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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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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适当性制度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基金和相关 产品销售适当性,提示投资风险,促进公司业务健康开展,依据证券投资基金 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办法)及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 下简称指引)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旗下公募和专户产品的销 售工作。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产品或提供相关服务 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科 学有效评估,充分揭

2、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 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 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 但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三条 市场营销部及相关部门在实施投资者适当性工作的过程中应当遵 循以下指导原则: (一)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当公司或相关员工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 冲突时,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客观性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方法,设置必要的标准和流程,保证适 当性管理的实施。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和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尽 力做到客观准确, 并作为销售人员向投资者

3、推介合适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重要依 据; (三)有效性原则。通过建立科学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与方法,确保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有效执行; (四)差异性原则。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实 施差别适当性管理,履行差别适当性义务。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适当性制度 第四条 市场营销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 应当了解投资者的 下列信息,并要求客户将其填入对应的申请表单中: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

4、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五条 直销中心应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及时录入公司系统,避免信息重 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直销中心应告知投资者,如果上述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投资者分类 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并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如果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 供上述信息,或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投资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同时直销柜台应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5、 第六条 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 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 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包括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 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 理产品、 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 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

6、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适当性制度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 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

7、人员、 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 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第七条 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专业投资者条件第(四)、(五)项规定的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直销 中心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直销中心应当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 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直销中心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 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详

8、见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 心业务指南): (一) 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 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 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 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直销中心根据业务规则对客户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 资知识测试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谨慎评估,确认其符合上述要求,决定是否同意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适当性制度

9、其转化。直销中心对投资者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 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 第八条 直销中心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私募投资 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投资者准入要求,严禁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 者推介或销售产品。 第九条 对产品的风险评价由产品创新部、 市场营销部及监察稽核部根据公 司基金风险等级评价方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风险等级评价方法共 同完成。产品风险评价结果作为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产品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产品风险评价以产品的风险等级来具体反映, 具体分为如下五个等 级: (一)低风险等级; (二)中低风险等级; (三

10、)中风险等级; (四)中高风险等级; (五)高风险等级。 第十一条 产品风险评价应当至少依据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历史规模和持仓比例; (十一)过往业绩及净值的历史波动程度; (十二)产品成立以来有无违规行为发生。 (十三)其他因素。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适当性制度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 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 估。 第十二条

11、产品风险评级所使用的风险评价方法及其说明将会通过公司网 站向投资者公布并定期更新,过往的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历史记录保存。 第十三条 调查和评价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的方法及其说明将通过公司 网站向投资者公布。 第十四条 直销柜台对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 应遵循 以下程序: (一)直销柜台应按照直销柜台业务业务指南要求对基金投资者身份进 行认证,核查投资者的投资资格,切实履行办法、反洗钱等法律义务。 (二)直销柜台以及相关销售工作人员在投资者进行风险测评过程中,不得 有提示、暗示、诱导、误导等行为对测试人员进行干扰,影响测试结果。 (三)对投资者填写完毕的风险测评问卷,直销柜台要在

12、5个工作日内,得 出相应结果。 (四)直销中心要根据投资者信息表、风险测评问卷以及其它相关材料, 对普通投资者风险等级进行综合评估,并在评估工作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告知投资者风险等级评估结果。 第十五条 直销中心根据专业投资者的业务资格、投资实力、投资经历等因 素,普通投资者的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 信状况等因素,按照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进行划分,具体分为如下五个类型: (一)保守型; (二)稳健型; (三)平衡型; (四)成长型; (五)进取型。 第十七条 直销中心在基金投资者首次开立基金交易账户时对基金投资者 的风险承

13、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 对购买专户产品的投资者直销柜台在每次交易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适当性制度 前应当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对已经购买了基金产品的投资者,直 销中心也应当追溯调查、评价该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投资者风险等级测评的工作人员与销售人员不得兼任。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 测评期限为1年,所有问卷调查的结果将通过纸质或电子形式进行保存,过往的 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历史记录保存。 第十八条 信息技术部按如下标准在直销系统中完成产品风险和投资者风 险承受能力的匹配检验, 并将产品风险超越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定义为风 险不匹配。 客户风险等级 可购买产品风险等级 保守型

14、低风险等级 稳健型 中低风险等级及以下 平衡型 中风险等级及以下 成长型 中高风险等级及以下 进取型 高风险等级及以下 第十九条 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别的普通投资者不得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 力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除因遗产继承等特殊原因产生的基金份额转让之外, 普通投资者主动购买高 于其风险承受能力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不得突破相关准入资格的限制。 第二十条 普通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与之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基金产品 或者服务的,直销中要遵循以下程序: (一)普通投资者主动向直销中心提出申请,明确表示要求购买具体的、高 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服务,并同时声明,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没有在 基金销

