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渡网考渡网 第 1 页 共 167 页刑法彩色笔记不法是客观的,而责任是主观的第一部分 刑法论一、刑法概说(一)刑法的概念、渊源、分类1、刑法概念:规定犯罪及刑罚的法注意:这里的“犯罪”不仅仅是事实描述,而更是一种价值评价2、刑法渊源:刑法典(修正案是刑法典的组成部分) ;6 个修正案1 个单行刑法(创立骗购外汇罪;将逃汇罪的主体由国有单位扩大到所有中国的单位;将非法买卖外汇定为非法经营罪) ;附属刑法:其他法律中的刑法规定;(中国没有明确的附属刑法)3、刑法分类:狭义刑法与广义刑法普通刑法与特殊刑法(二)刑法之法律特征1、调整和保护利益的广泛性 与不完整性2、最后手段性(其他部门法的补充性
2、)3、保障性(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三)刑法之机能1、行为规制机能:指的是禁止自我重复和禁止别人模仿。指刑法具有使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得以明确的机能。刑法是面向未来的,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而不是报复犯罪用处: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极为罕见的行为即使是社会危害性极大也是不能当作犯罪来处理,否则就违反了行为规制机能(如刑法第 17 条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负刑责的情形) 。国民得以自由活动的前 提条件, 是确立公 正且透明 的行为规 范, 使其成为人 们的行为 规范。 在 此规范的范围内,人 们的自由 活动将被 保障,同 时,当违 反规 范侵害他人 利益时, 将被追究 责任。2、保护法益机能:刑法能够保
3、护而且值得保护的利益。例如:刑法认为男子的性权利不值得保护。当侵害的法益发生变化时,罪名也随之发生变化。 (转化犯)考渡网考渡网 第 2 页 共 167 页3、自由保障机能:保障公民个人自由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的机能;使国民对自己的行为具有预测可能性;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 ,又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四)刑法的目的【保护法益同类客体各条文的目的】1、第一层次:刑法的整体目的保护法益2、第二层次:分则各章规定的目的同类客体。3、第三层次:各个条文的目的。对各个条文目的的理解不应超出规定该条文的“章”的目的范围。例外:刑法分则第四章中的重婚罪(五)刑法的解释任何解释都必须符合刑法的目的;
4、按解释的效力分为:有权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 、无权解释(学理解释)按解释的方法分为:文理解释(平义解释) 、论理解释文理解释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论理解释是指参酌刑法产生的原由、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论理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1)扩大解释。即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如将刑法第 341 条中“出售” ,解释为“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将刑法第 116 条中的“汽车”解释为包括作为交通工具使用的大型拖拉机,则是一种扩大解释。扩大解释
5、是对用语通常含义的扩张,不能超出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 ;如果完全超出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则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类推解释。应否做出扩大解释,还必须考虑处罚的必要性;对于一个行为而言,其处罚的必要性越大,将其解释为犯罪的可能性越大,但如果行为离刑法用语核心含义的距离越远,则解释为犯罪的可能性越小。换言之, “解释的实质的容许范围,与实质的正当性(处罚的必要性)成正比,与法律条文通常语义的距离成反比。 ”因此,处罚的必要性越大,做出扩大解释的可能性就越大;处罚的必要性越大,扩大解释的扩张程度便越宽。(2)缩小解释。即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广 ,于是限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6、如将刑法第 111 条规定的“情报”限定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则是缩小解释。罪刑法定原则的保障人权的思想,并非意味着在任何场合都尽可能做出缩小解释;事实上,任意做出缩小解释反而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例如,将刑法第 232 条中的“故意杀人”的“人”限制解释为“精神正常的人”或者“年满 1 周岁以上的人 ”,可谓缩小解释,但严重违反罪刑法定主义的精神。不是限制字面含义,而是在刑法规定之外附加条件的,不是缩小解释,可能是目的性限缩。(3)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
