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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机关效能建设九项制度.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1769030 上传时间:2018-08-22 格式:DOC 页数:33 大小:4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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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机关效能建设九项制度岗 位 责 任 制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是主管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房产管理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和有关土地、房产、征地拆迁、矿产资源、房改和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草拟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协调和实施。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土地调查和土地统计;组织编制土地开发、利用整理、保护和荒废土地开发复垦规划、计划、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协调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土地动态信息监测体系。三、负责土地征用、划拨、出让、转让、变更、收购、储备和收回工作;负责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计收

2、土地出让金、配套费、土地使用费和土地资产的其他收益;受理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编制建设用地计划和各类用地定额指标并组织实施;负责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建设和管理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有形市场。2四、对地质矿产资源和国土资源进行综合管理;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规划;负责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矿种的采矿登记和发证工作,组织征收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管理地方地质勘查资金;协同水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五、负责国土资源、测绘和房地产市场信息的管理。负责城乡土地分等定级工作,制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负责发布房地产市场指导价。六、负责地政、房政及地藉、房屋产

3、权资料的统一管理;负责土地、房产的权属确认、转移、登记、发证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权属纠纷、土地征用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裁决;负责落实侨房、代管房的退、管工作。七、负责房地产市场及其中介行业管理,包括商品房预售、销售管理和房地产转让、租赁、交换、抵押、典当、房屋调换管理;负责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及其从业人员资格的管理;负责组织和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涉及国家税费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查处非法房地产交易和违法使用土地案件;征收或代收有关房地产税费。八、拟订测绘工作规划、计划和技术标准;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藉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依法实施测绘行业

4、管理;负责测绘资料的审定、使用管理工作,依法对各类地图出版进行审核。3 九、负责土地、矿产资源、房地产市场的执法监察工作,依法查处城乡违法用地和违法探矿、采矿案件;做好耕地的保护工作。十、负责管理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研究、编制、组织实施房改方案和配套政策;负责廉租住房的管理和分配工作;制订住房资金政策并指导和监督检查政策落实工作指导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信贷管理。十一、负责市区各类房屋的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公房出售、出租价格和租金标准,征收直管公房租金,监督租赁契约的执行;负责房屋出租过程中的土地收益金和公房转租收益金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十二、负责房屋拆迁、安全鉴定、危房改造、白蚁防治和公房修缮工

5、作,组织编制城市危房改造、房屋修缮的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负责解危房建设计划的制订和组织、实施工作。十三、负责土地、矿产、房屋和测绘的科学技术、信息交流、宣传教育和外事活动工作,组织指导行业职工队伍的培训、继续教育等工作。十四、负责对市土地学会、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市白蚁防治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十五、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4办 公 室 职 责一、组织、协调局日常工作,负责拟订并协调、实施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二、负责文秘、信访、政务信息、接待、保密等工作;三、负责机关重要会议和活动的组织;四、协助局领导对全局业务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五、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人大议案、

6、建议和政协提案;六、负责局机关文书档案的管理工作,指导局系统的档案管理工作;七、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工作和固定资产购置、管理工作;八、负责对综合服务大厅的协调、检查、督办和管理工作。5 政 治 处 (机 关 党 委 )职 责一、负责干部的考察、培养、选拔、任免、奖罚和调配工作;二、负责全局干部档案管理;三、负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的管理;四、负责审核、办理考核任免、考试录用、工资福利待遇、职称职位、社保、医保、劳动保障、劳动用工等手续;五、负责干部职工培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六、负责局外事工作;七、负责局系统党的组织、思想、作风建设工作;八、负责局党委的日常事务工作;九、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

7、位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新闻报导工作;十、负责党建、党务的日常工作;十一、负责局系统工、青、妇工作和计划生育工作;十二、负责局系统政法、统战、侨务、对台、武装和安全保卫工作。6纪 检 监 察 室 职 责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二、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监督;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四、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五、检查国家行政机

8、关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六、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七、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7 老 干 部 工 作 处 职 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国家和省市关于离退休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结合我局的具体情况制定离退休人员工作计划和有关制度,切实落实离退休人员的政治待遇、生活待遇。二、会同党组织抓好离退休人员支部建设,制定适应老同志特点的学习制度和民主生活制度,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

