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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市新国八条细则.docx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1768827 上传时间:2018-08-22 格式:DOCX 页数:24 大小:36.8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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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八市新国八条细则上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 O 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 号),坚持以居住为主、以市民消费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原则,采取税收、信贷、行政、土地、住房保障等政策措施,多管齐下,有效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逐步解决居民住房问题,进一步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

2、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综合研究确定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制目标,并于 2011 年 3 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动迁安置房“四位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继续放宽廉租住房准入标准,逐步扩大政策受益面,实现“应保尽保” ;在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和部分郊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工作基础上,年内进一步放宽申请准入标准,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受益面;研究试行经济适用住房租赁、租售转换新机制。加快保障性住房房源建设和供应,

3、全年开工建设和筹措保障性住房 1500万平方米(约 22 万套)。继续加大旧区改造力度,拆除中心城区二级旧里以下房屋 80 万平方米(受益家庭约3.2 万户) ,启动郊区城镇危旧房改造。加大保障性房源筹措力度,新出让商品住房地块必须按照不小于 5%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按照国家要求,确保完成 2011 年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 三、个人将购买不足 5 年的住房转手交易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严格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34 号 )规定,根据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做好土地增值

4、税征收管理工作。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项目由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提供 ),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税务、财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强化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通过“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四、积极稳妥推进本市房产税试点工作,认真实施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 ,建立健全市与区(县)房产税试点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管理平台,加强政策宣传和征收管理。 五、对居民家庭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

5、低于 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 1.1 倍。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 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 1.1 倍。 继续加强对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贷款行为。 六、强化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用地等年度供地计划管理,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在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明确供地规模、供地时序等内容,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 70%。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同时,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原则上不低于前 2 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并根据土地市场情

6、况,合理安排土地供应上市节奏。 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按照国家和本市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处置。严格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 25%以上的( 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七、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在本市已有 1 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 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 1 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 (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 1 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本市已拥有 2 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 1 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7、不能提供 2 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 1 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八、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 2011 年本市确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目标,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推进。要将住房保障工作目标纳入区县政府年度考核,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计划目标未完成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九、新闻媒体要强化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着重宣传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宣传本市住房保障工作进展和成效,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各有关部

8、门要深入解读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及时解答市民关心的问题,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北京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期: 2011-02-16 京政办发20118 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 10 号) 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10 13 号) 印发后,本市房地产市场出现积极变化,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坚决贯彻落实国务

9、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 2011 1 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一)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责任,积极采取措施,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力度,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二、全力做

10、好住房保障工作(二) 建立和完善基本住房制度,逐步形成符合首都实际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和商品住房体系。加快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 “十二五”期间全市计划建设、收购各类保障性住房 100 万套,比“十一五”翻一番,全面实现住有所居目标。坚决完成 2011 年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 20 万套以上,发放租赁补贴 2 万户,竣工保障性住房 10 万套。全面推进旧城保护性修缮和人口疏解工程,基本完成门头沟采空棚户区等“三区三片”棚户区改造任务,启动京煤集团房山矿区等五片棚户区改造工作。继续实施无城镇危房户和老旧住宅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改善群众住房条件

11、。(三) 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完善体制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继续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经营,或由政府回购,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全面启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工作,2011 年年底前实现配租入住 1 万户以上。积极与金融机构合作,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三、加强税收征管(四)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个人转让住房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财政部门会同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市场情况

12、及时动态调整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五) 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新开盘项目销售前,将项目的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销售价格等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经税务部门核定,对定价过高、预计增值额过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高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具体办法由税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公布。(六) 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已经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标准但不申请清算、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四、切实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七) 各金融机构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要切实执行“

13、首付款比例不低于 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 1.1 倍”的政策。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可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研究提高本市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八) 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应。全面落实本市 2011 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占全市住房供地的 50%以上,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 70%。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不低于前 2 年年均实际供应量。总结本

14、市“限房价、竞地价”的经验,并在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中全面施行。(九) 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本市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开展商品住房用地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对超过 2 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 1 年以上罚款。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 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六、合理引导住房需求(十) 继续巩固限购政策成果。自本通知发布次日起,对已拥有 1 套

