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 券代 码:002021 证 券简 称:ST 中捷 公告 编号:2022-013 中捷资 源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 关于公 司诉讼进展及公司 股票不叠加其他风 险警示情形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遗 漏。中捷资源 投资 股份有 限 公司(以 下简 称“公 司”或“中 捷资 源”)于 2022年 1 月 30 日收到代理 律师转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电子送达的(2020)粤 01 民初 2011 号一审民事判决书文书。公司于 2022 年 2月7 日在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
2、 及巨潮资讯网(http:/)上披露了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一审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2-004)。同 时,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充分提示风险,出于审慎起见,同日也 发布了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广州中院一审判决认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银行”)未能提供 任何中捷资源及另外两家单位 的公司决议文件,证明相关担保事项经过了决议程序,据此可以认定涉案 差额补足协议 系上市公司
3、法定代表人超越法定权限签订,广州农商银行未尽审查义务,不构成善意,依照相关规定相应的 差额 补足协 议应属 无效。但根据 最高人 民法院 关于适 用若干 问题的解 释第 七条规 定,广州 农商银 行 未尽 审查义务,中捷资源 及另外两家单位 对于法定代表人的选任以及公章的管理不善,均存在过错,均应承担部分责任。在 差额补足协议 无效的情形下,广州中院酌定中捷资源 及 另外两 家单 位分 别 在 1585666666.67 元范围 内对华 翔(北京)投资有 限公司不能清偿涉案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分别在7978551 元范围内 承担部 分诉讼费用。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涉案 差额补足
4、协议 无效,公司仅承担法定代表人的选任以及公章管理不善的过错赔偿责任;且 公司因不服广州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已于 2022 年2 月11 日通过 EMS 邮寄纸质上诉状及副本给广州中 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由于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暂时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目前不涉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 9.8.1 条规定的应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如最终生效判决公司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公司股票将依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公司前期发布的提示性公告,系公司根据相关规定,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出于审慎起见所披露的风险提示。公司的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及 巨潮资讯网(http:/),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3 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