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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与完善.doc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165336 上传时间:2018-03-22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6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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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刘鑫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摘 要: 专利权归属是职务发明制度的核心内容, 也是职务发明权属纠纷所争议的关键问题。为更好地化解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 应当在现行司法救济基础上, 引入自主协商和行政干预, 形成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首先, 通过对内部协商和外部协商的区别对待来构建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的自主协商机制;其次, 通过行政监督和行政调解两种行政手段的配合来构建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的行政干预机制;最后, 通过引入 ADR 程序和重构民事诉讼程序来完善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的司法救济机制。关键词: 职务发明; 专利权属纠纷; 自主协商; 行

2、政干预; 司法救济; 作者简介:刘鑫,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博士研究生。收稿日期:2017-08-22Received: 2017-08-22职务发明作为当下技术研发的重要模式, 越来越多地为人们所采用, 并取代个人发明成为发明创造的主流。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2015 专利统计年报显示, 2015 年我国职务发明申请授权量达到 1 903 074 件, 占到了国内发明申请授权总量的 72.1%。然而, 与职务发明数量上升相伴而生的是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的增加。在实践中, 雇员与雇主对于职务发明含义在理解上的不一致、双方对于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约定的不明确、一方当事人故意

3、隐瞒职务发明创造等都是引发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的重要原因。而我国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解决机制却较为单一, 当事人往往只能通过诉讼途径来明确职务发明专利权属, 严重制约了解决纠纷的效率。鉴于此, 有必要构建多元化的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解决机制, 在充分完善原有司法救济机制的基础上, 引入自主协商机制和行政干预机制等多种纠纷解决方式供当事人选择, 并形成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互为补充的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解决体系。本文将分别对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的自主协商机制、行政干预机制、司法救济机制的构建模式和完善方式进行深入探究。一、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的自主协商机制自主协商机制作为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多元解决体

4、系的组成部分之一, 是化解职务发明权属纠纷最便捷、最经济的方式。具言之, 在职务发明权属纠纷的处理过程中, 自主协商机制的应用可以分成内部协商和外部协商两个层面, 其中, 内部协商是指在某一雇主内部雇员与雇主之间针对某一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属纠纷进行平等协商, 以明确该项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 实现雇员与雇主之间的利益平衡;外部协商则是指在多雇主合作研发或者劳务派遣等特殊情形下, 不同雇主之间针对一项或多项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属纠纷进行平等协商, 以明确争议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 确保高效的转化运用。(一) 雇员与雇主之间的内部协商在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属纠纷的协商解决机制中, 内部协商是化

5、解某一雇主内部雇员与雇主之间针对一项或多项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争议的重要途径。在职务发明创造的研发过程中, 作为智力投入者的雇员和作为物质投入者的雇主之间关于研发成果专利权及相关财产权利的争夺, 是引发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属纠纷的重要原因。因此, 有必要建立职务发明创造权属纠纷的内部协商机制, 推进雇员与雇主之间职务发明权属争议的有效解决。下面将从基本原则和运行规则两个方面来详细分析雇员与雇主之间内部协商机制的运转模式。1. 内部协商的基本原则为了实现雇员与雇主之间职务发明权属纠纷的有效协商解决, 在内部协商机制的运行过程中, 应当遵循如下基本原则:一是平等自愿原则。平等自愿原则是我国中华人民

6、共和国劳动法 (以下简称劳动法) 确定的雇主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所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其中, 平等是指雇员与雇主在合同协商中法律地位上的平等;自愿则是指雇员与雇主参与合同协商是自愿的, 而不是受到胁迫。在雇员与雇主进行关于职务发明权属的内部协商的过程中, 平等自愿原则也是为了实现协商机制有序进行、权属纠纷合理化解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二是公开协商原则。公开协商原则是为确保内部协商公平合理地进行而设立的。雇员与雇主采用公开的方式进行职务发明权属的内部协商, 一方面便于工会组织及其他雇员对其内部协商的过程进行监督, 另一方面也可以为雇员与雇主今后再进行内部协商提供有效的指导。三是雇员权益保护原则。雇

