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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及定期定额投 -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pdf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1775931 上传时间:2018-08-22 格式:PDF 页数:6 大小:150.9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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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1年1月14日 一、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基金主代码 A类:180025;C类:180026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0年12月3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1年1月18日 赎回起始

2、日 2011年1月18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11年1月18日 注: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等基金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外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三、日常申购业务 1、申购金额限制

3、在本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将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

4、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2、申购费率 (1) 前端收费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下同) 申购费率 备注 M50万元 0.8% 50万元M100万元 0.6% 100万元M200万元 0.5% 200万元M 500万元 0.3% A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M500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1000元/笔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0 注:本基金投资人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按前一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2) 后端收费 注:本基金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 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若在一天之内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

5、分别计算。 (2)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四、日常赎回业务 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全部一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1年 0.

6、1% 1年Y2年 0.05% A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Y2年 0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30天 0.75% C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Y30天 0 注:上表中,1年指365天,2年为730天。 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所收取的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于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C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7、定媒体上公告。 五、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申请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者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但最低不少于人民币100元(含100元),具体业务规则请以各参加活动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2、投资者可在以下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

8、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本基金若增加新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办理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六、基金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0层 电话:010-58162950 传真:010-58162951 联系人:李夕 网址: (2)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直销中心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电话:0755-83515002 传真:0755-83515082 联系人:饶艳艳 (3)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

10、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702室 电话:021-50817001 传真:021-50817055 联系人:孙为君 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11、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

12、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

13、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上排名不分先后),本基金若增加新的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七、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11年1月18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本公司网站进行基金份额净值披露,敬请投资者留意。 八、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2010年10月2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的招募说明书,亦可登录本公司网站()进行查询。 2、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14、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3、投资者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4、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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