7、围之内。如刑法第 201 条规定, “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构成偷税罪,认为因偷税被给予三次、四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则是当然解释。 (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4)反对解释。即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的解释方法。如刑法第 50条前段规定,判处死缓在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 “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据此,没有满 2 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此即反对解释。反对解释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才能采用:考渡网考渡网 第 3 页 共 167 页一是法条所确定的条件为法律效果的全部条件;二是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条件为法律效果的必要条件。(5)补正解释。即在刑
8、法文字发生错误时,统观刑法全文加以补正 ,以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如认为刑法第 63 条中的“以下”不包括本数,则是补正解释。补正解释必须符合立法目的,符合刑法的整体规定。在刑法解释中,补正解释不意味着将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解释为犯罪。这是罪刑法定原则所决定的。(6)体系解释。即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体系解释的目的在于避免断章取义,以便刑法整体协调。刑法是存在于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整体,它不仅要与宪法协调,而且本身也是协调的。因为刑法体现正义,要对相同的案件作相同的处理,对相似的案件作相似的处理,对不同的案件作不同的处理,绝对不能自相
9、矛盾。如果做出不协调的解释,必然有损刑法的正义性。所以,使刑法相协调是最好的解释方法。 “对一个本文某一部分的诠释如果为同一本文的其他部分所证实的话,它就是可以接受的;如果不能。则应舍弃。 ”遇到不明确的规定时,应当通过明确的规定来阐释不明确的部分,而不应当以某种规定不明确为由而否定明确的规定。体系解释并不意味着对刑法中的任何用语都必须做出完全一致的解释,更不意味着刑法用语必须与其他法律用语的含义相吻合。由于语言的特点等原因,刑法中的许多用语也具有相对性,即同一用语在不同条款甚至在同一条款中可能具有不同含义。同时,肯定刑法用语的相对性是为了实现刑法的协调与正义,所以,对用语作相对解释,实质上也
10、是体系解释。(7)历史解释。即根据制定刑法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刑法发展的源流,阐明刑法条文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历史解释并不意味着只是探讨立法原意,而是要根据历史参考资料得出符合时代的结论。历史解释也不意味着必须永远按照过去的观念解释现行刑法或对旧刑法的解释必须仍然适用于新刑法,而是应注重刑法变更的历史原因。例如,私自开拆、隐藏、毁弃邮件、电报罪,已由旧刑法中的渎职罪调整到新刑法中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解释者应当把握这种调整的理由并做出新的解释,而不能按渎职罪解释本罪的构成要件。(8)比较解释。即将刑法的相关规定或外国立法与判例作为参考资料,借以阐明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在进行比较解
11、释时,不可忽视中外刑法在实质、内容、体例上的差异,不能只看文字上的表述与犯罪的名称,而应注重规定某种犯罪的条文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从而了解相同用语在不同国家的刑法中所具有的不同含义。例如,日本刑法第 246 条规定了诈骗罪,第 246 条之二规定了使用计算机诈骗罪,第 248 条规定了准诈骗罪,而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后两种罪名。不能认为,使用计算机诈骗与准诈骗的行为,没有被我国刑法规定为犯罪,因而不得定罪处刑;相反只能认为,这些行为包含在我国刑法第 264 条、第 266 条规定的盗窃罪、诈骗罪之中。(9)目的解释。即根据刑法规范的目的,阐明刑法条文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任何解释都或多或少包含了目
12、的解释;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不能得出妥当结论时,就以目的解释来最终决定;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条文,都有其特定的法益保护目的;在确定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必须以其保护法益为指导。目的解释的前提是正确确定刑法规范的目的。就刑法而言,难以确定的是分则具体条文的目的。例如,规定盗窃罪的第 264 条的目的,是保护财产的所有权,还是保护财产的占有?规定受贿罪的第 385 条的目的,是保护职务行为的公正性,还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对此,又需要根据宪法原则和刑法理念与现实,采取多种解释方法来确定。 在对刑法条文进行解释时,既可能采取某一种解释方法,也可能同时采取某几种解释方法,对不同条文