7、员权益保护原则是为了避免雇主利用优势地位故意损害雇员利益而制定的, 基于在雇员与雇主相互关系中雇员所固有的弱势, 要实现内部协商的公平、有序地进行, 雇员权益保护原则的制定是必不可少的。2. 内部协商的运行规则为了确保雇员与雇主之间针对职务发明权属的内部协商机制能够平等自愿、公开公正地进行, 并充分保障雇员发明人的合法权益, 在具体的规则制定过程中, 有必要引入职工大会作为雇员与雇主之外的独立的第三方, 来主持内部协商机制的开启和运转, 从而确保雇员与雇主之间内部协商机制的有效运行。图 1 职务发明权属纠纷内部协商解决机制运行示意图 下载原图如上 (图 1) 所示, 在职务发明权属纠纷内部协商

8、解决机制的运行过程中, 职工大会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主持雇员与雇主之间针对职务发明权利归属的内部协商。内部协商机制的启动须由雇员或雇主中的任何一方向职工大会提出申请, 而且基于内部协商所遵循的平等自愿原则, 雇员或雇主中的任何一方也都有权利拒绝参与协商。内部协商机制的具体运行由职工大会依照既定的规程召集雇员与雇主公开地进行, 以实现雇员与雇主之间的利益平衡。(二) 多雇主相互之间的外部协商在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属纠纷的协商解决机制中, 外部协商是化解多雇主合作研发或者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等复杂情形下, 雇主相互之间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争议的有效途径。当前, 随着技术研发工作的复杂程度不断增大, 研发单

9、位之间的合作与资源共享日益加强, 雇主之间关于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争议与纠纷也开始增多, 因此, 有必要建立职务发明创造权属纠纷的外部协商机制, 推进多雇主相互之间职务发明权属争议的有效解决。下面将从基本原则和运行规则两个方面来详细分析多雇主相互之间的外部协商机制的运转模式。1. 外部协商的基本原则为了实现多雇主相互之间职务发明权属纠纷的有效协商解决, 在外部协商机制的运行过程中, 应当遵循如下基本原则:一是公平合作原则。公平合作原则是多雇主相互之间关于职务发明权属的外部协商机制有效运行的根本前提。这一原则要求各个合作雇主在进行职务发明权属协商的过程中, 应当本着合作的精神, 不得采取过激行

10、为。二是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确保市场经济有序运转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 是多雇主相互之间关于职务发明权属的外部协商机制有效运行的关键准则。这一原则要求各个雇主之间进行协商应本着善意、诚实的态度, 即讲求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不规避法律和曲解约定条款。三是兼顾多方权益原则。兼顾多方权益原则是多雇主相互之间关于职务发明权属的外部协商机制有效运行的重要目标。这一原则要求每一雇主都必须考虑到其他各方的意见和共同的利益, 不能仅仅考虑自身的利益或者自身所在的小团体的利益。2. 外部协商的运行规则为了确保多雇主相互之间针对职务发明权属协商的外部协商机制能够公平合作、诚实守信地进

11、行, 并充分兼顾各方雇主的合法权益, 在具体规则的制定过程中, 有必要引入行业组织作为独立于各合作雇主之外的机构来主持外部协商机制的开启和运转, 从而确保多雇主相互之间外部协商机制的有效运行。图 2 职务发明权属纠纷外部协商解决机制运行示意图 下载原图如上 (图 2) 所示, 在职务发明权属纠纷外部协商解决机制的运行过程中, 行业协会作为独立于各雇主之外的机制, 主持雇主 A、雇主 B 以及雇主 N 等多个合作方之间针对职务发明权利归属的外部协商。外部协商机制的启动须由雇主A、雇主 B 以及雇主 N 等多个合作方中的任何一方向职工大会提出申请。而且, 多雇主之间的外部协商既可以是全体合作方之间

12、针对整个合作研发过程中产生的职务发明权属纠纷的协商, 也可以是某些合作雇主之间针对产生争议的权利归属的职务发明进行协商。此外, 基于多雇主之间外部协商所遵循的公平合作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兼顾多方权益原则, 各个合作雇主应当本着合作精神, 诚实守信地进行协商, 以协调各合作雇主之间的利益诉求。二、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的行政干预机制行政干预机制作为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多元解决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 是化解职务发明权属纠纷最直接、最高效的方式。具言之, 作为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行政干预的主体, 行政部门在职务发明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具体作为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监督检查处理, 另一种是行政调解。前者的

