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总 则 为加强双流县的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形态强度分区 根据我县的城乡区域特点和实际情况,按区位、交通、绿化环境等综合条件将我县县域划分为东升、华阳、其他三大功能区,对每一功能区按照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工业建筑三大建筑的不同特点、不同区位,划分为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从而形成疏密有致、高低错落、建 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的城市空间形态。 1.1 东升功能区依据航空限高和第五立面规划将居住建筑划分为三级形态强度分区, 公共建筑划分为二级形态强度分区,工业建
2、筑只有一个形态强度区(详见附图一) 。 1.1.1 居住建筑的用地强度、 高度按表 1.1.1 进行控制。 2 表 1.1.1 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 分区 用地性质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建筑高度 绿地率兼容的公共设施小于 10% 3.04.0 25% 80 30%第一 分区 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 兼容的公共设施大于 10%且小于 50%3.04.0 30% 80 25%兼容的公共设施小于 10% 1.83.0 30% 60 30%第二 分区 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 兼容的公共设施大于 10%且小于 50%1.83.0 35% 60 25%兼容的公共设施小于 10% 1.8 30% 40
3、30%第三 分区 *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 兼容的公共设施大于 10%且小于 50%1.8 35% 40 25%中学 / 25% / 30%小学 / 30% / 30%幼儿园 / 35% / 30%养老院 3.0 30% / 30%农贸市场 2.0 且3.0 50% 24 / 派出所 1.6 且2.4 40% 24 / 办事处 1.6 且2.4 40% 24 / 社会停车场 3.0 50% 24 /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其他公共服务设施 2.4 40% 24 / 注:1 兼容比例指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与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之比; 2 建筑高度除满足本表规定外,还需满足航空限高要求; 3 / 指对
4、应的项不作强制性要求; 3 * 牧马山区域居住用地以一类住宅为主导。 1.1.2 公共建筑的用地强度、高度按表 1.1.2 进行控制。 表 1.1.2 公共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 分区 建筑形式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建筑高度 绿地率 纯商业建筑 1.5 50% 12 / 综合楼 2.0 40% 24 / 办公建筑 2.0 40% 24 / 第一分区 宾馆、酒店 2.0 40% 24 / 纯商业建筑 1.0 50% 8 / 综合楼 1.0 40% 12 / 办公建筑 1.0 40% 12 / 宾馆、酒店 1.0 40% 12 / 各类医疗卫生设施 / / / 35%科研用房及配套设施 1.0 40%
5、/ 30%第二分区 教学用房及配套设施 0.5 / / 30%注:1 建筑高度除满足本表规定外,还需满足航空限高要求; 2 / 指对应的项不作强制性要求; 3 纯商业建筑指以批发或零售方式经营销售各类生活物资和 生产物资的建筑;综合楼指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楼 层组成的公共建筑;办公建筑指行政机关和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 4 牧马山区域公共建筑主体高度不得超过 24 米。 4 1.1.3 工业建筑的用地强度、 高度按表 1.1.3 进行控制。 表 1.1.3 工业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 分 类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建筑高度 绿地率 工业品销售维修 1.0 50% / / 重工业项目 0.5 40% / /
6、 轻工业项目 0.9 40% / / 仓储物流用地 0.7 30% / / 1.2 华阳功能区将居住建筑划分为四级形态强度分区,公共建筑划分为二级形态强度分区, 工业建筑只有一个形态强度区(详见附图二) 。 1.2.1 居住建筑的用地强度、高度按表 1.2.1 进行控制。 5 表 1.2.1 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 用地性质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建筑高度 绿地率兼容的公共设施小于10% 4.05.0 20% / 30%第一 分区 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 兼容的公共设施大于10%且小于 50% 4.05.0 25% / 25%兼容的公共设施小于10% 3.04.0 25% 80 30%第二 分区
7、 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 兼容的公共设施大于10%且小于 50% 3.04.0 30% 80 25%兼容的公共设施小于10% 1.83.0 30% 60 30%第三 分区 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 兼容的公共设施大于10%且小于 50% 1.83.0 35% 60 25%兼容的公共设施小于10% 1.8 30% 40 30%第四 分区 *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 兼容的公共设施大于10%且小于 50% 1.8 35% 40 25%中学 / 25% / 30%小学 / 30% / 30%幼儿园 / 35% / 30%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养老院 3.0 30% / 30%6 农贸市场 2.0 且3
