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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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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经 常项 目外 汇 业务 指引目录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办事指南 .2二、服务贸易外汇业务指引 .28三、个人外汇业务指引 .51四、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指引 .81相 关 内 容 为 操 作 性 参 考 , 如 遇 与 现 行 外 汇 管 理 法 规 冲 突 , 以 法 规 内 容 为 准 。2一 、 货 物 贸 易 外 汇 管 理 业 务 办 事 指 南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办理地点:宁波市江东北路 138 号金融大厦;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联系电话:0574-87058636(名录、报告业务),05

2、74-87058266(登记业务)0574-87058267(现场核查等); 货 物 贸 易 外 汇 管 理 业 务 的 设 定 依 据 为 :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汇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2008 年第 532 号 令 ) , 2. 货 物 贸 易 外 汇 管 理 指 引 (汇发201238 号) , 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汇发201238 号) , 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 (汇发201238 号)。( 一 ) 企 业 主 体 管 理 业 务事 项 名 称 申 请 条 件 、 办 理 流 程 及 材 料 审 核 原 则 注 意 事 项1.

3、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1.属地管理 1.名 录 登 记 的 办 理 程 序 、 办 理 时 限 等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简 称 细 则 ) 第 三 、 四 条 规 定 的 材 料 , 到 所 在 地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分 支 原则,即企 行政许可相关规定。局 ( 以 下 简 称 外 汇 局 ) 办 理 “贸 易 外 汇 收 支 企 业 名 录 ”( 以 下 简 称 名 录 ) 登 记 业受注册所 2.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企业办理贸易外手续。 在地外汇局 汇收支业务。2.外 汇 局 审 核 相 关 材 料 无 误 后 , 通 过 货

4、物 贸 易 外 汇 监 测 系 统 ( 以 下 简 称 监 测 系 监管,应当 3.已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统 ) 为 企 业 登 记 名 录 , 并 设 置 辅 导 期 标 识 。 完 成 名 录 登 记 后 , 外 汇 局 为 企 业 办 到注册所在 (以下简称区内企业)需要从事对外贸易的,理监测系统网上业务开户。 地外汇局办 应 凭 保 税 监 管 区 域 外 汇 登 记 证 明 和 货 物 贸 易理相关业务 外 汇 收 支 业 务 办 理 确 认 书 ( 以 下 简 称 确 认(下同)。2.相关材料书),到所在地外汇局完成名录登记手续。4.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名录登记比照具有

5、对是否完整、 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办理。5.外汇局对新列入名录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辅 导 期 起 始 日 期 为 名 录 登 记 当 日 , 截 止 日 期 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第 90 天 。6.外 汇 局 长 期 留 存 确 认 书 , 留 存 贸 易 外汇 收 支 企 业 名 录 登 记 申 请 书 原 件 以 及 其 他 材名录登记3.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名录信息。真实。料复印件 5 年备查。31.名 录 内 企 业 的 企 业 名 称 、 注 册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注 册 资 本 、 公 司 类 型 、 经 1.属地管理 1

6、.监测系统中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变更操作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 30 天内,持相应 原则。 权 限 在 外 汇 局 各 分 局 。 中 心 支 局 、 支 局 辖 内 企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 2.相关材料 业 需 变 更 所 属 外 汇 局 代 码 的 , 由 所 在 地 外 汇 局更手续。 是否完整、 逐 级 上 报 至 分 局 , 再 由 分 局 通 过 监 测 系 统 进 行2.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变更企业的名录登记信息。 变更操作。3.企 业 因 注 册 地 址 变 更 导 致 所 属 外 汇

7、局 发 生 变 化 的 , 外 汇 局 还 应 当 通 过 监 测 系 2.因机构撤并或增加等原因导致需大批量变统进行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变更操作,并迁移该企业业务数据。 更 企 业 所 属 外 汇 局 代 码 的 , 分 局 可 上 报 国 家 外4.发 生 外 汇 局 机 构 撤 并 或 增 加 时 , 外 汇 局 应 当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企 业 所 属 外 汇 汇 管 理 局 ( 简 称 总 局 ) , 由 总 局 统 一 后 台 处 理 。名录变更局代码的变更操作。真实。3.外汇局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5 年备查。1.外 汇 局 可 根 据 企 业 申 请 、 现 场 核

