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政务公开工作制度主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是指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将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只要不属于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都必须主动向社会公开。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1.县级以上政府和部门须主动公开的重点内容:(1)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发展战略、综合发展规划及其实施情况;(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4)城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各类专业规划及其执行情况;(5)政府机关重大事项决策及其实施情况;(6)影响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
2、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与处理情况;(7)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8)土地征收、征用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国有企业产权处置和交易情况;(9)教育、文化、民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扶贫等社会管理事务或公共服务项目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10 )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11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廉租房的建设和租赁等情况;(12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要求及结果;(13 )税收的依据、标准和
3、征管规定,税费减免、补贴等有关优惠政策及其落实情况;(14 )收费、收取基金、行政处罚的依据、标准、范围、程序以及有关费、款的收缴和使用情况;(15 )旅游风景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邮政、通信、公共交通等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服务项目的定价、价格调整情况;(16 )政府投资的城镇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及验收情况;(17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公告、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供应商不良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等情况;(18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事业项目的立项、投入、验收等情况;(19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
4、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20 )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执行情况;(21 )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权限、办公地点、联系方式、主要领导的职责及调整、变动情况;(22 )公务员、其他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的招考录用、聘用以及军转干部、退伍士兵安置、毕业生就业、人才引进的依据、标准、条件、程序、要求和结果。2.乡(镇)政府须主动公开的重点内容:(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2(5)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
5、筹劳情况;(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和征兵工作情况;(7)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3.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4.除 1、2 项所列须主动公开的重点内容外,其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也要主动公开。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1.需要以各级人民政府名义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政府办公部门提出
6、意见,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须经本级办公部门保密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密审查;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经与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其他政府机关协调确认,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开。2.需要由政府所属部门或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公开的事项,由该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提出意见,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须经部门或机关保密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密审查;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经与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其他政府机关协调确认,报部门或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开。3.需要由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公开的事项,由该组织提出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开,同时报该组织主管部门备案。4.政府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
7、府信息的机关负责公开;政府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政府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主管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他机关不得擅自公开。5.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要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公开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公开。6.第 1、2 项内所指保密委员会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存在争议的,报同级国家保密局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确定。7.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或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8.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
8、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9.政府机关对公开事项进行变更、撤销或终止,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及时告知公众并作出说明。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以政府信息(政务)公开目录形式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基础上,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公开:1.政府公报;2.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3.政府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揭示板等;4.便民手册、公告或通告;5.新闻发布会;6.公共图书馆设置的政府信息查询点;7.政府在档案馆设立的现行文件查阅中心。四、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1.政府信息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公开:(1)所有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
