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内地颁布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 商务部于2004年 4月 16日颁布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 办法(下简称管理办法),规管外商投资于批发、零售、佣金 代理、及特许经营等分销服务(内地称为商业企业,包含商品进 出口的功能)。该管理办法自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而1999 年起实施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 (下简称试点办法 ) 于同时间废止。 2. 与 1999年的试点办法比较,新出台的管理办法 作出了多方面的重要修改,详细比较见附件。其主要目的是履行 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对分销服务业的开放市场承诺,包括: 由 2004年 12月 11日允许外商独资经营提供分销服务的商业企 业。(根
2、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下 简称安排),香港服务提供者在2004年 1月 1日起已可开设外 商独资企业经营分销服务。) 在 2004年 6月 1日起取消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 地域限制,并在2004年 12月 11日起取消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 业企业的经营地域限制;但在2004年 12月 11日前,外商投资零 售企业仍旧只限于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和经济特区。(根据安排,香港服务提供者在2004年 1月 1 日起已不受批发方面的地域限制, 而零售方面的业务经营权则- 2 - 扩大至地级市, 在广东省内零售业务经营权更扩大至县级市。 ) 按入世承诺
3、时间表开放敏感产品的外资分销权。 在 2004年 6月 1日起放宽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 1999年试点办法中对外商年均销售额和资产额的限制性资 格要求 1 将会取消。此外,管理办法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的注册资本要求 2 亦大为降低,只作了两项规定:(1)最低注册 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3 ;及(2)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 册资本和投资总额比例的有关规定 4 。 3. 管理办法的其他重要内容有: 1试点办法要求:批发企业 - 年均销售额:25亿美元;资产额:3亿美元;零售企业 - 年均销售额: 20亿美元,;资产额:2亿美元。 安排对香港公司放宽至:批发企业 - 年均销售额:3,00
4、0万美元(中西部为2,000万美元);资产额: 1,000万美元;零售企业 - 年均销售额:1亿美元;资产额:1,000万美元。 2试点办法要求:批发企业 - 8,000万人民币 (中西部为6,000万人民币);零售企业 - 5,000万人民 币(中西部为3,000万人民币)。 安排对香港公司放宽至:批发企业 - 5,000万人民币(中西部为3,000万人民币);零售企业 - 1,000 万人民币(中西部为600万人民币)。 3公司法(2005年修订) 的规定(内地企业须符合的标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4按19
5、87年颁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该规定亦同时适用于中外合作及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及外商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比例 1. 三百万美元或以下 不少于70% 2. 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 不少于50% (其中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 不少于二百一十万美元) 3. 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 不少于40% (其中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 不少于五百万美元) 4. 三千万美元以上 不少于三分之一 (其中三千六百万美元以下的 不少于一千二百万美元) - 3 - - 明确开列外
6、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经营的各项业务范围 5 ,包括 商品进出口。 - 开列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的条件。根据管理办法 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同时申请开设店铺,如增 设店铺时则须另行申请。(据一般理解,某些商业企业,例如 部份批发企业及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等经营零售的 企业,可以无店铺型式经营。) - 详细列出办理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及开设店铺的程序。与 试点办法比较,管理办法的规定较为简化,而指引较 为清晰及详尽。管理办法更将部份审批权力下放至省级商 务主管部门, 包括部份规模较小和店铺数量较少的零售企业开 设店铺的申请,及部份使用中国商标、商号并由中方投资者控 股的外商投
7、资商业企业的设立及开店申请。 - 落实在安排下,在分销服务业给予香港服务提供者优惠的条 文。其中允许港人在全国各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经营零售业务的条 款,并不包括在中国的入世承诺,是内地只给予港商的优惠 待遇。 4. 据了解,内地在制定管理办法时,是考虑了香港特5经批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1、商品零售; 2、自营商品进口; 3、采购国内产品出口; 4、其他相关配套业务。 (二)从事批发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1、商品批发; 2、佣金代理(拍卖除外); 3、商品进出口; 4、其他相关配套业务。 - 4 - 区政府反映本港业界的要求,进一步降
8、低市场准入门槛,实行与 内地企业相同的标准。管理办法取消对外商投资者年均销售 额和资产额以及降低对外商企业注册资本要求,放宽对外商公司 规模上的限制,加上安排在独资经营权和地域开放方面的优 惠,将有助香港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进军内地分销行业,发 展批发、零售及进出口贸易等业务。 工业贸易署 二五年 注: 上述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证,亦不会对信赖此等资料的人士负任何责任。 据商务部表示,一般情况下,相关配套服务可理解为:存货管理;整批货物的集中、分类和分级; 整批货物的拆包和拆零;送货服务;冷藏、存贮、仓储和泊车服务;促销、营销和广告、安装及包括 维修和培训服务在内的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