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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东欧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建(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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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东欧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建(1)摘 要: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中东欧国家经济转轨的重要组成部分。1989 年以前,中东欧国家普遍实行国家保障型的社会保障制度。经济转轨开始后,中东欧国家开始重建社会保障制度,新社会保障体系以社会保险制度为基础,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疾病与生育保险、家庭津贴等组成。 关键词:中东欧经济转轨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中东欧国家经济转轨的重要组成部分。1989 年以前,中东欧国家普遍实行国家保障型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宪法的形式保障公民的保障权益,所需资金由公共资金无偿提供。保障项目包括覆盖全国城乡的退休金保障、公费医疗、家庭津贴、教育补贴、消费补贴

2、、住房补贴,以及其他公共福利事业等。 1990 年以后,中东欧国家开始了经济转轨,原来的社会保障制度与新的经济制度已不相适应。更重要的是,经济转轨时期连续几年的经济滑坡使社会保障支出难以为继。在巨大的财政压力之下,中东欧国家开始重建社会保障制度,以独立于国家预算外的社会保障基金取代由国家统包的大锅饭式的社会保障。 新社会保障体系的框架 在原社会保障制度下,社会保障支出直接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由国家财政负担。转型初期,原社会保障体系依然维持,同时,国家面临经济衰退、通货膨胀、失业加剧、人口老龄化等问题,社会保障支出急剧膨胀。以匈牙利为例,1990 年,按照传统社会福利制度的支出在 GDP 中所占的

3、比例达到 28.4%,在国家预算中的比例达到 46.3%;加上各种含有社会福利因素的经济补贴,如价格补贴等,使与社会福利有关的支出在 GDP 中所占的比例达到 34.8%,在国家预算中的比例达到 56.8%,国家财政不堪重负。 新社会保障体系以社会保险制度为基础,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疾病与生育保险、家庭津贴等组成。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参照欧盟国家的模式,以社会保险基金的形式运作,基金于企业和职工缴纳的保险费;生育保险、家庭津贴等由国家福利基金负担。 为了扩大社会保障的资金,体现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中东欧各国先后建立起社会保障税。据 1995 年国

4、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政府财政统计年鉴记载,社会保障税占总税收的比重是:保加利亚 21.7%,克罗地亚31.74%,捷克 38.75%,爱沙尼亚 32.34%,匈牙利 29.23%,拉脱维亚 34.49%,立陶宛 32.26%,波兰 24.31%,罗马尼亚 28.7%。此税一般以工薪总额为税基,乘以规定税率。各国税率不一,其中匈牙利 60%,波兰 50.2%,斯洛伐克 50%,捷克 45.5%,罗马尼亚43%,爱沙尼亚 33%,立陶宛 31%,马其顿 30.1%。 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 中东欧国家人口老龄化问题十分严重,65 岁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的 1/3。在原体制下,退休年龄一般在女 55 岁,男

5、60 岁,平均退休年龄 57.5 岁。退休金水平比较高,平均养老金相当于平均工资 70%-80%,还有许多免税和特殊待遇。转型初期,失业人口剧增,提前退休成为解决失业的替代方案,加剧了退休队伍的膨胀。养老金支出成为中东欧国家政府预算中最大的项目,占各国GDP 的 10%-15%。 世界银行在 1994 年的研究报告 防止老龄危机中,推荐了多支柱制养老金制度,这种制度包括以下要素:支柱一:公共管理的养老金,以税收的形式筹集,为所有较年长者设计,提供最低收入的强制性公共养老金制度,实行现收现付制;支柱二:强制性的、完全积累的、由私人管理的养老基金,可采取个人储蓄账户或职业年金计划两种形式;支柱三:

6、自愿的职业年金或个人储蓄计划,为那些想在老年得到更多收入及保险的人提供额外保护。 这种多支柱的养老保险模式成为多数中东欧国家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首选方案。拉脱维亚最早建立了三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1995 年 11 月,议会通过政府提交的养老保险改革方案。1996 年 1 月 1 日新的养老保障制度开始生效。波兰、匈牙利等国也在 1996 年以后建立了三支柱的社会保障体系。保加利亚 2000 年开始实行的养老保障制度把退休金分为一般退休金、残疾金、继承性退休金、特种退休金等 4 种形式。除此之外,保加利亚设立了自愿参加的“退休”基金。捷克国家发放的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一为固定部分,所有退休者数额相

