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1次作业一、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 18分,共 6 小题,每小题 3 分)1. 行政给付2.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3. 国家公务员 4. 代执行5. 行政强制法定原则6. 行政强制权二、简答题(本大题共 50分,共 10 小题,每小题 5 分)1. 简述行政裁决的原则。2. 简述行政程序的功能。3. 简述行政主体的特征。4. 简述行政法的特征。5. 简述行政诉讼被告的权利。6. 我国中央行政机关主要有哪些?7. 简述行政复议的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决定的情形。8. 简述行政诉讼受案的肯定范围。9. 简述审裁分离制度。10. 简述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三、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 32分,共 4 小
2、题,每小题 8 分)1. 2002年 11月 4日北京市石景山区公安分局在王文隆更改姓名审批表上签署决定意见:根据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规定的原则,不同意该同志更改姓名。本意见审批表引起了王文隆诉石景山公安分局不同意更改姓名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原告诉称向被告申请办理变更姓名登记,要求将其名字改为“奥古辜耶”,并按照规定提交了有关证明材料,但被告作出不同意变更的行政决定。在审理该案件过程中,被告石景山区公安分考虑到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变更了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问题:分析本题所涉及的知识要点。2. 周军经所在区工商局批准开办了一家文化用品商
3、店。一日周军所在地区工商局下辖的工商所人员杨林来到周军的店里,要拿几本书回去看,周军不让。杨林说:“有人举报你的店里卖淫秽书籍,要对你罚款,你现在交罚款。”周军说:“我的店从来没有卖过那种东西,不信你可以查。”杨林说:“我不用查,你如果不交罚款,我就封你的店。”周军无奈当即交了 3000元罚款(注:杨林的罚款行为,不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工商所名义作出的)。周军对此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杨林又与复议人员刘俊串通捏造周军卖淫秽书籍事实,复议机关维持原来的罚款决定,又作出吊销周军营业执照的决定。周军到处找人帮助解决。两个月后,复议机关认为此案证据不足,经调查确认处罚决定是错误的,随即作出撤销吊销营
4、业执照决定和罚款决定,并对刘俊与杨林给予了行政处分。周军对此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但周军对赔偿义务机关决定给予赔偿的数额不服,遂向本区人民法院作出申请国家赔偿决定。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审理中,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由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返还 3000元罚款;赔偿吊销营业执照期间租房、水电等必要的开支 2500元;按正常营业收入的 30%赔偿因吊销营业执照期间不能经营所造成的损失 1500元。现问:(1)周军对 3000元的罚款不服申请复议的机关是哪个机关?(2)设周军突然死亡,可由谁来申请行政复议?(3)复议机关向周军收取复议费用 200元,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4)本案中周
5、军所受到的损害,应以谁为赔偿义务机关?(5)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方式与结果是否正确?(6)杨林与刘俊对周军的损害应承担什么责任?3. 2000年 1月 9日,某县公、检、法、司系统按照上级布置和安排,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工作。当天,大同乡派出所公安干警王山与另两个干警按照派出所统一安排,于晚上 11时从派出所出动,驾驶摩托车到各村夜查。当行至该乡江店村时,三人把车停在村口大路旁,进村巡查,发现一村民家里有聚赌声音,遂在门口守候,约有 20分钟后趁有人出来解手,三人一拥而入,王山掏出随身携带手枪,喝令众人不许动。村民江、赵、王、李举手站在原地,另两个干警把麻将牌、桌上钞票收拾好,又
6、挨个搜身。在搜身过程中不断推搡四人,其中江转身稍慢,王山恼火,上前踹了江一脚。踹完后觉得不解气,又用上了膛的手枪枪柄在江背上砸了一下。这时枪支走火,击中站立一旁的王胸部。后王在送医院抢救 3天无效后死亡。王死亡时 18岁。2000年 1月 20日,经县检查院批准对王山予以逮捕。同年 3月 16日,县人民法院以过失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山有期徒刑 5年。在法定上诉期间王山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一审判决于 2000年 3月 28日生效。2000年 3月 30日,被害人王之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 6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大同乡派出所提出了赔偿请求。现问:(1)此案性质是行政赔偿还是刑事
7、赔偿?(2)此案派出所是赔偿义务机关吗? (3)此案是由王山个人赔偿还是国家赔偿?(4)王之父有无权利提起赔偿请求?(5)本案的赔偿金范围包括哪些?4. 原告东河香皂厂于 1998年 11月初,在没有提出申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本厂第三号大门左侧(原旧圩亭)建筑一道高 2.2米、长 32米的水泥围墙。建墙时 A市东河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城建委)的下属部门东河县城建委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县城管监察大队)曾对东河香皂厂的违章行为进行过制止,但该厂没有停止建墙行为。11 月 21日,县城管监察大队以自己的名义发出通知,限东河香皂厂于 11月 27日以前自行拆除违章建筑的围
8、墙。该厂于同日向东河县人民政府提交一份“关于要求保留东大门左侧临时围墙的请示”,同时抄送东河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县政府对此没有答复,县建委也未作出表示。该厂也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起诉。2000 年 7月 16日,县城管监察大队又向东河香皂厂发出通知,重申此围墙属违章建筑,限于7月 23日前自行拆除,逾期将会同公安部门强行拆除。同月 24日,城管监察大队以东河香皂厂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旧圩亭兴建围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 32条、A 市建筑管理若干规定第 12条和东河县关于城镇管理若干规定第 1条第 4款的规定为由,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关于强制拆除东河香皂厂违章建筑围墙的决定并于
