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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32苏 泊 尔:苏泊尔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4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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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苏泊尔2020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1 国 浩 律师(杭州)事务 所 关 于 浙江 苏 泊尔 股 份有 限 公司 2020 年度 股东大 会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浙江 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国浩律师(杭州)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在浙 江省杭州市 滨江区江晖路 1772 号苏泊尔大厦 23 层会议室 召开的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2、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浙 江 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 证。贵公司已向本所承诺: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 股东大会规则 的要

3、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 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贵公司可苏泊尔2020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 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4、,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一)会议通知及公告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召开了第 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贵公司已 于 2021 年 4 月 1 日分别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浙江 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了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已在上述股东大会通知中

5、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二)会议召开与通知事项的相符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实际时间和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在实施股份回购事宜,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上市公 司回购专用账户中

6、的 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据此,在计算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时应当扣减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即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812,869,546 股。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合计 133苏泊尔2020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3 名,代表股份数 756,912,247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93.1161%。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4 名,代表股份数 670,502,5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2.4859%;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 119 名,代表股份数 86,409,6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

7、0.6302%。上述参加会议的股东中,中小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 130 名,代表股份数 90,004,415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11.0724%。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贵公司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为合法、有效。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董事会的公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

8、会,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 股东大 会采取 记名投票 表决方 式,出 席会议的 股东及 委托代 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按公司章 程和 股东 大会规则 规定 的程序 进行;网 络投票 按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 和 网络投票细则 的规定进行表决并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获得了网络 投票结果。2、贵公 司股东 代表和 本所律师 共同对 本次股 东大会表 决进行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1)审

9、议通过 了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情况:756,669,847 股同意,0 股反对,242,4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苏泊尔2020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4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89,762,015 股同意,0 股反对,242,4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07%。(2)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情况:756,669,847 股同意,0 股反对,242,4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

10、968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89,762,015 股同意,0 股反对,242,4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07%。(3)审议通过了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表决情况:756,669,847 股同意,0 股反对,242,4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89,762,015 股同意,0 股反对,242,4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07%。(4)审议通过了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756,

11、669,847 股同意,0 股反对,242,4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89,762,015 股同意,0 股反对,242,4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07%。(5)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 议案 表决情况:756,650,447 股同意,19,400 股反对,242,400 股弃权,同 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4%。其中,中小 股东 表决 情 况为:89,742,615 股 同 意,19,400 股反 对,242,400股弃权

12、,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91%。(6)审议通过了 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754,997,557 股同意,1,672,290 股反对,242,400 股弃权,同意股苏泊尔2020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5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7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88,089,725 股同意,1,672,290 股反对,242,4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727%。(7)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与 SEB S.A.签署 2021 年日常

13、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89,987,943 股同意,0 股反对,242,400 股弃权,666,681,904 股回避,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14%。其中,中 小股东表决情况为:89,762,015 股同意,0 股反对,242,4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07%。(8)审议通过了 关于利用自有闲置流动资金购买 短期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743,188,659 股同意,13,481,188 股反对,242,4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869%。其中,中小股东表

14、决情 况为:76,280,827 股同 意,13,481,188 股反对,242,4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7523%。(9)审 议 通过 了 关 于公司对 全资子 公司提 供担保及 全资子 公司之 间互相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756,669,847 股同意,0 股反对,242,4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89,762,015 股同意,0 股反对,242,4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07%。(10)审议通过了 关于对部分获

15、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 表决情况:756,669,847 股同意,0 股反对,242,4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89,762,015 股同意,0 股反对,242,4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07%。苏泊尔2020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6(11)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选举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755,233,872 股同意,1,435,975 股反对,242,4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83%

16、。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 况为:88,326,040 股同意,1,435,975 股反对,242,4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352%。(12)以特别决议 的方式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 的议案 表决情况:755,861,647 股同意,808,200 股反对,242,4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12%。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88,953,815 股同意,808,200 股反对,242,4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327%。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与

17、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 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网 络投 票细则 等 法律、行 政法 规、规范 性文 件和 公 司章程 的 规定,本 次股 东大会 通过 的决议 合法、有效。(以下 无正文)苏泊尔2020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7(本页无正文,为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苏泊尔 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 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颜华荣 经办律师:胡振标 _ _ 徐 静 _ 二零二一年四 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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