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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能源政策与建筑节能标识制度探讨.doc

上传人:kuailexingkong 文档编号:1620233 上传时间:2018-08-12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55.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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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欧洲能源政策与建筑节能标识制度探讨 欧盟作为一个经济政治共同体,目前共有 25 个成员国,2004年人口 4.57 亿,国土面积 397 万平方公里,国内生产总值约 103807亿美元。2003 年,欧盟 25 个成员国的能源消费量为 17.26 亿吨标油,预计 2030 年将增加到 19.68 亿吨标油。欧盟现阶段 50%的能源需求依赖进口,在未来 30 年将可能会进一步增加到 70%。我国即将实施建筑节能管理条例,本文结合自己在中国-欧盟能源环境项目工作的经验,对欧盟的能源环境政策、建筑物能源性能指令以及其建筑节能标识情况做一简要介绍,希望对我们贯彻实施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和建筑节能标识制度

2、有所借鉴。一、欧盟能源环境政策由于欧盟拥有的化石能源非常有限,能源对外依存度较高,因此面对能源需求的不断增长,如何保护能源安全以及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力度是摆在欧盟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为此,欧盟将立法和制定政策放在首位,仅过去几年,能源立法上升了 1 倍,比过去 40 年还多。欧盟能源政策的主要目标是保证能源供应安全、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提高欧盟能源产业的竞争力。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欧盟采取了一系列步骤,一是制定相应的政策,如 2000 年欧盟发表了能源政策绿皮书;二是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指令;三是积极开展与能源供应国或组织以及大的能源消费国,如欧佩克组织、俄罗斯、伊朗、中国等的对话;四是积极开展

3、能源前沿技术的研究开发和示范,以保证欧盟在该领域的领先;五是重视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发展特别是可再生能源和氢能方面。欧盟能源政策的工具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指示,一般在期刊公布 20 天后,在所有成员国自动生效;二是指令,指令有一个适应期,成员国有权根据自己的国情选择实现指令目标的方式和手段。欧盟目前在能源方面已经颁布了以下几个指令:关于能源效率和能源服务的指令;关于建筑物能源性能指令的指令;关于热电联产的指令;关于设定电器最低电耗标准的指令;加快天然气市场开放的指令。在环境保护方面,欧盟希望从现在到 2012 年减少 8%的温室气体排放。为此欧盟制定了短期和中长期目标。长期目标是实现发电厂的零

4、排放。二、欧盟建筑物能源性能指令的主要内容欧盟建筑物能源性能指令于 2002 年 12 月 16 日颁布实施,各成员国最晚实施期限为2006 年 1 月 4 日。指令包括 17 章和一个附录。该指令的目标是,在欧盟范围内,在充分考虑室外气候特点和建筑所在位置的具体情况下,以及室内舒适度要求和成本效益的前提下,提高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其主要要求包括以下 5 个方面:(一)建筑物整体能源性能计算方法总框架指令附录给出了建筑物整体能源性能计算方法总框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在计算建筑物整体能源性能时,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建筑物(建筑物围护结构、内部部件等)的热工特性,同时也可以

5、包括气密性;(2)供暖系统的安装及热水供应,包括它们的保温隔热性能;(3)空调系统的安装;(4)通风系统;(5)隐藏在建筑内部的照明系统的安装(主要针对居住类建筑物);(6)建筑物的位置和朝向,包括室外气候;(7)被动式太阳能系统和遮阳装置;(8)自然通风;(9)室内物理环境条件,包括设计的室内物理环境。2在计算过程中,应优先考虑以下因素:(1)主动性太阳能系统,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生产热和电的其它系统;(2)利用热电联产获得电能;(3)集中供热和集中制冷;(4)自然照明。3为便于计算,应将建筑物进行适当分类,例如划分为:不同形式的单户住宅建筑、公寓、办公楼、教育建筑、医院、旅馆和饭店、体育设施

6、、批发和零售性商业建筑、消耗能源的其它建筑等。(二)对新建建筑能源利用效率的最低要求当新建建筑的总使用面积超过 1000m2 时,各成员国应确保在建筑施工开工前,在选择建筑方案时,已经从技术、环境和经济性方面考虑了是否可能采用下列其他替代系统,如:1、可再生能源为基础的分布式能源供应系统;2、热电联产系统;3、集中供暖系统,或集中制冷(如有的话);4、热泵,如果条件允许的话。(三)对需进行较大规模改造的大型既有建筑能源利用效率的最低要求只要在技术、功能和经济性上可行,各成员国就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总使用面积超过 1000m2 的建筑物如果需进行较大规模改造时,应同时提高建筑物能源性能,以满足最

7、低性能要求。各成员国可依据第 4 章所规定的能源性能要求,提出在进行上述改造时,应达到哪些最低要求。上述最低要求,既可针对改造的建筑物整体提出,也可在改造工程需限期进行时,仅针对改造的系统或某些组成部分提出要求,以达到改进建筑物整体能源性能的目的。(四)建筑物能源性能证书 1各成员国应确保在建筑物建造、销售或出租时,应向建筑物业主、或由业主向潜在的购房者或租户出具该建筑物的能源性能证书。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十年。对于公寓或可单独使用的住宅单元,能源性能证书可以是:对共用一个采暖系统的建筑物,能源性能证书可以是针对整栋建筑物的;或者根据同一栋建筑物内其它类似住宅的评估资料出具能源性能证书。2.建