8、查 等 情 况 或 定 期 通 过 下 列 方 式 , 将 符 合 细 属地管理原 1.注销名录后,经申请再次被列入名录的企则第七、八条规定情况的企业从名录中注销: 业,视为新列入名录企业纳入辅导期管理。(1)通过工商、商务管理部门网站或其他方式获取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以及被商务管理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信息;2.企 业 主 动 申 请 注 销 名 录 的 , 外 汇 局 留 存 相 关材料复印件 5 年 备 查 ; 外 汇 局 强 制 注 销 企 业 名(2)通过监测系统查询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信息。 录 的 , 留 存 外 汇 局 确 定 企 业 存

9、 在 规 定 情 况 的 相名录注销2.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注销企业名录,并撤销该企业网上业务开户。则关材料 5 年备查。4( 二 ) 错 误 数 据 处 理事 项 名 称 申 请 条 件 、 办 理 流 程 及 材 料 审 核 原 则 注 意 事 项进出口货 物报关单 错误数据 修 正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错误数据指因核心要素为空或代码类数据项在监测系统基础代码表中不 存 在 , 无 法 正 确 入 库 而 被 自 动 存 入 错 误 数 据 表 的 报关单数据。 2.企业可通过下列方式修正报关单错误数据: (1)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 件,到外汇局办理手工修正: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出

10、口货物报关单;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到海关办理相应数据的修改或删除手续,通 过部门间数据交换自动完成监测系统数据修正。 3.对 于 已 正 确 入 库 的 报 关 单 数 据 , 企 业 如 需 修 改 或 删 除 , 应 当 到 海 关 办 理 相 应 数 据 的 修 改 或 删 除 手 续 后 , 再 通 过 部 门 间 数 据 交 换 自 动 完 成 监 测 系 统数据修正。1.属地管理原则。2.外汇局按下列原则对报关单错误 数据进行手工修正: (1)报 关 单 核 心 要 素 不 全 的 , 修 改 补 全相关数据; (2)监 测 系 统 基 础 代 码 表 缺 失 的 , 可

11、 由分局以书面形式向总局申请,由 总局审核并在监测系统中增加相应 代码后,再修改相关数据。1.核心要素包括企业代码、进出口日期、贸易方式、成 交 币 种 和 成 交 总 价 ; 代 码 类 数 据 项 包 括 贸 易 方 式 和 币种。2.报关单错误数据类型包括: (1)企业代码为空;(2)进口日期为空;(3)出口日期 为空;(4)贸易方式为空;(5)币种为空;(6)成交总 价为空或零;(7)超代码范围。 3.外汇局应定期清理监测系统中的报关单错误数据。 对 于 企 业 代 码 为 空 的 , 外 汇 局 可 根 据 管 理 需 要 , 按 照 企业名称等进行判断并处理。 4.可 修 改 的

12、报 关 单 数 据 要 素 包 括 企 业 代 码 、 进 出 口 日 期 、 贸 易 方 式 、 商 品 明 细 记 录 的 成 交 币 种 和 成 交 总 价 。 5.外汇局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5 年备查。1.贸易收付汇错误数据指外汇局在日常管理或 1.属地管理原则。 贸 易 收 付 汇 数 据 错 误 原 因 主 要 包 括 企 业 代 码 、 收 付 汇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的监测系统中与企业贸易 2.外汇局按下列原则对收付汇错误 日 期 、 币 种 、 金 额 、 交 易 编 码 、 收 付 汇 性 质 等 信 息 与贸易收付 收付汇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收付汇数据。 数据进行处理:汇错误数

