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气候变化对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及其寻求国际法救济的途径第一章 气候变化对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影响气候变化对小岛国的主要影响是空气与海洋的温度升高,降水和气旋的改变以及海洋酸化。5 这些后果转而影响生态系统、淡水资源和小岛国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小岛国的居民必须适应 这些变化才能继续在他们的家园生活。就其本身而言,气候变化不仅是一个全球性的挑战,更需要被放置在更大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背景下 来确保不会创造出或者加剧更多的问题。本章将探讨气候变化的科学背景与法律背景,介绍小岛国的经济、地理、资源等情况,借以说明气候变化为什么是小岛国面临的最大的威胁。第一节 气候变化的科学背景和法律背景近年来,全球气
2、候变化十分显著,气候的变迁其实也是自然现象和在预期之内的。然而众所周知,因为过去的两百年间,人类工业化进程的空前发展排放了大量的温室气体,其导致气候的变化远在自然变化之上。这种超越自然变化的改变对地球生态系统产生了诸多影响,进而影响到人类的生活。小岛国狭小的国土、相对闭塞的地理位置以及有限的资源,使得其在面临气候变化等诸多问题时更为脆弱。一、气候变化的科学背景从气候学的角度来看,气候变化是指气候平均状态和离差(距平) 两者中的一个或两者一起出现了 统计意义上显著的变化。从引起气候变化原因的角度,可将气候变化分为自然原因引起的气候变化 和人类活动原因引起的气候变化。气候变化可以由自然的原因造成,
3、如地球公转轨道和自转的变化、太阳辐射变化、火山爆发等;也可由人类活动的原因造成,主要是因为人类活动排放的大量温室气体导致大气中温室气候体浓度变化所致。这些温室气体在大气层中积存,阻碍了太阳辐射从地球反射到太空,使得热量留在了地球表面,造成了大气温度升高,从而引起全球变暖。1896 年瑞典科学家斯凡特.阿伦尼斯发表了第一篇有关气候变化的论文,叙述煤炭燃烧导致空气中二氧化碳浓度增加,进而造成全球暖化的过程,这是首个与全球变暖相关的科学研究。而后学界逐渐发现氟氯碳化物等 其他更多种温室气体的存在,亦会导致全球变暖。1979 年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届气候会议是 第一个将焦点放在气候变化的国际会议,
4、参与者以自然科学家为主,会议的讨论分为四个工作小组,分别是观察“气候数据”、找出“气候相关议题”、“整合影响研究”以及“气候脆弱性和变化研究”。并且在会后成立了全球计划项目以及全球气候研究项目。二、气候变化的法律背景1987 年的联合国布伦特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The Brundtland Report: Our mon Future)对 可持续发展与气候治理提出宣示之后,使得气候变化这一议题正是成为重要的国际议题,进入到联合国议程之中。1988 年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共同建立了 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该委员会成为了国际间气候变化科学研究的权威机构。1990 年,该委员
5、会 发表的 第一次 评估 报告,证实了 气候 变化 问题 的 严重性,并且呼吁建立全球的防范措施。1990 年,在联合国大会通过了 45/212 号决议,建立了气候变化政府间谈判委员会,从 1991 年 2 月到 1992 年 5 月间共召开了五次会议。第二节 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简介从地理角度讲,岛屿国家一般是指 坐落于一个或多个岛屿之上的国家。有的岛屿国家邻近大陆,与大陆国家关系密切,政治经济文化特性较为相似,例如英国、日本。而另外一些分布在大洋中央,国土狭小的岛屿国家则 拥有与大陆不同的特性,其经济产业较为单一,没有足够的农工业,这些便是本文研究的小岛国。一、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概况岛屿作为自
6、然生态重要的一部分,国际社会对于它的研究十分重视。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了岛屿的法律制度。7 然而目前国际上没有对小岛国的公认定义。小岛国通常被认为是:面临国土 狭小、经济 规模小、社会 结构 单一、交通 不便、生态 脆弱、淡水 及自然资源 极为 有限 等 特殊 问题的 岛屿 国家 和地区。根据联合国数据统计,现有小岛国的数量是 52 个(具体内容见表 1)。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小岛国都是领土狭小的,例如巴布亚新几内亚的面积有 462,840 平方千米,几乎是新西兰面积的两倍,并且相对于国土面积仅有 26 平方千米的图瓦卢来说,无疑是“大岛”而非“小岛”。另外,并不是所有小岛国的经济都处