13、职能主要在于开展职务发明权属纠纷的事前防范与事中纠正;而后者则适用于职务发明权属纠纷的事后解决。因而, 可以说, 行政监督机制和行政调解机制覆盖了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的事前、事中及事后各个环节, 贯穿了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的预防、纠正、解决各个层面。(一) 行政监督机制的运行在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多元解决体系中, 行政监督机制是涉及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事前预防和事中纠正的重要行政手段。具言之, 行政监督检查机制的高效运行, 不仅意味着可以在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发生之前进行可行的预防, 同时, 其功能还在于对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的发生过程予以适当地纠正, 以有效地化解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属纠纷, 实

14、现各方的利益平衡。鉴于此, 下文将从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的行政监督机制的事前预防功能和事中纠正功能两个层面来分别展开论述:1. 事前行政监督机制的运行在目前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职务发明条例草案 (送审稿) 中, 明确规定知识产权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照雇员或者雇主的申请或者根据相关的举报信息对职务发明权利归属机制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与此同时, 条例还赋予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查阅相关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等材料, 以及询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这一规定是知识产权行政主管机关对职务发明权利归属机制的运行进行事前监督检查的法律依据。诚然, 我国的职务发明条例草案 (送审稿) 仍处于审议阶段, 还未生效,

15、 但这样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彰显出当前我国重视职务发明权属纠纷事前行政监督的立法趋势与政策导向。在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解决机制中, 事前行政监督无疑是化解纠纷, 实现雇员与雇主之间及雇主相互之间利益平衡的最快捷、损害最小的纠纷解决机制。如前所述, 根据我国职务发明条例草案 (送审稿) 的规定, 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的事前行政监督机制, 应当是依照当事人的申请或者第三人的举报而启动的。而且, 为了避免事前行政监督范围的无限扩大, 行政监督管理机关的职权范围被严格限制在查阅相关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等材料以及询问相关当事人等事项之内, 保证了行政监督管理机关进行事前监督的程序合法性, 从而推进事前行政监

16、督机制的有序运行, 实现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的有效解决。2. 事中行政监督机制的运行在目前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职务发明条例草案 (送审稿) 中, 明确规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 发现未依法落实职务发明权利归属相关规定的, 可以责令限期改正, 并给予警告。这一规定是行政监督管理机构对职务发明权利归属争议与纠纷进行事中纠正的重要法律依据, 并且为事中行政监督机制的运行提供了明确的争议处理和纠纷解决模式。此外, 条例在赋予行政监督管理机构以事中行政监督处理权力的同时, 也对行政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了依法行使职权, 并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的要求。如此一来, 职务发明权利归属

17、的事中行政监督机制就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序地运行, 从而有效地纠正实践中可能出现的职务发明权利归属不公正、不合理的问题。在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解决机制中, 事中行政监督是化解纠纷, 实现雇员与雇主之间及雇主相互之间利益平衡的最直接、最为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具体说来, 行政监督管理机关在对职务发明权利归属问题进行事中行政监督的过程中, 对于雇主之间未依法落实职务发明权利归属的监督处理手段主要表现为责令未经其他合作雇主许可而擅自实施职务发明创造的合作方停止实施该职务发明创造, 并将其收益公平合理地分配给其他合作雇主。而对于雇员与雇主之间未依法落实职务发明权利归属而责令其限期改正的监督处理手段可

18、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对雇员发明人故意隐瞒职务发明创造而自己申请专利的行为的纠正, 即将该专利权或申请专利的权利交还雇主, 并责令雇员将其所获收益返还雇主;另一种则是对雇主将非职务发明作为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行为的纠正, 即将该专利权或申请专利的权利交还雇员, 并责令雇主将其所获收益返还雇员。(二) 行政调解机制的适用在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多元解决体系中, 行政调解机制是化解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的重要行政性措施。相较于行政监督机制对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的事前预防功能和事中纠正效果, 行政调解机制是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激化后的“事后”处理手段。在目前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职务发明条例草案 (送审