13、 2.外 汇 局 通 过 监 测 系 统 , 将 错 误 数 据 及 错 误 原 因 (1)属 于 贸 易 外 汇 监 测 范 围 的 , 通 过告 知 相 关 金 融 机 构 。 金 融 机 构 应 当 通 知 企 业 进 行 金融机构从源头修改并重新报送;数 据 修 改 或 删 除 , 再 将 修 正 后 的 信 息 及 时 报 送 外 (2)不 属 于 贸 易 外 汇 监 测 范 围 的 , 在据修正汇局。 监测系统中直接删除。实际业务情况不符。5( 三 ) 出 口 收 入 待 核 查 账 户 业 务事 项 名 称 申 请 条 件 、 办 理 流 程 及 材 料 审 核 原 则 注 意

14、事 项1.金融机构为企业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时, 1 金 融 机 构 应 按 待核查账户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代待核查账 户开立管 理应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该企业是否已在开户地外汇局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基本信息已登记的,金融机构可直接为其开立待核查账户。 2.金融机构为企业开户后,应于次日按照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数据 的要求将相关数据及时报送外汇局。规定为企业开立待核查账户。 2.待核查账户按 活期存款计息。码 为 1101。1.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外汇资金入账前,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确定收 1.待核查账户的 1.由于企业错误说明或金融机构工作失误导汇资

15、金性质,无法确定的要及时与企业联系,要求企业说明,并将企业贸 收支应当符合 致资金误入待核查账户的,应区分下列情况易外汇收入划入待核查账户。 细则第十三 处理:2.企业一笔收汇既有货物贸易也有服务贸易的,其中货物贸易部分应当进 条规定的范围。 (1)属于待核查账户收入范围的资金误入经入待核查账户,服务贸易部分金融机构在审核相应合同、发票后可根据企 2.待核查账户之 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说业要求直接结汇或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企业暂无法区分资金性质和相 间资金不得相互 明 , 为 其 办 理 该 笔 收 汇 划 入 待 核 查 账 户 手 续 ;应 金 额 或 无 法 提 供 服

16、 务 贸 易 相 应 单 证 的 , 整 笔 资 金 应 一 并 进 入 待 核 查 账 户 。 划转。 (2)服 务 贸 易 项 下 收 汇 误 入 待 核 查 账 户 的 , 金3.代理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收汇。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 3.待核查账户中 融机构可根据企业说明及相关合同、发票等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委托方收取代理方外 的外汇资金必须 有关单证,直接为其办理从待核查账户结汇待核查账 汇划出款项时,无需进入其待核查账户。 先划入企业经常 或划出手续;户收支管 4.转让信用证项下贸易收汇,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转让信用证相关约定判断 项目外汇账户后 (3

17、)出 口 贸 易 融 资 款 误 入 待 核 查 账 户 的 , 金 融款项归属,并按照“谁出口谁收汇”的原则进行解付,其中属于第二受益 方可用于对外支 机构可直接为企业办理从待核查账户结汇或人的出口收汇应直接划入第二受益人的待核查账户。 付货款、还贷等 划出手续;5.货物贸易项下人民币收入不进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划入企业的人民币 支出。 (4)资 本 项 目 项 下 收 汇 误 入 待 核 查 账 户 的 , 金账户。 4.待核查账户资 融机构应当凭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6.出口贸易融资业务项下资金,在金融机构放款及企业实际收回出口货款 金直接结汇的, 业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为企时,

18、均无需进入企业待核查账户,可直接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相应人民币可按 业办理从待核查账户划出手续。7.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查询企业名 实际支付需要使 2.待核查账户中的外汇不能用于质押人民币录状态与分类状态,并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 贷款、外汇融资或理财业务。3.公检法等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凭强制执行证理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用 。明文件等直接从待核查账户划款。6( 四 ) 企 业 报 告 业 务事 项 名 称 申 请 条 件 、 办 理 流 程 及 材 料 审 核 原 则 注 意 事 项贸易信贷 业务报告1.A 类企业 30 天以上(不含