13、可能采取不同的解释方法(如对 A 条进行扩大解释,对 B 条进行缩小解释) ,但解释必须符合刑法目的。对于一个词语的解释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它的判断标准是:对一个概念的解释是否超出了国民对于这个词语含义的预测可能性。考渡网考渡网 第 4 页 共 167 页二、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第 3、4 、5 条)不仅对刑事司法而且对刑事立法也具有指导和制约意义。(一)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内容:来源于“法不禁止即允许”的人权主义要求。形式的侧面:(限制司法者)1、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只能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故行政规章不能制定刑法(行政规章不能规定罚责,但可以解释犯罪构成) ;
14、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由本国通用的文字表述;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2、禁止事后法:禁止重法(即不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3、禁止有罪类推:形式的侧面要求禁止一切类推,但为了克服形式侧面的缺陷,实现刑法的正义,现在则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法定刑必须有特定的刑种与刑度。如果刑法对某种行为没有规定刑罚,那么,根据“没有法定的刑罚就没有犯罪”(Nullum crimen sine poena legali.)的原则,该行为便不是犯罪。实质的侧面:(限制立法者)1、 (立法)明确性: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能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
15、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范适用的对象。 注意:虽然刑法规定本身不太明确,但如果能够通过解释使之明确,也不失为明确,只有那种本身不明确,且不能使人们做出明确解释的规范,才属于不明确的规范。2、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1)国民行使宪法权利的行为,不要仅因违反程序规定便以犯罪论处;只有在不当行使权利的行为对法益的侵害非常严重和高度现实时,才宜以犯罪论处,否则必然违反宪法精神。(2)没有被害人或被害人是自己的行为:意味着没有侵害法益或者侵害的法益不值得刑法保护,注意:仅仅是被害人自己,如果涉及第三人,则刑法需要打击,如战时自伤;(3)在历史地形成的
16、社会秩序范围内,得到国民容忍或认可的行为,即使由于社会发展变迁使得该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性质,也不宜轻易规定为犯罪。如通奸行为、消极安乐死;(4)极为稀罕的行为,即使危害程度较为严重,也没有必要规定为犯罪。因为法律是普遍适用的规范,故不得以稀罕之事为据制定法律。如刑法没有规定劫持火车罪3、 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使犯罪人受剥夺性痛苦是刑罚的惩罚性质与内在属性。恶有恶报、善有善报的朴素正义观念决定了没有痛苦内容的措施在任何时代都不可能成为刑罚。对于刑罚的痛苦程度,应以本国国情、本国人民群众的物质、精神生活水平以及社会的平均价值观念为标准进行衡量。(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考渡网考渡网 第 5 页
17、 共 167 页1、平等适用刑法是保障公民自由,实现法治的要求2、平等适用刑法是保护法益的要求3、平等适用刑法是预防犯罪的要求4、平等适用刑法是人们实现价值追求的要求:得到尊重的欲望(三)罪刑相适应原则:【包括 A 受刑罚 B 受刑罚中的赫免】以客观行为 的侵害性 与主观意 识的罪过 性相结合 的犯 罪社会危害 程度, 以 及犯罪主 体再次犯罪的危 险程度, 作为刑罚 的尺度。 罪刑均衡 原则 要求刑罚设 定的合理 体系。罪刑相适应原则既制约量刑,也制约定罪。刑罚的轻重必须与罪行的轻重以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如累犯、特别再犯、减刑、假释)牵连犯的罪刑相适应问题:某些牵连犯数罪并罚会违
18、反罪刑相适应原则,如伪造居民户口本重婚(结婚需要用到户口本)的行为,伪造居民户口本的所有的社会危害性都能体现在重婚的行为中。因此只能一罪罚。如故意杀人与保险诈骗,属于牵连犯,但是由于故意杀人与保险诈骗二者之间的社会危害性不能互相评价,因此只能数罪并罚。 (只有在数罪并罚的时候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四)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刑法立场:主观主义、客观主义-我国目前是客观主义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指犯罪的成立不仅要求在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且要求主观工具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还要求主客观的内容具有一致性;刑事责任程度的确定不仅要考虑行为的客观危害,还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及其人身危险性。(五)
19、罪责自负原则:“部分行为,全部责任”是对罪责自负原则的一定程度的违背。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与民事责任不同。如单位犯罪后此单位被撤消,此时只能追究其直接责任人,而不能追究上级单位的刑责。三、刑法适用范围刑法的适用范围即刑法的效力范围问题,应从空间与时间两个方面进行考察。(一)刑法的空间效力【属地,属人,保护,普遍】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即空间效力要解决的是刑罚在什么样的空间范围内有适用的效力,是以一定的地域范围还是在一定的公民范围还是以保护本国利益为准则,从而有所谓的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
