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立中央大學太空及遙測研究中心教師升等審查 辦法 81.10.27 81 學第 1 學期第 1 次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訂定 82.2.4 81 學第 3 次校教評會核備 83.12.30 83 學第 1 學期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第 1 次時會修正 84.2.27 83 學第 3 次校教評會核備 90.11.27 90 第 1 學期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第 1 次會議修正 91.8.27 第 4 次時校教評會核備 95.11.14 95 學第 1 學期中心教師評師評審初審委員會第 3 次會議修正 97.6.10 96 學第五次時校教評會核備 103.8.13 103 第 1 學第 1 學期 中心教師評審
2、委員會第 1 次會議修正 103.10.24 103 學第 1 學期第 1 次校屬研究中心教評會 核備 105.6.13 104 第 2 學第 1 學期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第 5 次會議修正 105.6.30 104 學第 2 學期第 4 次校屬研究中心教評會 核備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立中央大學專任教師升等審查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及國立中央大學校 屬研究中心 教 師及研 究 人員新聘 及升等審查辦法第 十 五條規定 訂定之。 第二條 專任 (案 )教師升等審查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本校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三條 本中心專任 (案 )教師提請升等, 其資格 應符 合 國立中央大學專任教
3、師升等審查辦法及 相關 規 定。 第四 條 申請升等教師除最近一次評鑑不得有未達標準情事外 , 其研 究 成果、教學及輔導與服務成 果, 應達 下列 基本門檻: 一、 研究成果: (一 )專門著作(含代表著作與參考著作):申 請 升等教授者, 應 至少有四(含)篇論文, 其中 三篇需 為 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並發表於SCI 或 SSCI 期刊 ;申 請 升等副教授者 ,應 至少有三(含)篇論文,其中 二篇需 為 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並發表於 SCI 或 SSCI 期刊;送審文件應 為取得 前一職級 資格後 。 (二 )代表著作 : 1.代表著作屬合著者,應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但特殊領域之研
4、究成果,如能具體佐證其為主要貢獻者,經校教評會主席組成專業審查小組審議通過,得作為代表著作。 2.應 於 代表著作註明本校為其服務單位,無此慣例之期刊不在此限。 3.代表著作 應發表於 校屬研究中心重要期 刊列表所列之 重要期刊,若擇定之代表著作未列表內,應提中心及校屬研究中心教評會認定 。 4.如為專書或專書論文應有審查機制 ,且 經正式出版公開發行。 (三 )其他研究成果: 1.申請升等教授者,應至少獲 三 件科技部補助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並擔任計畫主持人 , 或獲科技部補助執行多期專題研究計畫並擔任計畫主持人;申請升等副教授者,應至少獲 二 件科技部補助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並擔任計畫主持人 。
5、2.前點規定獲 科技部補助執行多期專題研究計畫 者,一以一件計算 。 如獲等同科技部之國外學術研究單位補助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並擔任計畫主持人者,經校教評會主席組成專業審查小組審議通過,亦得併為研究成果。 二、 教學成果: (一 )基本授課時數:教學符合基本授課時數,惟專簽核准減授課程者例外。 (二 )學生成績: 依規定 按時繳交。 (三 )教學評量: 不得連續兩學期有課程之教學評量分數低於 3.5 分。 (四 )提出申請升等之當學期應在校實際授課。 (五 )論文指導:升等為教授或副教授需指導學生發表期刊論文或畢業論文至少一篇。 三、 輔導 與 服務成果: 以下項目以計點方式評核,申請升等教授者,
6、需至少達 5 點 (含 )以上;申請升等副教授者,需至少達 4 點 (含 )以上。 (一 )擔任導師者,每學期得 0.5 點。 (二 )校內各類委員 (校、院、中心或系級 )每學期得 0.5 點。 (三 )兼任行政職務者,每學期加 1 點。 (四 )參與校、院、中心、系 (所 )國際化活動(如國際交流、赴海外招生、邀請與接待國際學者等),獲優良導師、指導學生獲獎、主辦或協辦國內外學術會議、校內外具體服務貢獻等,需檢附相關證明或具體陳述經中心教評會審議通過者,每項得 1 點。 第五條 符 合申請升等教師 ,應依國立中央大學校屬研究中心教師及研究人員新聘及升 等審查辦法規定,按本校教師升等作業時程
7、,繳交包含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三項具體績效等之送審文件提中 心 及 校屬研 究 中心 教師 評審委員會辦理初審 。 第六條 申 請升等 經 前 條 初審 通過者 , 送校屬研究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外審,其 審查結果 應符合下列標準始得提中心教師評審委員審議: 一、 升等教授者:著作外審總評等級需至少有六分之五 (小數部分無條件進位 )之外審委員評定優以上,或至少有三分之二 (小數部分無條件進位 )之外審委員評定優以上且至少 1 位評定極優,又外審平均分數均應達 80 分以上。 二、升等副教授 者 :著作外審總評 等級需至少有三分之二 (小數部分無條件進位 )之外審委員評定優以上,且外審平均
8、分數應達 80 分以上。 前 項外審 平 均分數之計算, 係以全部外審委員審查結果之評分相加除以外審份數得之。 第 七條 教師升等之審議,就研究績效、教學績效、輔導及服務績效三項具體成果為之, 所占權數比重及評核項目如下: 一 、研究績效( 50%):總權重為 50%, 並 區分為專門著作及其他研究成果。 (一 )專門著作 (40%):各級教評會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 外部 審查之可信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 (二 )其他研究成果 (10%):含研究計畫獎助、產學合作、專利、技轉、對社會之影響、獲得國內外獎項、促成整合型或跨領域計畫、帶領學生參加各項研究競賽等其他
9、學術 榮譽或 成就之綜合表現。 二 、教學績效( 30):含教學評量、 授課、 指導研究生、教學榮譽及其他促進教學效果之表現等。 三 、輔導 與 服務 績效 ( 20):含輔導學生、擔任導師、兼任行政職務 , 以及參與 校、院、中心、系 (所 )服務 與 校外服務之具體貢獻等。 第八條 升等之審議由本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為之。 經 教師評審委員會 委員評分 三 項權數 總 分 達 80 分以上,且其研究 績效平 均分數亦達 80 分以上,方為同意升等票;獲得同意升等票 達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含 )以上為通過。 第九條 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 應將升等人員之學歷、經歷、著作、著作審查意見表等相關資料, 於 開會前陳列 本中心 ,供委員審閱。 第十條 當 事人 不服本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審查決議,得於收到書面通知後七個工作日內,向校屬研究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覆,亦 得 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逕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申覆或 申訴 時應自備說明書及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本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中心會議通過,報校屬研究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