8、.0 50% 24 / 派出所 1.6 且2.4 40% 24 / 办事处 1.6 且2.4 40% 24 / 社会停车场 3.0 50% 24 / 其他公共服务设施 2.4 40% 24 / 注:1 兼容比例指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与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之比; 2 建筑高度除满足本表规定外,还需满足航空限高要求; 3 / 指对应的项不作强制性要求; * 南湖片区居住用地以一类住宅为主导。 1.2.2 公共建筑的用地强度、 高度按表 1.2.2 进行控制。 表 1.2.2 公共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 分区 建筑形式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建筑高度 绿地率 纯商业建筑 2.0 50% 24 / 综合楼 2
9、.0 40% 40 / 办公建筑 2.0 40% 40 / 第一分区 宾馆、酒店 2.0 40% 40 / 纯商业建筑 1.0 50% 8 / 综合楼 1.0 40% 12 / 办公建筑 1.0 40% 12 / 宾馆、酒店 1.0 40% 12 / 各类医疗卫生设施 / / / 35%科研用房及配套设施 1.0 40% / 30%第二分区 教学用房及配套设施 0.5 / / 30%注:1 建筑高度除满足本表规定外,还需满足航空限高要求; 7 2 / 指对应的项不作强制性要求; 3 纯商业建筑指以批发或零售方式经营销售各类生活物资和生产物资的建筑;综合楼指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楼 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10、;办公建筑指行政机关和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 1.2.3 工业建筑的用地强度、高度按表 1.2.3 进行控制。 表 1.2.3 工业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 分类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建筑高度 绿地率 工业品销售维修 1.0 50% / / 轻工业项目 0.9 40% / / 仓储物流用地 0.7 30% / / 1.3 其他功能区按华阳功能区的居住第四分区、公共建筑的第二分区进行控制。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 二类居住用地中包含的可叠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明确配置 规模,用地位置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予以明确。 2.2 因城市规划市政道路、 公共绿地等占用土地使用者已取得
11、的国有建设用地时, 在土地使用者将已取得用地用作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建设,放弃货币 化补偿并按规划用地红线重新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前提下,容积率可按原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2.3 工业项目所需的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8 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7%;生活服务设施包括倒班房、餐厅、公厕等。 2.4 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 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集约、节约使用土地。 2.5 用地面积30亩以下的建设项目应一次性报建进行开发建设,用地面积 30 亩以上的建设项目应统一规划设计,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期建设, 但最小分期的用地面积不得低于20 亩,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12、确定后,应结合设计方案划定分期界线,并办理与各分期相对应一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保证分期建设范围、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性。 2.6 对非招拍挂建设项目,经论证、审查,可提高地块容积率的,须将不低于增加建筑面积的 5%用作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2.7 居住用地只能兼容不大于50%的商业用地,居住地兼容的商业部分宜集中单独设置 ,如确需布置于高层建筑中,则须设置在建筑高度不大于 24 米的部分,用地临城市主干路的,临街面带状商业不宜超过用地面宽的 30%,临快速路的,不宜超过 10%。 2.8 公共设施用地不能兼容住宅 用地。 2.9 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 5000
13、 平方米的独立地块不得单独开发建设高层建筑。 第三章 建筑规划管理 9 3.1 新建建筑间距、 退距按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三环路内标准执行。 居住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多、低层建筑 高层建筑 朝向 最小间距 朝向 长 边 山 墙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 长边 1.0 H 且 低层相对:7.0 米 多层对多、低层:12.0 米 低层相对:6.0 米多低层相对:8.0米 多层相对:10.0 米高层位于南侧: 27.0 米; 高层位于 东、西、北侧: 18.0 米(多) 13.0 米(低) 13.0 米多 低 层 建 筑 山墙 6.0 米 10.0 米 9.0 米 主要 朝
14、向 27.0 米 13.0 米高 层 建 筑 次要 朝向 13.0 米 注:1 H: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2 H(多):多层建筑高度;H(低) :低层建筑高度;H(高):高层建筑高度; 3 建筑高度超过 80.0 米的建筑工程,按 80.0 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非居住建筑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多、低层建筑 高层建筑 朝向 最小间距 长 边 山 墙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 10 朝向 长边 1.0H 且6.0 米 8.0 米 13.0 米 13.0 米多 低 层 建 筑 山墙 6.0 米 9 米 9.0 米 主要 朝向 21.0 米 13.0 米高 层 建 筑 次要 朝向 13.