20、护原则,又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而产生普遍管辖原则:1、属地原则【包括:A 我国领土领空、驻外使领馆 B 犯罪地(有沾边就可以)C 受外交特权的实质例外】第一,针对的对象的国内犯、而其他三个原则是针对国外犯罪的,属地原则是处于基础性考渡网考渡网 第 6 页 共 167 页地位的;第二, “领域”的含义,既包括领土、也包括领水与领空,关键的是还包括我国领域的自然延伸即不论何地只要悬挂我国国旗的航空器与船舶,就属于我国领域内 1;我国驻外使领馆内犯罪的,我国也有管辖权。第三、属地原则之“地”既包括行为地也包括结果地,而且二者只要具备其一即可(遍在说) ;行为地的行为包括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要特别注意未遂
21、犯的情况下,行为地和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地、可能发生结果之地,都是犯罪地。在共犯场合,共同犯罪行为有一部分发生在本国领域或者共同犯罪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本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第四、属地原则之运用有一个具有实质性的例外,即第 11 条的规定(对有外交特权或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而不适用我国刑法) ;2、属人原则(第 7 条) 【A 国家工作和军人一律 B 其他一般(三年以下)有限属人原则】这里的“人”即指本国公民(不包括单位) ,是针对我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情形,可以借鉴刑诉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是否公开审理的规定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的,一律
22、适用我国刑法其他普通公民,一般适用我国刑法(即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但犯轻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可以不予追究) ;即所谓有限属人管辖原则。3、保护原则(第 8 条) 【A 侵我国或公民利益 B 三年以上 C 双重犯罪】是针对外国人在国外犯罪的情形,它的适用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即应当同时遵循三个条件:(有限制的保护管辖原则)侵犯的是我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行为人的行为是重罪;(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 ;双重犯罪原则;(我国和行为地都认为是犯罪的) ;4、普遍管辖原则(第 9 条):A 海盗 B 劫机 C 侵犯外交代表 D 劫机 E 战争、等针对的对象是国际犯罪,而且前面三个管辖原则都不能适用
23、的情形下才有普遍原则适用的余地,对于国际犯罪应根据国际法知识来确认。 解决的方式是:或起诉或引渡。5、对外国判决的承认消极承认:第 10 条:“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时间效力主要解决的是刑法在何时生效、在何时失效以及对其生效前的行为有无追溯效力。最主要的刑法的溯及力问题。考渡网考渡网 第 7 页 共 167 页从本质上说,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定罪判刑应以行为时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为限,行为人只能根据行为之时的有效法律预见其行为后果,对行为之后才实施的法律原则上不能对该行为有效,但如果法律发生变更时,又考
24、虑到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故产生刑法时间效力的“从旧兼从轻”规则:首先,要考虑的是适用旧法即行为当时的法律规定;其次,当新旧法规定不同时,适用新法的基本条件是其处刑较轻或不认为是犯罪,即轻法可以溯及既往。处刑轻重的比较应当以法定刑轻重为依据;其三,刑法溯及力适用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即未决的案件) ,对于已决犯则不适用(第 2款之规定)。另外要注意:1、 “跨法连续犯、跨法继续犯”的适用法律问题;如果 旧刑法不 认为是犯 罪, 则只处罚新 刑法生效 以后的行 为。如果新旧法都认为是犯罪,只是构成要件、罪名、情节、法定刑发生变化的,追诉时一律适用新刑法2、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司法解释实 施前发生
25、 的行为, 行为 实施时 没有相关 司 法解释, 司法解 释施行后 尚未处理 或者正在处 理的案件 , 依照司 法解释的 规定办理 。 如 果存在新 旧 司法解释 的, 依照 从旧兼从轻处理。刑法生效 司法解释 1 司法解释 21997 年 10 月 1 日 A 罪 1998 B 罪 2000司法解释当然适用于刑法生效后的全部时间:即司法解释 1 公布前的 A 罪在司法解释 1公布后审判的,当然适用司法解释 1;当司法解释 2 替代了司法解释 1 时,在 2000 年以后审判 A 罪的,适用司法解释 2。两个司法解释发生替代时,如司法解释 2 公布后,废除了司法解释 1 的情况下,发生在司法解
