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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保障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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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十一章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与程序,第一节 期 间 第二节 送 达 第三节 财产保全 第四节 先予执行程序 第五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六节 诉讼费用,第一节 期 间,一、期间的概念和意义 概念: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单独进行或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期限。 意义:从时间维度来保障诉讼行为的有效实施和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期间与期日的关系:,期日,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在一起进行诉讼活动的特定的某一日。,二、期间的种类,(一)法定期间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期间。例如:立案期间、提出答辩状期间、公告期间、上诉期间、申请执行的期间等。 (二)指

2、定期间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诉讼参与人进行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限。如法院指定当事人限期补正起诉状中的欠缺,规定当事人在某日内提交诉讼材料,确定某日开庭,或者指定举证期限等,,(三)约定期间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受诉法院认可的诉讼期间。例如证据规定第33条第2款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三、期间的计算,(一)计算期间的单位:时、日、月、年。 (二)计算期间的方法1.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2.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3.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案例分析,案情某甲于2007年9月16日收到

3、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未表示上诉,后于10月8日将上诉状通过邮局寄往原审人民法院,法院于10月10日收到,认为某甲已越过上诉的期限,不予受理。 问题该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答案解析,人民法院的处理是不正确的。因为依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民事判决不服,可于收到判决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上诉期应从收到判决书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本案应从9月17日起算,故第15天则是10月1日,而10月1日是法定假日,依民事诉讼法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是节假日时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同时法律又规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期间,诉讼文书期满前交邮的,不能算过期。为此,该案上诉期间的

4、届满日期应为10月8日。当事人于10月8日通过邮局寄出上诉状不能算过期。故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三)期间的剔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9条;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13条。,四、期间的耽误及补救 期间的耽误,是指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没有完成应当完成的诉讼行为。 耽误的原因:主观、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二节 送 达,一、 送达的概念和特点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

5、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送达的特点是: 1.送达的主体是法院 2.送达的对象是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 3.送达的内容是各种诉讼文书 4.送达必须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二、送达的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第三节 财产保全,一、财产保全的概念和种类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或者诉讼开始前,为保证日后给付判决的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所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3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一)诉讼中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

6、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适用条件: 1.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 4.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5.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在紧急情况下,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并以其提供担保为必备前提,由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财产保全。,(二)诉前财产保全,适用条件: 1.申请人将来提起诉讼的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

7、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提起诉讼,如果利害关系人未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Attention:,(一)财产保全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二)财产保全的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二、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和程序,(三)财产保全的程序,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8、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行。,诉前财产保全,一概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且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必须在接受申请后的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裁定一旦作出立即生效,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不停止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三、财产保全的解除,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未起诉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第四节 先予执行,一、先予执行的概念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

9、审判决作出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二、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一)适用范围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二)适用条件,1.当事人之间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三、先予执行的程序要求和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开庭审理后作出。在管辖权尚未确定的情况下,不得裁定先予执行。 民事

10、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人民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后,申请先予执行的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或有关的案外人。在接到通知至准予撤诉的裁定送达前,对方当事人、第三人及有关的案外人,对撤诉提出异议的,应当裁定驳回撤诉申请。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对当事人不服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

11、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第五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一、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概念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行为人采用的排除其妨害行为的一种强制措施。,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表现形式,(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 1.行为人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2.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即希望或放任妨害民事诉讼结果的发生; 3.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发生在诉讼过程中。,(二)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表现形式 1.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2.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如未经允许在开庭时录音、录像、

12、拍照。,3.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人所实施的下列行为:,第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第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 第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护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第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第五,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第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法院调查取证。 第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

13、第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拒不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拒不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 第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4.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实施的下列行为:,5.妨害执行的行为。如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行为、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行为,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行为等。,三、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及适用 (一)拘传 (二)训诫 (三)责令退出法庭 (四)罚款 (五)拘留,第六节 诉讼费用,一、诉讼费用概说 (一)概念 诉讼费用,是指当

14、事人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及相关活动,依法交纳和支付的费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7条的规定,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6条的规定,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二)历史沿革 建国初期至1984年诉讼无偿时代 1984年至1989年8月31日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试行) 1989年9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1991年4月9日公布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9年7月22日 ,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颁布了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

15、 ,1999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 2007年4月1日 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三)意 义 制裁民事违法行为 减少纳税人的负担和国家的财政开支 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减轻人民法院的审判负担 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二、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三、诉讼费用交纳标准,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

16、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

17、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

18、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的例外规定:,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第九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

19、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八条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0、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

21、件受理费。,(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

22、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四、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一)诉讼费用的交纳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

23、,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待实际发生后交纳。,(二)诉讼费用的退还 1.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2.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的,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五、诉讼费用的负担 (一)负担原则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

24、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二)特别规定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25、。,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第七节 司法救助,一、概 念: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

26、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不同于法律援助,二、司法救助的范围:,免交情形: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减交诉讼费用的情形:,(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

27、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缓交诉讼费用的情形:,(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三、适用程序与相关问题,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

28、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第十一条:,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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