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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大学文学院教师评鉴办法.pdf

上传人:kuailexingkong 文档编号:1607041 上传时间:2018-08-10 格式:PDF 页数:4 大小:272.3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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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教師評鑑辦法 88 12 月 18 日 88 學第 1 學期第 1 次文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88 12 月 28 日第 2135 次政會議修正通過 92 1 月 15 日 91 學第 1 學期第 2 次文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2 6 月 20 日 91 學第 2 學期第 2 次文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2 10 月 7 日第 2311 次政會議修正通過 93 12 月 22 日 93 學第 1 學期第 2 次文學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4 1 月 25 日第 2374 次政會議通過 95 6 月 21 日 94 學第 2 學期第 3 次文學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5 8 月 15

2、 日第 2444 次政會議通過 97 1 月 9 日 96 學第 1 學期第 2 次文學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 1 月 22 日第 2510 次政會議修正通過 99 3 月 17 日 98 學第 2 學期第 1 次文學院務會議通過 99 4 月 20 日第 2619 次政會議修正通過並自 99 5 月 3 日文 學院( 99)發字第 41 號函發布施 100 1 月 5 日 99 學第 1 學期第 4 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 1 月 25 日第 2655 次政會議修正通過並自 100 2 月 9 日文學院( 100)發字第 9 號函發布施 100 6 月 1 日 99 學第 2 學期第 2

3、 次文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 6 月 21 日第 2674 次政會議修正通過並自 100 7 月 4 日文學院( 100)發字第 65 號函發布施 101 1 月 4 日 100 學第 1 學期第 2 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 2 月 21 日第 2705 次政會議通過並自 101 3 月 15 日文學院( 101)發字第 23 號函發布施 102 1 月 2 日 101 學第 1 學期第 2 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 1 月 15 日第 2746 次政會議通過並自 102 1 月 25 日文學院( 101)發字第 6 號函發布施 102 10 月 16 日 102 學第 1 學期第 1

4、 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 11 月 12 日第 2786 次政會議通過並自 102 11 月 22 日文學院( 102)發字第 98 號函發布施 依 103 6 月 14 日 102 學第 2 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決議修正並自 103 7 月 10 日文學院( 103)發字第 88 號函發布施 103 10 月 25 日 103 學第 學第 1 學期第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決修正 次校務會議決修正 次校務會議決修正 並自 103 12 月 1 日文學院( 103)發字第 136 號函發布施 依 104 1 月 10 日 103 學第 1 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決議修正並自 104 1

5、月 30 日文學院( 104)發字第 11 號函發布施 10 4 6 月 3 日 10 3 學第 2 學期第 學期第 2 次院務會議通過 次院務會議通過 次院務會議通過 10 4 6 月 23 日第 2864864864 次政會議 次政會議 次政會議 修正 通過 並自 104 7 月 6 日文學院( 104)發字第 63 號函發布施 105 6 月 8 日 104 學第 2 學期第 2 次文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 7 月 12 日第 2913 次政會議修正通過並自 105 7 月 26 日文學院( 105)發字第 61 號函發布施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昇教師之研

6、究、教學及服務水準,依本校教師評鑑準則第 十三 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院專任教師均應接受教學、研究及服務評鑑。 第三條 各級教師評鑑 期程 如下: 一、 講師:應於來校服務第三由院實施第一次評鑑,評鑑通過者,其後每三內 應由院實施一次評鑑。 二、助理教授:一百零五七月三十一日 (含 )以前聘任者,應於來校服務第三由院實施第一次評鑑,評鑑通過者,其後每三 內 應由院實施一次評鑑;一百零五八月一日 (含 )以後聘任者,依第六條相關規定實施評鑑。 三、副教授及教授應於來校服務第三,由院實施第一次評鑑,評鑑通過者,其後每五 內 應由院實施一次評鑑。 2 教師為自本校其他單位轉入現職單位者,