26、释 1 公布后失效前的 B 罪,在 2000 年以后审判的,适用哪一个司法解释,通过“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解决。考渡网考渡网 第 8 页 共 167 页3、累犯的认定。 97.10.1 以前的犯罪推 3 年;97.10.1 以后的犯罪推 5 年3 年A 罪 1997 年 10 月 1 日 B 罪5 年在 97 年 10 月 1 日以后审判的,对于 A 罪是否构成累犯,适用 3 年的规定,而对于 B 罪,则适用5 年的规定。4、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没有溯及力问题第二部分 犯罪论一、 犯罪概念1、犯罪的本质特征:应受刑罚惩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侵犯受法律保护的某种客体(实
27、质的刑事违法性)2、犯罪的法律特征:刑事违法性,违反法律。(形式的刑事违法性)形式的刑事违法性与实质的刑事违法性的关系,便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即刑法之所以禁止某种行为,是因为立法机关认为该行为具有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性是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由于刑事违法性意味着行为违反刑法,所以也意味着行为人应受刑事追究。3、无罚无罪。 德国的刑法谚语4、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无论怎样理解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都必须回答这样的问题:认定行为的客观危害性的根据何在? 对此存在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
28、无价值论之争。对于行为现实引起的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危险)所作的否定评价,称为结果无价值(Erfolgsunwert);对于与结果切断的行为本身的样态所作的否定评价,称为行为无价值原罪考渡网考渡网 第 9 页 共 167 页(Handlungsunwert)。一般来说,行为无价值论认为,违法性的根据在于行为本身的样态(反伦理性)以及实施行为时的心情,即行为本身恶是违法性的根据;结果无价值论则认为,违法性的根据在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的结果,即结果恶才是违法性的根据。本书倾向于结果无价值论:(1)现代国家对人们具有不同价值观应当宽容,法的任务只是保障具有不同价值观的人共同生活所不可缺少的前
29、提条件。因为刑罚是一种重大的痛苦,并非维持社会伦理的适当手段;而且在现代社会,何种伦理正确也具有相对性;将维持社会伦理作为刑法的任务,不仅是对刑法的过分要求,而且容易在法的名义上强制他人服从自己的价值观;刑法原则上只有在违反他人意志、给他人法益造成了重大侵害或者危险时才予以适用。 (2)刑法没有必要将国民全面拘束于一定的伦理秩序内,只要将对维持国民共同生活具有价值的、特定的、客观上可以把握的利益或状态(法益)作为保护目标即可。在伦理领域的内部,个人不受法的强制。(3)“法的心情的基本价值”的内容非常模糊,难以根据这样的基准实现构成要件的个别化、明确化,因而容易使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受到破坏。根据结
30、果无价值确定刑法的处罚范围,可以使处罚范围适当、使处罚界限明确。(4)采用结果无价值论有利于同时发挥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与自由保障机能。一方面,行为侵害或者威胁了法益,具有违法性,是适用刑法的根据,这本身就是以保护法益为目标的;另一方面,法益是法所保护的利益,公民可以通过成文法事先预测什么利益受法律保护、能够预测什么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公民的自由依赖于对行为性质及其结果的预测可能性,预测可能性的增强意味着自由的扩展。二、犯罪的分类(一)理论分类1、 重罪与轻罪:我国法定刑三年以上是重罪,三年以下是轻罪;2、 自然犯与法定犯:自然犯侵犯了人类的正直和怜悯;3、 隔隙犯与非隔隙犯:隔隙犯分为隔地犯、
31、隔时犯,指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有时间上或空间上的间隔( 与即成犯 区别:指 随着犯罪 结果 的发生,犯 罪即告完 成而且终了)4、即成犯、状态犯、继续犯的区别:结果发生和犯罪终了的关系即成犯:犯罪行为终了时,危害结果即时出现(杀人)状态犯:犯罪行为终了后,危害结果继续存在(盗窃)继续犯:犯罪行为和危害结果同时持续的存在(拘禁)注意:杀人罪有可能是隔隙犯也有可能是非隔隙犯,但一定是即成犯。(二)法定分类1、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国 事 犯 罪 主 要 指 刑 法 分 则 第 一 章 的 犯 罪 ;考渡网考渡网 第 10 页 共 167 页2、身份犯和 非身份犯 : 身 份 犯 指 犯 罪 主
32、体 必 须 具 备 特 殊 身 份 ;3、亲告罪( 与自诉案 件相区别 )和非亲 告罪;注意:亲告罪不等于自诉案件,亲告罪也可能走公诉程序,如偷家人的财物4、基本犯、 加重犯(情节加重、结果加重)和 减轻犯;三、 犯罪构成(典型的犯罪构成,也称完全要素犯罪构成,即具备犯罪的所有构成要素)犯罪构成符合性的逻辑判断方法:大前提是刑法的明文规定。(一)概述犯罪构成的分类: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2、完结的犯罪构成和待补充的犯罪构成(开放的犯罪构成) ;3、单一的犯罪构成和复杂的犯罪构成;构成要件要素分类:1、客观构成要素【一般认为是犯罪的后果】和主观构成要素【必须有符合罪名的动机】 ;2