15、0 米 注:1 H:建筑平均高度; 2 H(多):多层建筑高度; 3 建筑高度超过 80.0 米的建筑工程,按 80.0 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 3.2 根据不同的道路等级, 不同的用地性质, 对天府大道、双楠大道等城市主要道路规划控制宽度按表 3.2 进行控制。 对一些大型公共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绿)线后,宜结合人流量设置集散性广场。 表 3.2 城市规划主要道路规划控制宽度按下表执行 规划主要道路 规划控制宽度 天府大道 186m(红线 86m+绿线 100m) 红星路南延线 100m(红线 40m+绿线 60m) 元华路 75m(红线 40m+绿线35m) 11 站华路 城区以北:
16、60m(红线 40m+绿线 20m)城区段: 40m(红线 40m) 城区以南: 70m(红线 40m+绿线 30m)华牧路、麓山大道 站华路以东: 70m(红线 50m+绿线 20m)建筑后退绿线须不小于 15 米 站华路至公兴: 100m(红线 70m+绿线30m) 公兴至牧马山:150m(红线 50m+绿线100m) 牧马山至大件路:70(红线 50m+绿线20m) 双华路 天府大道以东: 60m(红线 40m+绿线20m) 天府大道至宝马加油站:红线 50m 或 40米 宝马加油站至成雅路:100m(红线 50m+绿线 50m) 成雅路以西段:80m(红线 40m+绿线40m) 迎宾大
17、道 80m(红线 50m+绿线30m) 双楠大道 140m(红线 80m+绿线 60m) 大件路 64m(红线 49m+绿线 15m) 川藏路 环城东路至成都:70m(红线 45m+绿线12 25m) 环城东路至广场:红线 30m 广场以下段:75m(红线 50m+绿线 25m)白河路、广都大道 广都大道:70m(红线 50m+绿线 20m)白河路:80m(红线 50m+绿线 30m) 一杆旗路 60m(红线 40m+绿线 20m) 机场路 100m(红线 60m+绿线 40m) 川大路 70m(红线 40m+绿线 30m) 川齿路 80m(红线 50m+绿线 30m) 长城路 80m(红线
18、50m+绿线 30m) 正公路 70m(红线 40m+绿线 30m) 东山快速路 140m(红线 40m+绿线 100m) 双黄路 红线 50 米 注:农村地区建筑后退道路的规划控制详见农村地区规划导则。 建筑物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绿线的距离按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8执行。 3.3 鼓励商业区临街布置骑楼建筑, 骑楼部分后退规划道路红(绿)线应0.5 倍主体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绿)线距离,骑楼净宽应2 米,骑楼净高应3.6 米且6 米,对骑楼顶部应做景观化处理 。 3.4 建筑外墙设置广告牌、空调外机及各类管线时,应统一设计,装饰遮挡,做到风格协调统一。 3.5 航空港、 气象台、 电
19、台、 电视发射台和无线电通信 (含13 微波通讯)及监测设施周围新建、 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保护控制的 规定并取得相关部门的书面同意函。 3.6 建筑连续面宽控制:临各类红线(含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的建筑高度大于 24 米的商住楼和 10 层(含 10 层)以上的纯住宅建筑主楼面宽,应满足:建筑高度不大于 60 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 80 米;建筑高度大于 60 米且不大于 80 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 60 米;建筑高度大于 80 米,其主要朝向投影面宽不宜大于 40 米;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 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所对应的面
20、宽执行。 3.7 鼓励40米及以上的住宅高层建筑按下列要求底架空设置:底层架空层净高不小于 3 米;底层架空可设置为绿化、居民健身设施等开敞空间,不 得设置机动车停车位。 3.8 每套住宅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 20%。 3.9 套型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 (含 90 平方 米) 以下住宅,其建筑层高不得高于 3.6 米,套型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以上住宅,其建筑层高不宜高于 3.6 米。 3.10 建筑色彩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批时,需提供实景嵌入渲染图; 居住建筑宜以灰色调为主,工业建筑以中性色调为主,公共建筑 以明亮色调为主,增强建筑色彩的标识性。
21、 3.11 临规划 40 米(含 40 米)以上道路的住宅建筑外立面进行公建化处理并须符合下列要求: 建筑外立面不得设置14 开敞式阳台;建筑外立面不宜采用涂料作为外装饰材料;有底商的建筑在底商部分宜采用石材作为外装饰材料; 建筑顶部应作适当处理,以丰富建筑立面,改善天际轮廓线。 3.12 凡涉及安全、保密等特殊要求用地周围的项目须征得安全主管部门的同意。 3.13 建设用地内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不能满足退距要求的,建设单位在取得相邻用地 相关权益人同意的前提下,只控制拟建建筑与永久性建筑和拟建建筑的建筑间距, 相邻用地不能采用建筑拼建的形式。 注:相关权益人为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证的取得者,