9、密;(3)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4)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5)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6)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2.第( 3) 、 (4)项所涉及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意公开的;公开该信息所涉及的公共利益明显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3规定的,可以不受不予公开的限制。3.第( 5)项所涉及的政府信息,如果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个人利益实质性损害的,政府机关可以决定予以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10、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中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除外)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1)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政府机关提出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申请的政府机关代为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审批单 。(2)申请人主要提供如下信息:一是申请人的姓名或者申请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二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描述;三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政府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
11、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2.政府机关受理申请,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政府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4)政府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政府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4并将决定
12、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5)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政府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6)政府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7)政府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8)依法不属于本政府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9)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的时限。政府机关收到政府信
13、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政府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限内。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收费与救济。1.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政府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相关费用:一是城镇、农村低保家庭;二是现役军人;三是二等以上革命伤残军
14、人;四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五是下岗人员;六是 60 岁以上老年人;七是其他确有经济困难,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5核同意的。3.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政府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考核和评议制度一、考核和评议的基本原则。1.分级负责的原则。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和评议的组织领导,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评议。2.加强协作的原则。要注意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的协作,结合惩防体系建设、行政效能监察、改善经济发展环境、行风评议及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等工
15、作同步进行。3.促进工作的原则。要做到客观全面、公正民主、注重实效、促进工作。评定考核等级,要坚持考核与评议相结合的原则。考核标准要有可比性,可操作性强,便于评估和核实。二、考核和评议的对象。乡(镇)政府及实行垂直领导和双重管理的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三、考核和评议内容。1.组织领导。是否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工作;是否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实施意见或方案;是否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落实业务经费,加强队伍建设;是否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氛围。2.公开内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条例和规定要求,全面、具体、真实、准确;是否充分体现本地、
16、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3.公开重点。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是否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64.公开形式。是否利用快捷的公开形式及时公开政府信息,体现便民、利民的原则。5.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等。6.公开效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满意和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四、考核和评议的程序。1.制定考核方案。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与平时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年度考核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考核方案和细则并组织实施对下级政府和本级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考核。
17、平时检查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2.被考核政府及部门根据年度考核方案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3.考核组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考察等方式对被考核政府及部门进行考核。4.进行民主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张贴,供群众评议;由政务公开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5.考核组综合考核和评议情况,提出综合评定意见,评出考核等次,报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五、考核和评议的结果运用。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等级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民主评议为不满意的考核等级评定为不合格。考核和评议结果纳入市
18、级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2.公开通报。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等级评定为优秀的单位,要给予通报表彰,并大力宣传他们的经验和做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等级评定为不合格的单位,要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3.对存在问题具备整改条件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当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作出合理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媒体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7谈会等方式反馈。4.对在考核和评议中存在的严重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责任追究制度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政府、政府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条例和规定 ,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
19、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一、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检查和稽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并监督整改。对应当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并履行相应程序,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二、乡(镇)政府及实行垂直领导和双重管理的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违反条例和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1.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全面:(1)没有公开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职务及名称、工作范围、权限等;(2)没有公开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3)没有公开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实施的政