19、稿) 中也对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的行政调解机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即在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发生后, “当事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部门调解”。然而, 在实践中, 行政调解机制往往难以达到其预想的效果, 无法有效地化解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鉴于此, 有必要对行政调解机制的运行问题进行深入的探究, 并提供可行的完善举措。1. 行政调解机制的运行问题基于当前我国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的行政调解机制缺乏周密、严格的运行规范的现状, 在行政调解机制的运行中, 呈现出诸如调解机制程序性不足、调解协议的约束力不强、调解结果指导性不良等一系列的问题, 下文将分述之。一是行政调解机制程序性不足的问题。在

20、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行政调解机制的运行过程中, 程序性的不足一方面会引发当事人的机会主义行为, 即产生雇员或雇主恣意操控程序的情况;另一方面也会造成行政调解机构滥用职权而主导程序的情况。这将严重制约行政调解机制在处理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和良好效果。二是行政调解协议约束力不强的问题。在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行政调解机制的运行完成后, 当事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从本质上说还是契约性质的规范, 并不像法院的判决一样, 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的约束力。这也往往造成当事人可以无所顾忌地故意撕毁调解协议的情况, 而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则仍须通过诉讼的途径来予以解决。三是行政调解结果指导性不良的问题。

21、在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行政调解机制的运行中, 调解结果的形成往往是在调解人主持下, 当事人相互协商、相互妥协所达成的合意, 并不是像判决结果一样严格地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得出的。因此, 可以说, 尽管通过调解可以解决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但无法对权利人可能遇到的同样的知识产权纠纷提供参考标本。2. 行政调解机制的完善举措针对我国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的行政调解机制所存在的诸多问题, 应当从提高调解机构的专门化、提升调解工作的专业化、增强调解规则的程式化和实现调解效力的强制化四个方面入手, 来完善行政调解机制, 从而有效地化解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 实现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首先, 调解机构专门

22、化的提高是完善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行政调解机制的必需举措。在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中, 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工作, 可以保证行政调解的高效运行, 而不受专利审查等其他工作的影响, 进而有效地提高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行政调解的成功率, 充分发挥行政调解机制快捷、高效的优势, 更好地协调各方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其次, 调解工作专业化的提升是完善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行政调解机制的关键举措。调解工作专业化要求在行政调解机制中聘用懂技术且懂法律、具有丰富调解经验和富有责任心的调解人, 不断提升调解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使调解结果令各方当事人信服, 从而促使行政调解机制功能的充分发挥

23、, 实现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的有效解决。再次, 调解规则程式化的增强是完善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行政调解机制的核心举措。诚然, 在行政调解机制中设立严格的程序很多时候会制约各方当事人为解决纠纷进行灵活约定的行为, 但严密的程序可以有效避免当事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和调解人的滥用职权行为, 实现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行政调解机制的有序运行, 相比于一定程度上制度灵活性的减损, 程序公正的价值直接决定了人们对这一机制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因而, 应当被放在更为重要的位置。最后, 调解效力强制化的实现是完善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行政调解机制的重要举措。此处所说的行政调解效力的强制化并不是指行政调解机制本身具有强制

24、效力, 而是说调解机制的运行应当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 保证纠纷当事人最后达成的调解协议最大限度地靠近审判的结果, 从而增强行政调解在效力上的权威性, 并最大限度地彰显出强制化的趋势, 为有效地化解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提供保障。三、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的司法救济机制司法救济机制作为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多元解决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 是化解职务发明权属纠纷最权威、最稳定的方式。具言之, 在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的解决过程中, 司法救济作为最后一道屏障, 具有终局性的特点, 对权属纠纷的化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需要注意的是, 民事纠纷的司法救济其实并不仅仅只有人们所熟知的诉讼程序, 还应当包含司法调

25、解、具有准司法性质的仲裁等 ADR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程序。鉴于此, 有必要从 ADR 程序的引入和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两个层面来具体剖析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的司法救济机制的建构与运行。(一) ADR 程序的引入ADR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 一般被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是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ADR 作为一种纠纷解决程序, 不同于正式的诉讼程序, 它往往是由一个或几个中间人来处理或者协助争议各方来解决纠纷。换言之, 在诉讼程序之外, 磋商、仲裁等 ADR 程序也是合法的, 是被广泛运用的处理和解决法律纠纷的重要