22、相关权益人应对拟建建筑的退距进行确认, 并承诺变更土地使用者时有义务告之周围建筑的退距情况,承担由退 距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3.14 对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或办公用地且未明确具体建筑形式的建设项目, 可结合城市规划区域功能布置公寓式酒店或公寓式办公建筑。 3.15 拼建建筑须以建筑实体结构连接,并在功能上相互融合, 拼建建筑面宽须按建筑连续面宽要求进行控制。 以阳台、结构板、空中花园等形式进行拼建的建筑,在满足建筑连续面宽要求的同时,拼建面须满足建筑间距要求。 3.16 设计方案须采用黄海高程系作为统一高程标准。建筑布局应充分考虑自然地形地貌, 保持自然生态景观, 对林地、坡地不进行
23、大砍、大挖。设计方案 总图上应标明道路交叉点、变坡点控制高程,室外地坪标高。 3.17 主次干路交叉口侧的建筑,后退道路切角线的距离15 应按主要道路标准执行,并宜增加 5 米执行。 3.18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大型商业设施(单层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 总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应不小于 20 米,面宽不小于 50 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3.19 居住区内独立占地的配套公服设施与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配套设施本身建筑高度的 1.0 倍控制。 3.20 鼓励新建项目在灯光照明上使用 LED 等新型节
24、能设备,在建筑外墙上使用新型节能 材料,降低建筑能耗。 3.21 对东起川齿路、文昌路,西至一杆旗南北段,北起四环路,南至规划的五环路范围内 受第五立面规划控制的项目,要求新建多低层以及建筑层数低于或等于 10 层的高层居住建筑全部采用坡屋顶形式, 坡屋顶面积占层顶面积不得小于三分之一。居住建筑采用坡屋顶形式,起坡高度不超过顶层楼面 1.2 米,且屋面坡度小于等于 45,非坡屋顶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可采用屋顶绿化的形式, 屋顶绿化面积不得小于屋面面积的 50%,形成独特的空中看双流城市建筑景观风貌。东升组团内建筑屋顶以浅淡、柔和、暖灰/冷灰色为主;牧马山组团内别墅屋顶色彩以红色暖色调为主; 航空
25、港工业园区内厂房建筑以平屋顶为主,屋顶色彩采用灰蓝、白、灰色系,避免使用反光材料。 3.22 在电力线保护区(高压走廊)范围内不应新建建筑物,建筑物距各级电力线边导线的 最小水平距离按下表执行: 电力线等级 距边导线的最小水平距离 (米)16 10-35KV 6 110-220KV 15 330-500KV 20 第四章 道路交通规划管理 4.1 在城市主干路两侧,应控制开设机动车要出入口确需开设的按交通影响评价的结论确定; 对有绿化隔离带的主干路,其绿化隔离带(包括机非隔离带和中央隔离带)原则上不应开口,确需开口的按交通影响评价的结论确定; 注:城市主干路:天府大道、红星路南延 线、元华路、
26、站华路、华牧路、麓山大道、迎宾路、双华路 、双楠大道、川藏路、白河路、广都大道、一杆旗路、机场路、大件路、长城路、川大路、川齿路等。 4.2 城市主干路两侧,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的公共设施、用地面积5 公顷的居住以及用地面积0.5 公顷的交通设施用地,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批时需提供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成果。 4.3 建设用地内应按表 4.3 的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车停车场(位) 。 4.4 城市道路工程应与配套市政管线同时设计、同步建设。 4.5 对新建、改扩建道路工程,在其主要交叉口处应根据交通流量分析同时设计交通渠化工程并同步实施; 同时在道路红线范围内,应按照规划、
27、交通等部门要求,设置公交港湾停靠站,道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包含 该站点详细设计内容。 17 4.5.1 港湾停靠站在道路上的设置位置取决于道路横断面型式,单幅路或双幅路,停靠站宜沿路侧人行道设置。三幅路或四幅路;停靠站宜沿两侧分隔带设置。 表 4.3 建设用地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最小控制指标 建筑类别 套型建筑面积90 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占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机动车(个) 非机动车(个)70 0.7/100m21.0/100m260 且70 0.8/100m21.0/100m250 且60 0.9/100m21.0/100m2住 宅 50 1.0/100m21.0/100m2经济适用
