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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定DLT5035-94[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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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设计技术规定 Technical standard on heating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design for thermal power plant 主编单位:东北电力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施行日期:1995年2月1日 DL/T 5035-94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关于发布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设计技术规定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 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定电力行业标准,经部审查通过,批准为推荐性标准,现予发布。该标准编号为DL/T 503594,自1995年2月1日

2、起实施。原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定SDGJ986同时停止执行。 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该标准由中国电力出版社负责出版、发行。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1 总 则 1.0.1 为了统一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标准,明确设计原则,提高设计质量,加快建设速度,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1.0.2 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设计,要因地制宜,积极采用成熟的先进技术,经济合理地利用能源,加强环境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为保证安全满发、稳发创造条件。 1.0.3 本规定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单机容量为50600MW新建或扩建的凝汽式发电厂及高温高压供热式机组的热电厂采暖

3、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 1.0.4 执行本规定时,尚应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的现行规范、规程和标准。 2 基 本 规 定 2.0.1 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累年平均大于或等于90天的地区,规定为集中采暖地区。 2.0.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地区,规定为过渡地区: 2.0.2.1 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累年平均为6089天; 2.0.2.2 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累年平均为4559天,同时,累年最冷月相对湿度大于或等于75%,且冬季日照率累年平均低于或等于25%。 2.0.3 位于集中采暖地区的生产厂房、辅助及附属建筑物,当室内经常有人停留、工作或对室内温度有一定要

4、求时,宜设置集中采暖。 位于过渡区的某些生产厂房、某些辅助及附属建筑物,亦可按上述原则设置集中采暖。 2.0.4 厂区以外的生活福利建筑的采暖,应符合当地建设标准。当设计集中采暖,且生活区离厂区较近时,热源宜和厂内采暖系统统一考虑。 2.0.5 设置采暖的各建筑物冬季采暖室内计算温度见附录A。 2.0.6 室外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计算参数的选用,必须按现行的GBJ1987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执行。 在设计冬季通风时,汽机房、锅炉房、蓄电池室和其他补偿局部排风的送风系统,应采用室外采暖计算温度。 2.0.7 设置采暖的主要建筑物围护结构的最大传热系数可按附录B选用。 2.0.8 高温高压和超

5、高压火力发电厂的采暖热媒宜采用热水;不宜直接采用汽轮机抽汽作为较大采暖系统的热媒。 2.0.9 位于集中采暖地区的火力发电厂,当采用单台汽轮机抽汽作为采暖系统热源时,应设备用汽源。 2.0.10 空气调节系统的冷源应根据所在地区的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优先采用深井水或其他天然冷源。 2.0.11 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车间内经常有人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不应超过表2.0.11所列温度规定。 当采用自然通风,车间内工作地点夏季空气温度超过表2.0.11规定时,应设置机械通风。当机械通风仍达不到要求时,可设置空气调节装置。 表2.0.11 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

6、度22232425262728293233允许温差1098765432工作地点温度3232323535注:如受条件限制,在采取通风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本表要求时,允许温差可加大12。 2.0.12 当空气调节系统产生的噪声超过室内噪声容许标准时,应有消声措施。 2.0.13 散热器采暖系统的干管和热风采暖系统的干管,应在采暖入口处分开敷设。 2.0.14 暖风机的送风温度不应低于35,不宜高于55。暖风机出风口的底部距地面不应小于2.2m,每台暖风机应有单独的电源开关及热媒调节阀。 2.0.15 输送、储存或生产过程中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或物料的建筑物,严禁采用明火采暖。 2.0.16 通风和空调

7、系统的风管及各类管道的保温层,均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挠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制作。 2.0.17 采暖系统热力入口处的干管上宜设置温度计和压力表,并应根据需要设置流量计。 2.0.18 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宜在下列位置装设测温表计: 2.0.18.1 空气处理室的新风口、回风口及送风口; 2.0.18.2 表冷器或加热器的供、回水管。 系统中还宜预留安装测量风量、风压等仪表的接口。 表计应装设在便于观察、不易碰损的地方。 2.0.19 在风砂较大地区,通风系统应考虑防风砂措施;在粉尘较大地区,通风系统应考虑防尘措施。 2.0.20 电气建筑物通风系统的进、排风口上,应加设