9、当天进行了强制拆除。为此东河香皂厂不服,以东河县城建委监察大队为被告,向东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其损失。现问:(1)本案中谁是适格被告?(2)若东河香皂厂对监察大队的决定不服,应向哪一个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3)若行政复议机关已依法受理东河香皂厂的复议申请,在复议期限内,东河香皂厂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4)东河县城建委及城管监察大队有无强制执行权?(5)东河香皂厂的损失应由谁来负责赔偿?(6)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答案:一、名词解释题(18 分,共 6 题,每小题 3 分)1. 参考答案:从广义上讲,指通过公共设施、公共企业等进行的社会、经济、文化性服务的提供,通过社会
10、保障、公共扶助等进行的生活保护、保障,以及资金的交付、助成等,即通过授益性活动,积极地提高、增进国民福利的公行政活动。狭义的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失业、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物质帮助”或“行政救助”。解题方案:评分标准:2. 参考答案: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非国家机关组织。(1)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指非国家机关的组织;(2)法律法规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把规章授权的组织也视为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的外延不
11、断在扩大);(3)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使的是特定行政职权,而不是一般行政职权。解题方案:评分标准:3. 参考答案:指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解题方案:评分标准:4. 参考答案: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相对人履行法律直接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立的作为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解题方案:评分标准:5. 参考答案:由于行政强制是行政主体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对人履行其义务,或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采取紧急性强制措施,因此也属于侵益性行政行为,如采取得不当,极易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为防止行
12、政主体滥用行政强制权,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强制的主体、行政强制的依据、适用条件等都作了规定。只有法定的行政主体才能采取行政强制,且进行强制必须有明确的依据,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解题方案:评分标准:6. 参考答案: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不依法履行行政义务的行政相对人通过采人身或财产的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相应义务的权力。解题方案:评分标准:二、简答题(50 分,共 10 题,每小题 5 分)1. 参考答案:1、公正、平等的原则:法律上的独立第三人;回避制度;事实认定、程序公开。2、简便、迅捷的原则:在确保纠纷公正解决的前提下,程序尽量简单、快捷。3、客观、准确的原则:调查、勘验、鉴定尊
13、重科学、尊重事实。解题方案:行政裁决的原则主要有三个方面。评分标准:2. 参考答案:1、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2、提高行政主体的行政效率;3、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作用。解题方案:行政程序的功能即行政程序的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评分标准:3. 参考答案: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2、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国家行政职权的组织。 3、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 4、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四个要素是构成行政主体的基本要件,缺一不可。解题方案:行政主体的特征主要有四个方面。评分标准:4. 参考答案:形式上的特征:(1)没有综合性的统一法典。(2)体系的群体性。(3)渊源的
14、多元性。(4)效力的多级性。(5)易于变动性。(6)成文性。实质上的特征:(1)行政法是创设和规定行政主体的法。(2)行政法是授予行政权力和对行政权力进行分工的法。(3)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力行使的法。(4)行政法是监督行政权力行使的法。(5)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行使进行法律救济的法。解题方案:包括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特征,注意区分。评分标准:5. 参考答案:被告主要有下列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强制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提供证据和申请保全证据的权利、申请回避权、申请保全财产权、上诉权、申请查阅补正庭审笔录权等。解题方案:行政诉讼被告的权利是确保被告维护自身利益
15、的保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评分标准:6. 参考答案:我国中央行政机关由国务院及其各工作部门组成。各工作部门包括国务院办公厅、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和议事协调机构。解题方案:我国中央行政机关由国务院及其各工作部门组成。评分标准:7. 参考答案: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决定。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情形,作出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复议决定:(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
16、不当的。解题方案:根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来叙述。评分标准:8. 参考答案:1、不服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案件。2、不服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4、认为要求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5、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案件。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发给抚恤金的案件。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解题方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称为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主管范围,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审理行政案件的