19、)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B 类 和 C 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 企 业 应 当 在 收 款 或 付 款 之 日 起 30 天 内 , 通 过 监 测 系 统 企 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出口或进口日期、预计出 口 或 进 口 对 应 的 预 收 或 预 付 金 额 、 关 联 关 系 类 型 等 信 息 。 2.A 类企业 9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 B 类 或 C 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 30 天 以 上 ( 不 含 ) 的 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企业应当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 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收 款或付款日期、延期收款或延

20、期付款对应的报关金额、 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3.对 于 按 上 述 1、 2 规 定 应 当 报 告 的 贸 易 信 贷 业 务 , 企 业 未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 30 天 内 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1)情 况 说 明 ( 说 明 未 能 及 时 通 过 监 测 系 统 企 业 端 网 上 报 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 (2)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4.对 于 上 述 1、 2 规 定 范 围 以 外 的 贸 易 信 贷 业 务 , 企 业 可 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 响程度,自主决定

21、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对于需 报 告 的 , 企 业 可 在 货 物 进 出 口 或 收 付 款 之 日 起 30 天 内 通 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进出口或收付款 之日起 30 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1.属地管理原则。2.企 业 未 按 规 定 进 行 报 告 的 , 外 汇局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1)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而未报 告的,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 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 将其列为 B 类企业; (2)对于因逾期到现场报告的, 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将 报 告 数 据 录 入 监 测 系 统 。 对 于 按 规 定 应 当 报 告 的 业 务 , 若 因

22、 企 业 自 身 原 因 造 成 逾 期 , 可 按 规 定 移 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 B 类 企业; (3)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 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 配 情 况 的 , 可 移 交 外 汇 检 查 部 门 或将其列为 B 类企业。 3.企业频繁到外汇局现场进行 已报告数据的修改或删除操作 且 涉 及 金 额 较 大 的 , 外 汇 局 要 严 格 审 核 , 并 可 根 据 报 告 数 据 变 动 对总量核查结果的影响程度进 行 评 估 , 将 存 在 异 常 的 企 业 列 入 重点监测。1.对 于 已 报 告 贸 易 信 贷 业 务 信 息 , 在 货 物 进 出口或收付

23、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 30 天内,企 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 除 操 作 ; 在 货 物 进 出 口 或 收 付 款 业 务 实 际 发 生 之日起 30 天后(不含),企业可通过监测系 统企业端对截止上月末贸易信贷未到期部分 信 息 进 行 数 据 调 整 操 作 , 或 携 情 况 说 明 及 外 汇 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 告数据的修改或删除。 2.对 于 已 报 告 的 贸 易 信 贷 业 务 信 息 , 若 对 应 报 关 单 数 据 或 收 付 款 数 据 被 修 改 或 删 除 , 企 业 应 当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 局要求的相关证

24、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 报 告 数 据 进 行 修 改 或 删 除 。 企 业 未 及 时 修 改 或 删 除 报 告 数 据 的 , 外 汇 局 可 直 接 对 相 关 数 据 进 行相应处理。 3.区内企业的保税和非保税业务均应当按照 规 定 办 理 贸 易 信 贷 业 务 报 告 。 如 用 于 报 告 的 报 关 单 或 收 付 款 数 据 在 监 测 系 统 中 不 存 在 , 则 无 需报告。 4.外汇局可通过监测系统记录企业报告违规 情况,并留存相关材料 5 年备查。贸易融资 业务报告1.对于 90 天 以 上 ( 不 含 ) 的 远 期 信 用 证 、 海 外 代 付 以 及

25、其他进口贸易融资业务,预计付款日期在货物进口日期 之 后 的 , 企 业 应 当 在 货 物 进 口 之 日 起 30 天 内 , 通 过 监 测1.属地管理原则。2.企 业 未 按 规 定 进 行 报 告 的 , 外 汇局可按下列原则处理:1.按 规 定 应 当 报 告 的 贸 易 融 资 业 务 , 系 指 企 业通过银行表外贸易融资产品(如远期信用证、 海 外 代 付 ) 导 致 实 际 对 外 付 款 日 期 迟 于 货 物 进7系 统 企 业 端 向 外 汇 局 报 告 预 计 付 款 日 期 、 对 应 报 关 金 额 、业务性质等信息。 2.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