28、房、农迁房、拆迁安置房 0.5/100m21.5/100m2宾馆、酒店 0.8/100m20.4/100m2办公楼 0.8/100m20.4/100m2商业场所 0.8/100m23.0/100m2医 院 0.8/100m21.5/100m2体育馆 2.5/100m220/100m2影剧院 3.0/100m215/100m2展览馆 0.8/100m21.0/100m2工业品销售维修场所 0.5/100m2注:廉租房配建停车位不做强行要求,但宜在廉租房小区主入口处安排适当的访客临时停车位。 对东升分区、华阳分区 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区域,停 车位配建应不低于上表配建标准的 80%,对地面停车率不作要
29、求,鼓励室内设置。 临道路的公共厕所应配建两个以上的临时停车位。 住宅项目地面停车率应小于 20%,商业、办公等其他项目鼓励停车位室内设置,18 对地面停车率不作强行要求。 住宅停车位距多、低层的长边和高层主要朝向应不小于 5 米,距多、低层住宅的山墙及高层次要朝向应不小于 2 米。 子母停车位按 1.5 个计算停车位个数。 第五章 绿地景观规划管理 5.1加强对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的保护,新增建设项目应注重保护和延续城镇的风貌特点, 发扬城镇的传统文化。 5.2 居住用地应按用地面积的 8%设置集中绿地,并将集中绿地的 50%临规划道路、河流和城市开敞空间布置。 5.3规划街头绿地由建设单位负
30、责实施时,该规划绿地可抵扣该项目的集中绿地,但该绿地 必须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且对外开放。 5.4 鼓励建筑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公共建筑应强化屋顶绿化,市政设施应景观化处理。 5.5 公共活动广场周围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 25%,并宜 设计成开放式绿地,植物配置宜疏朗通透,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性的集散广场集中绿地不应小于广场 总面积的 10%。 5.6对流经县域内的重要河锦江、漉溪河、江安河、白河、杨柳河等两侧应控制不小于 50 米的带状绿地,对其他规划沟渠两侧应控制不小于 5 米的带状绿地;对公园、河流两19 侧的公共绿地其绿化面
31、积(含水面 )应大于 70%;公共绿地内宜种植高大乔木,高大乔木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而且其投影面积应达到绿化种植面积 的 50%以上;公共绿地内可配建一定的公共服务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高度不应大于8 米,总建筑密度不应大于 5%,单处公共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应超过 1000 平方米, 多处公共服务设施的间距不得小于50 米;小于或等于 50 米的带状绿地内不得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只能配建小型公共配套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只能为不大于50 平方米的公厕或市政配套设施用房) , 绿地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应景观化处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章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 6.1 为集约、节
32、约用地,增 强城市配套功能,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分为可叠建和需单独占地两类,见表 6.1,对可叠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建设单位建设时须配建相应建筑面积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表 6.1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分类 可叠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文化活动中心、社区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厕所、公交首末站、停车楼、菜市场、商业设施、配电设施、警务室等 需单独占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幼儿园、小学、中学、健身活动场、养老院、垃圾收集点等 6.2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和规模按表 6.2 进行控制。 20 表 6.2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 设置规模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设置规定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幼儿园
33、住宅建筑面积15 万 m2且项目周围 300 米范围未规划有幼儿园时设置 / 2500 m2/处小学 住宅建筑面积50 万 m2且项目周围 800 米范围未规划有小学时设置/ 5000 m2/处健身活动场 小区住宅建筑面积3 万m2时设置 / 按200m2/3万m2住宅建筑面积计算养老院 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小区住宅建筑面积150 万 m2时设置 / 6000 m2/处警务室 住宅建筑面积10 万 m2时设置 / 60 m2/处 垃圾收集点 / / 服务半径不大于70 米, 宜分类收集文化活动中心(居住区级) 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小区住宅建筑面积150 万 m2时设置 4000m2 8000