20、策、规定和适于公开的文件以及政府的重要工作。包括政府决定的资源分配,重大工程招标,公开采购等;(4)没有公开办事条件、标准和要求;(5)没有公开办事程序,包括办事的步骤、环节和手续;(6)没有公开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有关事项的时间;(7)没有公开办事结果;(8)没有公开便民措施;(9)没有公开办事纪律;(10 )没有公开责任追究办法;(11 )其他应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2.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公开内容与实际“两层皮” ,搞“暗箱操作” 。3.应当公开的重点工程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4.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
21、5.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依据不充分或业已作废,以及其他欺骗公众的行为。6.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乱收费、乱罚款,或变相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将不符合规定的事情合理化。7.公开内容不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造成失、泄密。8.不按规定程序公开,造成公共利益受损、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使第三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不合格及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问题。8三、工作人员违反条例和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1.工作时间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2.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3.不履行服务承诺。4.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5.违反办事
22、程序,超越办事权限。6.违反收费规定(该收不收、少收或超标准收费) 。7.拒绝、干扰、阻挠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8.故意隐瞒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给办事人员造成损失。9.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四、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以下办法追究责任:1.责任的区分:(1)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承办人向主管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免除责任。(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
23、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或班子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免除责任。2.责任的追究:(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主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4)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五、县级以上政府及其
24、部门要建立健全分层级受理举报的制度,公开受理举报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对本级监察机关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六、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单位的监督作用,组建监督员队伍,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监督。七、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9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及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八、被追究政府信
25、息公开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如果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或上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复核申请或受理申诉后,应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作出裁决,并下达书面通知。本制度自即日起施行。履行公众服务职能的学校、医院、水、电、气、热、通信、公交等公共企事业单位推行信息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具体办法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保密审查制度为 做 好 拟 公 开 的 政 府 信 息 的 保 密 审 查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条
26、例 , 制 定本 制 度 。一 、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各 级 行 政 机 关 在 履 行职 责 中 制 作 或 获 取 的 , 以 一 定 形 式 记 录 、 保存 的 信 息 拟 公 开 前 的 保 密 审 查 工 作 。二 、 政 府 信 息 保 密 审 查 应 遵 循 “谁 主 管 、谁 负 责 ; 谁 公 开 、 谁 审 查 ”的 原 则 。 拟 公 开的 政 府 信 息 均 应 进 行 保 密 审 查 。 三 、 市 委 保 密 工 作 机 构 负 责 对 拟 公 开 的政 府 信 息 进 行 保 密 审 查 。 四 、 对 拟 公 开 政 府 信 息 的 保 密 审 查 ,
27、应当 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 等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国 家 保 密 局 会 同 中央 机 关 确 定 的 国 家 秘 密 及 其 秘 密 具 体 范 围 的规 定 为 依 据 。五 、 各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政 府 信 息 发 布保 密 审 查 机 制 , 依 照 国 家 规 定 和 本 制 度 的 要求 , 结 合 本 部 门 业 务 工 作 流 程 和 特 点 , 明 确审 查 的 程 序 和 责 任 , 并 明 确 1 名 行 政 负 责 人分 管 保 密 审 查 工 作 , 指 定 机 构 负 责 保 密 审 查
28、的 日 常 工 作 。六 、 各 部 门 不 得 公 开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 商业 秘 密 、 个 人 隐 私 的 下 列 政 府 信 息 :1、 依 照 国 家 保 密 范 围 和 定 密 规 定 , 明确 标 识 为 “秘 密 ”、 “机 密 ”、 “绝 密 ”的 信 息 ;2、 虽 未 标 识 , 但 内 容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商 业 秘 密 、 个 人 隐 私 的 信 息 ;3、 其 他 公 开 后 可 能 危 及 国 家 安 全 、 公共 安 全 、 经 济 安 全 和 社 会 稳 定 的 信 息 。10七 、 各 部 门 对 政 府 信 息 的 保 密 审 查 应
29、当依 照 以 下 程 序 进 行 :1、 由 信 息 产 生 的 机 构 提 出 是 否 公 开 的初 步 意 见 ;2、 由 信 息 产 生 机 构 的 负 责 人 提 出 是 否公 开 的 审 查 意 见 ;3、 机 关 负 责 保 密 审 查 工 作 的 机 构 提 出审 查 意 见 ;4、 机 关 分 管 领 导 审 查 批 准 。八 、 不 同 行 政 机 关 共 同 形 成 的 政 府 信 息拟 公 开 时 , 应 由 主 办 的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公 开 前的 保 密 审 查 , 并 以 文 字 形 式 征 得 其 他 机 关 单位 的 同 意 后 方 可 予 以 公 开
30、。九 、 各 部 门 对 政 府 信 息 是 否 属 于 国 家 秘密 和 属 于 何 种 密 级 不 明 确 的 , 属 于 主 管 业 务方 面 的 , 逐 级 报 至 有 权 确 定 该 事 项 密 级 的 上级 机 关 或 保 密 工 作 部 门 确 定 ; 其 他 方 面 的 事项 逐 级 报 至 有 权 确 定 该 事 项 密 级 的 保 密 工 作部 门 确 定 。十 、 已 确 定 为 国 家 秘 密 但 已 超 过 保 密 期限 并 拟 公 开 的 政 府 信 息 , 行 政 机 关 应 在 保 密审 查 确 认 能 够 公 开 后 , 按 保 密 规 定 办 理 解 密手
31、续 , 再 予 以 公 开 。十 一 、 行 政 机 关 在 政 府 信 息 产 生 、 审 签时 表 明 是 否 属 于 保 密 事 项 ; 在 进 行 保 密 审 查时 , 负 责 保 密 审 查 工 作 的 机 构 和 人 员 应 当 提出 “公 开 ”、 “免 予 公 开 ”、 “需 报 审 ”等 审 查意 见 , 并 注 明 其 依 据 和 理 由 。十 二 、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保 密 审 查 的 机 构 接到 信 息 审 查 申 请 后 , 应 在 15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出审 查 确 认 的 意 见 。十 三 、 拟 公 开 的 政 府 信 息 中 含 有 部 分