8、铁丝网。 2.0.21 在寒冷地区,进、排风口宜考虑防寒措施。 3 主厂房采暖与通风 3.1 采 暖 3.1.1 主厂房采暖,应按维持室内温度5计算。计算时不考虑设备散热量。 3.1.2 主厂房采暖热负荷的计算,应包括下列两项: 3.1.2.1 围护结构的基本耗热量。 计算围护结构的基本耗热量时,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应按5计算。 3.1.2.2 附加耗热量: (1)高度附加耗热量,可按基本耗热量的15%计算; (2)冷风渗透附加耗热量,可按基本耗热量的50%计算。 3.1.3 锅炉送风机冬季室内吸风量应根据热平衡计算确定。 3.1.3.1 锅炉房内散热量一般包括: (1)设备散热量(包括锅炉、辅机

9、及热力管道的散热量); (2)采暖系统散热量。 3.1.3.2 锅炉房耗热量一般包括: (1)围护结构耗热量; (2)锅炉燃烧室及尾部受热面因负压漏风而渗入的冷风耗热量; (3)锅炉送风机室内吸风而渗入的冷风耗热量; (4)加热由汽机房流入锅炉房内空气的热量。 3.1.4 进行热平衡计算时,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可采用如下数值: 汽机房底层16 除灰间10 汽机房运转层16 锅炉房运转层16 汽机房屋面下30 锅炉房屋面下35 锅炉送风机吸风温度30 主厂房运转层以上取运转层温度和屋面下温度的算术平均值。 3.1.5 主厂房采暖宜采用排管散热器。当排管散热器布置上有困难时,可设置暖风机。 3.2 通

10、 风 3.2.1 主厂房宜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达不到卫生或生产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或自然与机械相结合的通风。 当采用自然通风时,锅炉房及汽机房应设置通风天窗,并应根据需要采用避风天窗。 当采用除氧间高侧窗或其他排风措施在技术经济上合理时,可不设汽机房通风天窗。 3.2.2 主厂房通风的风量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汽机房考虑同时排出余热量和余湿量; 锅炉房只考虑排出余热量。 主厂房余热量的确定,不考虑太阳辐射热。 3.2.3 主厂房自然通风,应仅考虑热压作用进行计算。进、排风窗的面积应通过计算确定。 在进行气流组织和风量分配时,应充分利用底层和运转层第一排窗进风。 3.2.4 进行自然通风计算

11、时,进、排风温度宜按下列数值选取: 3.2.4.1 进风温度。取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tw; 3.2.4.2 作业地带温度tn,按表2.0.11选取; 3.2.4.3 排风温度为 汽机房天窗 tp=tw+(810) 除氧间高侧窗 tp=tw+(1011) 锅炉房天窗 tp=tw+(1113) 3.2.5 天窗跨度宜为厂房跨度的1/3。天窗挡风板的两端应封闭,并应沿天窗长度方向每隔一定距离设置横隔板。 3.2.6 主厂房底层和运转层的第一排窗宜采用平开窗。 3.2.7 氢冷发电机组的汽机房,屋面应设计正常情况下的排氢措施。 3.2.8 检修人员工作地点可采用局部通风降温措施。 3.2.9 局部送风

12、系统的风量,宜按表3.2.9选用。 表3.2.9 局部送风系统的风量、风速 类 别风 量 范 围 (m3/h)工 作 区 风 速 (m/s)值班小室每平方米面积1502000.51.0无小室的值班点每个风口300060001.02.54 主厂房空气调节 4.1 电子计算机室、电子设备室、集中控制室、 单元控制室等空气调节 4.1.1 电子计算机室、电子设备室、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及其他控制室,应设置空气调节装置;其他值班室可设置局部通风装置;当局部通风装置不能满足工艺对温湿度要求时,也可设置空气调节装置。 300MW以上机组的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宜设全年性空气调节系统。 4.1.2 继电器

13、室宜设置空气调节装置。 4.1.3 电子计算机室、电子设备室、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等空调房间的围护结构应严密,宜采用双层密闭窗、保温门。当有外墙时,部分外窗可为开启式的双层窗,窗缝应有良好的密封措施;经常开启的门应做弹簧门,并尽量设置缓冲间。穿过围护结构的电缆及其他孔洞均应封堵严密。 空调房间的围护结构应加强隔热措施,其传热系数不宜大于表4.1.3中的数值,并以此数值向建筑专业提出要求。 表4.1.3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W/(m2K) 围 护 结 构 名 称房 间 名 称顶 棚墙楼 板电子计算机室、电子设备室0.91.01.2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1.21.52.04.1.4 电子计算机室、电