7、其應受評期限應將於原單位服務之時間計入。 副教授以下教師如併計他機構資歷已符合升等 資,而主動要求提早評鑑者,經本院 同意後,得辦理評鑑。 教師於升等通過後,應接受評鑑之期限,自該次升等通過後當學期重新起算。 第四條 本校教師應經評鑑通過,始得提請升等。惟一百零五八月一日 (含 )以後聘任之助理教授依第六條之規定辦理評鑑。 一百零五七月三十一日 (含 )以前聘任之助理教授任職八 (含 )以上仍未升等者,視為覆評不 通過。 前項未升等 數之計算 ,一百學 (含 )以前聘任助理教授自一百零一八月一日起算。一百零一八月一日至一百零五七月三十一日聘任助理教授,自起聘日起算。 助理教授獲准延後評鑑及留職

8、停 薪期間,不計入前項未升等之數。 第五條 評鑑不通過者,院方應敘明具體理由通知受評教師並就其教學、研究、服務方向及成果提出改善建議,由院協調系、所、學位學程給予協助於二內(自評鑑未過之次學期起算) 再 由院進覆評,覆評仍不通過 時,依大學法第十九條規定,提校教評會決議不予續聘。惟一百零五八月一日 (含 )以後聘任之助理教授第一次評鑑不通過時,應依第六條相關規定辦理。 未於評鑑期限內接受評鑑或所附資料不實致影響評鑑結果者,視為評鑑不通過。 第六條 一百零五八月一日(含)以後聘任之助理教授,其評鑑辦理方 式如下: 一 、 為協助助理教授如期完成升等,由學院 、系 (所、學位學程 )於 助理教授來

9、校服務第三, 通知其 就教學、研究、服務 各方面之進展提出書面說明送系 (所、學位學程 )教評會,系 (所、學位學程 )教評會應就其說明內容進職涯評量並給予具體建議,並提院教評會報告。 二 、本院評鑑期程:於來校服務第五應提請升等,升等通過者,同時視為評鑑通過,升等不通過或未於期限內提請升等,視為評鑑不通過。第四 (含 )以前提請升等者,升等通過依第三條第四項辦理,升等不通過,不列入評鑑紀錄。 三 、各級教評會對前款評鑑不通過之教師,應敘明具體理由通知 受評教師並就其教學、研究、服務方向及成果提出改善建議,且由院協調系 (所、學位學程 )給予協助於來校服務第七進覆評;覆評時應提請升等,升等通過

10、者同時視為覆評通過,升等不通過或未於期限內提請升等,視為覆評不通過。在等待覆評期間,提前申請升等者,升等通過依第三條第四項辦理,升等不通過,不列入評鑑紀錄。 四 、覆評仍不通過時,不得再提升 等,且依大學法第十九條規定,由院提校教評會決議不予續聘。 五 、院方於評鑑 結果確定後一個月內,將評鑑結果及相關會議紀錄報校備查。 第七條 各級教 師對評鑑結果有異議者,得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或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第八條 凡最近一次評鑑不通過者,不得申請教授、副教授休假研究,且自次一學起不予晉薪、不得在外兼職、兼課或借調,亦不得延長服務或擔任校內各級教評會委員或政

11、、學術主管。 經覆評通過後,即恢復兼職、兼課、借調之權利,且自次學起恢復晉薪。至前項所列其他權利之恢復,應符合其相關規定。 第九條 副教授及教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免辦評鑑: 3 一、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 三、曾擔任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經本校認可者。 四、獲聘為本校特聘教授者。 五、曾獲頒科技部 (原國科會 )傑出研究獎三次以上且教學、服務表現優良者,或甲種(或教授級、副教授級)研究獎(或優等獎)十次以上且教學、服務表現優良者。 六、曾獲本校教學優良獎十五次者(一次教學傑出獎或教育部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等同本校五次教學優良獎)。 七、曾獲其他教

12、學、研究、服務獎項,成果具體卓著,經各系、所、學位學程向院及校方報准免辦評鑑者。 符合前項各款條件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經所屬系、所、學位學程簽報院評鑑小組審查後,向校方推薦為免評鑑教師。除前項第六款 審查項目及其考量比例為:研究 40,教學 50 ,服務 10, 其餘各款 審查項目及其考量比例為:研究 60,教學 30 ,服務 10。 第 十 條 教師獲科技部獎項及主持或共同主持該會研究計畫期間折算傑出研究獎或甲種獎規定如下: 一、九十四起,獲科技部各處核給三期最高一級計畫主持費等同傑出研究獎一次。 二、八十九學以前所獲一次科技部傑出研究獎得抵二次甲種研究獎;九十一學以後所獲一次科技部傑