9、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三、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政治学习,结合形势认真组织他们集中或不定期学习、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有关会议和集体活动。四、积极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开展谈心活动,引导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继续发挥作用,组织开展有益于离退休干部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和开展关心下一代工作。五、建立健全离退休人员档案和健康档案。做好离退休人员家访和信访工作,定期了解其身体、学习、生活情况,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其要求、建议和困难,努力为其排忧解难。8六、管理离退休人员活动室,开展多种有益的文体活动。办理离退休人员报刊杂志的征订工作。七、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离退休人员各项

10、经费,并严格按照规定,管好用好离退休人员各项经费。八、做好离退休人员生活福利、健康疗养、体检等项服务工作。慰问因病住院的离退休干部,对急、重、危病人员及时向上级汇报,积极协调救治。负责与社保局联系协调办理退休人员医保换证、报销等有关事宜。办理老年优待证和乘车(船)卡。九、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离退休人员的丧事及善后事宜和遗孀管理等工作。十、做好离退休人员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及时完成各项统计报表。承办局领导和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事宜。十一、指导局下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9 计 划 财 务 处 职 责一、负责局计划、统计工作,组织编制土地、房产、地质矿产、测绘的年度计划和单项计划;二、负责全市

11、土地、房产、地质矿产、测绘的综合统计;三、负责行业专业统计汇编、归口发布;四、负责局系统资金计划的编制和年度财务预、决算工作;五、负责制定局系统财务管理制度;六、负责管理局机关行政经费和各专项资金工作;七、负责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核收、缴交工作;八、负责各项行政性、事业性、经营性收费的立项报批和收费的监督、管理;九、指导、监督局直属单位的会计核算、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对下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审计。10政 策 法 规 处 职 责一、负责组织制定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年度立法、政策调研和专题调研计划;二、组织有关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的起草、论证

12、、修改及报批工作;三、组织、协调局内部的政策调研和立法工作;四、负责对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负责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修订、清理、汇编工作;负责组织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培训和检查执行情况;五、负责制定局依法行政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六、负责组织制定、审核和修改涉及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的行政格式合同文本和示范合同文本;七、负责协助司法部门对有关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八、负责组织、参加涉及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的行政争议案件和行政合同争议案件的处理、协调、复议、诉讼和仲裁。11 规 划 保 护 处 职 责一、组织编制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

13、资源利用规划、国土规划并协调实施,指导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二、负责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预审报批和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工作;三、组织耕地保护工作;四、编制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编制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五、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和变更工作;六、审查耕地补充方案,负责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和后备农用土地的开发、复垦、整理及管理工作;七、负责全市农用地转用的管理工作,组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八、负责耕地开垦费的核收工作;九、组织土地资源的详查、变更工作。12土 地 利 用 管 理 处 职 责一、负责办理国有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二、负责临时用地的审批工作;三、办理涉及农用地

14、转为建设用地或涉及征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四、依法办理用地单位的更名和建设用地的延期工作;五、负责市区国有土地出让金、配套费、土地使用费的计收工作及有关土地费用缓交、抵扣、减免的初审和呈报工作;六、负责市区内国有土地改变用途、增加建筑容积率的地价管理工作;七、负责收回土地使用权和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指导土地的收购、储备工作;八、负责推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管理土地一级市场,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含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交易)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九、负责历史用地补办出让手续和办理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合同;十、组织编制土地基准低价,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十一、负责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

15、的审核、报批;十二、负责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审批工作;十三、负责集体非农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改革工作。13 征 地 拆 迁 管 理 处 职 责一、负责宣传有关土地征用、拆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负责全市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协调、监督、检查;三、受市政府委托发布征地、拆迁公告;四、负责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询意见公告,并受市政府委托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五、负责对征地、拆迁事务机构的资质认定,核发资格等级证书并办理年检;六、负责对征地、拆迁事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从业人员培训;七、负责受理征地、拆迁投诉,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中争议、纠纷的协

16、调、裁决工作;八、负责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九、协助办理征地农转非手续。14房 地 产 权 籍 管 理 处 职 责一、负责城镇、农村土地、房屋权籍管理工作;二、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本市土地房屋确权、登记、核实、确认、发证工作;三、负责调处城镇、农村房屋权属纠纷,处理土地房屋权属遗留问题;四、负责拟定地籍、房屋产权调查、管理的技术规范;五、负责地籍、房屋产权的测绘管理;六、建立健全土地动态信息监测体系和地籍信息化建设;七、负责落实侨房和私房政策。15 房 地 产 市 场 管 理 处 职 责一、负责房地产市场的政策调研;二、负责房地产市场的预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三、负责土地使用权

