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深圳开源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防范风险传递、利益冲突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 深圳开源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与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证券 、母公司 ”) 及其 他 子公司 之间的风险传递、利益冲突,促进公司业务的规范发展,根据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股权等另类投资业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管理规范规定。公司不得从事投资业务之外的业务。 第三条 公司与 母 公司之间应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防止母子公司之间发生利益冲突、利益输
2、送、“暗箱”操作及道德风险,保障 母 公司和另类投资子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第四条 公司开展另类投资业务,应当坚持专业化投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应审慎考虑偿付能力和流动性要求,根据业务特点、资金结构、负债匹配管理需要及有关监管规定,合理运用资金,多元配置资产,分散投资风险。 第六条 公司与开源证券 及 其他子公司之间,应当在人员、 财务 、资产、经营管理、业务运作、办公场所等方面相互独立、有效隔离。 第七条 公司同时开展股权投资业务和上市证券投资业务的,应当参照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相关规定,建立严格的隔离墙制度体系。 第二章 人
3、员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人员管理,防范道德风险,严禁从事损害所在公司利益的不当交易行为。 第九条 开源证券及其他子公司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人员不得兼任公司2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投资决策机构成员;其他人员兼任上述职务的,应当建立严格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 开源证券从业人员不得在公司兼任除前款规定外的职务。 开源证券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投资银行业务和另类投资业务。公司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股权投资业务和上市证券投资业务;同一人不得兼任上述两类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同一投资管理团队不得同时从事上述两类业务。 第十条 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公司
4、相关 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勤勉尽责,忠于职守。公司的工作人员开展业务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一)单独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或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二)贬损同行或以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三)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 (四)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 (五)私自泄漏投资信息,或利用客户的相关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六)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投资信息; (七)从事损害所在公司利益的不当交易行为; (八)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九)中国证监会和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 一 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5、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管理。 第三章 财务及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与开源证券之间应当实行相互独立的财务 管理。公司应当开立独立的银行账户,独立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账户进行会计核算,独立核算资产、费用和投资业务等项目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进行会计审计。 3 第四章 经营管理及业务运作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及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并落实对上述制度的有效性评估机制和内部责任追究机制,防范导致公司遭受财产或声誉损失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融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和贷款,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
6、资人。 第十七条 公司 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投资决策机构,明确决策权限和决策程序;健全公司组织架构,明确各组织机构职责和权限;完善投资论证、立项、尽职调查、投后管理等业务流程,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决策回避制度,公司业务人员,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与拟投资项目存在利益关联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公司与开源证券之间应当建立有效的信息隔离机制,按照公司相关信息隔离墙管理制度加强对敏感信息的隔离、监控和管理,防止敏感信息在证券业务与另类投资业务之间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 范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风险。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利益冲突识别
7、和管理机制,及时、准确地识别公司的另类投资业务与开源证券的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私募基金等业务与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评估其影响范围和程度,并采取有效措施管理利益冲突风险。 第二十一条 开源证券及其子公司担任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担任拟挂牌企业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办券商的,应按照签订有关协议或者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两个时点孰早的原则,在该时点后公司不得对该企业进行投资。 前款所称 有关协议,是指 开源证券 及 其 子公司与拟上市企业签订含有确定 开源证券 及 其 子公司担任拟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主承
8、销商或担任拟挂牌企业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办券商条款的协议,包括辅导协议、财务顾问协议、保荐及承销协议、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等。 第五章 信息披露和信息报告 第二十 二 条 公司应当在完成工商登记后的规定时间内在本公司及母公司网站上披露另类子公司的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高4 级管理人员以及防范风险传递、利益冲突的制度安排等事项,并及时更新。 第二十 三 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编制并向证券业协会报送另类投资业务月度报表、年度报告。 第二十 四 条 公司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重大事件的, 应当根据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时报告。 第二十 五 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准则及 开源证券相关 制度,建立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和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开源证券 报告公司的重大经营和风险事项。 第二十六 条 公 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应向开源证券 首席风险官履行风险报告义务;公司应按监管机构要求向 开源证券 合规总监及合规部门提交合规报告;公司应及时向 开源证券 合规总监及合规部门报告重大合规风险 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 二十 七 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监管规定、自律规则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 八 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照公司内部问责制度追究责任。 第 二十九 条 本制度由公司负责制订及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