34、m2物业管理用房 / 按总建筑面积的 3计算且100 m2,其中应有不小于 30 m2的业主委员会 活动室 / 公共厕所 根据公厕布点规划设置 60 m2/处 / 公交首末站 根据交通规划位置设置 依据控制性详细规 / 21 划或在建筑底部架空设置 第七章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 7.1 公共建筑、工业、居住用地内应采雨污分流排水设计,鼓励采用先进的工艺对污水进行 处理,处理后的中水用于绿化和水景等。 7.2 东升片区、牧马 山片区、红星路南延线以西的中和片区以及红星路南延线以西的华阳片区范围内,新建 110KV 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力线路应采用地下电缆敷设方式。 因特殊条件限制,近期无法实施地下
35、敷设的 ,可采用临时架空线路。 7.3 航空港南片区(双华路以南) 、红星路南延线以东的中和片区、红星路南延线以东的华阳 片区、万安片区以及南湖片区范围内, 10KV 及以下电压等级电力线路应采用地下电缆敷设方式。因特殊条件限制,近期无法实施地下敷设的,可采用临时架空线路。 7.4 道路下各种市政管线应预留支管, 其支管应延伸至道路两侧红线外或道路两侧的绿化带外 1 米设支管井。 7.5 建设项目用地临街面超过50米宽,其项目用地内应预设一处市政公共设施点位, 在此基础上用地临街面面宽每增加 200 米应增加预设一处市政公共设施点位,主要用于设置变压器、分支箱、环网柜、电信交接箱等,点位规模按
36、下列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临街布置有集中绿地时,应预留用地面积不小于 50 平方米的市政公共设施点22 位;建设项目临街布置无集中绿地时,应在建设用地内(临街处)或建筑物底层(临街处)或负一层(临街处)设置市政公共设施点位,用地面积不小于 50 平方米或建筑面积不小于50 平方米,并预留管线进出通道。 第八章 城镇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管理 为加速城市化进程,推进农民向城镇集中,提高农民集中居住质量, 规范我县城镇规划区内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设计及其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结合我县征地拆迁、土地整理、拆院并院等项目实际情况, 对城镇规划区内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规划提出以下要求。 8.1 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
37、选址要求 城镇规划区内农民集中居住区,其选址应遵循“安全、省地、经济”的原则,须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集中布局、集约用地、美观适用、统一配套”进行规划建设。 8.2 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设计要求 8.2.1 人口规模:宜控制在 2000 人5000 人范围内。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分期建设。 8.2.2 建设标准: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 50 平方米(含公共服务建筑面积) 。 8.2.3 规划设计要求:各镇(街办)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合理控制农民集中居住区内住宅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和高度。住23 宅建设的相关技术标准按照双流 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9)执行。规划设计方案编制过程中,应
38、当充分征求村民意见,编制完成后,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后, 上报县级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审查符合场镇总体规划的核发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不符合要求或审查后要求方案进行 重大修改的应按审查意见修改, 修改后的方案应重新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8.2.4 公共配套设施:应配置社区服务、文化体育、小区管理、市政公用等公共服务设施,具体按照表 8.2.4.1 进行控制。 表 8.2.4.1 城镇农民集中居住区公共配套标准表 类型 设施名称 配套要求 放心店 建筑面积 2080 就业服务站 建筑面积 2080 社区服务中心(宜单独设置)