15、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 5 年(含) 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 1 套住房( 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 2 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 1 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 5 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十一) 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核,确保限购政策落实到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公安、税务、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共

16、享和购房人资格核查机制。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购房人,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对未严格核实购房人购买资格、违规签订商品住房销售合同或代理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严肃处理。七、建立健全约谈问责机制(十二) 各区县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完成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任务。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供地,加快建设进度,按期完成开工和竣工任务,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快配租配售工作进度,严格房源分配使用管理,全面落实保障性住房全过程“阳光工程” 。保证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十三) 发

17、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税务、公安、民政、统计、人力社保、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健全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国土部门要确保住房用地供应,并严格依法查处闲置用地,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杜绝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的情况发生。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不断完善政策,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完善监管长效机制,巩固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成果;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为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提供基础数据。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个人转让住房税收征管,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财政、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应

18、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坚决堵塞税收漏洞。统计部门要按照住宅销售价格统计调查方案 ,进一步做好房价分类统计和发布工作。(十四) 进一步加强对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没有完成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进行约谈和问责。八、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十五) 新闻媒体要强化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要大力宣传本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取得的进展与成效,深入解读政策措施,引导居民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

19、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南京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 号)、 省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9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南京市政府办公厅于 2 月 19 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7 号) 。主要内容如下:一、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一) 提高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认识。深入学习领会国

20、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转型创新跨越发展和建设人民幸福城市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性、紧迫性,全面落实住房保障目标任务,认真执行住房信贷、税收、限购等相关政策,努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二) 努力控制新建住房价格。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 3 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二、加快实施“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进一步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三) 全面启动实施南京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 (20112015 年) 。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前期准备工作,确

21、保建设规模和工程进度,完善基础设施配套。今年新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600 万平方米、竣工 300万平方米;储备廉租住房 1800 套;建设中低价商品房 40 万平方米;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含人才公寓,下同)50 万平方米。积极做好危旧房与工矿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整治出新工作,完成 80 万平方米危旧房与工矿棚户区改造,整治房屋 800 幢、出新小区 70 个。(四) 统筹协调推进保障房建设。加快实施 1000 万平方米安居工程,重点推进迈皋桥、花岗、岱山、上坊四大片区保障房项目建设。结合南京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和各城市功能板块建设需要,启动新一轮 1000 万平方米保障房规划建设工作。各

22、相关部门和区政府要做好保障房建设管理服务工作,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工程质量。(五) 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根据“十二五” 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步伐,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继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中低价商品房、拆迁安置房,加快形成完善的“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支持、高端有市场”的住房体系。出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多渠道建设筹备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区政府和工业园区要落实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三、认真执行差别化信贷税收政策,进一步合理引导住房需求(六) 认真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

23、付款比例不低于 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 1.1 倍。(七) 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 5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 5 年( 含 5 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 5 年(含 5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八) 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九) 进一步合理引导住房需求。对

24、已有 1 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 1 年以上( 含 1 年)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新购 1 套住房( 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对已拥有 2 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 1 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 1 年以上(含 1 年)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内向其销售住房。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销售住房时,有义务向购房者宣传我市限购政策。四、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严格住房用地管理(十) 坚决落实好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赁房、拆迁安置房)、棚户

25、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 70%。继续按“限房价、竞地价”方式落实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积极开展普通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房试点工作。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坚决纠正,严肃查处。(十一) 增加土地有效供应。积极完善待出让土地的基础设施,形成有效土地供应,促进住房开发建设。充分保障土地供应,今年计划供应商品住房用地 500 公顷。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的审查。(十二) 继续加强土地供后管理。对已供房地产开发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

26、按照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规定处置到位。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 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 ),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五、加强市场监管,进一步强化新闻舆论引导(十三) 继续加强商品房市场监管。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 10 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现场销售进度须与网上房地产信息一致。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户、专款专用” ,保护购房者权益和防范金融风险。(十四) 加强中介和租赁市场监管。认真落实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中介市场、房屋租赁管理,继续加强存量房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27、,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加大房屋租赁市场的政策引导。(十五) 加强价格秩序监管。新建商品住房上市必须明码标价、 “一套一标”;申领预售许可证应当申报价格,且开盘价格应与申报价格一致,申报价格 3 个月内不得调高, 3 个月后需要调高的必须重新申报。(十六) 强化新闻舆论引导。加大对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的宣传力度,引导开发企业合理定价销售、消费者理性消费。对制造、散布虚假房地产信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市宣传、发改、住建、国土、规划、财政、税收、社保、工商、物价、统计、公安、民政、人行南京营管部等部门及各区政府要迅速统一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决策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市场

