的特性。在运输活动中,普遍存在的转车、转机、转船就是典型的相继运输,其主要特征就是“一票到底” ,利用人只要与第一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就可以享受全程所有区段的运输。相继运输,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四、收货人的主要权利义务1、检验货物的权利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当在合理期限

23、内检验货物。 “合理的期限”是一个弹性的规定,应当视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时间。对于货物的数量、较易发现的货物的毁损,收货人就应当在较短的时间内进行检验。例如如果货物是易腐烂变质的东西,则收货人就应当在极短的时间内对货物进行检验。如果货物的毁损不是立即就能发现的,则收货人对货物进行检验的时间就会长一些。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初步证据,意味着收货人即使未在约定或者合理的期间内提出异议,但以后他仍可以提出据此进行异议和索赔的相反的证据,一旦有证据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发生在运输期间的,承运人仍应当赔偿。2、及

24、时提货的义务接到承运人的通知后,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如果因为逾期提货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收货人应当承担损失。如果在逾期期间,货物因发生不可抗力而毁损灭失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例 1:甲和乙签订运输合同,运 100T 糖给丙,丙发现少 2T,丙能否向承运人乙主张索赔?丙不享有对乙的索赔权,甲享有向承运人索赔的权利(托运人权利) ; 例 2:如乙请求支付运费,应向谁请求?运费请求权向托运人主张,若托动人与承运人有约定向收货人收费,则从约定,否则不能向收货人丙请求支付。例 3:如果丙延期提货,乙有权向丙收取保管费吗?有权荐港务管理局水陆联运货物运输合同登记单 荐包机申请书 荐水水货物联运单 荐货物运输委托合同 荐运输变更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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