26、程序。鉴于此, 下文将以调解机制和具有“准司法性质”的仲裁机制为例, 对 ADR 程序的运行方式进行详细的剖析。1. 调解机制的运行作为重要的纠纷解决手段, 调解机制在日常生活中被人们所广泛运用, 包含法院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等诸多类型。基于前面已经对行政调解机制进行了详尽的论述, 以及下面将就仲裁机制展开的分析, 在此, 我们将以法院调解为主要对象, 探究两者在解决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时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一直以来, “调判结合”是我国法院所采用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 然而, 为优化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 保障司法公正, 理论界与实务界主张调解与审判相分离的趋势越来越强。具

27、言之, 运用调解机制来化解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是雇员、雇主及各方当事人为了维护相互之间的友好关系, 并快捷、经济地明确权利归属及化解纠纷的价值选择。然而, 在我国法院长期采用的“调判结合”的纠纷解决体系下, 不断引发了调解司法化和公权化、司法替代调解、大量调解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等有违制度基本原理的异化现象。这无疑严重限制了调解机制优越性的发挥, 当事人对于诉讼方式和调解方式的选择也就没有任何意义可言了。鉴于此, 有必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完善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的法院调解机制:一是实现调解机构和审判机构的分立, 即在人民法院内部设立专门负责民事纠纷调解的调解机构, 而不是由同一审判庭负责民事纠纷

28、的调解和审判工作。二是实现调解人员和审判人员的独立, 即是要保证在人民法院内部负责民事纠纷调解和审判的人员不相重叠, 因为在机构分立的条件下, 如果工作人员不加区分的话, 就不能达到民事审判中审调分离的效果。通过人民法院民事纠纷解决的机构分离和人员独立, 才可以有效地避免司法审判机制对于调解机制的侵蚀, 充分发挥法院调解的积极作用。这样的制度设计, 可以保证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的当事人有足够的空间在调解和诉讼之间进行选择, 从而更加合理地化解雇主之间以及雇员与雇主之间的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2. 仲裁机制的运行作为重要的纠纷解决手段, 仲裁机制产生于人们的长期实践之中。随着海上交通发展, 资本

29、主义商品经济的空前繁荣, 各国商人之间贸易往来日益增加, 仲裁机制也逐渐被广泛地应用到不断增加的商事纠纷的解决之中。当今, 仲裁机制的适用范围变得更加广, 不再仅仅局限于解决商事主体之间的纠纷,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都是仲裁机制的调整范围。由此看来,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等相关财产权利的归属纠纷也应该属于仲裁机制的调整范围。在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中, 包括多个合作雇主之间的纠纷和某一个雇主内部雇员与雇主之间的纠纷。在仲裁机制的适用过程中, 也应当有所区分, 因为合作雇主之间的纠纷是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合同纠纷;而雇员与雇主之间的纠纷, 在性质上更趋向于劳动

30、纠纷, 虽然在形式上雇员与雇主之间是平等的, 但是从实际的经济地位来说, 雇主处于明显的优势地位。进言之, 多个合作雇主之间的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是可以适用仲裁予以解决的, 而雇员与雇主之间的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在运用仲裁机制进行解决时, 则需要慎重地考量, 避免雇主利用优势地位主导仲裁进程而损害雇员发明人的合法权益。诚然, 在劳动争议的解决中, 仲裁作为前置程序被要求予以适用, 但是雇员与雇主之间的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并不能完全等同于劳动纠纷, 其争议的关键是专利权等相关财产权利的归属, 采用仲裁前置的设定是否必要仍须进一步思考。同时, 基于发明创造更新换代迅速的特点, 仲裁前置模式的复杂程

31、序也未必适当。此外, 基于职务发明创造本身所具有的高技术含量、高投资风险的特点, 无论是多个合作雇主之间的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 还是雇员与雇主之间的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 在适用仲裁机制时都应该选用具备相关技术背景和法律知识的仲裁员, 以保证仲裁程序有序、高效的进行, 从而顺利地化解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属纠纷, 实现相关各方的利益平衡。(二) 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属于一种特殊的民事纠纷, 因此, 民事诉讼程序是解决这一纠纷最为常用, 也是最具权威的途径。然而, 在实践中, 基于发明创造的高度技术性, 在目前的民事诉讼程序中, 法官往往缺乏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现行的民事诉讼