28、监管,切实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溧水县和高淳县参照本通知执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二一一年二月十九日成都成都市金融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做好房地产调控工作要求的实施意见各区(市) 县房管局、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地税局、金融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 号)精神,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巩固调控成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一) 按需建设,确保保障性住房供应。 “十二五”期间,全市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改造棚户区住房 2000 万平方米。2011

29、年,全市新建、改建、采购、租赁、配建保障性住房和改造棚户区住房 400 万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 40 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 35 万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 77 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 204 万平方米,改造棚户区住房 44 万平方米。(二) 优先供地,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科学编制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对列入年度供应计划的保障性住房用地,要应保尽保、及时供地。不断满足不同居住方位困难群众需求,合理配置建设用地。2011 年 3 月底前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用地。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坚决纠正,严肃查处。(三) 加大投入,确保保障性住

30、房建设资金。按照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 10%的要求筹集落实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并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同时,在财政预算中增加保障性住房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收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加大融资力度,拓展融资渠道,采取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扩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四) 从严管理,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建设业主单位要优化管理程序,积极申报办理建设工程前期手续,严格执行项目管理责任制,促进项目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实行保障性住房

31、建设审批“绿色通道” ,提高项目审批效率,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在 10 月底前全面开工。(五) 加强监管,确保住房保障公平公正。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租售制度,已具备租售条件的,要及时面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做到方便申请、规范操作、及时保障,确保公平、公正。房管部门要采取实时监控、入户调查、季度抽查、年度复查等方式加强监管,强化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违规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房管部门要责令其退回租赁补贴、保障性住房或按市场价补缴房款,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六) 提高住房保障标准,扩大住房保障范围。2011 年中心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年收入准入线

32、标准由2.2 万元提高到 2.8 万元,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年收入准入线标准由 4 万元提高到 5 万元。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覆盖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包括我市城乡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具有本市户籍的新就业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缴纳一定期限综合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务工人员以及在工业集中发展区就业的企业员工。二、进一步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一) 努力实现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按照房价与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相协调的原则,合理确定 2011 年度我市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工作责任,坚决贯彻落实各项调控政策,保持房价基

33、本稳定。(二) 暂时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在本市主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下同)暂时实行住房限购政策。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已拥有 1 套住房的,可以再购买第 2 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暂停购买第 3 套住房。外地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主城区无住房的,可凭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在本市主城区购买 1 套住房,暂停购买第 2 套住房,不能提供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外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主城区购买住房。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全部或部分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满 18 周岁子女。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以新购住房时

34、本市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数量和权属登记系统记载住房数量为准。新购商品住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时间为准,新购二手住房时间以交易过户受理时间为准。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前已签订住房买卖合同的,须于今年 2 月 28 日前完成住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应当在销售现场、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限购政策,不得向属于限购对象的购房人出售住房或提供中介服务。对违反规定购房的,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限购政策实施期间,购房人在新购住房时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见附件),并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35、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资料(以下统称证明材料 ),作为住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和办理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权属登记的申请材料。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房管部门要核验购房人提供的申报表和证明材料,查询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主城区拥有住房的套数。经核实不属于限购对象的,予以通过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和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经核实购房人属于限购对象不予办理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的,房管部门应当正式告知住房买卖合同签约双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应当与购房人解除住房买卖合同、注销二手住房买卖合同的信息记录。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违反上述限购政策规定的,或与

36、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证明的,由房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暂停其网上签约,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经纪机构和执(从) 业人员信用档案。(三) 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增加土地有效供应,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 70%,对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项目优先安排供地。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坚持净地出让,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严格项目用地规划管理。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对开发企业存在土地闲置、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规行为,经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联合认定后,禁止该企业及其控