7、于落后状态,例如巴林岛、开曼群岛的经济甚至比许多欧洲国家的经济还要发达。但是根据联合国的描述,即使这些国家的人文和地理存在很大差异,所有这些小岛国在面临可持续发展问题上都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因此都归类为小岛国。二、小岛国联盟的概况1991 年,41 个小岛国和地区成立了小岛国联盟,希望能够唤起国际社会的注意,帮助小岛国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尤其是在资金与技术方面的困难。小岛国联盟目前有 39 个成员国和 4 个观察员国家,占发展中国家总数的 28%,占 51 个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 84%,汇聚了该群体的主要力量,同时凭借 37 个席位占到联合国 192 个成员国的五分之一。由于小岛国是面对
8、气候变,全球变暖的直接受害者,因此小岛国联盟代表小岛国,在国际会议上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态度愈发积极,一直坚持其特殊的利益诉求。其一,小岛国联盟在气候谈判中希望世界各国能够关注小岛国的生存权。如上文所述,气候变化对小岛国的影响直接关乎其生存与否,该联盟认为,气候变化对于其他国家而言也许只是发展问题,而对于小岛国来说则上升到生存问题了。因此他们对限制全球温室气体排放设定的目标很高。在哥本哈根会议上,小岛国联盟表示不能接受任何让全球升温 1.5以上的协议,会议结束时强烈表示“我们的未来不容出卖”.第二章 一般国际法对气候变化损害的救济途径尽管国际社会已经对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做出了种种努力,但小岛国面临
9、的威胁并没有减小。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小岛国开始通过国际法途径寻求救济,在国际法框架下,的确有各种法律途径能够为小岛国提供气候变化损害的救济,本章将讨论在一般国际法领域里气候变化的国家责任。国家责任制度在处理国际争端和促进国际法的实施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并且这一制度发展较为成熟,为小岛国提供了一条传统的国际法救济途径,即小岛国可以运用一般国际法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排放国对气候变化损害负有国家责任,要求其赔偿造成的损失。第一节 国际法中的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为国际法主体规定了权利和义务,也对违反义务的行为规定了相应法律后果,即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律责任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国家责任,即国家对其损
10、害他国利益 的国际不法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34 二是国际损害赔偿责任,即因一国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 而给他国造成损害所进行赔偿的责任。一、国家责任国际法 委员会 2001 年 通过 的 国家 对 国际 不法 行为 的 责任 条款草案(Draft Articles on Responsibility of States for Internationally ent and Development,以下简称为里约宣言)第二项做出明确说明,国家有义务确保在本国领土内的国家行为或个人行为不会对其他国家造成损害。或者,如 1941 年特雷尔炼矿厂污染仲裁案(The Trail Smelter Ca
11、se)所述:“任何一国不得以其境内任何形式的活动,造成其他国家人民或者财产上的损失。”但也有不同观点认为一国的国民完全有能力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时,他们有权不受当局政府的控制,这是对人权的实现。因此个体排放温室气体的行为不能归因于国家,所以不能主张排放国的国家责任。然而,依据国家责任草案第八条的规定,一旦个人或企业的排放行为是被国家允许的,那么相应的行为后果就应归因于国家,因为国家有“尽职义务”(due diligence)去调控其国民的行为。总之,如果一国没有履行其国际法义务对其国内私人主体的行为进行有效规制,那么该国就应对这些私人主体的行为后果负责。二、违反国际法义务国家责任草案第三条规定:“