32、涉密 内 容 的 ,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非 密 处 理 ,采 取 属 于 国 家 秘 密 的 部 分 不 予 公 开 、 其 余 部分 公 开 的 方 法 处 理 。十 四 、 公 民 、 法 人 、 其 他 组 织 对 政 府 信息 公 开 工 作 中 因 保 密 问 题 未 公 开 相 关 信 息 存在 质 疑 的 , 可 以 向 政 府 信 息 产 生 的 行 政 机 关提 出 申 请 , 要 求 该 机 关 说 明 不 予 公 开 有 关 信息 的 依 据 和 理 由 。十 五 、 各 级 保 密 工 作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对 统计 行 政 机 关 政 府
33、信 息 公 开 工 作 中 的 保 密 审 查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发 现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的 应 予 纠正 。11十 六 、 行 政 机 关 未 建 立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保密 审 查 制 度 的 或 执 行 保 密 审 查 制 度 不 力 的 ,由 市 政 务 公 开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责 令 改 正 ; 情节 严 重 的 , 对 行 政 机 关 主 要 负 责 人 依 法 给 予处 分 。十 七 、 行 政 机 关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 公 开 涉及 国 家 秘 密 的 政 府 信 息 , 造 成 泄 密 事 件 的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34、查 处 ; 情 节 严 重 的 , 对 行政 机 关 直 接 负 责 保 密 审 查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直 接责 任 人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究 刑 事 责 任 。内部公开制度为实行民主管理,正确行使民主权力,加强勤政廉政建设,净化干部队伍,促进行风建设,进一步密切领导干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制定本制度。一、内部政务公开的内容1、干部的任职、考核、交流、奖惩、使用等情况;2、财务收支情况,包括招待费、机动车费、福利费支出、办公费、基建支出等;3、大宗物品采购、重大项目开支情况;4、专业技术职称、荣誉称号评审等条件、程序、结果、情况;5、干部职工入党
35、以及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二、内部政务公开的形式对以上公开内容,要通过政务会、办公会、计算机网络、全体人员到会等形式进行公开或发文通报。三、内部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1、内部政务公开的内容要做到真实、完整、规范、有效,以便能够让全体干部职工及时了解。2、公开的政务内容应当是现行有效的事项。对发生变化的事项要及时更新,并通过有关渠道予以通告。3、公开本着简便易行,便于群众知晓的原则,根据不同的内容,采取不同的公开方式。12行政首长负责制度为了把政务公开工作真正抓好抓实,理顺政务公开工作程序,形成上下协调的运行机制,使政务公开工作按照正常轨道运行,发挥其应有作用,制定本制度。 一、各部门负责人对
36、政务公开工作负总责,担任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政务公开工作,全面抓好政务公开工作。 二、各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副组长协助组长按照分管工作的职权范围,负责分管工作以内的政务公开工作。根据需要定期或随时向组长汇报请示政务公开工作,总结政务公开工作经验,准确掌握分工范围内政务公开工作的运行情况。 三、各部门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的政务公开工作负全责,把政务公开作为行政过程中的主要手段。对所属工作人员的政务行为实施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公务行为,并进行妥善处理,问题较大时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专人负责制度为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管理,促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规范运行,制定
37、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各镇、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机构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包括公用事业单位)。 二、政务公开专人负责制度要求 主要领导要对政务公开工作负总责,指派专门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政务公开工作。通过一级对一级负责,自上而下逐级抓好任务目标分解落实。 三、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公开内容更新、公开信息报送、公开制度落实、公开工作督促检查、公开档案整理等项工作。 四、公用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工作要实行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制,各主管部门要根据责任分工,制定具体推进方案,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推进。联席会议制度13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力度,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落
38、实,制定本制度。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根据省市政府文件及领导讲话的要求,研究部署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务公开存在的问题;组织人员督促检查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调研有关情况,听取工作汇报,评议全市各单位及其部门工作情况,向市政府提出有关建议。二、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政府法制办、科技局、监察局、人事局、编委办、行政服务中心共 7 个成员单位组成。联席会议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召集并主持,各成员单位由主管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联席会议成员时,由所在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报联席会议召集人确定。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为综合协调组织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市政府政
39、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向联席会议提供政务公开工作的情况,承办联席会议的日常及会务工作。三、联席会议议事规则1、定期向佳木斯市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主要报告落实相关政策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总结推广各公开单位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经验做法,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依据。2、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总结阶段工作,安排部署工作重点,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临时会议。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及有关工作安排,联席会议办公室以文件或简报形式下发,有关单位应按通知内容和时限要求,认真落实,及时反馈情况,由办公室进行综合后,经召集人审定后报市政府领导。3、不定期召开专
40、门会议、开展专项活动和联合调研。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和阶段性工作安排,报请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不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或部分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召开专门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并及时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成果。同时,各公开单位要指导和督促本单位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多种形式,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开展。4、做好信息通报和交流。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上报佳木斯市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有关信息收集和档案管理工作,并按各成员单位要求及时提供资料信息。5、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对策建议应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上报佳木斯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和市政府办。6、及时完成市政府交办的