13、出研究獎得抵三次甲種 研究獎。獲科技部吳大猷先生紀念獎或中央研究院輕學者研究著作獎,每一獎項得抵二次科技部甲種研究獎。主持或共同主持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所定專題研究計畫,依下列規定折算科技部甲種獎: (一)九十三學上學期以前開始執之科技部研究計畫,主持或共同主持一半等同甲種研究獎一次;自九十三學下學期開始執之科技部研究計畫,主持或共同主持二等同甲種研究獎一次。折算時,執完畢之計畫以實際執期間處理。執中之計畫,未滿一部分以一計,但非整期計畫至多計算至計畫結束日止。 (二)同期間主持或共同主持二件 (含 )以上科技部研究計畫時,僅得以一件折算甲種研究獎。 三、同一研究案之主持或共同主持經

14、歷及所獲獎項,僅得以較有利方式之一採認為免評鑑資格。 四、教師以科技部獎項計入免評鑑資格時,其研究計畫之主持或共同主持期間如與該獎項獎助期間有重疊者,重疊之主持或共同主持期間不得採計為免評鑑資格。 科技部傑出研究獎不受前二款規定之限制。科技部吳大猷先生紀念獎僅第一獎助期間應依前款規定處理。 第 十一 條 教師經核定免辦評鑑後,如有違反教師法或聘書所定教師應負義務,由所屬系、所、學位學程檢具 佐證資料,送經本院教師評鑑小組及本校教師免評鑑資格審議小組確認並報校長核定後,取消其免評鑑資格。 經取消免評資格者,應於次學接受評鑑,且三內不得申請免辦評鑑。 4 第十二條 教師於應接受評鑑之週期內 ,因

15、分娩、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 得檢具證明文件簽 經院方及校方核准後,自應接受評鑑當 學期起算延後一接受評鑑。 但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延後評鑑以一次為限。 教師於應接受評鑑之週期內 ,因遭受重大 變故, 得檢具證明文件經院 教師評鑑小組 及校方核准後,自應接受評鑑當學期起算延後一接受評鑑。同一評鑑週期內以遭受重大變故申請延後評鑑者,以二次為限 。 教師因 故獲准 留職停薪者, 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應受評鑑限內。 但其應受評鑑期程扣除留職停薪期間後,仍不得超過本辦法第 3條各級教師評鑑限。 延後評鑑期間,不得校 外兼職、兼課或借調。 第 十三 條 本院教師評鑑及覆評由本院教師評鑑小組辦理。小組由院長、

16、各系、所、學位學程推選之委員組成,並得視評鑑需要聘請具學術聲譽之校外委員。院長為小組召集人及會議主席,每系、所、學位學程得各推選免評鑑之教師一名為小組委員,校外委員則由院內委員遴選具學術聲譽之校外人士擔任。除院長外,其餘委員任期為一,選得任。 評鑑小組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委員應就被評鑑人之研究、教學、服務各項評分,總和滿分為一百分,評鑑通過標準不得低於七十五分,低於七十五分視為不同意票。 出席委員 過半數同意始得通過評鑑案 。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 第 十四 條 本院一般教師評鑑之項目及其所占百分比如下:研究占 60,教學占 30,服務占 10;語言教師評鑑之項目

17、及其所占百分比如下:研究 20,教學 70,服務占 10;擔任教學專任專業技術人員評鑑之項目及其所占百分比如下:研究 20,教學 50,服務占 30。各項目之評鑑細則另訂之。 語言教師之認定由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研擬辦法後送院核定。 語言教師及專任專業技術人員合計人數不得超過該系、所、學位學程總員額百分之二十。 第 十五 條 本 院 除一百零五八月一日 (含 )以後聘任之助 理教授評鑑方式應依第六條相關規定辦理外,其餘各級教師應於 評鑑期限內辦理評鑑,並於每 三 月底前完成作業, 且 將評鑑結果及評鑑會議紀錄同當經審查合於免評鑑條件者報校備查。 經評鑑未通過者, 本 院應通知受評鑑教師,得依本辦法 第七條 規定提 起 申訴 或訴願 。 第 十 六 條 本辦法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及本院評鑑小組會議決議辦理。 第 十 七 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及本校政會議通過後,自 發布日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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