12、一国 的 不法 行为 在 下列 情况下 发生:由作为 或不作为 构成的 行为 依国际法 归于 该国;并且 该行为 构成 对该国国际义务 的违背。”国际义务于国际法规范,条约和国际习惯(包括一般国际法原则) 是国际法的两个最主要的渊源。也就是说,一国如果违反了条约或者违反了国际习惯,都是“违反国际法义务”,都将引发国家责任。就条约义务而言,本文第三、四章将会讨论气候变化法 领域以及其他部门国际法的条约义务。本节着眼于国际习惯,即违反国际习惯规则从而构成国家责任基础的问题。(一)无害原则与尽职义务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一国的行为不能侵犯他国的合法权利。这一原则用在环境法中即“无害原则”(No-h
13、arm Rule),该原则为国家间在国际法规制之下的友好和平相处奠定了基础。里约宣言以及 1972 年斯德哥尔摩宣言(Stockholm Convention)的反复重申无害原则这一国际习惯法原则,宣布越境环境损害不合法:“国家有权依据本国的环境和发展政策开发其本国的资源,同时有义务保证其开发行为符合其国内法,并且不会对其他国家的环境造成损害。”无害原则也为相关的国际法部门法奠定了基础,尤其是 1992 年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 1997 年京都议定书。这一原则还包含损失最小化这一义务,即国家有义务在其可预见范围内将损害降到最低。无害原则为国际法主体设定了一个预防义务,即国家有义务防止本国境内的
14、行为损害他国利益。判定一国是否违反该预防义务需考虑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不管行为国家的主观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损害他国利益,就视作违反了预防义务,应当承担责任;另一种情况是,行为国已经尽到了尽职义务(Due Diligence)就视为完成了预防义务,可以免除国家责任。第三章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项下的救济途径 .26第一节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简述. 26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述评 26二、京都议定书述评. 27第二节 要求缔约国履行公约义务. 28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中相关规定. 29二、实施存在的障碍 29第四章 其他部门国际法项下的救
15、济途径 . 35第一节 国际人权法的救济途径. 35一、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基本人权. 35(一)生命权 36(二)生存权. 36(三)发展权. 36(四)避免强迫迁离权. 36(五)民族自决权 37第五章 未来的发展方向与建议 46第一节 采取有效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行动 46一、应对气候变化与海平面升高的战略对策和措施. 46二、应对自然灾害的战略对策和措施 47三、防止生物多样性丧失的战略对策和措施. 48第四章 其他部门国际法项下的救济途径如第一章所分析,气候变化对小岛国的损害是多方面的,海洋环境、生物多样性、人权等都会受到影响,这些问题又受到各个部门国际法的调整和规范,本章将从国际人权法、
16、海洋法、生物多样性法 领域考虑小岛国可寻求救济的途径。第一节 国际人权法的救济途径近几年,国际社会关于气候变化对人权损害的讨论日益激烈,国际人权法和相关人权机构也可以作为一种救济途径为小岛国提供帮助。本节将讨论相关国际人权法中所规定的基本人权,以及依据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机构能为小岛国提供的救济。大部分国家都签署了人权条约,而且这些条约中的某些义务已经成为国际习惯或者一般国际法的内容。理论上,个人或企业等私权主体可以在特定的国际法院对其本国或者其他国家主张人权,并且如果证明了温室气体排放对他们的人权造成损失,那么就能胜诉。一、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基本人权(一)生命权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一项人权,没有了
17、生命权,其他所有权利都失去了意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美洲人权公约第四条、非洲人权宪章第四条、欧洲人权公约第 2 条等公约都规定了人人享有生命权,这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受任意剥夺。毫无疑问,尊重每个人的生命权是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每个国家应尽的义务。根据国际人权法的内容,每个国家都有义务减少可预防的死亡,包括因环境要素造成的死亡;并且需保护公民的生命不受环境威胁。气候变化加剧自然灾害的发生,并且威胁到了人们获取食物、水、健康的权利,因为饥饿、营养不良、疾病等死亡的人数逐年上升。(二)生存权无论是世界人权宣言还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都明确规定了获得基本生存条件的人权