33、、记述的构成要素和规范的构成要素3、积极的构成要素和消极的构成要素;4、成文的构成要素和不成文的构成要素;(二)犯罪客体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 。犯罪客体的基本内容:1、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在复杂的犯罪构成中,又有主要客体与次要客体之分)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这里的国家安全指领土安全、主权安全、政府安全、社会主义制度安全)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这里的公共安全包括抽象的、观念上的公共安全,如非法持有枪支罪,因为如果只是持有枪支而没有子弹的话,实际上不可能危害到具体的公共安全)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 走私罪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
34、秩序罪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考渡网考渡网 第 11 页 共 167 页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公权力的廉洁性和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第九章 渎职罪(国家公权力的正常
35、运行)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第十章可以当作单行刑法看待)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犯罪对象常常是犯罪客体的载体,反映了犯罪客体,是判断客体的基本素材。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是否决定危害的犯罪性质、是否必然受到损害、是否为犯罪分类的基础与标准、人们认识的难易程度。3、犯罪客体对判断罪行的具体运用(三)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主要掌握两个重要问题:不作为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1、犯罪客观方面的要素: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其中,只有危害行为是客观方面的必备要素,而其它都
36、是选择性的要素。 2、刑法中的危害行为之特征:有体性(人的身体动静) 、有意性(是行为人的意志或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 、危害性(价值评价对社会具有重大危害) 。1考渡网考渡网 第 12 页 共 167 页3、危害行为的形式:作为与不作为(身体的动与静) 。持有属于作为的范围。作为:不应为而为(违反禁止义务)制造或增加危险不作为:应为而不为(违反作为义务)具有保护义务关于不作为,从三个方面把握:一是条件: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法不强人所难)没有履行该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二是特定义务的来源:法律明文规定义务,如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抚养的义务、当事人履行生效的
37、法院裁判的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如值班医生、执勤消防队员等;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定渎职罪;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即先行行为导致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 如果先行行为是犯罪行为,且此犯罪有结果加重的构成或转化犯的情况,那么就不再考虑不作为犯的问题。反之要考虑与不作为犯罪数罪并罚。三是种类:纯正不作为犯:刑法明文 规定只能由 不作为构 成的犯罪,如遗弃罪等不纯正不作为犯:行为人以不作为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对于不纯正不作为犯,必须在法益受到紧迫危险性时,才能认定为着手,否则之
38、前只能认定为预备。不作为犯罪的具体化:遗弃致人死亡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区别:遗弃罪的犯罪对象不限于家庭成员内部主观方面:遗弃罪是故意犯罪,但是对结果(重伤或死亡)一定是过失,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在于故意杀人罪对结果也是故意的。 (此处的主观方面在做题中用处不大)客观方面:如果生命权对于作为义务的依赖性非常强的,而行为人也认识到此点的,定故意杀考渡网考渡网 第 13 页 共 167 页人。反之则定遗弃罪。 (生命权对作为义务的依赖程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或者职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一般成立渎职罪。但是注意非法拘禁罪,只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拘禁或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就只定非法拘