17、范围。评分标准:9. 参考答案:审裁分离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将调查事实职能和作出裁决的职能分开,使之分属于不同的机构或者是不同的人员来行使的制度。审裁分离制度,同样来源于普通法上的自然公正原则。行政程序法中实行审裁分离制度,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对行政权进行监控。当调查案件的公务人员又参与裁决时,就有可能因为对案件的先入为主,而影响裁决的公正。同时,也有可能会导致相对人对行政决定的不信任,削弱行政主体的权威。而将调查、控告的职能和作出决定的职能分离,可以在行政主体内部实现调查权和裁决权的互相制约,防止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滥用职权,有利于保证行政行为的公正、正确。从这一制度的适用范围来看,由
18、于会花费比较多的时间和经济,所以适用的范围不会很广,通常主要适用于裁决会对相对人权益影响比较重大的行政行为。解题方案:行政程序基本制度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来源于自然公正原则。评分标准:10. 参考答案:表现如下:1、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它介于行政立法与行政执法之间,一方面,它在形式上采用制定规范的形式,类似于行政立法;另一方面,它在功能上又是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而制定的,接近于行政执法,在二者之间发挥着一种桥梁和纽带作用。可见,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具体贯彻执行法律、强化行政管理的重要法律手段,其它规范性文件具有法律效力。这种法律效力包括其对行政相对人的外部效力和对行政机关的内
19、部效力。2、其它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效力。行政诉讼的核心内容是审查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52条、第 53条之规定,这个“法”仅指法律、法规以及经审查认为可以参照的规章。其它规范性文件不能成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11条之规定,其它规范性文件也不能作为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尽管一些其它规范性文件经过严格审查,事实上成为法院裁判的依据,但其前提也是必须合法。因而在一定意义上,其它规范性文件并不能独立地成为法律适用的依据。3、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复议中的效力。一方面,其它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据。另一方面,其它规
20、范性文件可以作为复议案件中一并审查的对象。解题方案:主要指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及它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中的效力。评分标准:三、案例分析题(32 分,共 4 题,每小题 8 分)1. 参考答案:本案的知识要点:行政的根据是法律法规的授权;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以行政法的授权为界限。解题方案:公安机关对公民行使变更姓名登记行为加以适当控制,利于各项权益的稳定性的维护,但法规在规范更改姓名行为方面尚无明确的法律规范授权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在工作中无法定依据剥夺公民权利的行为是不适当的。评分标准:2. 参考答案:(1)市工商局为复议机关。(2)周军的近亲属可提起复议申请。(3)于法无据。因为行政复议机关
21、受理行政复议,不得向复议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4)应以分别作出罚款和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害的区工商局与市工商局作为赔偿义务机关。(5)处理方式正确,但处理结果的第三项内容存有错误。(6)区、市工商局可分别向杨林、刘俊追偿。解题方案:(1)对周军进行 3000元的罚款是杨林作出的,杨林是工商所的工作人员,工商所是区工商局的派出机构,但在此行为上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因此,杨林的罚款行为应视为区工商局的行为。行政复议法第 15条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
22、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不属于此种情形,复议机关应是区工商局的上级机关。区工商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是市工商局,因此,对 3000元罚款行为不服的复议机关应是市工商局。(2)依行政复议法第 10条第 2款,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提起复议申请。(3)行政复议法第 39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4)周军所受的损害,应以区工商局与市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上一问题中已明确,杨林所实施的罚款行为,属于区工商局的行为,因此本案中区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市工商局的复议行为都是
23、错误的,而且复议机关的决定又加重了对周军的损害。国家赔偿法第 8条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因此,对罚款所造成的损害,区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吊销营业执照所造成的损害,市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5)区人民法院适用调解对此案加以解决是正确的,但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内容有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67条的规定,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所谓适用调解,就是以调解为审理方式和结案方式。因此,区人民法院适用调解是正确的。但在调解内容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超出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国家赔偿法第 28条对侵
24、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赔偿数额作了明确规定,其中规定,对处以罚款的,应返还罚款数额;对吊销营业执照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根据这一规定,协议的前两项内容是正确的,第三项内容是错误的,对周军因停业所减少的收入不应予以赔偿。(6)对杨林与刘俊的违法行为,应当由区工商局与市工商局分别进行追偿。国家赔偿法第 1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杨林与刘俊属于故意违法,对周军所造成的损害负有责任,应由各自的机关对其进行追偿。评分标准:3. 参考答案:(1)是行政赔偿。(2)不是,本案赔偿义务机关应为县