26、付以及其 他 进 口 贸 易 融 资 业 务 , 企 业 未 在 货 物 进 口 之 日 起 30 天 内 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1)情 况 说 明 ( 说 明 未 能 及 时 通 过 监 测 系 统 企 业 端 网 上 报 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 (2)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3.对 于 90 天 以 内 的 远 期 信 用 证 、 海 外 代 付 以 及 其 他 进 口 贸易融资业务,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 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 报告相关信息。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可在货物进口之日 起 3

27、0 天 内 通 过 监 测 系 统 企 业 端 向 外 汇 局 报 告 , 或 在 货 物进口之日起 30 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1)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 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 将其列为 B 类企业; (2)对于因逾期到现场报告的, 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将 报 告 数 据 录 入 监 测 系 统 。 对 于 按 规 定 应 当 报 告 的 业 务 , 若 因 企 业 自 身 原 因 造 成 逾 期 , 可 按 规 定 移 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 B 类 企业; (3)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 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 配 情 况 的 ,

28、可 移 交 外 汇 检 查 部 门 或将其列为 B 类企业。 3.企业频繁到外汇局现场进行 已报告数据的修改或删除操作 且 涉 及 金 额 较 大 的 , 外 汇 局 要 严 格 审 核 , 并 可 根 据 报 告 数 据 变 动 对总量核查结果的影响程度进 行 评 估 , 将 存 在 异 常 的 企 业 列 入 重点监测。口日期超过 90 天的业务,不包括进口押汇、国内外汇贷款等表内贸易融资。 其 中 : 货 物 进 口 日 期 以 进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上标 明 的 进 口 日 期 为 准 ; 实 际 对 外 付 款 日 期 以 国 际收支申报单证上标明的付款日期为准。 2.对 于

29、已 报 告 的 进 口 贸 易 融 资 业 务 信 息 , 若 企 业拟通过表外贸易融资展期或续办新的表外 贸 易 融 资 产 品 延 迟 对 外 付 款 日 期 , 或 特 殊 情 况 下需要提前偿付的,在货物进口之日起 30 天 内 , 可 通 过 监 测 系 统 企 业 端 进 行 数 据 修 改 或 删 除 操 作 ; 在 货 物 进 口 之 日 起 30 天 后 ( 不 含 ) , 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对截止上月末未到期 部 分 信 息 进 行 数 据 调 整 操 作 , 或 携 情 况 说 明 及 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 行报告数据修改或删除。 3.对 于 已 报

30、告 的 进 口 贸 易 融 资 业 务 信 息 , 若 对 应 进 口 报 关 单 数 据 被 修 改 或 删 除 , 企 业 应 当 通 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 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告 数 据 进 行 修 改 或 删 除 操 作 。 企 业 未 及 时 修 改 或 删 除 报 告 数 据 的 , 外 汇 局 可 直 接 对 相 关 数 据 进 行相应处理。 4.区内企业的保税和非保税业务均应当按照 规 定 办 理 贸 易 融 资 业 务 报 告 。 如 用 于 报 告 的 报 关单数据在监测系统中不存在,则无需报告。 5.外汇局可通过监测系统记录企业报告违规

31、情况,并留存相关材料 5 年备查。1.对于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 90 天 1.属地管理原则。 1.对 于 已 报 告 转 口 贸 易 外 汇 收 支 业 务 信 息 , 在(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超过等值 50 万美元 2.企 业 未 按 规 定 进 行 报 告 的 , 外 收款或付款之日起 30 天内,企业可通过监测( 不 含 ) 的 业 务 , 企 业 应 当 在 收 款 之 日 起 30 天 内 , 通 过 汇局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系 统 企 业 端 进 行 数 据 修 改 或 删 除 操 作 ; 在 收 款转口贸易 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付款日期、付