39、禁罪,特殊法优于一般法。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抗税罪(抗税是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或者说是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在此意义上说,抗税行为包括了不作为。但是另一方面,抗税罪并非单纯的不履行纳税义务,还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抗”税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而上述手段行为只能表现为作为,故抗税行为同时包含了作为与不作为。 )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例如,汽车司机在十字路口遇到红灯,仍然向前行驶,导致行人死亡。从行驶角度看是作为,从刹车角度看是不作为。如果能够肯定作为犯罪,就不必考察是否符合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注意:不作为犯可能是故意犯也可能是过失犯,不作为犯罪也可能构成共犯。
40、4、 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客观性、抽象性(狭义上的危害结果在定罪量刑中作用)5、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必要)条件说为理论基础,条件说的基本公式是:没有前者行为就没有后者结果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应考虑介入因素的作用下,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存在条件关系时,原则上具有因果关系;但在介入独立的行为或事实导致结果发生时,则例外地否定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包括三类情形:A 自然事件 B 他人行为 C 被害人自身行为。主要考虑介入因素的性质以及同先行行为之间关系,即介入因素本身的出现是异常还是正常的、介入因素是独立还是从属于
41、先行行为?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异常的、介入因素本身独立于先行行为,则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切断而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反之,则先行行为同危害结果的因果联系并未切断而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条件关系的认定:在通常情况下容易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条件关系,值得讨论的是以下几种情况:(1)因果关系的断绝因果关系的断绝是指条件关系本身被切断。即前条件对某一结果还没有起作用时,与此无关的后条件导致了该结果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前条件不是结果的原因。(2)假定的因果关系假定的因果关系,是指虽然某个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但即使没有该行为,由于其他情况也会产生同样结果。(3)二重的因果关
42、系二重的因果关系,也称择一的竞合,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在考渡网考渡网 第 14 页 共 167 页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4)重叠的因果关系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行为,单独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合并在一起造成了结果时,就是所谓重叠的因果关系。其他应注意的问题:在采取条件说认定因果关系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作为条件的行为必须是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的行为,否则不能承认有条件关系。条件关系公式中的“结果”是指具体的、特定形态、特定规模与特定发生时期的结果。(2)条件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结
43、果,现实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预想的发展过程是否符合,并不影响条件关系的存在与否。条件关系又是特定条件下的客观联系,故不能离开客观条件认定因果关系;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特定条件,并不左右对因果关系的认定。(3)行为是结果发生的条件之一时便可认定条件关系,并非唯一条件时才肯定条件关系。换言之,一个结果完全可能由数个行为造成,因此,在认定某种行为是否结果的原因时,不能轻易否认其他行为同时也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反之,一个行为可能造成数个结果,所以,在认定某种行为造成了某一结果时,也不要轻易否认该行为同时造成了其他结果。(4)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特殊自然事