25、公安局。(3)本案符合国家赔偿法第 6条之规定,依法应由县公安局进行行政赔偿。同时,王山犯罪行为致王死亡,依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王山予以民事赔偿。(4)王之父作为受害人的继承人,在受害人死亡后,有权提起赔偿请求。(5)赔偿金应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解题方案:(1)此案的发生是公安机关抓赌博过程中公安人员违法使用武器引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32、33 条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对赌博行为进行查处,大同乡派出所作为县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自然有查处赌博行为的职权。王山和另外两个干警的行为是依照治安管理法规行使行政职权
26、的行为,因为这一行政行为而发生了侵害被害人王生命权的后果。对这一损害的赔偿应是行政赔偿。如果公安机关是在对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违法打死了被害人,则属刑事赔偿。本案公安机关是以行政主体身份,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因而不是刑事赔偿而是行政赔偿。因我国公安机关本身既享有行政管理权,是行政机关,又行使刑事案件的侦查权,是刑事侦查机关,所以对公安机关侵权赔偿责任的性质应注意区分。(2)此案虽然是大同乡公安派出所工作人员王山的侵权行为所致,本应由派出所承担责任。但乡镇公安派出所只是县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它与派出它的县公安机关,除了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33条第 2款规定的“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由乡镇公安派出所
27、裁决并独自承担责任外,乡镇公安派出所的其他行为,依照行政诉讼法第 25条第 4款规定,应由委托它的机关县公安局承担责任。所以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是县公安局。(3)、(4)、(5)依照国家赔偿法第 3条第(四)项规定,“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当然,这一赔偿是由致害的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对受害人进行的赔偿。本案受害人已死亡,按照国家赔偿法第 6条第 2款“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的规定,王之父有权作为请求权人要求致害机关县公安局赔偿。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28、,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本案中,受王山犯罪行为损害而致王死亡,所花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作为物质损失应由王山予以民事赔偿。这样,本案就可以由两种途径解决:一种是依国家赔偿法,通过行政赔偿途径由县公安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另一种是依刑事诉讼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途径,由王山以民事侵权主体身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然,两种途径其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并不一致,这直接关系到受害人赔偿请求能否得到完全满足。以前一程序看,其不利之处在于国家赔偿法对赔偿损失的范围、赔偿的标准都有严格限制,如“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
29、年平均工资的 20倍“,不如民事赔偿的范围及标准宽松。这主要是立法者考虑国家承受能力问题及其他因素因而对国家赔偿责任进行了限制。就后一程序看,其不利之处在于犯罪人本身为自然人,其财力通常有限,巨额赔偿时未必有全部赔偿能力。因而,当出现类似本案这样国家赔偿责任和个人赔偿责任竞合的情况时,受害人应斟酌以上两种赔偿途径优劣,结合受损失情况,选择较有利的途径求偿。评分标准:4. 参考答案:(1)被告应为县城建委。(2)应向东河县人民政府或 A市城建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3)不可以起诉。(4)二者均无强制执行权。(5)由东河香皂厂自行负担。(6)应作出撤销监察大队拆除围墙的决定和不予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并责
30、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解题方案:(1)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首先要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否具备合法资格。就本案而言,城管监察大队是东河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下属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对内执行建委下达的任务,对外以建委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县城建委来承担。行诉解释第 20条第 1款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所以本案的适格被告应是县城建委而不是城管监察大队。(2)如前所述,城管监察大队是县城建委的下属机构,其行为应视为
31、县城建委的行为。行政复议法第 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县城建委与市城建委并非垂直领导关系,应由申请人选择,向东河县政府或 A市城建委申请行政复议。(3)行政复议法第 16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32、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可见东河香皂厂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再行起诉。(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东河县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法的行为作出处理,城管监察大队则不然。城管监察大队对东河香皂厂违章建筑的围墙作出处理,一方面法律、法规没有授权,另一方面被告没有委托,其行为超越了行政职权,是一种越权行政行为。就强制执行权来说,城市规划法明确规定,强制执行权属于人民法院,东河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以及其下属城管监察大队都无权行使强制执行权。(5)东河香
33、皂厂地处东河县城区规划控制区内,依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持有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东河香皂厂在建筑围墙前,没有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向东河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即擅自建筑围墙,此种行为是违法的。所建围墙属于违章建筑依法不予保护,因此所造成的损害只能由东河香皂厂自行负担。(6)法院应作出撤销城管监察大队拆除围墙的决定和不予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在判决撤销城管监察大队拆除围墙的越权决定的同时,还应同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对原告的建围墙行为是否合法作出判定,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