32、 (1)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而未报 或付款之日起 30 天后(不含),企业可通过收支业务 款金额等信息。 告的,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 监测系统企业端对截止上月末未到期部分信2.对于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 90 天 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 息 进 行 数 据 调 整 操 作 , 或 携 情 况 说 明 及 外 汇 局(不含)且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 50 万美元 将其列为 B 类企业; 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 不 含 ) 的 业 务 , 企 业 应 当 在 付 款 之 日 起 30 天 内 , 通 过 (2)对于因逾期到现场报告的, 据修改或删除。报 告

33、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收款日期、收 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将 2.对于已报告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信息,8款金额等信息。3.对 于 按 上 述 1、 2 规 定 应 当 报 告 的 转 口 贸 易 外 汇 收 支 业 务 , 企 业 未 在 收 款 或 付 款 后 30 天 内 通 过 监 测 系 统 企 业 端 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1)情 况 说 明 ( 说 明 未 能 及 时 通 过 监 测 系 统 企 业 端 网 上 报 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 (2)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4.对于上述 1、2 规定范围以外的转口贸易外汇收

34、支业 务,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 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 息 。 对 于 需 报 告 的 , 企 业 可 在 收 款 或 付 款 之 日 起 30 天 内 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收款或付款之 日 起 30 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报 告 数 据 录 入 监 测 系 统 。 对 于 按规 定 应 当 报 告 的 业 务 , 若 因 企 业 自 身 原 因 造 成 逾 期 , 可 按 规 定 移 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 B 类 企业; (3)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 重影响外汇收支与进出口的匹 配 情 况 的 , 可 移 交 外

35、 汇 检 查 部 门 或将其列为 B 类企业。 3.企业频繁到外汇局现场进行 已报告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且 涉 及 金 额 较 大 的 , 外 汇 局 要 加 大 对其数据修改和删除操作的审 核 力 度 , 并 可 根 据 报 告 数 据 变 动 对总量核查结果的影响程度, 将存在异常的列入重点监测。若 对 应 收 付 款 数 据 被 修 改 或 删 除 , 企 业 应 当 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 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告 数 据 进 行 修 改 或 删 除 操 作 。 企 业 未 及 时 修 改 或 删 除 报 告 数 据 的 , 外 汇 局 可 直 接 对 相

36、 关 数 据 进 行相应处理。 3.区内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转口贸易收支 业务报告。 4.外汇局可通过监测系统记录企业报告违规 情况,并留存相关材料 5 年备查。差额业务 报 告1.对于单笔进口报关金额与相应付汇金额、单笔出口报关金额与相应收汇金额存在差额的,企业可根据该笔差 额对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 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差额金额及差额原因等信息。 2.对于存在多收汇差额或多付汇差额的,企业可在收款 或付款之日起 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 告 , 或 在 收 款 或 付 款 之 日 起 30 天 后 ( 不 含 ) 到 外 汇 局 现 场报告。对于存在多出口

37、差额或多进口差额的,企业可在出 口或进口之日起 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 报 告 , 或 在 出 口 或 进 口 之 日 起 30 天 后 ( 不 含 ) 到 外 汇 局 现场报告。1.属地管理原则。2.企 业 未 按 规 定 进 行 报 告 的 , 外 汇局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1)对于因逾期到现场报告的, 外 汇 局 审 核 相 关 材 料 无 误 后 , 将 报告数据录入监测系统; (2)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 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 配 情 况 的 , 可 移 交 外 汇 检 查 部 门 或将其列为 B 类企业。 3.企业频繁到外汇局现场进行 已报告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

38、且 涉 及 金 额 较 大 的 , 外 汇 局 要 加 大 对其数据修改和删除操作的审 核 力 度 , 并 可 根 据 报 告 数 据 变 动 对总量核查结果的影响程度, 将存在异常的列入重点监测。1.对 于 已 报 告 的 差 额 业 务 信 息 , 在 货 物 进 出 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 30 天内,企业 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 操 作 ; 在 货 物 进 出 口 或 收 付 款 业 务 实 际 发 生 之 日 起 30 天后(不含),企业可携情况说明及 外 汇 局 要 求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到 外 汇 局 现 场 进 行报告数据修改或删除。 2.对