15、售过程中主动推介该基金产品或服务的信息; (二)直销中心对普通投资者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 低类别投资者,也没有违反投资者准入性规定; (三)直销中心向普通投资者以纸质或电子文档的方式进行特别警示,告知 其该产品或服务风险高于投资者承受能力; (四)普通投资者对该警示进行确认,表示已充分知晓该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并明确做出愿意自行承担相应不利结果的意思表示;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适当性制度 (五)直销中心履行特别警示义务后,普通投资者仍坚持购买该产品或者服 务的,直销中心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一条 直销中心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

16、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时, 严格执行直销柜台业务规则的特别的注意义务,追加了解客户相关信息,给予普 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等,帮助其准确识别风险,并向其完整揭示以下事项: (一)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详细信息、重点特性和风险; (二)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主要费用、费率及重要权利、信息披露内容、方 式及频率 (三)普通投资者可能承担的损失; (四)普通投资者投诉方式及纠纷解决安排。 第二十二条 直销中心应根据投资者最新的风险测评结果和产品风险等级情 况,及时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 况。 第二十三条 禁止市场营销部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

17、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 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 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 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 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市场营销部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 应当告知 下列信息: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公司的业务

18、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 事项;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适当性制度 (四)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每名投资者具体的产品匹配意见。 第二十五条 直销中心通过直销柜台向普通投资者进行本制度第七条、 第二 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告知、警示,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的; 通过公司官网等非现场方进行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 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二十六条 客户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普通投资者回访制度,对购买基金产 品或者服务的

19、普通投资者定期抽取一定比例进行回访, 对持有高风险等级基金产 品或者服务的普通投资者增加回访比例和频次。 客户服务中心对回访时发现的异常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对异常情况进行核 查,存在风险隐患的及时排查,并定期整理总结,以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二十七条 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已知晓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的基金产品或者接 受的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五)公司其相关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

20、行为。 第二十八条 由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或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发生变 化,导致投资者所持有基金产品或者服务不匹配的,直销中心要将不匹配情况告 知投资者,并给出新的匹配意见。 第二十九条 市场营销部要对代销机构进行审慎性调查, 了解代销机构的内 部控制情况、 信息管理平台建设、 账户管理制度、 销售人员能力和持续营销能力, 并将调查结果作为选择基金代销机构的重要依据,审慎选择代销机构,确认其具 备代销相关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落实相应适当性义务要求的能力, 并将最 新的产品风险等级和其他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告知代销机构。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适当性制度 第三十条 在与代销机构签订

21、代销协议时需在协议中约定代销机构对投资 者落实销售适当性的方式,履行投资者评估、适当性匹配等义务,并监督代销机 构对销售适当性的具体落实及严格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市场营销部应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 为投资者建立信息档案, 并对投资者风险等级进行动态管理。 市场营销部要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 估结果,避免投资者信息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评估数据库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填写信息表及历次变动的内容; (二) 普通投资者过往风险测评结果; (三)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及对应风险等级变动情况; (四)投资者历次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或普通投资者情况及审核结果; (

22、五)公司风险评估标准、程序等内容信息及调整、修改情况; (六)协会及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信息。 第三十三条 市场营销部应严格落实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的限制不匹配 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以及培训考核、执业规 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三十四条 市场营销部就办法、指引的要求和实践根据工作需要 对基金销售人员实行不定期培训,并将销售人员对办法、指引的落实情 况,作为其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市场营销部不得采取鼓励销售人员向投资者销售不适当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的考核、激励机制或措施。同时,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管理档案, 对销售人员

23、行为、诚信、奖惩等方面进行记录。 第三十五条 市场营销部应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自查可以采取现 场、非现场及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形成自查报告留存备查。自查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人员考核及培训情况,投资者 投诉处理情况,发现业务风险及时整改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如发现 违反办法等法律法规或公司制度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分管领导、 督察长报告并上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并对相关责任人人员按照富安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适当性制度 第三十六条 直销柜台应根据公司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妥善处理适当性相 关的纠纷和客户投诉,准确记录客户投诉内容,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 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 第三十七条 市场营销部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投资者适 当性管理业务资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投资者信息资料、匹配方案、告知 警示投资者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八条 市场营销部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 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价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 料泄露或被不当利用。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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