14、子设备室、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的室内空气计算参数,可按表4.1.4选用。 表4.1.4 室内空气计算参数 夏 季冬 季房 间 名 称温度 ()相对湿度 (%)工作区 风 速 (m/s)送风温差 ()温 度()相对湿度 (%)工作区风 速(m/s)集中控制室 单元控制室2628700.5人工冷源:10天然冷源:可能的最大值18700.2电子计算机室 电子设备室23150100.361018150100.2注:对室内空气参数有特殊要求的电子计算机室及电子设备室室内的空气计算参数应按工艺要求确定; 表中所列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的冬季室内空气计算参数,不适用于非集中采暖区; 当直接向电子计算机柜内

15、送风时,室内空气计算温度可和单元控制室相同。 4.1.5 电子计算机室、电子设备室、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与邻室的温差超过3时,应计算围护结构传热量。 计算围护结构传热量时,室外周围空气计算温度,可取该地区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与温差t之和。 注:温差t为电子计算机室、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周围空气平均温度与该地区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的差值,宜取510。 4.1.6 空气调节房间的夏季计算热湿负荷包括以下几项: 4.1.6.1 通过围护结构的传热量和太阳辐射热量; 4.1.6.2 电子仪表及电气设备散热量; 4.1.6.3 照明散热量; 4.1.6.4 人体散热量和散湿量。

16、4.1.7 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量不应小于下列三项风量中的最大值: 4.1.7.1 电子计算机室空气调节系统总送风量的5%,其他空气调节系统总送风量的10%; 4.1.7.2 满足卫生要求需要的风量,应保证每人每小时不小于30m3的新鲜空气量; 4.1.7.3 保持室内正压所需要的风量,正压值宜采用5Pa左右。 全年性空气调节系统,过渡季宜大量使用新风。 4.1.8 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一次回风。当采用天然冷源时,可采用直流系统。 4.1.9 空气调节系统,特别是室内无可开启的窗或过渡季大量使用新风时,应有排风出路。当过渡季大量使用新风时,室内正压值不应超过50Pa。大量使用回风的系统,应考虑室内

17、空气能全部排换。 4.1.10 新风进风口应设在室外空气较洁净的地点,新风应过滤。 4.1.11 新风进风口的面积,应按最大新风量考虑,新风管道上宜装设能严密关闭的阀门。 4.1.12 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回风机。 4.1.12.1 不同季节的新风量变化较大,其他排风出路不能适应风量变化要求时; 4.1.12.2 系统阻力较大,装设回风机技术经济合理时。 4.1.13 空气调节系统冷负荷包括以下几项。 4.1.13.1 室内热湿负荷; 4.1.13.2 新鲜空气带入的负荷; 4.1.13.3 系统的附加负荷: (1)空气通过通风机的温升; (2)空气通过风管的温升; (

18、3)风管的漏风量附加(见4.1.14); (4)制冷装置和冷水系统(水泵、水管、水箱等)的冷量损失(见4.2.1)。 4.1.14 风管的漏风量,宜按系统风量的10%计算。风管的计算压力损失,宜采用10%15%的附加值。 选择加热器、冷却器、喷水室等设备时,应附加风管漏风量;选择通风机时,应同时附加风管和设备漏风量。 4.1.15 有消声要求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其风管内风速,宜按表4.1.15选用。 表4.1.15 风管内的风速(m/s) 室内允许噪声级 (dB)A主管风速支管风速室内允许噪声级(dB)A主管风速支管风速25353425065693535504723658581258注:通风

19、机与消声装置之间的风管,其风速可采用810m/s。 4.1.16 电子计算机室、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的送风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4.1.16.1 优先采用侧送,并尽量采用贴附射流; 4.1.16.2 当通风管道布置方便时,亦可采用散流器平送或下送; 4.1.16.3 当单位面积送风量较大,且工作区内要求风速较小或区域温差要求严格时,应采用孔板送风; 4.1.16.4 当散热量较大,且带有上部排风装置的设备时(如电子计算机等)宜采用下部送风。 4.1.17 送、回风口的风速,宜按表4.1.17选用。 4.1.18 电子计算机室、电子设备室、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的空气调节设备应设备用。 表4

20、.1.17 送、回风口的风速(m/s) 项 目风 速备 注送风方式侧送与散流器平送 孔板下送 条缝型风口下送 2.05.0 3.05.0 2.04.0当送风口较高时,取大值 送风均匀性要求高或送热风时,取大值 送风口位置较高或工作区允许风速较大时,取大值房间的上部4.05.0回风口所在位置房间的下部 不靠近操作位置 靠近操作位置 用于走廊回风时3.04.0 1.52.0 1.01.54.2 空气处理及制冷 4.2.1 制冷装置和冷水系统的冷量损失,应根据计算确定。概略计算时,可按下列数值选用: 氟里昂直接蒸发式系统 5%10% 间接式系统 10%15% 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中,在选用以氟里昂为

