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 京 市 重 光 律 师事 务 所 关于凌源钢铁股份 有 限 公 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 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凌 源钢铁 股份 有限公 司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 徐扬律师和李静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凌源钢铁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 依法对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
2、 公司章程、召 集人资格及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的合法有效性予以见证并 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9 年第四次 临时 股东大会 的必备文件公告,本所律师确认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 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如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一、本 次股东 大会 的召集、召 开程序 根据 2019 年 10 月 31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 凌源
3、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公司拟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 之 前 以 公 告 方 式 通 知 各 股 东,并 将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审议事项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 上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等,说明了股东有权 参加现场会议或网络投票,并可委托代理人 参加现场会议及有权参加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参加 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 股东大 会规则 的有
4、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1月 15 日上午 9 时 30 分在辽宁省凌源市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中心召开。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 进 行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 及 公司
5、章程的规定。二、出 席会议 人员 资格、召集 人资格 的合 法有效 性 1、经 核 查,参 加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共 计 7 名,代 表 股 份1,516,762,31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4.7353%。其中,根据公司出席现场 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 现场 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960,193,628 股,占公司 股 本 总额 的 34.6504%;根 据 上证 所信 息 网络 有 限 公司 提供 的 统计数 据,参加 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人,代表股份 556,568,687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
6、0.0849%。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3、本次股东大会由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召集。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三、本 次股东 大会 的表决 程序、表决 结果 公司 2019 年第四次 临 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 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审议并形成如下决议:1、审议通过 关于为 全资子公司凌钢股份北票保国铁矿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票 1,516,721,215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票 41,100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7、股份总数的0.0028%;弃权票 0 股。2、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凌源钢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票 1,516,721,215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票 41,100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弃权票 0 股。3、审议通过关于 同 意全资子公司凌源钢 铁 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 公 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票 1,516,721,215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票 41,100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0028%;弃权票 0 股。经验证,公司本次 临时 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按照 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统计数据。上述议案由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本次股东大会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四、结 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 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9 年第四 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均合法有效。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关于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之专属签章页。经办律师:、徐扬 李静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二一九年 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