37、股股东参与我市土地竞买活动。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交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对已供房地产用地,由于企业自身原因超过两年没有开工建设的,必须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 25%以上的( 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四) 严格执行相关税收政策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严格执行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 5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 5 年(含 5 年) 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

38、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 5 年( 含 5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 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 1.1 倍。加强信息沟通,强化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年内在全市全面推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坚决堵塞税收漏洞。(五) 强化市场监管和信息公开。房管、国土、建设、规划、税务、发改、金融等部门密切配合,实现房地产相关信息交流共享。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预售价格和交易行为监管。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确保预售

39、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防止出现不按期竣工或“烂尾楼”现象。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房,未达到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不得申办预售许可,未取得预售许可前不得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违规预售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房地产开发企业申办预售许可时必须在预售方案中据实按套报送预售价格,并在取得预售许可后 10 日内一次性将全部可售房源公开对外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报送价格,按套明码标价、 “一房一价” 、公开销售。报送价格 3 个月内不得调整,3 个月后需要调整价

40、格的必须重新报送并按规定重新公示。在新价格公示前,可售房源仍按原价格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房管部门要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监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房价折扣、优惠等促销形式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对商品房实际成交价格高于报送价格的,将关闭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不予合同备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严禁捂盘惜售、虚假交易等行为,对取得预售许可后未在 10 日内将全部可售房源一次性公开销售、有房不售或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行为,采取暂停预售、关闭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记入信用档案及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措施;情节严重的,

41、依法降低或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金融机构按规定停止对其发放新开工项目贷款和贷款展期。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开市场调控等信息,稳定市场预期。积极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解读工作,引导新闻媒体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树立正确住房消费观念、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进行正面宣传报道,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三、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工作职责将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制。各区(市) 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合作,共

42、同做好住房保障和房地产调控工作。监察、房管等部门负责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约谈、巡查和问责制度,对市场调控措施不落实、执行限购政策不力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购房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表市房管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市国土局 市地税局 市金融办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长春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长府发20117 号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国发201010 号) 、

4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11 1 号)精神,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控制新建住房价格涨幅。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采取有效调控措施,使 2011 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涨幅有较大幅度回落,房价收入比控制在合理区间。二、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增加市场有效供给。要增加住房用地供应量,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占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 70以上。2011 年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低于前 2 年年均实际供应量。三、

44、加快政府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继续建设廉租住房,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提高住房保障水平,完善多层次、多渠道住房供应体系。通过划拨方式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市、区财政要加大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资金投入。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四、强化商品房预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如实申报每套房屋价格,并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 10 日内将批准预售的房屋全部同时公开预售,不得分期分批或者变相分期分批预售。要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预售,并在销售场所向所有购房人明示。五、调整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

45、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 90 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居民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 l税率征收契税。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 5 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同时,加强房地产业的税收征管,堵塞漏洞,应收尽收。六、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 60 % ,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 1.1 倍。七、合理引导住房需求,暂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对已拥有 1 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 1 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对已

46、拥有 2 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 1 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 l 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内向其售房。八、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管。要建立房地产市场日常巡查与现场检查纠错的机制,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查闲置土地、无故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囤积房源、虚假宣传以及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手炒作、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可以采取暂停网上销售、记入信用档案、降低直至取消资质以及禁止参加土地竞买活动等惩处措施。九、加大政策实

47、施力度,严格考核问责机制。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切实将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严格考核问责机制,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及时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十、各县(市)和双阳区可参照本意见执行。十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到 2011 年 12 月 31 日。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贵阳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筑府发201114 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

48、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11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20 号)精神,切实稳定我市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我市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从关注民生和我市经济发展大局出发,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推进城镇化带动战略,大力推进城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

49、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给,进一步加大普通住房建设力度,加快个人住房系统建设,落实各级政府、各部门的责任,引导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二、明确新建住房价格增长控制目标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严格控制 2011 年我市新建住房价格增幅不高于去年全国平均值。三、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全市要通过新建、改建、购买以及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进一步理顺工作体制和机制,实现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发展,运用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着力解决刚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的住房困难。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政府在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投入的同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等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融资平台作用,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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