21、制冷剂的制冷机时,应符合国内和国际上有关氟里昂制冷剂的禁用规定。 4.2.2 采用氟里昂直接蒸发或水冷式表面冷却器时,空气与氟里昂或冷水应逆向流动,冷却器迎风面的空气质量流速,宜采用2.53.5kg/(m2s)。 注:如迎风面的空气质量流速大于3.0kg/(m2s),宜在冷却器后增设挡水板。 4.2.3 氟里昂直接蒸发式表面冷却器的蒸发温度,应比空气的出口干球温度至少低3.5;满负荷时,蒸发温度不宜低于0,低负荷时,应防止其表面结冰。 4.2.4 水冷式表面冷却器的冷水进口温度,应比空气的出口干球温度至少低3.5;冷水温升宜采用2.56.5;管内冷水流速宜采用0.61.8m/s。 4.2.5

22、采用喷水室处理空气时,若采用人工冷源,其冷水温升值宜用35;若用天然冷源,其温升值应通过计算确定。 4.2.6 选择压缩式制冷机时,其冷凝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4.2.6.1 水冷式冷凝器,宜比冷却水进出口平均温度高57。 4.2.6.2 风冷式冷凝器,应比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高15。 4.2.6.3 蒸发式冷凝器,宜比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高815。 4.2.7 选择压缩式制冷机时,其蒸发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4.2.7.1 卧式壳管式蒸发器,宜比冷水出口温度低24,但不应低于2; 注:冷水出口温度不应低于5。 4.2.7.2 螺旋管式和直立管式蒸发器,宜比冷水出口温度低46。

23、 4.2.8 水冷式冷凝器的冷却水进出口温差,宜按下列数值选用: 4.2.8.1 立式壳管式冷凝器24; 4.2.8.2 卧式壳管式、套管式和组合式冷凝器48。 注:冷却水进口温度较高时,温差应取较小值;进口温度较低时,温差应取较大值。 4.2.9 风冷式冷凝器的空气进出口温差,不应大于8。 4.2.10 压缩机气缸水套的冷却水出口温度,不应高于45。 4.2.11 表面式冷却器应装滴水盘和凝结水排水管。凝结水排水管管径不宜小于公称直径DN20,水平管应有顺向坡度。 4.2.12 冷水系统应采用闭式系统,并应设置膨胀水箱和排气泄水装置。 4.2.13 冷却水泵、冷水泵不应少于两台,其中一台备用

24、。水泵的流量和扬程均应有15%的富裕度。 4.2.14 冷却水进口温度不宜高于表4.2.14所规定的数值。 4.2.15 冷却水的水质,应符合表4.2.15的规定。 4.2.16 冷水系统和冷却水系统的主干管道上宜安装流量计。 表4.2.14 冷却水进口温度 设 备 名 称进口温度 ()制冷压缩机32立式和淋激式冷凝器33卧式冷凝器32溴化锂吸收式制冷机冷凝器37溴化锂吸收式制冷机吸收器32表4.2.15 冷却水水质 设 备 名 称碳酸盐硬度(以CaCO3表示)(mg/L)pH值地面水的浑浊度(mg/L)立式冷凝器30078150(一次用水)卧式冷凝器2503507850压缩机等制冷设备250

25、35078504.2.17 制冷装置中,应设置检测仪表,检测下列主要参数: 4.2.17.1 蒸发器的冷水进出口温度; 4.2.17.2 冷凝器的冷却水进出口温度; 4.2.17.3 压缩机排气和吸气的压力和温度; 4.2.17.4 离心式压缩机的轴承温度; 4.2.17.5 吸收式制冷机发生器的蒸汽入口温度和压力,凝结水的出口温度; 4.2.17.6 吸收式制冷机屏蔽泵的压力。 注:当制冷装置自带检测仪表时,可不另行设置。 4.3 空调机房及制冷机房布置 4.3.1 空调机房宜靠近空调房间,制冷设备运转部分宜设减振基础,其进出口管道宜设软接头。 4.3.2 当集控楼及辅助建筑中有若干处需要用