18、内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一条要求缔约国“确认人人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包括足够的食物、衣服和住房,并且不断改善生活条件。”这项内容在世界人权宣言中也有体现。住房权和获取食物的权利是生存权的主要部分,以获取食物的权利为例,气候变化影响农业生产,使得依赖农业生产的发展中国家处于十分脆弱的地位,严重影响其国民的生存权。第五章 未来的发展方向与建议由于外部因素和自身存在的问题,小岛国的生存之路困难重重。因此,小岛国的发展必须立足于自身的地理环境、经济实力、能源储备之上;立足于传统文化与现代科技相结合之上;立足于人与自然相和谐相处的可持续发展之上。同时,呼吁国际社会重视小岛国问题,大力支援小
19、岛国的可持续发展,为保护这些海洋中的小岛做出自己的贡献,为其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第一节 采取有效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行动气候变化是一个缓慢的过程,也许有些方面是不易被立即察觉的,但同时要注意到,这个过程虽然缓慢,但是却能造成巨大的灾难。因此,小岛国应当“对症下药”,针对海平面升高、自然灾害的预防以及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积极采取行动,在可控制的范围内防止气候变化的后果进一步造成不可弥补的灾难。 一、应对气候变化与海平面升高的战略对策和措施致力于小岛国和气候变化的最重要的战略就是:小岛国的担忧应当是整个国际社会的关注,需要整个国际社会对此做出反应,而不仅仅是个别岛国的反应。小岛国对于引发气候变化
20、的作用是最小的,然而却是最易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小岛国不仅需要自己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危害,更需要国际社会的大力支援。国际社会对气候变化以及应对措施的关注,将小岛国推到了气候变化谈判的最前线,但这些措施又不只是专门适用于小岛国。从航空卫星的定位可以看到,北极圈和其他高纬度地区也面临着与小岛国同样的困境,小岛国许多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和方法也适用于这些地区。同样,小岛国和这些地区也相互学习经验教训,避免将自己处在一个孤立的状态。另外,建议小岛国应当立即开始完整的计划未来几十年中气候变化所带来的不同的影响和应对措施。气候变化的过程虽然缓慢,但却能造成巨大的灾难。从现在开始,就应当准备好气候变化的应对决策
21、,而不是等到危机真正出现的时候再制定计划。小岛国 适应 气候变化的 战略性措施 按照程度轻重 一般 分为 三种:防护 措施、顺应 措施和后退 措施。防护措施是指 在气候变化 引发的 海平面上升 对近海岸地带 造成 危害之前,采取 一定的 预防 和保护 措施。防护 措施的 选择因地而异,具体办法主要包括建设防潮海堤;将海平面升高因素纳入沿海公路、港口和海岸工程设计中;为了让处境危险的土地、基础设施可继续使用而采用沙丘、植被等减缓海岸侵蚀等措施。顺应措施是指,虽然不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去保护有受灾危险的地区,但采取 一定的 保护方法 使这些 地区 能仍然 适于居住。例如,不像 防护措施 那样 采取
22、防止 海水 淹没的 设施和举措,而是 在现有 设施的 基础上,用木桩将 房屋 架高、改种 耐涝耐海水的 农作物、改进 排水 系统等。后退措施是指:对由于海平面升高造成灾害的地区,不做出任何防灾努力,反而选择放弃易受海水淹没的近海土地和设施,使灾区居民迁移到相对安全的地带定居。一般选择后退措施的主要原因就是,积极保护和修复受灾地区的经济代价或环境代价过大。目前已经有小岛国采取后退措施,例如,图瓦卢请求举国移民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就属于后退措施,然而,他们的移民之路并不顺利。当图瓦卢提出移民请求后,澳大利亚国内产生了两派观点:同意接受图瓦卢人就意味着承认气候变暖;另一方面,如果不接纳,又将使自己处于不人道的尴尬境地。最终,澳大利亚选择了不接纳,而新西兰接受了图瓦卢的环境移民。上述三种措施无论选择哪一种都会对环境、经济等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应根据各小岛国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尤其是选择后退措施需要更为谨慎,因为居民搬迁会产生巨大的财政和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