7、同,用来保证基本生活水平,它的水平取决于国家的具体经济情况、社会费用标准。二为浮动部分,取决于退休者的工龄、工资情况。 在建立新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中东欧国家普遍提高了法定退休年龄。由于原来法定退休年龄偏低,人口老龄化加剧,大量人员提前退休,养老金领取者的队伍迅速膨胀。这种不合理的制度安排带来双重的弊端,一方面加重了社会保障体系的负担;另一方面,大约 50%-70%的养老金领取者在其“退休”后的头 10 年还在继续工作,他们中大多数人的收入难以被税收网所覆盖。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中东欧国家在改革中普遍提高了法定退休年龄。波兰政府将退休年龄提高到男性满 65 岁、女性满 60 岁,同时要求工龄

8、分别达到男 25 年、女 20 年以上的职工才可提出退休申请。1995 年匈牙利男、女职工退休统一提高到 62岁。1996 年捷克实行新的养老保险法,从 1996-2007 年逐步提高退休年龄,男子从 60 岁提高到 62 岁,妇女从 5357 岁提高至 57-61岁。保加利亚在 2009 年以前逐步将男子的退休年龄由 60 岁增至 63岁,女子则由 55 岁增至 60 岁,但军人和特殊行业的劳动者则可提前退休。立陶宛退休年龄也逐步提高,男每年提高两个月,女每年提高 4 个月,到 2009 年达到女 60 岁、男 62.5 岁。爱沙尼亚退休年龄提高较快,每年均提高 6 个月,最终达到女 60

9、岁、男 65 岁。 由于制度转换,人口老龄化加剧,公共管理的养老保险基金资金严重不足,难以平衡,中东欧各国政府都利用私有化收入的一部分建立养老基金。 转型期间严重的通货膨胀威胁着新的养老保险制度,为了确保退休者利益不受通货膨胀的损害,中东欧国家先后根据通货膨胀率对享受退休金待遇者实行补贴。例如捷克通过立法使养老金的物价补贴制度化。该法规定,消费价格每增长 5%7% ,就对退休金进行一次调整,调整的幅度参照实际工资的增长情况。波兰则以混合方式对退休金进行保值,一部分按通货膨胀率保值,一部分按工资涨幅保值,即国家养老金根据涨价幅度进行调整,而投保得到的退休金则根据平均工资的增长提高。 匈牙利在解决

10、农民养老问题上创造了以土地换年金的方式,解决年迈放弃耕作的农业人口的生活费,年金相当于城市的退休金。匈牙利的土地换年金计划,每期都由国家土地基金管理局实施。第一期解决了 3600个 60 岁以上土地所有者的年金问题,国家通过法定合同收回土地并发给土地所有者年金。至 2003 年,匈牙利已实施三期土地换年金计划。 (fw.sc.编辑) 建立失业保险制度 十几年来,失业问题一直是困扰中东欧各国政府和老百姓挥之不去的噩梦。2005 年初,欧盟委员会公布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在中东欧国家中一直被认为状况最好的匈牙利,47%的居民认为失业问题是他们最大的烦恼。2005 年初,匈牙利失业人口达到近 6 年最

11、高峰,超过 30 万,比前一年同期增加 5.2 万;失业率达 7.2%,比前一年同期增加 1.2 个百分点。失业者的 45.4%已至少失业一年以上,失业时间平均达 16.2 个月。波兰总理在正式加入欧盟的第二天宣布辞职也与 20%左右的失业率有关。 解决失业问题一直是各党派竞选中施政纲领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经济政策的重点。各国政府一方面采取各项措施扩大就业渠道,帮助失业者再就业,降低失业率,另一方面加紧构建失业保险制度,缓解失业造成的社会压力。 为了解决失业问题,各国相继颁布“劳动法”、“促进就业法”、“就业与失业法”等法律法规,并根据转型期间出现的问题对法律法规进行多次修订,对失业标准、失业保险基金的建立和管理、失业人员的救济、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等问题做出规定。共 2 页: 1 2 下一页 住房保障政策的国际经验与借鉴西方社会保障三大理论流派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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