26、冷时,宜设置集中制冷机房供冷。 4.3.3 制冷机房应尽可能靠近冷负荷中心布置,制冷机房宜布置在建筑物的底层。 4.3.4 制冷机房的设备布置和管道连接,应符合工艺流程,并应便于安装、操作与维修。 制冷机突出部分与配电盘之间的距离和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5m;制冷机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m;制冷机与墙壁之间的距离和非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0.8m。 注:兼作检修用的通道宽度,应根据设备的种类及规格确定。 布置卧式壳管式冷凝器、卧式壳管式蒸发器、冷水机组和溴化锂吸收式制冷机时,应考虑有清洗或更换管束的可能。 4.3.5 制冷机房的高度,应根据设备情况决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对于

27、氟里昂压缩式制冷,不应低于3.6m; 对于溴化锂吸收式制冷,设备顶部距屋顶或楼板的距离,不得小于1.2m。 注:制冷机房的高度,系指自地面至屋顶或楼板的净高。 4.3.6 空调机房及制冷机房的地面应有0.5%的排水坡度,并应设地漏、明沟以及清洗过滤器的水池;当布置在楼板上时,应有防水措施。 4.3.7 制冷机房室内应考虑采光和通风。 4.3.8 下列制冷设备、空气调节设备及管道应保温: 4.3.8.1 压缩式制冷机的吸气管、蒸发器及其与膨胀阀之间的供液管; 4.3.8.2 溴化锂吸收式制冷机的发生器、溶液热交换器、蒸发器及冷剂水管道; 4.3.8.3 冷水管道和冷水箱; 4.3.8.4 冷风管

28、及空气调节设备; 4.3.8.5 制冷设备的供热管道和凝结水管道。 4.3.9 设备和管道保温,应符合下列要求: 4.3.9.1 保温层的外表面不得产生凝结水; 4.3.9.2 保温层的外表面应设隔气层; 4.3.9.3 管道和支架之间应采取防止“冷桥”的措施。 4.3.10 集中制冷站宜设值班室。 4.4 防 火 排 烟 4.4.1 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符合防火要求。 4.4.2 电子计算机室、电子设备室、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应有防火排烟措施。 4.4.3 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管和回风管,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防火阀。 4.4.3.1 送、回风总管穿过空调机房的隔墙或楼板处; 4.4.3.

29、2 通过贵重设备或火灾危险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的送、回风管道; 4.4.3.3 每层送、回风水平干管同垂直总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4.4.4 风管不宜穿过防火墙和非燃烧体楼板,如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处设防火阀。穿过防火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穿过处的空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堵塞。 4.4.5 防火阀的易熔片和其他感温、感烟等控制设备一经作用,防火阀应能顺气流方向自行严密关闭,并应设有单独支吊架等防止风管变形影响关闭的措施。 易熔片及其他感温元件应装在容易感温的部位,其作用温度应较通风系统在正常工作时的最高温度约高25,一般可采用72。 4.4.6 排烟方式宜选用独立的机

30、械排烟系统。当利用空调系统进行排烟时,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并应设有将空气调节系统自动或手动切换为排烟系统的装置。 4.5 自 动 控 制 4.5.1 电子计算机室的空气调节系统应设自动控制装置。其他全年性空气调节系统,宜设自动控制装置。 4.5.2 自动控制方式的选择,应根据使用条件及要求,首先采用电动式;当气源能保证时,可采用气动式。 4.5.3 设置自动控制的空气调节系统,应具有手动控制的功能。 4.5.4 空调系统温湿度敏感元件的装设地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4.5.4.1 在室内,应装在不受局部热源影响、空气流通的地点,避免装设在经常开启的门旁。 4.5.4.2 在风管内,宜装设在气流

31、稳定段的截面中心。 4.5.5 全年运行的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多工况控制系统。工况转换可采用自动或手动方式。 4.5.6 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联锁,并应设欠风、超温断电保护信号。 4.5.7 空气调节系统的空调机、水泵、电加热器宜在空调值班室或集中控制室内设置工作状态显示信号和报警装置。 4.5.8 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机、回风机等宜与消防系统的温感器或烟感器联锁,一旦出现火警,空气调节系统立即停运。 5 电气建筑与电气设备 5.1 主控制室及网络控制室 5.1.1 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继电器室宜设置空气调节装置。 5.1.2 夏季有条件利用自然通风的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盘前区不

32、应封闭,盘的布置应考虑主盘前值班区有良好的自然对流条件。 5.1.3 室内空气状态参数的选择、气流组织方式的确定、风量及冷负荷的计算等,可参照4.1执行。 5.1.4 空气调节机房宜布置在底层,不应与电缆布置在同一房间内。 5.1.5 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继电器室宜采用散热器采暖。 5.2 防酸隔爆式蓄电池室 5.2.1 蓄电池室应采用机械通风。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进风宜过滤。 5.2.2 蓄电池室围护结构冬季耗热量,应由室内的散热器补偿。通风耗热量由热风装置补偿。 5.2.3 防酸隔爆式蓄电池室的通风换气量,按空气中的最大含氢量(按体积计)不超过0.7%计算;但换气次数不应少于每小时6次

