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证券代码:600250 证券 简称:南 纺 股份 编号:临 2014-34 号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撤 回 起诉的公告 重 要 内 容 提示: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双方达成和解,三起诉讼均已撤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 金额:三起诉讼标的金额分别为 人民币 1,500 万元及相应利息、1,000万元 及相应利息、1,000 万元 及相应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 生负面影响:三起诉讼均已撤诉,可能影响公司当期损益 约15 万元(诉讼费用)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纺股份”或“公司”)于 2014年7 月 30 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送达的(20
2、14)宁商初字第 180、181、182号民事裁定 书,准许公司撤回起诉,现将有关撤诉事项公告如下:一、诉讼 的 基 本 情况 原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因 与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全资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 团 销 售有限 公 司(下称“山 煤国际 销 售 公司”)就 双方签 订 的 动力 煤 销 售 合同(编 号:NBD452HFT14P05)、动 力 煤 销 售 合 同(编 号:NBD452HFT14P06)、动 力 煤 销售 合 同(编 号:NBD452HFT14P07)存 在 买 卖合 同 纠 纷,就上述三笔2 买卖合同纠
3、纷 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分别提起民事诉讼。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定对该三起诉讼 立案审理。公司已于 2014 年7 月23 日发布了 南纺股份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临 2014-33 号)。2014 年7 月24 日,公司因与山煤国际销售公司就 上述三笔 买卖合同纠纷达成和解,申请撤回对山煤国际销售公司的 三起诉讼及保全措施。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准许公司撤回 该三起诉讼。二、诉讼 撤回 的 相 关 情况(一)(2014)宁商初字第 182 号案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南纺股份撤诉申请 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 百四十五条第一
4、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 南纺股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 112,037 元减半收取56,018.50 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 61,018.50 元,由南纺股份负担。(二)(2014)宁商初字第 181 号案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南纺股份撤诉申请 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 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 南纺股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 81,800 元减半收取40,900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45,900 元,由南纺股份负担。(三)(
5、2014)宁商初字第 180 号案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南纺股份撤诉申请 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 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 南纺股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 81,800 元减半收取40,900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45,900 元,由南纺股份负担。三、诉讼 对公 司 当 期 利润 或 期 后 利润 的 影 响 公司与山煤国际销售公司就三笔买卖合同纠纷达成和解,和 解 内 容 主 要 如下:解除 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5),山煤国际销售公
6、司 向公3 司 返 还 货 款 人 民 币 1,500 万 元;继 续 履 行 动 力 煤 销 售 合 同(编 号:NBD452HFT14P06)、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7)。截至公告发布 日,公 司 已 收 到 山 煤 国 际 销 售 公 司 返 还 的 货 款 人 民 币 1,500万元。现三起 诉讼均已撤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 公司承担三起案件 的诉讼费用152,818.50 元。诉讼可能影响公司当期损益 152,818.50 元。四、备 查 文件 1、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 书(2014)宁商初字第 180、181、182号)2、撤诉申请书 特此公告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8 月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