8、筑物能源性能证书必须提供相应的依据资料,例如采用的法律标准和比较基准,以便消费者对建筑物的能源性能进行比较和评估。能源性能证书中还应该包括基于成本效益的能源性能改进建议。 能源证书仅为提供信息之用;该证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或其它效果,取决于成员国各自的法律法规。各成员国应采取措施,确保总使用面积超过 1000m2 的公共建筑,当作为向大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行政机关和机构使用时,由于公众往来频繁,应将建筑物能源性能证书放在易被公众发现的显著位置。证书应清楚标明推荐的室温变化范围和当前的实际室温,如果可能也应该包括其它相关气候参数。(五)对建筑物内供暖锅炉和空调设施应进行定期检查,当锅炉使用时间超过 1

9、5 年时,应对整个供暖系统进行评估。三、欧盟的建筑能效标识制度推广能效标识是欧盟采取的一项非常重要的节能措施。欧盟于 1996 年开始实施能效标识,其标识共分 A-G 七个级别,其中 A 级最节能,G 级耗能最高。 覆盖的产品有各种家用电器、办公电器和建筑物等。欧洲有 30%-40%的能源应用于建筑。欧盟希望通过改善建筑设施、提高空调系统等的能效等手段,使建筑能耗降低 25%。能效标识制度需由各成员国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在本国中实施。丹麦是欧洲最早开始实施建筑能效标识的国家,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经验。(一)能效标识在丹麦的实施情况丹麦能源局负责欧盟能源标识的实施,并通过招标

10、建立了专门的秘书处,负责监督能源标识的使用及跟踪检测结果。同时在全国指定了专门的试验室负责检测。能源效率标识的实施模式是“企业自我声明+市场监督”。为了保证标识实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由国家出资进行市场监督,丹麦政府每年拨款 200 万欧元,对市场进行监督抽查,检查的方式包括由国家组织抽查和企业相互监督两种方式。检查的项目包括标识的粘贴位置是否正确;标识的信息是否准确;说明书/手册中是否含有相关信息及信息准确与否等。丹麦能效标识检查的程序如下:1.确定抽查的产品;2.实验室购买产品并测试;3.根据产品测试结果,判断产品的标注内容是否正确;4.广告宣传上的信息是否准确;5.若符合要求,由国家支付测

11、试费用;6.不符合,则由企业支付,并要求企业对标识内容进行修改,更新数据库,发出处理结果。实施能效标识需各方共同配合,为此丹麦专门规定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如表 1 所示)。(二)丹麦建筑能效标识实施经验丹麦实施建筑能效标识的时间远早于欧盟提出的时间。从上世纪 80 年代初期,丹麦即要求1979 年以后建的小型建筑(建筑面积小于 1500m2 的建筑)在出售时,必须提供强制性的建筑能效标识。这种要求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居住建筑采暖和生活热水的能源利用效率而没有对自来水和用电提出要求。根据能源标识法案,丹麦从 1997 年开始,要求所有小型建筑在出售时,必须对房屋进行能效评估,该评估的范围扩大到包括能

12、源、电力和水。为此丹麦开展了以下工作:1、建立评估标准和计算模型。通过评估提出改进方案。其中包括对家用电器、办公设备、制冷空调的能效评估。2、通过招标,委托私有的能源服务公司承担标识的管理工作。3、开展培训宣传计划,包括培训专业评估人员。4、每年认证房屋约 40000 套。2006 年开始,随着欧盟建筑物能源性能指令的生效,丹麦出台了新的建筑节能法案,并将建筑以面积是否大于 1500m2分为大型建筑和小型建筑,并分别提出不同要求。但建筑的能效标识根据房屋的能耗情况均分为 15 个级别,目前建筑的能耗级别主要是在 C4 级,未来的目标是 A3 级(如图 2 所示)。由于丹麦的努力,目前独幢住宅的

13、节能标识率已经达到 85%。四、对中国建筑节能的启示和建议综上所述,欧盟在执行能源方面有一套完整的政策和执行计划,其政策制定和实施的经验对中国即将实施的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和建筑节能标识制度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主要是:1欧盟的指令在具体执行时,必须由其成员国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这与中国的法律法规在具体执行时需由各地方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办法相类似。但欧盟的指令较我国的法规更加具体和具有可操作性。2欧盟对指令的实施时间也只是规定了最后和实施期限,给成员国相应的准备时间较充裕。3各成员国如果认为自己对指令的某些条款不执行,可以向欧盟说明,经欧盟同意后仅执行部分条款,如丹麦由于实施建筑能效标识较早,条件成熟,因而仅需执行部分条款。4欧盟及其成员国为了保证指令的实施,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体系和相应的措施,保证了指令在各国的执行。5欧盟对房屋出售、出租必须进行能效标识并规定了标识的详细内容和使用年限,对我国有重要的参考意义。6丹麦在招标建筑能效标识时,最后中选的是私营公司,这与我国政府偏爱国有的事业单位和直接指定的方式形成了鲜明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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