33、。 5.2.4 调酸室的通风换气次数不宜少于每小时5次。 5.2.5 蓄电池室及调酸室的通风,应使室内保持一定的负压;当采用机械进风、机械排风系统时,排风量应比送风量大10%。 5.2.6 蓄电池室的通风设备,宜布置在通风机室内。 5.2.7 蓄电池室的通风机及电动机应为防爆式,并应直接连接。 5.2.8 蓄电池室内气流组织应均匀,并避免产生短路和死角。 上部吸风口应贴近顶棚;当顶棚被梁分隔时,每档均应设吸风口;当设下部吸风口时,下部吸风口应靠近地面,但距地面不宜小于200mm。 5.2.9 冬季送风温度不宜高于35,并应避免热风直接吹向蓄电池瓶。送风口底部标高不宜低于1.0m。 5.2.10

34、 蓄电池室排风管的出口,应高出屋面;当蓄电池室布置在主厂房内时,排风口应接至室外。 在严寒地区,室外通风管道宜设有保温或排除凝结水的措施。 5.2.11 通风设备、风管及其附件,应考虑防腐措施。 5.2.12 采暖设备与蓄电池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75m。蓄电池室内的采暖散热器应为焊接的光滑钢管,室内不允许有法兰、丝扣接头和阀门等。 5.2.13 采暖通风沟道不应敷设在蓄电池室的地下。采暖通风管道不宜穿过蓄电池室的楼板。 5.3 通信室 5.3.1 自动机键室、转接台室、载波机室和微波机室宜设置空气调节装置。 5.3.2 微波通信室的门、窗应严密。室内宜保持正压,进风宜过滤。 5.4 变 压

35、 器 室 5.4.1 变压器室的通风,按夏季排风温度不超过45,进风和排风温度差不超过15计 算。 5.4.2 布置在主厂房内的变压器室采用自然通风时,宜设置排风竖井。 5.4.3 变压器室采用机械通风时,宜采用机械进风,自然排风系统;送风口的布置宜直接吹向变压器散热排管;也可采用自然进风、机械排风系统。 5.4.4 变压器室的通风系统应与其他通风系统分开,各变压器室的通风系统不应合并。 5.4.5 变压器进风口应避免设在除灰间。当由主厂房底层进风时,进风温度按比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高25选用。 5.4.6 变压器室布置在锅炉房除灰间时,应采用正压通风,进风口应设在锅炉房外或汽机房。 5.4.

36、7 当采用干式变压器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排除设备散热量,进风口宜设在清洁干燥处。 5.4.8 变压器室发生火灾时,应能自动切断通风机的电源。 5.5 厂用配电装置室 5.5.1 厂用配电装置室夏季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少于每小时10次。事故排风机可兼作通风用。 5.5.2 厂用配电装置室宜采用自然进风、机械排风系统;可由室外进风或设在汽机房侧的进风口进风,排风可排入汽机房内。 5.5.3 厂用配电装置室布置在锅炉房内时,宜采用正压通风,进风应过滤,并应考虑事故排风措施。 5.5.4 事故排风机的开关应装在门口便于操作的地点,室内宜安装电源插座,作为检修临时通风电源。 5.5.5 厂用配电装置室发生火灾

37、时,应能自动切断通风机的电源。 5.6 出 线 小 室 5.6.1 出线小室内有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励磁灭磁盘及灭磁电阻等设备时,宜采用自然通风。当小室内还有油断路器、隔离开关、电抗器等设备时,应采用机械排风、自然进风。 当由汽机房进风时,进风温度可按比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高13选用。 5.6.2 出线小室内有油断路器、隔离开关时,通风量按每小时10次换气计算。当小室内还有电抗器时,可按电抗器的要求决定通风量。 5.6.3 出线小室中设有硅整流装置时,应将硅整流装置的散热量排至小室外。宜采用自然进风、机械排风系统。 5.7 电 抗 器 室 5.7.1 电抗器室的通风,按夏季排风温度不超过5

38、5,进风和排风温度差不超过30计算。 5.7.2 电抗器室宜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机械通风。 5.8 母线室及母线桥 5.8.1 母线室的通风,按夏季排风温度不超过45,进风和排风温度差不超过15计算。 5.8.2 母线室宜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排除余热的要求时,可采用机械通风。 5.8.3 母线室进、排风口应有防雨措施。 5.8.4 母线室的屋顶应采取隔热措施,其传热系数不宜大于1.4W/(m2K)。 5.8.5 封闭母线桥通风可参照母线室有关规定执行。 5.9 油断路器室 5.9.1 油断路器室应设不少于每小时10次换气的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机的开关应装