41、其他工作。14工作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政务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对政务公开的监督、指导,制定本制度。一、报告对象。佳木斯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二、报告内容 1、落实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情况。2、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各项工作部署情况。3、贯彻落实市政务公开有关会议精神的情况。4、落实有关领导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批示、指示的情况。5、上级部门要求上报的各项情况。6、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检查、自查工作情况。7、政务公开工作中重大事项、紧急突发事件的情况。8、政务公开工作中其他需要上报的情况。 三、报告时间和形式 (一)报告时间 1、
42、日常工作,原则上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向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报。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年底向佳木斯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报告全年工作情况。2、重大事项、紧急突发事件等特别重要的事宜,由办公室向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时报告,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向上级有关部门及时报告。3、按上级部门要求和规定时间,及时上报。(二)报告形式 1、口头汇报。一般主要汇报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情况,由办公室主任向市领导小组组长或分管副组长汇报。2、书面报告。一般由办公室向市领导小组汇报,由市领导小组向佳木斯市领导小组汇报。 3、集中汇报。由市领导小组各成员专题听取办公室的工作汇报。 督办检查通报制度为促
43、进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督办检查,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一、政务公开督办检查制度适用于各镇、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机构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包括公用事业单位)。二、政务公开督办检查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三、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对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实行督促检查,将政府督办工作同定期、随时、随机和有重点的检查结合起来,实行跟踪督办、实地督办、专项督办。四、督办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督促和检查各公开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对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督导和检查。五、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并跟踪问效,15直至
44、达到验收标准。六、对每次检查结果,市政府督办检查室将通过督查与落实对各公开单位政务公开情况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信息报送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我市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水平,切实增强政务公开工作责任感和自觉性,迅速、快捷、高效做好政务公开信息报送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 政务公开信息报送制度适用于各镇、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机构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包括公用事业单位) 。 二、 报送公开信息程序 1、各公开单位要把公开内容进行整理分类,形成文字材料或图片资料,统一标准为 Word 文档格式,A4 页面,正文 4号仿宋字,标题 3 号仿宋字。 2、各单位将公开内容报本单位主要领导
45、初审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以软盘或电子邮件形式上报到市政府办 317 室进行审核备案,并报送市信息中心。 3、市信息中心接到公开材料后,在两日内输入富锦市政务公开网进行发布。 三、报送公开信息内容 1、原则上除法律、法规规定保密的事项和涉及本部门机密(以标明密级为准)之外的其他政务活动都要上网公开。具体内容包括: (1)本单位的单位简介、领导成员简介(附 2 寸免冠照片、工作照) 、人员编制、机构设置、法定职能、工作规则、隶属关系、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 (2)本单位办事程序,包括行政管理及行政服务事项的内容、条件、程序、依据、标准、结果、纪律和时限以及具体负责的部门和工作人员; (3)办理事项需
46、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4)涉 及 群 众 普 遍 关 注 事 项 的 办 理 结果 ; (5)执收执罚部门的收税收费、罚款标准和收缴情况; (6)工作纪律、服务承诺及违诺违纪的投诉途径、处理情况等; (7)职能职责和政策规定; (8)行政执法工作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及审批权限、监督办法等; (9)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内容; (10 )对基层和群众意见处理结果的公开情况; (11 )推行否定报备制、服务承诺制、失职追究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无偿代办制等“六项制度”和项目审批领办代办制、AB 顶岗无缺位制、岗位服务标准公开制、服务质量考评奖惩制等制度情况; (12
47、)其他需要在网上公开的情况。 2、各公开单位要及时上报政务公开工作动态信息。各公开单位要及时掌握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动态信息,主要领导要对政务公开工作负总责,指派专门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对本单位发生的需要及时公开的政务动态信息要指派专人进行总结归纳,形成书面材料随时报送。公开动态信息报送要建立零报告制度,做到每周一报,以确保公开工作的时效性和连贯性。 四、公开内容时间要求:常规性工作16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动态性内容更新公开。属于应公开的政务信息,都要在信息生效后及时公开。 五、政务公开信息报送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年末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全市政务公开信息报送工
48、作完成情况进行全市通报。 公开内容定期更新制度为规范公开内容,明确公开程序,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优化政务环境,提高行政效能,制定本制度。 一、政务公开内容定期更新制度适用于各镇、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机构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包括公用事业单位)。 二、政务公开内容定期更新制度具体要求 1、各单位必须搞好预先审核、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监督评议、责任追究和单位内部公开制度建设,及时上报否定报备制、服务承诺制、失职追究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无偿代办制等“六项制度”和项目审批领办代办制、AB 顶岗无缺位制、岗位服务标准公开制、服务质量考评奖惩制等四项制度,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的活动载体
49、和考核办法,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兑现奖惩,切实落到实处。 2、学校、医院、供水、供电、供暖、公交、通信、邮政等公用事业单位要因地制宜,充分发挥载体作用,抓好对外公开和对内公开内容更新完善,并按照公开时限要求如期上报,以确保对市政府政务公开网公开内容的及时更新和发布。 3、各驻厅单位要积极配合行政服务中心定期对审批事项办理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完善并联审批和网上审批,并及时在网上公布。 4、各公开单位要提高对网络作用和效能的认识,全力支持政务公开网建设,认真、按时、全面、准确提供相关公开内容。预先审核和备案制度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督查与管理,促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规范运行,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档案,全面掌握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制定本制度。一、政务公开预先审核工作规则1、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对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保证政务公开的规范运行。2、各政务公开单位政务公开总体方案须报同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后方能予以实施。对于政务公开的事项和内容,公开前要分级进行预先审核,准确把握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间,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的范围,经审核后,编制政务公开详细目录,分期向社会或在本单位内部公开。二、政务公开备案工作原则:坚持全面、及时、简便的原则。 三、政务公开备案的主要内容: 1、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