32、程序也往往难以适应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的解决需要。我国著名法学家吴汉东教授在论述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建设基本走向时, 提出了审判机构专门化、审判人员专职化和审判工作专业化三个层面的建议。其实, 从另一个角度来讲, 审判机构的专门化、审判人员的专职化以及审判工作的专业化, 同时也是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程序的有效途径。鉴于此, 下文将从设立专门化的审判机构、培养专职化的审判人员和推进专业化的审判工作三个方面来剖析关于完善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的民事诉讼程序的可行方法。1. 设立专门化的审判机构在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诉讼机制的完善过程中, 设立专门化的审判机构是打破现有审判层级阻隔, 提高审判效率的重

33、要举措。具言之, 设立专门化的审判机构即是指在现行知识产权诉讼体系下, 设立专门处理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的知识产权审判机构。随着我国北京、上海、广州三地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 我国在北京市、上海市及广东省实现了知识产权案件相对的统一审理, 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统一审理, 我国应该在北、上、广知识产权法院运行经验的基础上, 在全国各地普遍设立知识产权法院。这样一来, 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等知识产权案件就可以由知识产权法院来专门处理, 从而更好地处理涉及相关专业技术知识的案件, 更加高效地处理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此外, 随着我国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的日益增多,

34、 以及知识产权审判专门化的不断加强, 或许可以尝试进一步提升审判机构的专业化程度, 即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可以考虑在专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知识产权法院内, 设立审理职务发明案件的专门审判庭, 从而更加高效地化解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2. 培养专职化的审判人员在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诉讼机制的完善过程中, 培养专职化的审判人员是改变现有人力资源配置, 确保审判质量的重要举措。具言之, 培养专职化的审判人员即指在各级人民法院中, 培养既具备良好法律职业素质, 又了解一定专业技术知识, 能够充分胜任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需要的审判人员。专职化审判人员的培养可以从两个层面入手:一方面, 我国在知识产权法官的

35、遴选过程中, 就应当设定相对严格的标准, 选任兼具法律素养和技术背景的法官从事知识产权的审判;另一方面, 可以考虑在知识产权法院或知识产权审判庭中, 聘任技术调查官作为司法辅助人员, 帮助法官认识技术事实问题, 一定程度上充当法院与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机关之间的沟通桥梁。审判人员能力的不断提升, 配备上的日趋合理, 能够有效地保障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有序进行, 同时也能为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等知识产权案件的公正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3. 推进专业化的审判工作在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诉讼机制的完善过程中, 推进专业化的审判工作是转变现有审判工作机制, 实现审判公正的重要举措。具言之, 由于职务发明

36、专利权属纠纷等知识产权纠纷具有超高的技术性、专业复杂性以及前端性, 导致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所涉事实极其复杂, 援引法律依据异常困难。加之科学技术的飞速进步和雇佣关系的不断发展, 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等知识产权案件的复杂程度日益增强, 对于审判工作专业化水平的要求也不断增高。因而, 有必要引入案例指导机制, 通过对典型性案例的参考与借鉴来改变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中存在的“同案不同判”的严重问题。在实践中, 各级人民法院应该以最高人民法院每一年度公布的指导性案例,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或者各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性案件做出的权威、准确的裁判为参考, 对自身审理的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案

37、件等知识产权案件进行科学、正确的裁判, 进而实现知识产权纠纷在裁判标准上的相对统一, 高效地化解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等知识产权纠纷, 推进知识产权领域的公正司法。注释(1) (1)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5 专利统计年报, http:/ 最后访问时间:2017 年 5 月 20 日。 (1)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17 条。 (1) (1) 马俊驹, 余延满:民法原论 (第三版) , 法律出版社 2007 年版, 第 39 页。 (1) (1) 吴艳:论职务发明纠纷解决机制-兼评职务发明条例草案 (送审稿) , 中国软科学2015 年第 3 期。 (2) (2) 吴艳:论职务发明纠纷解决机制-兼评职务发明条例草案 (送审稿) , 中国软科学2015 年第 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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