39、在门口便于操作的地点。 5.10 电 缆 隧 道 5.10.1 电缆隧道宜采用自然通风,其通风量按排风温度不超过40,进风和排风的温度差不超过10计算。 5.10.2 电缆隧道不应作为通风系统的吸风地点。 5.11 电 动 机 5.11.1 锅炉送风机、引风机、磨煤机、排粉风机等所配用的大中型电动机,应根据其自身要求及周围环境决定通风方式。应优先利用电动机自带的通风设备通风,当电动机周围空气温度超过电动机通风所需的最高允许进风温度、空气中含尘浓度较大或含有爆炸性气体时,宜采用管道式通风。 5.11.2 冷却电动机的通风量,应根据进风温度不超过40、排风温度不超过55计算。冬季进风温度不宜低于5

40、。 5.11.3 采用管道式通风时,应利用电动机本身所产生的风压进行通风。当电动机本身所产生的风压不能克服风道的阻力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5.11.4 吸风口宜设在空气清洁的地点,否则进风应过滤。 5.12 电除尘器控制室及其配电装置室 5.12.1 电除尘器控制室应设置空气调节装置。围护结构应严密,并应采用双层密闭窗。 5.12.2 电除尘器继电器室宜设置空气调节装置。 5.12.3 电除尘器配电装置室宜采用机械进风、机械排风系统,室内保持正压,进风应过滤。 5.12.4 电除尘器配电装置室应设通风换气次数不少于每小时10次的事故通风设施。 5.12.5 电除尘器控制室宜采用散热器采暖。 5

41、.13 不停电电源室 5.13.1 当不停电电源设备单独设置在小室内时,宜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当机械通风装置不能满足设备要求时,也可设置空气调节装置。 5.13.2 当不停电电源设备布置在电气继电器室或热工电子设备间内时,宜设置空气调节装置。 5.14 励磁机盘室 5.14.1 励磁机盘室宜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当机械通风装置不能满足设备要求时,可设置空气调节装置。 5.15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室 5.15.1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室及其检修室应采用机械通风,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室内空气中六氟化硫的含量不得超过6000mg/m3。 5.15.2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室正常运行时的通风换气次数按每小时不少于2

42、次计算。吸风口应设在室内下部。 5.15.3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室应设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宜由经常使用的下部排风系统和上部排风系统共同保证。事故通风量按每小时不少于4次换气计算。 5.15.4 室内气流组织应均匀,避免气流短路和死角。机械通风系统室内下部吸风口应设在靠近地面处。排风口应接至室外并高出屋面。当排风口设在无人员停留或无人经常通行处,可设轴流风机向室外排风,但应考虑防止气流短路。 5.15.5 通风设备、风管及其附件应考虑防腐措施。 5.16 电气试验室 5.16.1 电气仪表标准室宜设空气调节装置。 5.16.2 电气校表室宜根据工艺要求设空气调节装置。 5.16.3 电气仪表室、

43、电气试验室及电气检修室应根据工艺要求设采暖通风装置。 6 运 煤 建 筑 6.1 采 暖 6.1.1 运煤建筑采暖,应选用不易积尘的散热器。采暖散热器表面温度不应超过160。 6.1.2 斜升运煤栈桥内,散热器宜布置在下部。为避免冻裂泄漏,每组散热器的供、回水支管上可不装设阀门。 6.1.3 在过渡地区,运煤建筑物内有冰冻可能时,可在运煤皮带头部及尾部设置局部采暖。 6.1.4 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低于或等于-10的地区,翻车机室两端大门处宜设置热风幕。 热风幕宜采用双侧送风,不得采用地面送风。 注:通风室外计算温度高于-10的地区,采用喷雾除尘有可能产生水雾或冰冻影响运行时,翻车机室亦可设置

44、热风幕。 6.1.5 在严寒地区,应考虑机械除尘抽风所带走热量的补偿措施。 6.2 通风与空调 6.2.1 输煤系统的地下建筑,宜采用自然进风、机械排风的通风系统。通风量可按换气次数不少于每小时15次计算。 6.2.2 地下建筑通风的进风口,宜设在室外空气较洁净的地点。 6.2.3 煤仓间皮带层,当无通向室外的侧窗时,可设置屋顶排风机排风,换气量按每小时510次设计。 煤仓间皮带层不宜设置机械送风和暖风机采暖系统。 6.2.4 地下卸煤沟内设置凝结水箱和凝结水泵的地点,应考虑通风。 6.2.5 通风换气的气流组织要合理,车间内工作地区的风速不宜大于0.5m/s。 6.2.6 运煤集中控制室、轨