39、社区计生、医疗站 建筑面积 2080 全民健身广场 占地面积 200600 ,需设置健身器材,布置集中广场 文化体育 文化活动室 含综合文化活动室,阅览室等,建筑面积100 小区管理 小区物业管理用房 建筑面积 40160 市政公用 公厕 临街设置,建筑面积 50 以上(可与临街建筑叠建) 24 停车场 机动车: 0.5 辆/100 ; 非机动车:1.5 辆/100 (停车场需考虑大型车停车位) 注:1、临城市主干道不宜设置临街商铺,商业宜集中设置。 2、多层居住建筑应设置坡屋顶。 8.2.5 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公告: 经批准的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设计方案由当地政府进行公告。 8.3 农民集中居住
40、区建设管理 8.3.1 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 应当符合安全、合理、卫生、适用的原则,建筑施工必须遵守有关施工技术规程和规范,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8.3.2 镇(街办)负责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协调指导和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九章 城市旧城区规划管理 9.1、具体的旧城改造 地块,须进行多方案比选,以方案25 的合 理性确定旧城改造地块的规划条件。 9.2、旧城改造项目设计方案论证程序: 地块所在地政府申请并提交三个以上的设计方案; 设计方案经规划局初审后,报专家会论证; 设计方案经专家会论证可行的,上报县规委会审议。 9.3、旧城改造范围 旧城改造范围详见附图三
41、。 第十章 附 则 10.1 本补充规定实施前,已取得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或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可按原有规定执行,原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中未明 确的,须符合本补充规定的要求。已批准的设计方案若需调整,必须符合本补充规定的要求。 10.2 特殊地块可以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合理性,结合城市设计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优化规划指标。 10.3 本补充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现行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相关要求执行。 10.4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方案调整的,须对拟调整方案进行论证,经 论证可行的,在项目现场、 成都日报 、双
42、流县公众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方可进行审批。调整方案须符合规划条件通知书的要求,因方案调26 整给相关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 由申请人负责给予补偿 10.5 本规定由双流县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10.6 本规定自 2009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附 录 名词解释 1 东升功能区:东升分区规划对应的城市规划建设区 2 华阳功能区:华阳分区规划对应的城市规划建设区 3 其他功能区:除东升、华阳城市规划建设区外的县域内其他丘区城镇规划建设区 27 4 公寓式酒店:指单元式空间划分,单元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90平方米,有独立厨、卫设备的商业建筑 5 公寓式办公建筑:指单元式空间划分,单元平均建
43、筑面积大于或等150平方米,有独立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6 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投影总面积占规划建设净用地面积的比值(用百分比表示) 。建筑总投影面积的计算:除雨篷、挑檐、构架之外的建筑物各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均计入建筑投影总面积 7 永久性建筑:指已登记产权的建筑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在建建筑 8 丘区城镇:除东升、华阳分区以外的县域内其他区域 28 双流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9) 双流县规划管理局 二 OO 九年八月九日 29 目 录 第一章 形态强度分区 1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7 第三章 建筑规划管理 8 第四章 道路交通规划管理 11 第五章 绿地景观规划管理 13 30 第六章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 14 第七章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 16 第八章 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管理 17 第九章 城市旧城区规划管理 .18 第十章 附 则20 附 录 名词解释 21 附图一 东升分区城市形态强度 分区图 附图二 华阳分区城市形态强度 分区图 附图三 旧城改造 范围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