39、 于 已 报 告 的 差 额 业 务 信 息 , 若 对 应 报 关 单 数 据 或 收 付 款 数 据 被 修 改 或 删 除 , 企 业 应 当 通 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 告 数 据 进 行 修 改 或 删 除 操 作 。 企 业 未 及 时 修 改 或 删 除 报 告 数 据 的 , 外 汇 局 可 直 接 对 相 关 数 据 进行相应处理。 3.外汇局可通过监测系统记录企业报告违规 情况,并留存相关材料 5 年备查。贸易主体 1.对于下列业务,收汇或进口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 1.属地管理原则。 1.已报告的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只能由原报不一致业 告,并办理收汇或进口数

40、据的主体变更手续: 2.企 业 未 按 规 定 进 行 报 告 的 , 外 告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撤销变更。务报告 (1)因 企 业 分 立 、 合 并 等 原 因 导 致 进 出 口 与 收 付 汇 主 体 不 汇局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2.对 于 已 进 行 贸 易 信 贷 、 贸 易 融 资 、 转 口 贸 易9一致;(2)捐赠进口项下进口与付汇主体不一致; (3)经外汇局认定的其他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的 情况。 2.对于上述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 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 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对于需报告的,企业 应 在 收 汇 或

41、进 口 业 务 实 际 发 生 之 日 起 30 天 内 , 提 交 下 列 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1)情 况 说 明 ( 说 明 贸 易 主 体 不 一 致 的 原 因 、 需 报 告 的 收 汇申报号或进口货物报关单号、相应的收汇金额或进口 金 额 及 其 变 更 后 的 企 业 代 码 和 名 称 、 企 业 所 属 外 汇 局 ) ; (2)出口合同或进口合同; (3)收入申报单或进口货物报关单; (4)捐赠协议(仅捐赠业务提供); (5)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仅企业分立、 合并的提供);(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企业超过规定期限报告的,还应说明未能及时报告的原因。

42、 3.已报告的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信息有误的,企业应当 提交下列材料到外汇局现场申请撤销变更: (1)情 况 说 明 ( 说 明 撤 销 原 因 和 原 报 告 事 项 及 具 体 内 容 ) (2)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4.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为企业办 理数据主体变更或变更撤销操作。(1)对于逾期报告的,外汇局审核 相 关 材 料 无 误 后 , 将 报 告 数 据 录入监测系统; (2)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 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 配 情 况 的 , 可 移 交 外 汇 检 查 部 门 或将其列为 B 类企业。或 差 额 等 业 务 报 告 的 收 汇 或 进 口

43、 数 据 , 不 得 再进行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 3.外汇局可通过监测系统记录企业报告违规 情况,并留存相关材料 5 年备查。1.企 业 应 当 根 据 辅 导 期 内 实 际 业 务 发 生 情 况 , 逐 笔 对 应 1.属地管理原则。 1外汇局可结合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进行抽货 物 进 出 口 与 贸 易 外 汇 收 支 或 转 口 贸 易 外 汇 收 入 与 支 出 2.外汇局应对企业报告的辅导 查 。数 据 , 如 实 填 写 进 出 口 收 付 汇 信 息 报 告 表 ( 以 下 简 期 业 务 信 息 进 行 抽 查 , 必 要 时 可 2.外汇局自行确定报告表格式。称 报 告

44、 表 ) , 并 在 辅 导 期 结 束 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加 要 求 企 业 提 供 相 关 有 效 凭 证 、 商 3.外汇局可通过监测系统记录企业报告违规辅导期业 盖企业公章的报告表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业单据或其他证明材料。 情 况 , 并 留 存 报 告 表 原 件 及 其 他 相 关 材 料2.报告表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3.对 于 抽 查 范 围 内 的 企 业 , 外 汇(1)出口/付款与相应收款/进口的逐笔匹配情况; 局可按下列原则处理:(1)报告数据逐笔对应的,进一步审查企业的非现场监测情况务报告(2)转口贸易收入与相应支出的逐笔匹配情况。与 报 告 数 据 是 否