45、道衡控制室宜设置空气调节装置。 6.3 除 尘 6.3.1 运煤系统煤尘飞扬严重处,应按该处工作地点空气中含尘量和排到室外的空气含尘浓度不超过下述标准设计除尘设施: 6.3.1.1 煤尘中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时,为2mg/m3;除尘系统排到室外的空气含尘浓度不应大于100mg/m3。 6.3.1.2 煤尘中含有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时,为10mg/m3;除尘系统排到室外的空气含尘浓度不应大于150mg/m3。 6.3.2 转运站、碎煤机室及煤仓间等局部扬尘点,应采用机械除尘或喷雾降尘。 6.3.3 转运站(包括煤仓下部给煤机受料点)的除尘风量,可按下列要求选用。 6.3.3.1 当输煤系

46、统不加任何锁气装置时,可按附录C的数据选用。 6.3.3.2 当输煤系统各部位密封较好,落煤管上加装缓冲锁气器、导煤槽内安装双层橡皮挡帘时,其除尘风量可按附录C数据的1/3选用。 6.3.4 碎煤机的除尘抽风量,可按下列要求选用。 6.3.4.1 当输煤系统不加煤筛时: (1)环式碎煤机由制造厂家提供鼓风量数据,也可通过计算确定; (2)老式的反击式碎煤机,锤击式碎煤机,经现场技术改造后的除尘风量,可按附录D的数据选用; (3)当输煤系统各部分密封较好,落煤管上加装缓冲锁气器、导煤槽中安装双层橡皮挡帘时,其除尘风量可按附录D中数据的1/2选用。 6.3.4.2 当输煤系统装设煤筛时,其除尘风量

47、可按碎煤机和煤筛的风量之和选用。其煤筛除尘风量,可按相同条件(落差、皮带宽度、带速)的转运站除尘风量选用。 6.3.5 原煤仓、筒仓上部扬尘点的除尘抽风量可按附录E中所列数据选用。 6.3.6 当有可靠的实测风量数据时,各除尘点的抽风量可按实测数据选用。 6.3.7 除尘器的选择,应考虑下列因素,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6.3.7.1 含煤尘气体的化学成分、腐蚀性、温度、湿度、流量及含尘浓度; 6.3.7.2 煤尘的化学成分、密度、煤尘的粒径分布、吸水性、粘结性、比电阻、可燃性和爆炸性等; 6.3.7.3 除尘器所收集的煤尘回收形式; 6.3.7.4 除尘器分级效率或总效率; 6.3.7.5

48、 除尘系统的初投资和运行费用以及维护管理的繁简程度。 6.3.8 在输煤除尘系统设计中,宜选用湿式除尘器、高压静电除尘器及袋式除尘器。当选用两级除尘时,干式旋风除尘器可作为第一级除尘器。 6.3.9 当选用湿式除尘器时,应有煤泥污水回收和处理措施。 6.3.10 高压静电除尘器应按下列要求选择。 6.3.10.1 煤尘性质: (1)煤尘比电阻应为1041012cm; (2)煤尘可燃质挥发分应小于46%; (3)煤尘的初始浓度不应大于30g/m3。 6.3.10.2 高压硅整流电源: (1)高压变压器的输出电压应在0100kV之间可调,变压器耐压应达到150kV,变压器的额定容量应为负载工作容量

49、的2倍; (2)高压硅整流系统要求安全可靠,控制调整平稳,并且有完备的短路保护和闪络跟踪自动启动功能; (3)电源装置应具有集控、程控接口,控制作用半径不小于1500m。 6.3.10.3 负载的匹配: (1)负载场强2.54kV/cm; (2)电晕线启晕电流密度为 芒刺线0.50.8 mA/m 星形线0.250.4 mA/m 细针线0.71.0 mA/m (3)高压引线穿壁和悬挂电晕线的绝缘耐压不应低于150kV,应选用绝缘瓷瓶; (4)集尘极接地电阻应小于4。 6.3.11 袋式除尘器应按下列要求选择: 6.3.11.1 输煤系统除尘宜选用大气反吹类型或回转反吹类型布袋除尘器,也可选用机械振打清灰的小布袋除尘器;初含尘浓度小于15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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