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我 院 职 称 评 审 委 员 会 组 织 和 管 理 , 根 据 关 于 广 东 省 深 化 高 等 教 育 领 域 简 政 放 权 放 管 结 合 优 化 服务 改 革 的 实 施 意 见 (粤 教 人 2017 5 号 )等 有 关 规 定 , 结合 我 院 实 际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珠 海 城 市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职 称 评 审 委 员 会 ( 下 简称 评 委 会 ) , 是 负 责 评 审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是 否 具 备 相 应 职 称 条件 的 组 织 。 其 职 责
2、是 按 照 规 定 的 评 审 权 限 、 范 围 、 程 序 , 依据 职 称 评 审 标 准 条 件 , 评 定 申 报 人 的 职 称 。第 三 条 校 评 委 会 根 据 评 审 的 权 限 负 责 组 织 学 校 初 中级 教 师 职 称 的 自 主 评 审 , 负 责 向 联 盟 职 称 评 审 委 员 会 提 交 本校 高 级 职 称 综 合 评 审 意 见 。 校 评 审 委 员 会 由 15 名 以 上 高 级职 称 人 员 组 成 , 主 任 由 校 长 担 任 , 副 主 任 由 分 管 人 事 、 教 学校 领 导 担 任 , 其 他 评 委 会 委 员 从 学 科 组
3、 成 员 中 产 生 。第 四 条 评 委 会 下 设 学 科 组 , 负 责 对 申 报 人 的 教 学 科 研能 力 、 学 术 水 平 等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 学 科 组 的 评 议 结 果 作 为 评委 会 评 定 的 依 据 。第 五 条 学 科 组 由 5 人 以 上 组 成 , 其 中 校 外 专 家 不 少 于学 科 组 人 数 的 三 分 之 一 。 成 员 根 据 专 业 分 类 从 职 称 评 审 委 员库 中 抽 签 产 生 。 学 科 组 设 组 长 1 人 , 组 长 兼 任 评 委 会 委 员 。第 六 条 为 保 持 职 称 评 审 工 作 的 连 贯
4、性 , 每 年 组 建 的 评2委 会 委 员 应 保 留 上 一 年 度 评 委 会 委 员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第 七 条 评 委 会 日 常 工 作 部 门 设 于 学 院 组 织 人 事 处 , 负责 我 院 职 称 申 报 业 务 受 理 、 申 报 材 料 审 查 、 评 委 库 组 建 及 成员 调 整 、 学 科 组 成 员 抽 选 、 评 委 会 委 员 落 实 、 评 委 会 会 议 及学 科 组 会 议 组 织 等 评 委 会 日 常 工 作 。 组 织 人 事 处 负 责 评 委 会日 常 工 作 的 人 员 , 不 得 担 任 评 委 会 委 员 或 学 科
5、 组 成 员 。第 八 条 评 委 会 评 审 工 作 流 程 :( 一 ) 评 委 会 日 常 工 作 部 门 接 受 我 院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职称 申 报 , 对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 不 符 合 评 审 范 围 或 不 符 合 要求 的 材 料 退 回 申 报 人 。( 二 ) 评 委 会 日 常 工 作 部 门 制 定 评 审 计 划 。 根 据 申 报 专业 情 况 从 评 委 库 抽 取 学 科 组 成 员 。( 三 ) 学 科 组 通 过 材 料 审 核 、 面 试 答 辩 等 环 节 开 展 评 审 ,学 科 组 评 审 意 见 作 为 评 委 会 评
6、 审 的 依 据 。( 四 ) 评 委 会 日 常 工 作 部 门 确 定 评 委 会 委 员 名 单 。( 五 ) 评 委 会 结 合 学 科 组 评 审 结 果 进 行 评 审 , 形 成 评 委会 审 核 意 见 。( 六 ) 评 委 会 评 审 结 果 提 交 学 院 审 批 。第 九 条 评 委 会 评 审 通 过 人 员 情 况 , 报 学 院 审 批 。 学 院通 过 后 上 报 省 人 社 厅 备 案 并 印 发 职 称 证 书 。第 十 条 评 委 会 委 员 、 学 科 组 成 员 及 参 与 评 委 会 日 常 事务 工 作 的 人 员 须 遵 守 以 下 工 作 纪 律
7、 要 求 :( 一 ) 严 格 按 照 职 称 评 审 、 认 定 工 作 流 程 进 行 材 料 审 核 、评 价 等 工 作 ;3( 二 ) 恪 守 学 术 道 德 要 求 , 坚 持 客 观 、 公 正 的 评 审 原 则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 不 得 徇 私 、 放 宽 标 准 条 件 , 不 得 进 行 其 他 有碍 公 正 评 审 的 行 为 。( 三 ) 恪 守 廉 洁 原 则 。 不 收 受 申 请 人 或 相 关 人 员 的 礼 金 、礼 品 、 宴 请 等 任 何 利 益 或 服 务 。( 四 ) 恪 守 回 避 原 则 。 若 与 申 请 人 有 直 系 亲 属
8、关 系 或 配偶 关 系 的 , 须 自 行 回 避 , 不 参 与 评 审 。( 五 ) 恪 守 保 密 原 则 。 对 评 审 过 程 中 知 悉 的 申 请 人 的 信息 , 对 评 审 专 家 名 单 、 审 议 情 况 ( 包 括 评 议 专 家 信 息 、 评 议过 程 中 评 审 专 家 发 表 的 意 见 等 ) 和 评 议 结 果 等 信 息 均 予 以 保密 , 不 得 复 制 、 外 传 与 评 审 有 关 的 材 料 。( 六 ) 自 觉 维 护 申 请 人 的 知 识 产 权 。第 十 一 条 对 违 反 评 审 工 作 纪 律 的 工 作 人 员 及 评 审 委员 , 应 立 即 警 告 改 正 。 对 情 节 严 重 的 应 立 即 停 止 其 参 与 评 审相 关 工 作 , 并 撤 销 评 审 委 员 资 格 。第 十 二 条 在 评 审 工 作 过 程 中 , 有 违 反 评 审 纪 律 或 程 序并 对 评 审 结 果 造 成 影 响 的 , 该 评 审 结 果 无 效 。第 十 三 条 评 审 委 员 抽 签 过 程 由 校 职 称 评 审 监 督 申 诉组 监 督 。第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执 行 , 由 学 院 职 称 制 度改 革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解 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