17、及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评估、经纪等市场行为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四、负责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五、负责土地、房地产评估、经济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六、负责相关土地、房地产评估报告的确认;七、负责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跟踪检查。16房政管理处(市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一、负责指导全市各类房屋的管理工作;二、负责指导直管公房的房改、售房工作;三、负责直管公房租金减免审核,负责指导直管公房租金、转租收益金、土地收益金的征管工作;四、负责全市廉租房的房源筹措、配租和管理工作;五、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抵扣地价公建建筑物的接管工作,负责直管公房使用权交换管理工作;六、负责涉及拆改房屋主体或

18、加大荷载使用安全的方案审定;七、负责解危安置房的出售和解危周转房的配租工作,负责政府垫资改造私危房项目的管理工作;八、负责指导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九、检查监督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指导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十一、负责房屋抢险救灾工作;十二、负责房屋白蚁防治工作,负责房屋白蚁防治单位的资质核定工作;十三、负责局属企业的协调、服务工作。17 住 房 制 度 改 革 工 作 处 职 责一、负责起草、组织实施全市房改规划、实施方案和单项房改政策方案,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二、负责住房货币化分配、租金改革、公有住房出售的管理;三、拟订并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售房资金、住房公共维修基金、住房补贴资金和其

19、它房改资金的政策指导、使用监督及汇总统计;四、负责房改资金会计核算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五、负责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资金年度归集、使用的审核工作;六、负责房改增值资金的管理工作;七、负责全市住房信息的收集、统计、整理、分析;负责指导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业务。18地质矿产管理处(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职责一、编制矿产资源利用规划,负责矿产资源的登记、统计和矿产品综合统计;二、负责地质资料管理和汇总工作;三、依法进行采矿权登记、发证和采矿权出让、转让管理;四、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管;五、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的征收;六、负责地质勘查项目管理;七、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保护

20、地质遗迹;八、负责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认定工作;九、协同水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19 科 技 测 绘 管 理 处 职 责一、负责全市测绘行政管理工作;二、拟订基础测绘、工程测绘管理办法、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全市基础测绘;三、管理大地测量控制体系和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管理测量标志移动和占用的审批工作;四、负责地图的编制、出版审核;五、对测绘单位测绘资格进行审核和报批;六、受理测绘资料出境解密工作;七、负责测绘工程技术任务书的审查工作;八、受理测绘任务登记、外来测绘单位测绘资格证书认证和测绘成果、测绘资料管理;九、负责本系统的科技管理工作;十、制定全局的信息化和办公自动化建设的总

21、体规划、单项规划和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十一、负责审核、协调局系统信息化建设技术方案;十二、协助建立健全土地动态信息监测体系。20执 法 监 察 处 职 责一、负责监督检查土地房产与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二、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用地转用、用地审批、土地房产与矿产资源登记发证、土地有偿使用与土地资产处置、土地房产与矿权交易、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使用、测绘管理、城市房屋拆迁等行为的监督、检查;负责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执法监察人员执法证件的办理、审验与核发工作;三、负责对土地、矿产资源审批前的联合现场勘查;对扰乱国土资源与房产市场秩序和管理秩序的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和申请强制执行;指导、监督

22、局属单位开展执法监察工作;负责将非我局管辖的违法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配合法院和相关执法部门履行执法职责;监督、检查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21 国 土 资 源 与 房 产 分 局 职 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做好辖区内国土资源、资产的保护与管理;三、组织实施辖区内土地资源的调查与变更调查;四、承办个人建设用地的管理工作;五、按照建设用地报批权限,承办或协助市局办理国家、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报批手续;六、负责辖区内土地、房屋权籍调查、登记发证的前期工作与管理;七、负责对土地和农村房屋违法、违章建设进行执法监察,并调解土地和农村的

23、房屋权属纠纷;八、负责管理辖区内土地管理所;九、承办市局交办的其他事项,配合有关部门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任务。22首 问 负 责 制一、首问负责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机关或打电话到机关办事(含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接受询问的首位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交经办处室(人)办理的制度。二、首问人要热情礼貌、用语文明;熟悉本单位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切实为办事人着想,不得推诿扯皮,充分体现机关干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三、首问人的责任:(一)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 ”有关办理的事 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

