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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城市建设项目绿色图章制度.doc

上传人:cjc2202537 文档编号:1722768 上传时间:2018-08-19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82.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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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榆林市城 市 建 设 项 目 绿 色 图 章 制 度( 征 求 意 见 稿 )为了加快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推动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 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 、 榆林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 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制定榆林市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绿色图章”制度。一、 “绿色图章”即“榆林市城市绿化设计审核专用章”和“榆林市城市绿化验收合格专用章” ,是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对榆林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核和竣工验收合格后的

2、签章。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办理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由建设单位将该项目的平面图及配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图报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审核达标并加盖“绿色图章” (即榆林市城市绿化设计审核专用章)后,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及相关手续。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一)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 30。其中集中绿地面积应当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 5至 10,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绿地平面图标牌;(二)初等教育建设用地绿地率为 30,卫生院及社会医疗场所、妇幼保健、卫生防疫站绿地率为 25。其他学校、体育、文化娱乐设施、疗养院、机关团体等单位

3、的绿地率不得低于 35;(三)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 20;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0,并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 50 米的防护林带;(四)公园绿地要分布均匀,原则上城市每 500 米距离和每一个街区至少建成一处具有一定规模(面积在 1000平方米以上)的街旁绿地、小型游园和绿化休闲场地;(五)园林景观道路绿地率不得低于 40%,红线宽度大于 50 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低于 30%,红线宽度在 40-50 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低于 25%,红线宽度在 30-40 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低于 20%,红线宽度低于 30 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低于 15%;(六)新城区主次

4、干道交叉口节点应规划预留规模适宜的扇形绿地或绿化休闲广场,其中主干道交叉口四角每处不少于 2500 平方米,次干道交叉口四角每处不少于1500 平方米;(七)河、渠两侧防护绿地宽度不低于 30 米,铁路、高速公路两侧防护绿地宽度不低于 50 米;(八)旧城改造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降低 5。四、为了积极推广建筑物、屋顶、墙面等立体绿化,提高榆林市规划区内立体绿化水平,其立体绿化总面积可折算为 20%绿地面积。五、独体建筑、文物保护街区等城市建设项目确因条件限制而绿地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缴纳绿化补

5、偿费,绿化补偿费标准为 200 元/m2 。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竣工、同时验收。七、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资格。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绿化设计、施工和监理的,依据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八、对取得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绿色图章” (即榆林市城市绿化设计审查专用章)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施工,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和市综合执法局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跟踪管理,全程监督,及时查处擅自改变绿化规划设计

6、和无绿化资质施工等违章行为,确保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保质保量地完成。九、未取得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审核签章而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市综合执法局必须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其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应组织人员实地验收,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予现场配合。验收合格的,由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在验收报告上加盖“绿色图章” (即榆林市城市绿化验收合格专用章)后,方可办理项目竣工验收的相关手续。十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

7、程不得投入使用;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同时竣工的,可适度推迟,但不得晚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逾期未完成的或绿地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将征收绿化延误费,收缴绿化补偿费;并依据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市综合执法局按照不足绿地相等面积的地段土地价格二倍的标准处以罚款。十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有关单位、企业管理后,市综合执法局要跟踪检查。十三、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绿地或者砍伐、移植城市绿化树木的,须经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同意,加盖“绿色图章” (即榆林市绿化设计审查专用章) ,并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后,方可按审批要求进行施工。十四、违反城市绿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查处,依法处罚。十五、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市综合执法局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严格把关,共同做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凡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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