45、 相 符 。 若 不 相 符复印件 5 年备查。10可将其列为重点监测企业;(2)报告数据无法逐笔对应的, 进一步审查企业已报告的贸易 信 贷 等 业 务 数 据 , 与 无 法 对 应 的 辅导期业务报告数据是否相符, 以及不相符是否存在合理性等。 若 不 相 符 且 不 具 合 理 性 , 可 将 其 列为重点监测企业; (3)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情况严 重 的 , 可 移 交 外 汇 检 查 部 门 或 将 其列为 B 类企业。 4.对 于 未 按 规 定 报 告 的 企 业 , 可 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 B 类企业。对于货物进出口与贸易收付款业务中发生的其他特殊交 1.属地管理原则

46、。 1.对 于 已 报 告 的 其 他 特 殊 交 易 业 务 信 息 , 在 进易,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 2.企业报告的其他特殊交易业 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 30 天内,企业可通过监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 务不纳入非现场监测。 测 系 统 企 业 端 进 行 数 据 修 改 或 删 除 操 作 ; 在 进息。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可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 30 3.外汇局可定期查看企业报告 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 30 天后(不含),企业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进出口或 的 其 他 特 殊 交 易 业 务 信 息 , 若 企 可到外汇局

47、现场申请数据修改或删除。业报告金额较大或显著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的匹配情况, 外汇局可进一步审查相关业务2.对 于 已 报 告 的 其 他 特 殊 交 易 业 务 信 息 , 若 对应 进 出 口 或 收 付 款 数 据 被 修 改 或 删 除 , 企 业 应 当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到外汇局现场对相具 体 情 况 及 其 合 理 性 , 并 通 过 监 应 报 告 数 据 进 行 修 改 或 删 除 操 作 。 企 业 未 及 时测 系 统 “监 测 记 录 ”模 块 记 录 备 修 改 或 删 除 报 告 数 据 的 , 外 汇 局 可 直 接 对 相 关数据进行相应处理。3.外汇局可通过

48、监测系统记录企业报告违规其他特殊 交易报告收付款之日起 30 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查 。情况,并留存相关材料 5 年备查。11( 五 ) 登 记 业 务事 项 名 称 申 请 条 件 、 办 理 流 程 及 材 料 审 核 原 则 注 意 事 项1.企业办理进口付汇或开证手续前,应当持书面 1.外 汇 局 遵 循 属 地 管 理 和 分 级 授 权 原 则 , 对 C 类企业全 1.登记业务的办理程序、办理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下列相 部贸易外汇支出业务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 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 2.审核原则: 规定。地

49、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1)提交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2.一份登记表只能在一家(1)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 (2)拟登记的支出要素与提交材料之间是否具有一致 金融机构使用,可分次使用,(2)以 汇 款 方 式 结 算 的 ( 预 付 货 款 除 外 ) , 提 交 进 性 。 对 于 合 同 中 付 款 条 款 规 定 需 对 外 支 付 货 款 的 , 可 以 可签注多笔付汇信息。口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 办理登记;对于合同规定以付款以外其他形式抵偿进口 3.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企业提交(3)以 预 付 货 款 方 式 结 算 的 , 提 交 进 口 合 同 、 发 票 ; 货物的,不得办理登记; 的登记表,在监测系统银单笔预付货款金额超过等值 5 万美元的,还须提 (3)交 易 是 否 合 规 : C 类 企 业 不 得 办 理 90 天 以 上 ( 不 含 ) 行 端 查 询 并 核 对 相 应 登 记 表 交经金融机构核对密押的外方金融机构出具的预 的 远 期 信 用 证 ( 含 展 期 ) 、 海 外 代 付 等 进 口 贸 易 融 资 业 电子信息;在登记表有效付货款保函; 务;不得办理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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