24、等,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二)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经办处室,经办处室无人时,应告知经办处室的联系电话。属于本处室职责范围的,当具体经办人23 员不在时,首问人应先接下来,并记下管理相对人的联系电话,再交经办人办理。(三)不属于本单位或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四)属于电话咨询的,首问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答复;属于举报或投诉的,首问人应将反映的事项、举报或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要素记录在册,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四、对违反本制度被投诉并经查实的,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24一 次

25、性 告 知 制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机关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二、对管理相对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正后,经办人员应当按时予以办理。三、对管理相对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四、对需一次性告知

26、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存档备查。五、违反本制度,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25 限 时 办 结 制一、限时办结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机关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应当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的制度。二、各处室、单位要根据职责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所承办事项的办理时限。三、对即办事项,在管理相对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四、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及时对管理相对人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

27、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五、对管理相对人诉求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六、违反本规定,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26否 定 报 备 制一、否定报备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各项业务中,认为管理相对人的诉求事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精神,决定不予办理的事项,要实行登记备案或请示报告的制度。二、经办人对管理相对人的诉求事项要严格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检查核对,对确定需要否定并符合职权范围的,才能予以否定,并进行登记备案。三、属于超越经办人权限的事项,经办人员没有否定权,应及时

28、请示分管或主管领导,不得随意或滥用职权给予否定。分管或主管领导接到否定的请示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四、对经核实符合否定条件的事项,由经办人员填写否定报备登记表,内容主要包括:审办单位或审办人姓名、联系电话、审办事项、否定的理由及依据、领导审批意见等与审办材料一起存档备查。五、否定报备必须按规定或承诺的时间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管理相对人。六、管理相对人要求退还被否定的审办材料的应当退还。退还材料时管理相对人应出示身份证明材料并签收备查。七、经办人违反本制度,经查实后,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27 服 务 承 诺 制一、服务承诺制是指单位或部门根据职能要求,

29、将对外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二、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一)简化办事程序。承诺办事程序要力求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办事必备条件具体、明确,最大限度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二)缩短办事时限。承诺手续齐全、能办的马上就办;不能马上办的要限时办结;缩短流转签批时间,内部处室当天签办。不滞留过夜,单位领导不压不拖,及时办。办事时限要比法定时限缩短三分之一以上。(三)提供优质服务。机关工作人员应增强宗旨意识和责任意识,做到文明礼貌、态度热情、服务周到,努力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优质的服务。(四)其它服务承诺。联系

30、本单位实际,对作风、监督、收费等方面做出服务承诺。28三、对本单位或部门职权内的审批、核准、报备、登记等服务事项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和具体要求以及办理程序、时限、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等要素,分别采取编印办事指南、服务手册、触摸屏或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示,以方便管理相对人办事四、要规范和完善对履诺行为的监督、奖惩机制。公开投诉电话和具体受理群众投诉的部门或处室,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投诉的问题应认真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在公示的时限内反馈给投诉人。五、对出现的违诺行为,要按责任追究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或单位领导的责任。六、违反本制度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29 同 岗 替 代

31、制一、同岗替代制(又称 AB 角)是指机关工作某一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在位的时,应指定相同或相似岗位的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以保证工作连续性的制度。二、岗位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短时间离开岗位的,须事先报上级领导同意。属“窗口” 单位的, 应指定人 员代办其业务。避免管理相对人到机关办事无人受理,防止工作停滞、拖延或中断。三、机关工作人员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一天以上无法到岗的,应在离岗前向直接领导人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做好交接手续,直接领导人应及时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四、机关单位领导层也应实行同岗替代制,主要领导不在岗时应指定一名副职代其职责,某副职不在岗时应由主要领导指定专人代其职

32、责。五、顶岗人员应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六、违反本制度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30失 职 追 究 制一、失职追究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损失的,必需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制度。二、失职的种类(一)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贻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二)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发生效率低下,作风恶劣,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力或放任不管的;(三)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国家集体财务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四)在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的;(五)对本部门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工作时间擅离岗位的,造成工作失误并产生不良后果的;(七)其他失职类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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