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诉法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翟光耀 河北经贸大学 摘 要: 在刑事诉讼中, 审前羁押一直是非常普遍的现象, 在这种情况下, 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往往会被不当羁押或者超期羁押, 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正因为如此, 我国新法明确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希望据此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然而, 该制度的刑诉仍然有待完善, 在司法实践中指导实践工作存在一定的不足。基于此, 本文就对此展开研究。关键词: 刑诉法; 羁押; 必要性审查; 作者简介:翟光耀 (1982-) , 男, 汉族, 河北邯郸人, 河北经贸大学, 2016级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 研究方向:法律。在刑事诉讼中, 羁押必要性审查能够在一定程度
2、上约束审前羁押行为, 保障羁押行为更加合理, 以此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利益, 这是我国法律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初衷。但是, 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应用效果并不是非常好, 仍然有待完善。本文就对此展开探讨。一、刑诉法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立法必要性在我国新刑诉法第 93 条中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 人民检察院应该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严格审查, 如果存在不需要进行继续羁押的行为, 应该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而相关机关应该在十日内通知检察院相应的处理结果。然而, 由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更多的是理论性的, 缺乏具体的指导, 使得不合理的羁押行为仍然存在, 进一步完善羁押必要性
3、审查是非常关键的, 是解决羁押率高的重要基础。首先来说, 刑诉法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有效深化检察改革, 让检察机关能够更好地履行自身的职责, 对羁押必要性进行有效审查, 能够规范相应的司法实践行为。其次, 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进一步提升工作质量, 在羁押必要性审查模式的支持下, 一些没有继续被羁押下去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会被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这在很大程度上提升的执法的有效性。同时, 从目前来看, 我国有关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相关规定更偏重于原则上的规定, 缺乏可操作性, 这使得相关工作开展受到了一定的影响。正因为如此, 在司法实践工作中更好地应用羁押必要性审查能够更好地积累工作经验, 从而
4、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此外,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能够有效规范司法行为, 在这一制度的应用情况下, 检察机关能够有效降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被不当羁押行为出现的概率。但同时, 在司法实践中, 由于规定不具体, 使得审查的主体往往得不到有效确认, 且没有系统完善的落实机制, 而在此背景下, 一些检察机关基于工作需要出台了一些自我监督的规定, 可见, 在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影响下, 检察机关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不断规范自身的行为, 起到很好地完善效果。二、新刑诉法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解读(一)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分析从新刑诉法第 93 条的规定来看,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 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
5、必要性进行审查。从法律条文来看, 并没有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进行确定, 然而, 在实施过程中, 检察机关在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时会涉及到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查等多个部门, 仍然存在一些分工问题, 这是新时期该制度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二)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对象分析从新刑诉法的规定来看,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对象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从司法实践来看,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较为严重的话, 是不可能存在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可能性的。因此, 基于具体的司法实践情况,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对象主要是那些犯罪情节较轻、过失犯罪、初犯、未成年人犯罪、有良好认罪表现、主观恶意小的犯罪行为, 同时可
6、能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有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条件, 如果进行释放或者变更强制行为不会对社会或者他人产生危害的对象。(三) 羁押必要性审查后的执行行为分析从新刑诉法的规定可知, 如果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后, 检查机关认为没有必要再进行羁押的话, 应当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从这一规定可知, 法律采用了强制性的“应当”, 没有给与检察机关自由裁量的空间。而同时也规定相关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在这一规定下, 检察院的监督机制无疑能够得到有效保障。这在很大程度上能够约束相关机关的工作开展, 也可以很好地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三、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适用完善建议(一) 进一步
7、确定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虽然在很多时候, 人们会默认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为主要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 但是毕竟在实践工作中有多个部门有一定的关联, 因此, 进一步明确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主体是非常必要的。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 可以考虑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确定为检察院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因为该部门在开展相关工作时具有相对中立性, 在司法实践工作中, 侦监部门进行审查逮捕工作, 如果让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无疑会有非常强的主观性。同时, 公诉部门在司法实践中会主动保障对犯罪的成功追诉, 其主观上更加倾向于羁押, 因此让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也是不利的。而执检部门在工作中则更加中立, 使得审查会更加客
8、观。不仅如此, 刑事执检部门有常规的检察工作,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信息了解更加充分, 这便于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此外, 执检部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能够起到很好地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效果, 因此, 在界定羁押必要性审查主体时, 应该予以进一步明确, 避免多头管理问题的出现。(二) 合理界定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模式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 羁押必要性审查主要有依照职权进行主动审查以及依照申请的被动审查两种模式, 检察院在作出批捕决定后或是在接到办案机关移送的案卷资料后应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 减少不必要的羁押。而对于下列几种情况, 检察院应该及时主动的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可以说, 检察院应该
9、对此种情况主动进行审查。而对于申请审查的情况, 我国法律条文规定采用了“可以”启动, 而不是“应当”启动, 给予了检察机关一定的裁量权。事实上, 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程序启动的必要性, 在当前情况下, 应该完善相关立法, 采用主动审查为主, 依照申请审查为辅的工作模式, 提升审查的必要性。(三) 进一步完善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时间规定在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时, 需要对审查的时间做出必要的点知, 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 羁押必要性审查时一种程序制度, 并不是实体性制度, 因此启动规定需要做出进一步界定, 诸如启动的时间、审查的周期时间、审查的频率控制等内容都应该做出相应的规定。而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确
10、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 因此, 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不需要再继续进行羁押时, 检察院应该在我国尊重并保障人权的理念引导下, 主动启动审查程序, 适当提升审查的频率, 尽量以一个月审查一次的方式固定, 或者半月一次进行审查, 一旦发现存在不需要再继续羁押的情况, 应该立即启动审查程序, 从而更为有效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会因为超期羁押而损害个人合法权益, 同时也能过有效降低羁押率高的问题, 降低相关机关的工作压力。而形成了一定的司法实践模式后, 应该从法律条文上进行明确规定和完善。四、结语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为了有效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而做出的规定, 能够极大地保障当事人的利益, 同时也能够很好地规范相关机关的司法行为, 带动我国司法改革的有效开展。可以说, 这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 也是促进司法公正的必然选择。在新的发展背景下, 通过对该项制度进行不断完善, 无疑能够让其更好地应用于实践工作中。参考文献1崔学会, 刘婷.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构建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4 (01) . 2刘少谷.试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基于人权保障视角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2 (11) . 3黄中强, 郭秀德.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构建与实践J.法制与经济 (中旬) , 2014 (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