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BZ 2882017职业性激光所致眼 (角膜、晶状体、视网膜) 损伤的诊断解读 徐建军 2017 年 6 月 20 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公布了 GBZ 288-201职业性激光所致眼 (角膜、晶状体、视网膜) 损伤的诊断解读。GBZ 288-2017职业性激光所致眼 (角膜、晶状体、视网膜) 损伤的诊断, 自 2017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该标准的解读主要内容如下:激光是 20 世纪 60 年代发明的一种通过在物质的原子、分子体系内受激辐射, 使光放大而形成的新型光源, 广泛应用于工业、医学、通信和国防, 甚至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近年随着激光技术迅速兴起和普及, 作业过程中激光危害
2、事故频频发生, 尤其是激光对眼的损伤, 致伤致残率高, 严重威胁着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为保障劳动者健康, 2010 年国际劳工组织职业病诊断目录修订会议增加了光辐射 (包含激光) 所致疾病的内容。2013 年我国公布的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首次列入了激光所致眼 (角膜、晶状体、视网膜) 损伤。为保护激光从业人员的健康, 制定本标准。眼组织是人体对激光最敏感的器官, 最容易受到激光的伤害。激光所致眼损伤多因事故或意外接触较大剂量的激光而造成。激光对生物组织的损伤机制非常复杂, 涉及多种形式的能量吸收和转换。目前认为激光的生物效应主要有热效应、光化学效应和机械效应。不同波长激光可能对眼不同部位组织产生
3、不同损伤, 以角膜、晶状体、视网膜 3 个部位损伤为主。各组织的损伤相对独立, 损伤的表现和临床转归不同。本标准详细阐述了激光所致角膜、晶状体和视网膜损伤的诊断和处理原则, 规范了眼部检查, 同时介绍了眼直视激光束的职业接触限值, 尽可能形成一套客观准确、操作性强的标准, 去评判激光眼损伤情况, 更有效地诊断职业性激光所致眼 (角膜、晶状体、视网膜) 损伤。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如下:1.本标准中“有明确接触较大剂量激光的职业接触史”, 是指工作中因事故或意外接触激光 (直射、反射或散射入眼) , 且激光波长和接触时间相应的照射量或辐照度超过 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4、 2 部分物理因素规定的眼直视激光束的职业接触限值, 或有激光所致眼损伤的职业流行病学资料支持的情况。2.激光所致晶状体损伤 (白内障) , 晶状体混浊的临床表现为晶状体周边部或前、后囊下皮质或 (和) 核出现灰白色或黄白色点状或线状、片状、条状、楔状网状、环状、花瓣状、盘状等混浊, 可伴有空泡。视力可能减退。临床表现无特异性, 与其他因素所致白内障难于鉴别, 因此事故或过量激光的职业史、工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特别是上岗前和在岗期间晶状体情况, 对诊断有积极的参考意义。3.不同光谱激光对眼损伤情况。激光光谱范围广, 按光谱分类可分为紫外线激光、可见激光和红外线激光。波长3 000 nm 的
5、中、远红外激光, 主要被角膜吸收, 引起角膜损伤。4.复杂眼损伤的诊断原则。本标准应用过程中, 应充分考虑激光所致眼损伤的复杂性。一方面, 由于激光光谱范围广, 紫外线激光、可见激光和红外线激光等引起眼部损伤表现多样。当损伤不只一个部位, 可根据其损伤的主要部位, 综合考虑进行诊断。另一方面, 凡符合本标准的激光所致眼病的临床类型, 也应按本标准的原则进行诊断及处理。GBZ 842017职业性慢性正己烷中毒的诊断解读2017 年 6 月 20 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公布了 GBZ 84-2017职业性慢性正己烷中毒的诊断解读。新修订的 GBZ 84-2017职业性慢性正己烷中毒的诊断, 自
6、2017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GBZ 84-2002职业性慢性正己烷中毒诊断标准同时废止。正己烷是具有高挥发性、高脂溶性的有机溶剂, 在工业上被广泛用于粘合剂、油漆及汽油的溶剂, 用来除污、制鞋、制球、印刷、油漆、家具制造等, 长期接触可致多发性周围神经病变。职业性慢性正己烷中毒是指职业活动中, 长期接触正己烷引起的以多发性周围神经损害为主的疾病, 病情严重者可发生下肢瘫痪及肌肉萎缩。为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保障职业病患者的权益, 对 GBZ 84-2002职业性慢性正己烷中毒诊断标准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与 2002 年版本的主要变化如下: (1) 修改了诊断原则描述; (2) 删除
7、了观察对象; (3) 修改了诊断分级中肌力分级及神经肌电图的内容; (4) 调整了处理原则的内容; (5) 修改了附录 A 的内容。诊断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接触正己烷后, 尿样本中可以检测出 2, 5-己二酮, 但因其受接触时间、接触浓度及在体内代谢等因素的影响, 尿中 2, 5-己二酮的浓度与病人的中毒程度不成正比, 仅为正己烷近期接触指标, 所以不能够仅用尿 2, 5-己二酮来评估中毒的程度, 只能作为诊断与鉴别诊断的参考指标。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解读2017 年 6 月 20 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公布了 GBZ 112-2017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解读, 新修订的 GBZ 11
8、2-2017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 自 2017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GBZ 112-2002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 (总则) 同时废止。GBZ 112-2017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主要内容如下: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是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的重要技术资料。该标准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等文件陆续修订和发布, 为了更好地与法律、法规相衔接, 对标准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以职业病诊断通则为依据, 突出了放射性疾病的特点, 并注意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之间紧密衔接。随着医学的发展, 可能会有新的疾病发生, 在没有相适宜的诊断标准时, 可依据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进行诊断。GBZ 112-2017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 主要内容包括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基本原则和处理原则, 基本原则包括疾病认定、危害因素判定、疾病因果关系判定、诊断依据、剂量评估等内容。诊断依据是放射性疾病诊断的核心部分, 首先应确定所患疾病是否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剂量评估原则是放射性疾病特有的内容。处理原则包含了职业病诊断通则可干预原则的内容, 除此之外增加心理治疗和医学随访。电离辐射往往引起受照者和公众的心理恐慌, 及早的心理干预有助于放射性疾病的处理, 放射性疾病存在远后效应, 应按相关标准定期进行医学随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