44、实,则应通过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等,判断前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要特别注意介入因素中的医疗事故,具有特殊性,因为医疗行为本身就是风险行为(5)关于不作为的因果关系。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一直是颇有争议的问题。在刑法理论上,有人完全否认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人完全肯定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6)关于流行病学的因果关系。公害犯罪(包括环境犯罪)中的因果关系往往难以认定。例如,某种药品的副作用,常常难以用科学方法来解释。但是,如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发展,由于没有被科学的、自然的法
45、则完全解明,就否认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对大多数公害犯罪则都不能认定。为了解决这种不合理现象,刑法理论上提出了流行病学(疫学)的因果关系理论。流行病学是研究疾病的流行、群体发病的原因与特征,以及预防对象的医学分支学科。其对原因的解明有助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根据流行病学理论,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就可以肯定某种因子与疾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一,该因子在发病的一定期间之前起作用;第二,该因子的作用程度越明显,患病率就越高;第三,该因子的分布消长与流行病学观察记载的流行特征并不矛盾;第四,该因子作为原因起作用,与生物学并不矛盾。概言之,某种因子与疾病之间的关系,即使在医学上、药理学上得不到科学证明,但根
46、据大量的统计、观察,能说明该因子对产生疾病具有高度的盖然性时,就可能肯定其因果关系。流行病学的这种因果关系论,也可以运用于公害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中。认定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要采用原因说,即基本行为对加重结果必须具有直接性。如:强奸妇女时,如果由于犯罪人追赶导致妇女在逃跑中摔死,应认定为具有直接性。例外:拐卖妇女、儿童罪和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罪中的“造成”被害人或近亲属重伤、死亡。(四)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方面需要掌握三个问题: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身份犯。、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可作三分法: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 14 周岁) 、考渡网考渡网 第 15 页 共 167 页相对责任年龄(14
47、周岁以上不满 16 周岁) 、完全责任年龄(16 周岁以上) 。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部分,尤其应注意以下问题:周岁的计算原则,应当以实足年龄为准,自过生日的第二天起才为已满 14 周岁或 16 周岁;已满 14 不满 16 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范围;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抢劫、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 、贩毒。注意抢劫罪不仅包括刑法第 263 条所规定的典型的抢劫罪,还包括其他类型的“准抢劫罪” ,如 267 条第 2 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罪和 289 条中的聚众打砸抢故意毁坏财物或夺走财物;注意:这里的抢劫不再包含 269 条的转化型抢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48、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第十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49、注意:转化型抢劫是取财在前、暴力在后;直接抢劫是暴力在前、取财在后注意毒品犯罪中,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仅对贩卖毒品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对基本性质相同危害程度相等的走私、制造、运输毒品的行为(刑法第 347 条)则不负刑事责任。与这一特征极为类似的还有刑法第 114 条所规定的几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中,仅规定对放火、爆炸、投毒负刑事责任,而对决水,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则不负刑事责任。注意已满 14 不满 16 周岁的人仅仅对法定的几种故意犯罪负刑事责任,而对任何过失犯罪是都不负刑事责任的。对于已满 14 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罪,适用刑罚时应当遵循的两个原则:一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tips】: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包含在“抢劫”之中。因为这两个罪是法条竞合;对于其他严重的故意行为,部分行为符合 17 条第 2 款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